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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作为界定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在内,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标准的,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但对超过500万(除特别情形外)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低,并且操作简便,更多的纳税人倾向于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纳税人简易计税并非是增值税立法的初衷。所以,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在实务中,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界定通常存在以下十个误区。
误区一:“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一个年度。
正解: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有按月申报,有按季申报,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经营期内任何一个时点超标准,要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餐饮服务,于2016年10月开业,开业当年实现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且在2017年10月实现应税销售额430万元。如果从单独一个年度来看,年应税销售并未超过500万元。但该小规模纳税人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超过500万元,则应当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
误区二:“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追溯税款所属期(月份或季度)销售额。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考虑其它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8年第四季度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查补2017年度销售额50万元。上述“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不计入2017年度,应该计入2018年第四季度。则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为510万元,超过规定的标准500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誤区三:免税销售额不是应税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正解:免税销售额本身就是建立在应税销售额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先应税才可以谈的上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为防止产生误解,《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日用品,同时兼营蔬菜批发、零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所以,在计算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时,不仅包括销售日用品收入,还应当包括销售蔬菜的收入。
误区四:偶然收入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正解:《办法》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住宿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180万元。这180万元属于“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因此,该企业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20万元,未超过500万的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误区五: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销售总额。
正解: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前提必须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即便是组成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也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之中。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包括投资非保本理财收益50万元。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期待年回报率、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所以,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在确定该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当剔除不征税收入50万元,在扣除之后年应税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元。
误区六:价外费用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正解: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计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因此,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时,不仅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还应当包括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对下列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误区七:差额征税以扣除差额后确定销售额。
正解: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在确认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年应税销售额,即不得按照扣除后的差额确认年应税销售额。 误区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不算在经营期内。
正解:《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公告》规定,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时间要连续不间断计算。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销售收入,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误区九:銷售货物、劳务、服务合并计算销售额。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举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如果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只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除非税法规定了特定项目简易征收之外,全部经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误区十:超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正解: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通知规定时限的当月月底以前取得的销售收入,不论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仍应当按照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自通知规定期限的次月起,应当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截止于2018年4月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A公司应当在2018年7月15日以前申办一般纳税人。但A公司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对其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但A公司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一般纳税人,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对A公司实现的收入一律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直至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为止。
误区一:“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一个年度。
正解: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有按月申报,有按季申报,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经营期内任何一个时点超标准,要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餐饮服务,于2016年10月开业,开业当年实现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且在2017年10月实现应税销售额430万元。如果从单独一个年度来看,年应税销售并未超过500万元。但该小规模纳税人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超过500万元,则应当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
误区二:“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追溯税款所属期(月份或季度)销售额。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考虑其它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8年第四季度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查补2017年度销售额50万元。上述“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不计入2017年度,应该计入2018年第四季度。则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为510万元,超过规定的标准500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誤区三:免税销售额不是应税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正解:免税销售额本身就是建立在应税销售额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先应税才可以谈的上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为防止产生误解,《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日用品,同时兼营蔬菜批发、零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所以,在计算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时,不仅包括销售日用品收入,还应当包括销售蔬菜的收入。
误区四:偶然收入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正解:《办法》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住宿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180万元。这180万元属于“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因此,该企业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20万元,未超过500万的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误区五: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销售总额。
正解: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前提必须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即便是组成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也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之中。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包括投资非保本理财收益50万元。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期待年回报率、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所以,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在确定该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当剔除不征税收入50万元,在扣除之后年应税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元。
误区六:价外费用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正解: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计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因此,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时,不仅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还应当包括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对下列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误区七:差额征税以扣除差额后确定销售额。
正解: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在确认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年应税销售额,即不得按照扣除后的差额确认年应税销售额。 误区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不算在经营期内。
正解:《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公告》规定,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时间要连续不间断计算。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销售收入,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误区九:銷售货物、劳务、服务合并计算销售额。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举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如果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只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除非税法规定了特定项目简易征收之外,全部经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误区十:超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正解: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通知规定时限的当月月底以前取得的销售收入,不论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仍应当按照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自通知规定期限的次月起,应当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截止于2018年4月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A公司应当在2018年7月15日以前申办一般纳税人。但A公司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对其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但A公司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一般纳税人,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对A公司实现的收入一律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直至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