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与偿付能力标准II(Solvency II)的对比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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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
   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银行业制定的系统性监管规定,目的是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和提高银行业抵抗来自实体经济和金融系统冲击的能力、提升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以上监管将在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银行个体或微观审慎层次,目的是提高银行业在经济动荡时期的生存能力。
   2.宏观审慎层次,目的是减少银行系统内的系统性风险和因风险的顺周期性导致的风险放大效应。
   Basel III在本次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制定,主要目的是对Basel II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修正,增加和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数量和质量,以期减少今后此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它的监管框架与Basel II相同,以三个支柱为核心,三个支柱分别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第一支柱主要是定量规定,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都为统一的并具有强制性;第二和第三支柱主要是定性规定,少数是定量规定,但定量规定并不是统一和强制的,各国监管者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有选择性地执行。相对于Basel II,Basel III对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如下修改和扩充:
   1.对于一级资本的计算将更加偏向以普通股为主,而代表对海外分支机构所有权利益的少数股东权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对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超过10%的所有权持股将不被计入一级资本。
   2.取消了3级资本(tier 3 capital,主要由期限不少于2年的短期次级债构成,在Basel II中,它只可以用来满足市场风险对资本的要求)。
   3.将核心一级资本(core tier 1 capital)占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RWA)的最低比率增加至4.5%,一级资本至6%,总资本要求维持在Basel II原有的8%。
   4.在支柱1中另加入了数量为2.5%的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CCB)要求,并将其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在金融市场动荡时期银行被允许使用这部分资本,同时会被限制股利和高管奖金的发放。
   5.加入了数量为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它完全由普通股构成,具体数值(可以是变动的)由各国监管者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确定,它的目的是为了对抗资本的顺周期效应,因为Basel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因为大型金融机构的危机导致的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而大型金融机构对资本的计算往往使用对风险更敏感的基于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的风险模型,此类模型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往往会低估风险,导致对风险的低估和贷款投放的非理性增加,而通过在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设置比较高的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通过资本约束减少了资产(贷款)规模的非理性扩大,从而降低了模型的顺周期效应。
   6.在支柱1中加入了数量为3%的最低杠杆比率要求,它的值等于权益比上资产(包括表外资产),将于2018年1月1日被包括进支柱1中去。这是因为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很多陷入经营困境的银行的资本是满足Basel II的要求的,但具有很高的杠杆比率。注意这个比率不是风险敏感类的,它的分子和分母都未根据风险进行调整,这在Basel III中是很罕见的,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避免被监管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根据监管规定的漏洞调整资本和业务安排,即使这样做并没有实际减少风险)。
   7.引入了对流动性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的要求: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与30天内的净现金流出的比率要大于100%。LCR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因为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面临流动性不足的危机,因此需要对流动性进行有效管理。
   8.在支柱2中加入了数量为100%的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要求,它等于可用的稳定的融资数量比上需要的融资数量。NSFR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标是为了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更好的匹配。
   Basel III对资本的最低要求从数量和质量上相较于Basel II均有所提升,由Basel II的8%至此次的最高13%,提升幅度较大,为防止高资本要求导致突然的信贷紧缩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Basel III对上述资本要求的具体实施设置了很长的缓冲期,并给出了逐步实施的时间表,至2019年将完全按新规定实施。
   二、对Basel III潜在影响的分析
   Basel III对资本要求的提高,在资产负债表上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用更多股权来替换债权,根据MM定理(Modigliani and Miller),这对银行的整体价值不会造成影响,由于现实中某些情况与MM定理的假设存在矛盾,例如,现实中债务人的利息支付可以作为自身的一项成本来抵减所得税;债务也可以被看做一项代理收益,因为银行管理者会意识到因其不当的管理行为导致无法支付债务将会导致银行破产,他们就会更加努力以保住自己的工作;另外银行存款是受政府保险保护的,尽管在单笔上有最高额度的限制,更高的资本要求减少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了上述政府存款保护的潜在利益。中国尽管没有明确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但通常认为,对于银行的居民存款含有政府的隐性保险。
   对资本要求的提高还可能会使银行丧失一些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银行可以通过卖出资产(减小资本要求计算中的分母)和筹集资本(增大资本要求计算中的分子)两种方式来满足资本要求。前一种方式容易导致短时间内很大的资产供给压力,引起资产价格的螺旋形下降和损失的不断增加,导致更高的资本要求,并形成恶性循环。汉森等在《金融监管的宏观审慎方法》中将控制系统风险的宏观政策工具分为如下6种:
   1.对资本质量更高的要求。如Basel III取消了II中的三级资本,对一级和二级资本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了。
   2.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要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危急时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的要求,以缓解银行的压力,以防出现为满足资本要求集体抛售资产,造成资产市场价格下降,之后导致新一轮对资产的抛售……的恶性循环,反之,在经济繁荣时要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防经济过热和非理性繁荣下的信贷过度投放。如Basel III中的留存缓冲资本(CCB)就是为此目的而设置。
   3.对资产和负债期限和流动性的要求。如Basel III中对NSFR和LCR的规定。
   4.通过对资本要求计算中的分母设置时滞,此时资产价格的即时下降导致的对新资本的追加要求在较后的一个时期才会生效,如此就减少了前文中所说的为满足资本要求而集中抛售资产导致的恶性循环。
   5.或有资本。对于负面的经济冲击导致的对新资本的追加要求,银行可以发行在自有资本受到侵蚀时可以自动获得融资的金融工具加以预防,例如反向互换在银行的信用等级降至一定下限时,它的债务会自动转换为股份,从而增加了资本;还有资本保险-为资本损失提前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银行就会获得相应赔付。
   6.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范围,影子银行指具有银行职能但不以银行的名义运营的一类金融机构。
   Basel III采用了上面的1-3种工具,随着Basel III对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银行的资本成本也变高了,由此可能导致贷款利率的升高,从而对GDP造成负面冲击。但因为非银行渠道的融资方式可以弥补银行渠道的贷款减少,例如企业可以直接在债券市场上发债融资,上述效应会因此而减轻,减轻多少还要看非银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
   三、偿付能力标准II(Solvency II)
   偿付能力标准II(Solvency II)是欧盟的欧洲议会下设的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督局(Committee of 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 Pensions Supervisors ,CEIOPS)针对欧洲保险业提出的一系列监管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保单所有人/受益人的利益,它将适用于除养老金以外的所有保费收入和技术准备金(technical provision)超过一定水平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预计在2012年12月开始实施。它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制定,在危机的过程中做出了一定的修正,对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的考虑还不是很全面。
   目前中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和欧盟偿付能力标准I(Solvency I)基本是相同的。Solvency II借鉴了很多Basel II的思想,对偿付能力标准I做出了很多修改,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对经济资本要求,它比之偿付能力标准I对风险更加敏感,计算更加复杂,而且出于提高公司经营稳健性的考虑,根据Solvency II计算出的需要的最低资本比之根据Solvency I计算的要更高(在某些具体险种项下可能高很多)。
   Solvency II如同Basel II一样包含三个支柱,具体如下:
   第一支柱为定量规定,下设两项对资本和对技术准备金的规定,对资本分别为对偿付能力的要求(SCR)和对最低资本的要求(MCR),其中SCR是主要的,它规定了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应达到的偿付能力标准,其计算有两种方法,分别为标准公式法和经监管当局认可的公司内部模型法。对SCR的计算对应于99.5%置信度、一年期的在险价值(VAR),包括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另外如果公司应用了风险转移技术(如再保险和证券化),则所需的最低资本可以因此而减少;MCR是比SCR低的资本水平,若保险公司的资本低于MCR,就会被暂时取消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对于非寿险公司,它的计算基于保费收入、未决赔款和最低保证金(用以满足保险人偿付能力的事先留存的一笔基金)中的较高者;对于寿险公司,它的计算则是基于准备金,经济资本和最低保证金中的较高者。技术准备金涵盖了对保单持有人将来的赔付,它包括对将来赔付的最优估计和风险边际。
   第二支柱主要是对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定性规定。
   第三支柱主要是对监管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相当于Basel中的市场自律)的规定,其中对监管者的报告内容上要比对公众的信息披露要详细,因为其中可能涉及到一些商业上较为机密的信息和一些对公众来讲不必要的信息。
   四、对Solvency II潜在影响的分析
   分析Solvency II的影响,最主要的方面是第一支柱中不同种类风险间的分散化效应,还有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对因Solvency II导致的保险公司资本的增加将做何反应。从理论上来讲,保险公司资本增加会导致其破产概率降低,即出现不能满足消费者赔付要求的情景的概率会降低,消费者因此会愿意支付额外的保费,在完美市场中,额外的保费收入刚好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因资本增加导致的成本的上升,市场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均衡。
   由于保险公司像银行一样往往会受到政府的显性或隐性担保,如果保险产品的购买者意识到这种情况,那么资本的提高就不会带来降低破产概率好处,他们也就不会为额外的保费买单,此时,若保险公司坚持提高保费(因为公司破产即使得到政府的救助,公司高管也会被免职),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就会减少,导致保险市场规模的缩小。
   由于Solvency II对风险更加敏感,对于某些损失和发生次数具有厚尾特征的保险产品,其需要的资本将相当高,由此造成风险资本在某些保险产品的集中,当然,其具体数值还要取决于用以计算损失现值的贴现率。
   因为对保险风险进行准确的估计很困难,加之保险公司面对的风险较银行要复杂,因此也需要一些对风险非敏感的最低资本标准,例如Basel III中对杠杆比率的规定,这样可以减少因计算不准确导致的监管误差和监管套利行为。
   五、两者对比
   Basel III和Solvency II通过对一国主要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济资本和法定最低资本做出规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行为(如推出产品的种类,产品的定价等),并最终影响到实体经济。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提供金融服务,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主要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构成,杠杆率都很高,但资本在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作用是不一样的,Basel III和Solvency II通过对资本施加规定的方法对行业进行监管,其侧重点和潜在影响也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系统性风险。银行的经营模式为借短贷长,它的负债含较大一部分活期存款,当银行被怀疑偿付能力不足时会受到挤兑(短时间内大量活期存款被提走),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破产,此时它可能是金融危机中多米诺骨牌效应(即一家银行倒闭会引发其它银行的连锁倒闭)的源头,这在历史上有很多例子,Basel III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范此类系统性风险。因为保险公司的负债以长期为主,它不会受到如挤兑等事件的影响,所以Solvency II没有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主要监管目的,鉴于保险合同相对于银行存款合同的复杂性,Solvency II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受益人的利益为其主要监管目的,体现在它们的具体条款上就会有差异。但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则会(被动)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2、对公司整体价值的影响。根据上文对Basel协议的分析和MM定理,在无套利的金融市场,Basel III对银行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应该不大。但对于保险风险,还缺乏有效的第三方市场对其进行对冲,此时市场上可能会存在一些无法利用的套利机会,所以Solvency II对保险公司的整体价值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3、对于存款人和保单持有人来讲,他们各自从银行和保险公司获得的现金流也不一样,对于存款人,他们很有可能获得全额支付(只要银行不破产,银行破产的概率很小), 但对于保单持有人,他们很少获得全额支付(赔款),因为出险毕竟是小概率事件。
   4、对保险公司和银行来讲,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由各种保单构成,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构成,如果将保单的赔付和存款的提取看作损失,保险公司的损失分布特点为高不确定性/低概率/高额损失,银行的损失分布特点为低不确定性/高概率/高额损失,它们的损失分布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导致根据其风险计算出所需要的风险资本也不一样。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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