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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权对私域的介入限度问题,扩展开来说,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再把外延缩小一层,即讨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影响力,因此决定了它必然与个人利益发生联系。从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公权力或者公权力的范围开始,无论它在形式上是否规定了私权利,它都涉及到了个人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行政权对私域的介入限度问题,以期在行政权的行使中,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权 私域 介入
在宪法这个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大框架下,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自由必须在其中得到妥善安排,并始终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1]一方面,行政权力如果无限扩张,就有可能侵犯私人权利空间,是私人权利受损;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自由膨胀到国家权力无法控制程度时,就会使国家政权失控,社会转入到无序的状态。因此,行政权介入私域是必要的,介入的限度则是我们重点考量的问题。
一、限制行政权对私权介入的必要性
(一)扩张的天性
行政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侵犯私人权利,寻找个体承受底线的过程。行政权力一经诞生,就进入了一个不断演变、发展、扩张渗透的过程,这是行政权所具有的扩张性和侵犯性使然,同时也就伴随者限制行政权力的过程。[2]行政权力的发展变化,其实也就是扩张与限制、膨胀与压缩的过程,但无论怎样发展变化,行政权在总体上作为一种执行性权力的性质都没有也不会改变。行政权力非常直接的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一事实没有也不会改变。一旦行政权突破了底线而受到了社会的强大反弹时,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行政权就将会被限制;而如果没有引起社會强大的反弹,那么行政权就成功的扩张了。就这样周而复始,行政权在发展变化着,也在不断的扩张着。
(二)易侵犯私权的本质
行政权的本质首先是一种权力,是权力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权的强制性、支配性等性质,决定了其对于个体权利而言的强大。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悬殊的强度差异,使其非常容易侵犯公民权利。而且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无论我们多么仔细的设计完备的制度,行政权的运行都不可能尽如人意,都有着肆意扩张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限制行政权对私权的干涉,否则保障不了私权利,也就失去了公权力存在的基础。[3]
二、寻找行政权的扩张与公民权发展的平衡
既要求行政权对私权的必要干涉,又要求对这种干涉进行限制,就要把握好一个平衡,即行政权扩张与公民权发展之间的平衡,要找到这个平衡的支点。在这个支点的作用下,行政权的扩张和公民权的发展能够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而避免相互冲突、相互抑制。[4]笔者认为,正当性原则可以作为这个支点。
行政权的扩张要遵循正当性原则。其内容包括目的正当性和手段正当性。目的正当性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当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只有在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中,才有可能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从而避免对私权造成侵害。而在目的正当性的前提下,允许在必要时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换取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允许对私权必要的侵害。手段正当性是指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和过程应当合法。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法律一般都有规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即使目的是正当的,也是对私权的侵害。
公民权的发展也需要遵循正当性原则。无节制的公民自由的发展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出现,最终使社会丧失秩序,受害的还是公民个人。这里的正当性原则也包含着目的正当性和手段正当性,目的正当性是指公民权的发展不得以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为目的。手段正当性是指公民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方的方式进行,当公民权的行使需要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必须要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限制行政权介入过度的途径
程序正当原则。在法律允许行政权的合理扩张和自由裁量时,就必须要面对行政权扩张后所产生的副作用及行政权被滥用的可能。各国法治的发展史已经表明,法律程序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是防止专横和权力滥用的屏障,公正合理的程序是法律现代化的基石。行政程序则是法治行政和人治行政的分水岭。
责任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法发展到今天,不允许行政主体只实施行政行为而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每一种行政行为都要有相应的责任相对应。例如由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引起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当然,还有很多行政法中的原则可以起到限制行政权过度介入的作用,例如对于行政主体的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等。但不论何种途径和方法,都是为了找寻一个行政权对私域介入限度的标准,用这个标准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减少直至免于侵害私权,终使我们的社会真正成为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参考文献:
[1][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31).
[2][意]g ·萨托利.“宪政”疏议[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114).
[3]王景斌.论行政权对私域的有限介入[M].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4]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2).
作者简介:范广达(1982.01--),男,吉林 松原人,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关键词:行政权 私域 介入
在宪法这个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大框架下,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自由必须在其中得到妥善安排,并始终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1]一方面,行政权力如果无限扩张,就有可能侵犯私人权利空间,是私人权利受损;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自由膨胀到国家权力无法控制程度时,就会使国家政权失控,社会转入到无序的状态。因此,行政权介入私域是必要的,介入的限度则是我们重点考量的问题。
一、限制行政权对私权介入的必要性
(一)扩张的天性
行政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侵犯私人权利,寻找个体承受底线的过程。行政权力一经诞生,就进入了一个不断演变、发展、扩张渗透的过程,这是行政权所具有的扩张性和侵犯性使然,同时也就伴随者限制行政权力的过程。[2]行政权力的发展变化,其实也就是扩张与限制、膨胀与压缩的过程,但无论怎样发展变化,行政权在总体上作为一种执行性权力的性质都没有也不会改变。行政权力非常直接的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一事实没有也不会改变。一旦行政权突破了底线而受到了社会的强大反弹时,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行政权就将会被限制;而如果没有引起社會强大的反弹,那么行政权就成功的扩张了。就这样周而复始,行政权在发展变化着,也在不断的扩张着。
(二)易侵犯私权的本质
行政权的本质首先是一种权力,是权力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权的强制性、支配性等性质,决定了其对于个体权利而言的强大。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悬殊的强度差异,使其非常容易侵犯公民权利。而且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无论我们多么仔细的设计完备的制度,行政权的运行都不可能尽如人意,都有着肆意扩张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限制行政权对私权的干涉,否则保障不了私权利,也就失去了公权力存在的基础。[3]
二、寻找行政权的扩张与公民权发展的平衡
既要求行政权对私权的必要干涉,又要求对这种干涉进行限制,就要把握好一个平衡,即行政权扩张与公民权发展之间的平衡,要找到这个平衡的支点。在这个支点的作用下,行政权的扩张和公民权的发展能够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而避免相互冲突、相互抑制。[4]笔者认为,正当性原则可以作为这个支点。
行政权的扩张要遵循正当性原则。其内容包括目的正当性和手段正当性。目的正当性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当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只有在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中,才有可能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从而避免对私权造成侵害。而在目的正当性的前提下,允许在必要时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换取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允许对私权必要的侵害。手段正当性是指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和过程应当合法。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法律一般都有规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即使目的是正当的,也是对私权的侵害。
公民权的发展也需要遵循正当性原则。无节制的公民自由的发展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出现,最终使社会丧失秩序,受害的还是公民个人。这里的正当性原则也包含着目的正当性和手段正当性,目的正当性是指公民权的发展不得以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为目的。手段正当性是指公民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方的方式进行,当公民权的行使需要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必须要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限制行政权介入过度的途径
程序正当原则。在法律允许行政权的合理扩张和自由裁量时,就必须要面对行政权扩张后所产生的副作用及行政权被滥用的可能。各国法治的发展史已经表明,法律程序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是防止专横和权力滥用的屏障,公正合理的程序是法律现代化的基石。行政程序则是法治行政和人治行政的分水岭。
责任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法发展到今天,不允许行政主体只实施行政行为而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每一种行政行为都要有相应的责任相对应。例如由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引起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当然,还有很多行政法中的原则可以起到限制行政权过度介入的作用,例如对于行政主体的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等。但不论何种途径和方法,都是为了找寻一个行政权对私域介入限度的标准,用这个标准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减少直至免于侵害私权,终使我们的社会真正成为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参考文献:
[1][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31).
[2][意]g ·萨托利.“宪政”疏议[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114).
[3]王景斌.论行政权对私域的有限介入[M].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4]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2).
作者简介:范广达(1982.01--),男,吉林 松原人,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