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子交易市场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根据联合国经合组织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括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上海市虹口区现有电子交易市场6户,主要经营品种为钢材和硅产品。从第一户电子交易市场落户虹口大柏树地区以来,虹口工商分局就着手对其性质、运作模式、发展方向等一系列问题开展调研,并借鉴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三个方面探索监管对策。
一、虹口区电子交易市场现状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基本情况
1.中硅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硅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该公司自行研发并建立“中国硅产品交易网”交易平台,开办硅及其相关产品的电子交易。
2.钢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上海钢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正准备在虹口重新注册网络市场经营管理公司。
3.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1667万元,6家企业以货币出资,由北京中联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控股。目前已建成“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平台,主营钢材电子交易。
4.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12月,2004年由普陀区迁入虹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1个自然人及6家企业共同出资,其中货币资金1600万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00万元。市场通过“上海钢材网”交易平台,为钢材相关企业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
5.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4月,2006年12月由浦东新区迁入虹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及1个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网上提供钢铁产品的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钢铁电子商务技术与信息服务,是目前我区规模最大的网络电子交易市场。
6.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均为自然人投资。
(二)市场经营运作情况
目前,中硅电子交易市场和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尚未正常开展经营,另外四个市场运作情况正常。从会员数量和交易规模来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发展前景较好。
(三)电子交易市场目前存在问题
1.确认经营场地较困难。电子交易市场的主办方虽然名为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但在其公司住所内看不到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都在Internet网络上完成,市场经营管理者一般是自行购买服务器,通过自行开发或购买的网上交易、信息发布软件来构建市场交易平台。目前看来,这些服务器的架设地都在上海,有的设在公司注册地,有的请电信部门的机房托管,托管地址比较分散。电子交易市场的实际经营场地如何确认?以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住所为准,还是以托管服务器的地址为准?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是横亘在工商部门面前的一个监管难题。
2.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目前,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入场交易商都会订立进场合同,即通过会员制招募会员,并收取相应会员费。会员的准入标准由各市场自行制定,其中首要条件是交易商必须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以防止场外游资进入市场进行炒作,但是对于会员资格的续存以及会员退会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与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中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准人监管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没有地域限制,外省市的企业能否直接入场?入场交易商是否需要再办理市场内的营业执照?这些都是需要明确和统一的问题。传统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即使不告而别,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可以启动先行赔偿,再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辖区工商部门既是监管部门,又是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无缝衔接,政府监管风险不大。而电子交易市场在理论上的经营规模是无限大的,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经营者都可以加入经营队伍,交易的间接性、成交地的广泛性、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如何确定,不同地域的监管部门如何配合等诸多问题,无疑大大提升了监管的难度和风险,
3.经营风险的潜在威胁。电子交易市场内每日流动的资金量庞大,动辄百万,甚至数千万、上亿元。虽然,各市场经营管理者大多与开户的银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实现三方共同监管。但是,万一市场主办者恶意抽逃和转移资金,那必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不仅关系大量资金安全,甚至可能引起相关生产资料的国内、国际价格波动,进而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秩序稳定。因此,对电子交易市场潜在的经营风险威胁绝对不可小觑和掉以轻心。
(四)工商部门监管现状
现行的丁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电子交易市场都是有约束力的,这是工商部门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也是工商部门确定电子商务监管内容和切入点的基本依据,
目前,虹口工商分局采取两级监管模式,市场合同科主要负责规范市场主办方的主体资格,市场运作模式、监管方式创新等方面的调研和走访,工商所主要负责市场经营者公司住所规范、商标广告监管、工商年检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对策思考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交易的相关立法滞后,由此导致有关电子交易的标准规范以及政府管理职权划分不明确,给工商部门带来一个较为尴尬的局面:若消极监管或保守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兜底”的工商部门有可能吞下“不作为”的苦果:若积极实施全面监管,工商部门就有可能陷入“监管越权”的泥沼。
但是,电子交易市场终究还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虚拟的无形市场,都应在工商部门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电子交易市场责无旁贷。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工商部门可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推广电子交易市场认证制度
在网络上承担身份认证任务的被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认证机构一般由独立的、不以盈 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担任,它的主要功能包括:签发和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CA密钥等。当参加电子交易的各方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然后签发证书。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身份。可以看出,认证机构的重要作用是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
考虑对场内交易商建立和推广CA身份认证和网上电子营业执照结合的双重认证体系,共同强化和确保网上交易安全。目前虹口区几家电子市场中只有中硅市场率先通过专业认证公司开展会员网上身份的CA认证,并在市场运作中取得明显的效果。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电子交易市场示范合同文本
电子交易市场每天都发生大笔经济业务,交易商与电子交易市场之间、交易商之间都要签订各类电子合同文本,如《入市协议》、《在线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等。现行每个市场的合同文本都不相同,部分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因此,制订统一的电子交易市场示范合同文本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履行中各种纠纷的产生,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也便于工商部门对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
虹口工商分局可利用电子交易市场相对集中的优势,在电子交易市场现有各类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拟定示范合同文本的初稿,通过征询市场主办方、入场交易商意见,邀请市局相关处室、人民法院、社会法律工作者等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讨论,修改后形成最终稿。经发布后推荐区内各电子交易市场试点使用,然后向全市电子交易市场推广。
工商部门通过网上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电子交易市场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情况进行检查,限制电子交易市场使用自制合同文本,提高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制发修改通知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对市场主办者的规范和监管
1.建立电子交易市场协会
目前,电子交易立法滞后,而且缺少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在现实情况下,各电子交易市场主办者根据《合同法》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遵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但由于缺乏指导,大多立足于市场自身利益的考虑,规则之中不少条款显失公平、“霸”气十足。
虹口工商分局考虑通过市场协会这一平台,组织各个电子交易市场制定统一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以便于工商部门监管。同时,通过行业自律,促进各市场之间相互监督,减少不规范操作。
2.控制无序竞争
(1)实行数量上的相对控制
电子交易市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决定了其交易外延的无限扩大性。从数量上而言,更多同种行业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其经营规模的扩张。因此,严把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关。控制相同类型市场的数量能有效遏制无序竞争。
(2)实行区域相对集中
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业态,工商部门此前没有过多、过深的接触和研究,对其监管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实行区域相对集中,有利于属地工商部门深入研究和应对,也便于统一监管模式和提升监管水平。况且,电子交易市场的选址与其经营品种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金山区的化工品电子交易市场毗邻石化基地,虹口区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依托于大柏树地区的钢材批发商圈,充分说明电子交易市场需要扎根于传统商业的土壤才能茁壮成长。因此,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要考虑实行区域相对集中,这既有利于市场发展,也有利于政府监管。
3.规范市场运作模式
(1)对入场交易商的主体资格进行把关。入场交易商必须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具有场内交易商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资质。
(2)对资金运作进行介入监管。通过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意见,指定监管银行等途径来控制资金运作风险,保证市场正常经营。
(3)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汇同经委、金融办、整规办、证监局、法制办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杜绝市场内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行为的发生。
(四)建设专业化的工商监管队伍
工商部门要对电子交易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就必须转变观念、努力学习,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管队伍。
1.精于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应该以掌握和灵活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技能为目标,培养一批专业电子交易监管人才,这是对市场实行介入监管的基本前提。
2.提高发现和查处能力。在实行网上巡查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熟悉掌握工商常用法律法规,并具备查处能力,以及时发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强化综合协调能力。监管中,对外要与公安、税务、银行等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作:对内要与其他业务科室和基层所进行协调,共同解决问题。为此,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电子交易市场监管部门,配备计算机、法律、商标广告等专业化人员,以利于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电子交易市场的经营模式涉及到网络服务、信息安全、金融物流、仓储运输等多个方面,仅工商部门一家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职权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深入监管。但工商部门至少要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广告监管以及产品质量监管等领域内充分履行职权,同时又要积极与信息、公安、税务、运输等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齐抓共管,才能促使电子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一、虹口区电子交易市场现状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基本情况
1.中硅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硅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该公司自行研发并建立“中国硅产品交易网”交易平台,开办硅及其相关产品的电子交易。
2.钢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上海钢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正准备在虹口重新注册网络市场经营管理公司。
3.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1667万元,6家企业以货币出资,由北京中联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控股。目前已建成“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平台,主营钢材电子交易。
4.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12月,2004年由普陀区迁入虹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1个自然人及6家企业共同出资,其中货币资金1600万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00万元。市场通过“上海钢材网”交易平台,为钢材相关企业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
5.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4月,2006年12月由浦东新区迁入虹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及1个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网上提供钢铁产品的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钢铁电子商务技术与信息服务,是目前我区规模最大的网络电子交易市场。
6.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均为自然人投资。
(二)市场经营运作情况
目前,中硅电子交易市场和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尚未正常开展经营,另外四个市场运作情况正常。从会员数量和交易规模来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发展前景较好。
(三)电子交易市场目前存在问题
1.确认经营场地较困难。电子交易市场的主办方虽然名为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但在其公司住所内看不到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都在Internet网络上完成,市场经营管理者一般是自行购买服务器,通过自行开发或购买的网上交易、信息发布软件来构建市场交易平台。目前看来,这些服务器的架设地都在上海,有的设在公司注册地,有的请电信部门的机房托管,托管地址比较分散。电子交易市场的实际经营场地如何确认?以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住所为准,还是以托管服务器的地址为准?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是横亘在工商部门面前的一个监管难题。
2.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目前,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入场交易商都会订立进场合同,即通过会员制招募会员,并收取相应会员费。会员的准入标准由各市场自行制定,其中首要条件是交易商必须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以防止场外游资进入市场进行炒作,但是对于会员资格的续存以及会员退会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与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中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准人监管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没有地域限制,外省市的企业能否直接入场?入场交易商是否需要再办理市场内的营业执照?这些都是需要明确和统一的问题。传统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即使不告而别,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可以启动先行赔偿,再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辖区工商部门既是监管部门,又是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无缝衔接,政府监管风险不大。而电子交易市场在理论上的经营规模是无限大的,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经营者都可以加入经营队伍,交易的间接性、成交地的广泛性、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如何确定,不同地域的监管部门如何配合等诸多问题,无疑大大提升了监管的难度和风险,
3.经营风险的潜在威胁。电子交易市场内每日流动的资金量庞大,动辄百万,甚至数千万、上亿元。虽然,各市场经营管理者大多与开户的银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实现三方共同监管。但是,万一市场主办者恶意抽逃和转移资金,那必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不仅关系大量资金安全,甚至可能引起相关生产资料的国内、国际价格波动,进而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秩序稳定。因此,对电子交易市场潜在的经营风险威胁绝对不可小觑和掉以轻心。
(四)工商部门监管现状
现行的丁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电子交易市场都是有约束力的,这是工商部门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也是工商部门确定电子商务监管内容和切入点的基本依据,
目前,虹口工商分局采取两级监管模式,市场合同科主要负责规范市场主办方的主体资格,市场运作模式、监管方式创新等方面的调研和走访,工商所主要负责市场经营者公司住所规范、商标广告监管、工商年检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对策思考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交易的相关立法滞后,由此导致有关电子交易的标准规范以及政府管理职权划分不明确,给工商部门带来一个较为尴尬的局面:若消极监管或保守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兜底”的工商部门有可能吞下“不作为”的苦果:若积极实施全面监管,工商部门就有可能陷入“监管越权”的泥沼。
但是,电子交易市场终究还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虚拟的无形市场,都应在工商部门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电子交易市场责无旁贷。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工商部门可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推广电子交易市场认证制度
在网络上承担身份认证任务的被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认证机构一般由独立的、不以盈 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担任,它的主要功能包括:签发和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CA密钥等。当参加电子交易的各方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然后签发证书。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身份。可以看出,认证机构的重要作用是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
考虑对场内交易商建立和推广CA身份认证和网上电子营业执照结合的双重认证体系,共同强化和确保网上交易安全。目前虹口区几家电子市场中只有中硅市场率先通过专业认证公司开展会员网上身份的CA认证,并在市场运作中取得明显的效果。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电子交易市场示范合同文本
电子交易市场每天都发生大笔经济业务,交易商与电子交易市场之间、交易商之间都要签订各类电子合同文本,如《入市协议》、《在线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等。现行每个市场的合同文本都不相同,部分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因此,制订统一的电子交易市场示范合同文本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履行中各种纠纷的产生,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也便于工商部门对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
虹口工商分局可利用电子交易市场相对集中的优势,在电子交易市场现有各类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拟定示范合同文本的初稿,通过征询市场主办方、入场交易商意见,邀请市局相关处室、人民法院、社会法律工作者等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讨论,修改后形成最终稿。经发布后推荐区内各电子交易市场试点使用,然后向全市电子交易市场推广。
工商部门通过网上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电子交易市场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情况进行检查,限制电子交易市场使用自制合同文本,提高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制发修改通知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对市场主办者的规范和监管
1.建立电子交易市场协会
目前,电子交易立法滞后,而且缺少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在现实情况下,各电子交易市场主办者根据《合同法》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遵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但由于缺乏指导,大多立足于市场自身利益的考虑,规则之中不少条款显失公平、“霸”气十足。
虹口工商分局考虑通过市场协会这一平台,组织各个电子交易市场制定统一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以便于工商部门监管。同时,通过行业自律,促进各市场之间相互监督,减少不规范操作。
2.控制无序竞争
(1)实行数量上的相对控制
电子交易市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决定了其交易外延的无限扩大性。从数量上而言,更多同种行业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其经营规模的扩张。因此,严把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关。控制相同类型市场的数量能有效遏制无序竞争。
(2)实行区域相对集中
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业态,工商部门此前没有过多、过深的接触和研究,对其监管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实行区域相对集中,有利于属地工商部门深入研究和应对,也便于统一监管模式和提升监管水平。况且,电子交易市场的选址与其经营品种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金山区的化工品电子交易市场毗邻石化基地,虹口区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依托于大柏树地区的钢材批发商圈,充分说明电子交易市场需要扎根于传统商业的土壤才能茁壮成长。因此,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要考虑实行区域相对集中,这既有利于市场发展,也有利于政府监管。
3.规范市场运作模式
(1)对入场交易商的主体资格进行把关。入场交易商必须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具有场内交易商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资质。
(2)对资金运作进行介入监管。通过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意见,指定监管银行等途径来控制资金运作风险,保证市场正常经营。
(3)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汇同经委、金融办、整规办、证监局、法制办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杜绝市场内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行为的发生。
(四)建设专业化的工商监管队伍
工商部门要对电子交易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就必须转变观念、努力学习,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管队伍。
1.精于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应该以掌握和灵活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技能为目标,培养一批专业电子交易监管人才,这是对市场实行介入监管的基本前提。
2.提高发现和查处能力。在实行网上巡查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熟悉掌握工商常用法律法规,并具备查处能力,以及时发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强化综合协调能力。监管中,对外要与公安、税务、银行等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作:对内要与其他业务科室和基层所进行协调,共同解决问题。为此,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电子交易市场监管部门,配备计算机、法律、商标广告等专业化人员,以利于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电子交易市场的经营模式涉及到网络服务、信息安全、金融物流、仓储运输等多个方面,仅工商部门一家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职权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深入监管。但工商部门至少要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广告监管以及产品质量监管等领域内充分履行职权,同时又要积极与信息、公安、税务、运输等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齐抓共管,才能促使电子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