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格式条款法律制度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riumphi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一般交易条款、定式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定约时该条款业已存在,且提供该条款的当事人不允许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相关法律与学者们对此不统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的法律术语是“格式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使用的是“格式条款”。而学界对此有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一般交易条款、定型化约款等等称谓。虽然有了很多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但我国相关立法还是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缺陷分析
  第一,没有区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同样,我们对格式合同也有两种理解:一是以一方当事人所制定的格式条款为基础而成立的合同;二是指以一方当事人所制定的格式条款为基础而订立的格式合同文本。无论是第一种理解还是第二种理解,都是以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为前提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制定但尚未成为某一特定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并非“格式合同”而是“格式条款”。因此,该条款对“格式合同”一词的使用是不恰当的,应当改称为“格式条款”。
  第二,该条没有详细列举出哪些格式条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符合保护弱者权利原则的,但是该条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详细列举哪些合同条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也没有规定认定不合理、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要件,因此加大了司法机构审查格式条款效力的难度。
  第三,错误的将格式合同与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并列,这也是由于立法者对格式合同的错误理解造成的。立法者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制定的标有“合同”字样的文件才能成为格式合同,而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则不是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与格式合同并列的文件类型。这种理解恰恰忽略了格式条款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无论是标有“合同”字样的书面文件,还是以其他方式规定合同条款的文件,都是格式条款的表现方式,而且非以“合同”方式表现出来的格式条款更为普遍、更为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此类表现形式非常丰富,如车、船、机票,保险单,存、贷款凭证,停车证,公告、通知等。因此,本条所谓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只是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而已,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本法称为“格式合同”)相并列的文件。
  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缺陷分析
  第一,第39条规定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但它的实质内容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格式条款,而仅适用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说它只是规定了格式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除了免责条款以外,其他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否就不需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了呢?
  第二,第40条涉及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但它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一概无效,既不符合市场交易现实,也不利于解决相关纠纷。免责条款作为经营者事先降低交易风险的重要方式,在市场交易中广泛适用,而且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得到法律认可的,我国《合同法》第53条也仅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第40条与第53条之间存在着矛盾。《合同法》第40条仅简单地规定了免责条款、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但没有规定审查格式条款效力的基本原则,使得法院对格式条款进行内容控制的作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合同法》最主要的缺陷不在于以上所分析的几点,而在于它没有给行政规制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因为不管《合同法》第39至41条规定得有多完美,充其量也只是为司法规制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因司法的被动性、事后性等特性,以及消费者本身的法律意识、经济状况等原因,导致在受到不公正格式条款侵害的消费者当中鲜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之人,而绝大多数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因此可以认为《合同法》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收效甚微。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旨在为其他规制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和评价标准,因此在所有有关格式条款规制方法中,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诚然,针对格式条款制定一套理性的、科学的法律制度应是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最终使命。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以色列以及韩国等国家针对格式条款进行专门立法的作法,在我国现行立法之外,制定单行的格式条款立法。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可以避免现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能就格式条款作出全面、充分规定的缺陷,也符合目前我国的立法趋势。将来的格式条款规制法除了将全面规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规制内容及方式外,还要特别地规定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为行政规制提供理性的、科学的法律依据,包括行政规制机构的设立、机构的权限以及行政规制的具体方式等;二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程序作出规定,包括行政规制程序和司法规制程序。同时,应当尽快修改其他立法,尤其是行业立法中的不合理内容(如我国《邮政法》第34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从而使我国整个格式条款立法体系和谐统一,形成一个以专门立法为核心,以民事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为总的指导思想,以其他特别法为辅助的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
  (作者单位: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
其他文献
期刊
目的评估阴道超声联合宫腔镜应用对子宫内膜病变的诊断价值。方法阴道超声提示子宫内膜病变患者200例,并进一步行宫腔镜检查,检查患者的病变类型,并与病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
期刊
@@
禁止令的概念及性质  禁止令是指法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禁止令。广义上的禁止令不仅包括刑法中刑罚执行内容中的禁止令制度,还包括民事诉讼法中海事海商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而从狭义上理解,禁止令仅指刑法中的禁止令制度,本文所述的禁止令为后者。事实上从理论界对二者的名称界定上我们也可以将其区分开。  
期刊
为解决研发生产模式对多能工的迫切需求,为产品线快速切换储备人才、降低人力成本、提高生产制造效率.基于产出流程优化原则,通过研究各类工种技能要素、技能评估标准、建立
文化竞争始终是企业间最核心的竞争,而企业文化管理则始终是最高境界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前沿阵地。那么,如何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开展卓有成效的项目文化建设,如何使项目文化在提高企业的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就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文化建设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要搞好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文化建设,依旧需要坚持“以人为本”,走大众路线,从软件和硬件两
期刊
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发展到现代成文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首先贯彻了个人本位主义思想的罗马法中并没有滥用权利的概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罗马法的复兴,私法中渗透了浓郁的个人主义特性,权利也不受法律限制,同样不存在滥用权利的问题。而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以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整个资产阶级利益,协调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大陆法系的判例中开始出现禁止滥用权利制度
期刊
父母、子女权利的本质和来源是不同的,二者常常处于矛盾和冲突的状态,父母、子女的权利实为互相限制和制约的,任何一方权利的行使都以另一方权利的行使为界限。探讨国家权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政协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的中心环节.提案是人民政协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提案办理协商是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枣阳
期刊
中国企业的转型升级需要有系统的企业文化体系提供保障。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企业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企业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切实加强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文化内涵,切实将企业文化理念在企业落地生根,融入员工的心中,落实在员工的行为上,从而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多做奉献,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期刊
在企业人员管理当中,企业政工队伍属于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做好企业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保证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观念.新时期对企业政工队伍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