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诉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请求司法救济或公正裁决来实现其实体权利。文章侧重于在宪法的高度分析诉权,从诉权宪法建构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对我国诉权的宪法建构的完善措施。随着诉权研究事业的不断深入,诉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呈现出宪法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从宪法的高度来建构诉权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诉权;宪法权利;基本人权;宪法建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从宪法的高度来建构诉权是保护诉权的终极途径。
国内诉权宪法建构的现状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将诉权写入宪法性文件。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一规定对于公民的权利有一定的保障,但是与诉权相比还相差甚远。1954年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有控诉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诉权。”这条规定的诉权是对公务人员的约束,不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权。1978年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于这种申诉,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这一规定只包含了申诉权,不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诉权仍没有宪法化。1982年的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后做出了一些涉及诉权保障性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些规定只是涉及到了诉权,我国宪法目前为止仍没有明确直接规定诉权,并且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所以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救济,因此,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要充分对其加以保护,从而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
国内诉权宪法建构的完善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诉权
诉权是保障性人权。“要保障人权,要防止和抵抗来自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就要对政府加以规范和限制,这种规范和限制的职能是由宪法来完成的,可以说,是人权理论的形成和人权保障制度的要求催生了宪法。”[1]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违反宪法,否则要承担违宪责任。依据诉权的属性,在宪法层面上保障诉权是最彻底、最根本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办法,将诉权写入宪法,诉权也就具有和宪法同等的效力,就可以对国家不正确的行为进行纠正,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从而促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我国,宪法只是涉及诉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将诉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所以诉权呈现国际化的趋势,为顺应这趋势和完善我国的诉权制度,我国应刻不容缓地将诉权写入宪法加以明确,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宪法诉讼制度之建構
“宪法诉讼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在与违宪审查同一意义上使用,二是专指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的,解决违宪争议的诉讼形态。”[2]文章所讲的宪法诉讼是指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其他途径都无法得到救济时,可以提起宪法诉讼来保障其基本权利。就如“在成文法国家,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避免出现法律真空。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一定意义上正是指在一般法律的背后,还有一个最高法即宪法把关,可以避免法律漏洞的发生。”[3]因此,对诉权保障的根本方法是构建宪法诉讼制度,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制度。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应当保障公民完全享有,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将宪法条文直接适用到诉讼中来制约国家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诉讼是现在社会最有效的救济权利的方式而宪法诉讼也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最终极途径。若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通过宪法诉讼来恢复,那么宪法就会变成空架子,对其最高法律效力也会有所影响。世界诸多国家也对宪法诉讼制度有明确建构,宪法诉讼制度也已经呈现着国际化趋势。因此,要对诉权进行根本意义上的保障就必须在我国建构宪法诉讼制度,对违宪行为进行有效制裁来解决宪法权利的争议,最终完全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这不仅顺应了国际发展的潮流,更是我国发展宪政,完善法治,促进社会进步的不可或缺的重大举措。
结束语
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和保障性人权。为了顺应诉权宪法化的趋势;为了有利于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决;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为了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和国家政治的进一步稳定,必须加强诉权的宪法建构,进而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屹立于世界国家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1]徐显明.人权研究(第12卷)[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
[2]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J].法学评论,1998,(3).
[3]蒲昌伟.我国诉权保障问题的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作者简介:夏婷婷(1990-),女,江苏盐城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诉权;宪法权利;基本人权;宪法建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从宪法的高度来建构诉权是保护诉权的终极途径。
国内诉权宪法建构的现状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将诉权写入宪法性文件。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一规定对于公民的权利有一定的保障,但是与诉权相比还相差甚远。1954年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有控诉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诉权。”这条规定的诉权是对公务人员的约束,不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权。1978年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于这种申诉,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这一规定只包含了申诉权,不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诉权仍没有宪法化。1982年的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后做出了一些涉及诉权保障性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些规定只是涉及到了诉权,我国宪法目前为止仍没有明确直接规定诉权,并且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所以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救济,因此,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要充分对其加以保护,从而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
国内诉权宪法建构的完善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诉权
诉权是保障性人权。“要保障人权,要防止和抵抗来自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就要对政府加以规范和限制,这种规范和限制的职能是由宪法来完成的,可以说,是人权理论的形成和人权保障制度的要求催生了宪法。”[1]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违反宪法,否则要承担违宪责任。依据诉权的属性,在宪法层面上保障诉权是最彻底、最根本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办法,将诉权写入宪法,诉权也就具有和宪法同等的效力,就可以对国家不正确的行为进行纠正,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从而促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我国,宪法只是涉及诉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将诉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所以诉权呈现国际化的趋势,为顺应这趋势和完善我国的诉权制度,我国应刻不容缓地将诉权写入宪法加以明确,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宪法诉讼制度之建構
“宪法诉讼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在与违宪审查同一意义上使用,二是专指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的,解决违宪争议的诉讼形态。”[2]文章所讲的宪法诉讼是指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其他途径都无法得到救济时,可以提起宪法诉讼来保障其基本权利。就如“在成文法国家,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避免出现法律真空。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一定意义上正是指在一般法律的背后,还有一个最高法即宪法把关,可以避免法律漏洞的发生。”[3]因此,对诉权保障的根本方法是构建宪法诉讼制度,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制度。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应当保障公民完全享有,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将宪法条文直接适用到诉讼中来制约国家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诉讼是现在社会最有效的救济权利的方式而宪法诉讼也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最终极途径。若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通过宪法诉讼来恢复,那么宪法就会变成空架子,对其最高法律效力也会有所影响。世界诸多国家也对宪法诉讼制度有明确建构,宪法诉讼制度也已经呈现着国际化趋势。因此,要对诉权进行根本意义上的保障就必须在我国建构宪法诉讼制度,对违宪行为进行有效制裁来解决宪法权利的争议,最终完全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这不仅顺应了国际发展的潮流,更是我国发展宪政,完善法治,促进社会进步的不可或缺的重大举措。
结束语
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和保障性人权。为了顺应诉权宪法化的趋势;为了有利于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决;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为了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和国家政治的进一步稳定,必须加强诉权的宪法建构,进而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屹立于世界国家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1]徐显明.人权研究(第12卷)[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
[2]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J].法学评论,1998,(3).
[3]蒲昌伟.我国诉权保障问题的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作者简介:夏婷婷(1990-),女,江苏盐城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