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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表见证明制度是证据法学领域最含混复杂的问题之一,国外的证据制度中表见证明具有很高的理论地位。司法实践中,表见证明认定过失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表见证明就是在特定案件中,根据较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本文将运用表见证明的方式对彭某案进行分析,说明表见证明的优势所在。
关键词:表见证明;证明责任;盖然性;经验法则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25-02
作者简介:张怡(1993-),女,甘肃定西人,2017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一、彭某案争议焦点
2006年南京彭某案,彭某与徐某相撞导致左股骨胫骨骨折,徐某要求彭某赔偿其人身损害13万余元。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徐某受伤是否因彭某的行为导致。徐某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彭某碰撞倒地受伤的;而被告彭某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徐某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并判决彭某赔偿徐某人身损害4万余元。法院判决结果一出,马上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部分人认为判决彭某赔偿原告损失的结果,为社会做出了负面的导向作用。对于彭某案的判决,我们还需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正确的评价。
二、彭某案判决分析
彭某案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是否与原告相撞,做了如下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可能是外力因素撞倒或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①。
判决中法官认定被告并非做好事的理由是: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后人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笔者认为这种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是很高的。我同意上述两部分证明结果,是因为,我们不但要以一个普通大众的观点看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以法律人的角度看问题。当然,该判决也有其不妥之处,否则也不会为人诟病了。
(一)经验法则选取错误
法官选取的部分经验法则明显不具有为社会大众广泛承认的高盖然性,例如: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是判决中运用的一个经验法则,但这个所谓的“经验法则”,很难说具有高盖然性。面对倒地不起的老人和正在逃逸的肇事者,我们会怎么做?笔者认为更多的人第一反应应该是救助老人,让其尽快脱离危险,因此这个“经验法则”的运用是不成立的②。
事实上笔者认为,该案判决中存在的关键弊端之一就是,法官选取的经验法则不适当。若适用表见证明的证明方法,选取为大众所认同的经验法则,首先可以使判决认定的结果能够更加接近客观事实。其实,社会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也提高了。笔者利用两个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通过表见证明制度分析如下:
1.本案事发地点在公交车站,事发在视线较好的上午,发生的过程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况且一般人将他人撞到,第一反应当然是将被撞之人扶起,而非逃逸,毕竟通常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相撞与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结果相比并不严重,没有逃逸的必要。该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显然比判决中:“见义勇为应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个“经验法则”盖然性更高。根据上述经验法则,彭某作为扶起原告之人,其撞到原告的可能性当然比在场的任何人要高。
2.关于彭某给付原告200元钱,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彭某主张200元为借款,原告认为200元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事实上,彭某扶起老人,且一直陪伴老人等候其家人到来。判决书中并未言明彭某在何时给了老人200元钱。如果这钱是在老人家人未到之前给的,彭某需独自送老人去医院,这样借款还说得过去。但老人已经在等候家人的到来,有何必要再向彭某借款?如此比较,在老人家人到来之后,老人更无向彭某借款的必要了。因此该经验法则为:助人为乐之人,在陪伴受伤之人等待其家人的过程中,一般人均不会主动向受伤之人给付金钱。因此该200元为赔偿款,而非借款,彭某的行为也并非助人为乐。
另外,被告提出自己是见义勇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被告举证,而见义勇为的情况几乎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将原告扶起,并随原告家人一同将原告送入医院,并不能排除他没有撞人的可能性。另外,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彭某并未提起其见义勇为的情形,而是在第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笔者认为,助人为乐之人被人冤枉,必定是第一时间说明情由。即使这种理由不能使人完全信服,但也足够使法官对彭某助人为乐的动机产生合理怀疑了。
上述分析应用的均是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属于“典型事象经过”,使得认定的结果更加接近客观事实。事实推定是根据一个已知事实,通过归纳的方式推出待证事实,那么依照普遍的经验法则即可视为待证事实得到证明。表见证明比起事实推定,又近了一步:由于存在“典型事象经过”,使得当事人不必对过去的特定事件的实际细节进行证明③。
(二)证据合法性存在异议
判决中另一个不妥之处在于:被告对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有异议,法院以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为由驳回其抗辩,该做法不符合证明责任理论的一般要求。这是由于,基于证明责任理论,对于原告负有证明责任的证据材料,被告恰恰可以只提出异议,只要这种异议足以让法官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就需原告进一步提出证据排除怀疑而不是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其异议。因此,此份证据的合法性存在异议。
三、结语
笔者通过表见证明制度对彭某案进行分析,直观的说明其作用与优势,使得认定的事实能够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观事实,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 注 释 ]
①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②吴泽勇.自由心证的边界:“彭某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J].月旦民商法杂志,2010(12).
③周翠.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J].现代法学,2014(20146):108-126.
[ 参 考 文 献 ]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2]吴泽勇.自由心证的边界:“彭某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J].月旦民商法杂志,2010(12).
[3]周翠.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J].现代法学,2014(20146):108-126.
关键词:表见证明;证明责任;盖然性;经验法则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25-02
作者简介:张怡(1993-),女,甘肃定西人,2017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一、彭某案争议焦点
2006年南京彭某案,彭某与徐某相撞导致左股骨胫骨骨折,徐某要求彭某赔偿其人身损害13万余元。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徐某受伤是否因彭某的行为导致。徐某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彭某碰撞倒地受伤的;而被告彭某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徐某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并判决彭某赔偿徐某人身损害4万余元。法院判决结果一出,马上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部分人认为判决彭某赔偿原告损失的结果,为社会做出了负面的导向作用。对于彭某案的判决,我们还需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正确的评价。
二、彭某案判决分析
彭某案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是否与原告相撞,做了如下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可能是外力因素撞倒或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①。
判决中法官认定被告并非做好事的理由是: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后人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笔者认为这种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是很高的。我同意上述两部分证明结果,是因为,我们不但要以一个普通大众的观点看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以法律人的角度看问题。当然,该判决也有其不妥之处,否则也不会为人诟病了。
(一)经验法则选取错误
法官选取的部分经验法则明显不具有为社会大众广泛承认的高盖然性,例如: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是判决中运用的一个经验法则,但这个所谓的“经验法则”,很难说具有高盖然性。面对倒地不起的老人和正在逃逸的肇事者,我们会怎么做?笔者认为更多的人第一反应应该是救助老人,让其尽快脱离危险,因此这个“经验法则”的运用是不成立的②。
事实上笔者认为,该案判决中存在的关键弊端之一就是,法官选取的经验法则不适当。若适用表见证明的证明方法,选取为大众所认同的经验法则,首先可以使判决认定的结果能够更加接近客观事实。其实,社会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也提高了。笔者利用两个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通过表见证明制度分析如下:
1.本案事发地点在公交车站,事发在视线较好的上午,发生的过程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况且一般人将他人撞到,第一反应当然是将被撞之人扶起,而非逃逸,毕竟通常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相撞与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结果相比并不严重,没有逃逸的必要。该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显然比判决中:“见义勇为应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个“经验法则”盖然性更高。根据上述经验法则,彭某作为扶起原告之人,其撞到原告的可能性当然比在场的任何人要高。
2.关于彭某给付原告200元钱,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彭某主张200元为借款,原告认为200元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事实上,彭某扶起老人,且一直陪伴老人等候其家人到来。判决书中并未言明彭某在何时给了老人200元钱。如果这钱是在老人家人未到之前给的,彭某需独自送老人去医院,这样借款还说得过去。但老人已经在等候家人的到来,有何必要再向彭某借款?如此比较,在老人家人到来之后,老人更无向彭某借款的必要了。因此该经验法则为:助人为乐之人,在陪伴受伤之人等待其家人的过程中,一般人均不会主动向受伤之人给付金钱。因此该200元为赔偿款,而非借款,彭某的行为也并非助人为乐。
另外,被告提出自己是见义勇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被告举证,而见义勇为的情况几乎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将原告扶起,并随原告家人一同将原告送入医院,并不能排除他没有撞人的可能性。另外,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彭某并未提起其见义勇为的情形,而是在第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笔者认为,助人为乐之人被人冤枉,必定是第一时间说明情由。即使这种理由不能使人完全信服,但也足够使法官对彭某助人为乐的动机产生合理怀疑了。
上述分析应用的均是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属于“典型事象经过”,使得认定的结果更加接近客观事实。事实推定是根据一个已知事实,通过归纳的方式推出待证事实,那么依照普遍的经验法则即可视为待证事实得到证明。表见证明比起事实推定,又近了一步:由于存在“典型事象经过”,使得当事人不必对过去的特定事件的实际细节进行证明③。
(二)证据合法性存在异议
判决中另一个不妥之处在于:被告对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有异议,法院以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为由驳回其抗辩,该做法不符合证明责任理论的一般要求。这是由于,基于证明责任理论,对于原告负有证明责任的证据材料,被告恰恰可以只提出异议,只要这种异议足以让法官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就需原告进一步提出证据排除怀疑而不是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其异议。因此,此份证据的合法性存在异议。
三、结语
笔者通过表见证明制度对彭某案进行分析,直观的说明其作用与优势,使得认定的事实能够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观事实,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 注 释 ]
①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②吴泽勇.自由心证的边界:“彭某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J].月旦民商法杂志,2010(12).
③周翠.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J].现代法学,2014(20146):108-126.
[ 参 考 文 献 ]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2]吴泽勇.自由心证的边界:“彭某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J].月旦民商法杂志,2010(12).
[3]周翠.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J].现代法学,2014(20146):10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