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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在实现和谐社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走政府、企业、社会协同治理的道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应然状态也是从这三个方面来描绘的。但是,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过程中存在政府推动力不足、社会约束力不足、企业自身不足等困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政府、社会、企业方面进行路径设计,包括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及激励、企业自身努力的合作治理路径,以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到达应然状态。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政府-社会-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039-02
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应然图景
(一)政府层面
政府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直都是扮演着“家长”、“老师”的角色。政府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更多的发挥推动作用。政府设立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机构,制定出完善的强制性规制并形成以强制性法规为主体、以自律性和引导性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制,形成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及一套成熟的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系。最重要的是政府已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制。
(二)社会层面
社会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扮演了“朋友”的角色。社会对国有企业常常起到激励与监督的作用。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得到承认,建构了社会公众的政策参与、公民的公共行动及公共精神。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激励与监督氛围,社会公民积极参与到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中,每个人都以主人公的身份参与到其中,新闻媒体发挥其真正作用,在社会上形成“除恶扬善”的形象。
(三)企业层面
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者“孩子”或是“学生”的角色,对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了解的深刻而全面,不仅承担经济责任,即:实现经济利益的长远发展,为国有企业保值增殖,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性责任,提高社会公众的福利,改善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创造更多的结业岗位等。
二、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推动力不足
1.政府监管不足。政府监管不足甚至缺失是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政府或多或少对国有企业存在保护的态度,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处于放松的状态,政府对国有企业拒绝社会责任或者超出法律许可的社会责任行为直接管制力不足。
2.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现在针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的法律分为强制性法律不足,许多是自律性法律制度,需要企业自身具有充分的自律精神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就只是“空头白文”,对企业根本不具备约束力。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虽然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规定了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八项内容,但这《指导意见》仅仅对中央企业具有参考的价值,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还不足。
(二)社会约束力不足
1.尚未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制。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保证之一,但是就目前来看,还未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公会、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及各种非营利组织还未真正团结起来,形成一个庞大且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对于逃避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社会上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对其进行制约、惩戒。
2.社会激励机制不完善。社会应该形成赏罚分明的制度,有监督就应有激励,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表彰,但是目前激励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激励的制度,没有对逃避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大力的惩治,以激励其他国有企业积极承担自身责任缺乏从社会公众到消费者的评价制度。
(三)企业自身不足
1.缺乏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刻认识。企业是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今天,随着企业体制的改革也逐渐走上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他们只看到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而忽视了因其公共属性产生的“特殊”责任,即社会公共责任。国有企业的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因此它必须对公众负责。但现今,国有企业往往规避了这一点,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
2.忽视员工的权益。这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员工的健康安全与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有些国有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频发安全事故,追根溯源,不过是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减少地下作业的设备。这明显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员工的生命安全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驱动下,为了企业的发展,员工长长超时工作,国家规定的每年法定的休息时间根本不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就是员工的自身不得到全面的发展,员工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多,企业没有为员工投入职业生涯规划、个人职业成长等人力资本投资。
3.社会公众信息披露不完备。信息披露是企业对社会大众进行的一种“述职”方式。信息披露大都是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最早的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是国家电网公司在2006年3月发布的,此后才开始有企业社会报告逐渐发布。可见,中国在这一方面起步还是比较晚的,而在这之中自愿披露信息的企业比较少,标准参差不齐,质量都有待提高,透明性不足,通常是“报喜不报忧”。社会公众因此知情权不足,信息不通畅。
三、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有效路径
(一)政府积极引导
1.设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机构。一方面,政府可以积极与企业就一些决定、政策进行讨论、商定,增加企业的参与度,从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借由这一平台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正确认识其社会责任,积极引导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增强企业信息披露完备性的实现,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真正做好企业与社会之间调节者角色,避免企业与社会公众不必要的冲突,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还应当完善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法制化,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中国目前在这方面做的还很不完善。最早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层面的是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它还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可以参考其履行。要保证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以便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得意落实。
(二)社会积极监督、激励
1.建立监督制度。要建立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双管齐下的监督制度。新闻媒体拥有充足的报道途径、强大的队伍、充分的话语权,社会公众具有广大的群体,拥有最快的传播途径——口口相传,同时还拥有多种传播渠道,可在企业是否侵犯员工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环境等问题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于不承担或逃避自己责任的企业给予披露与谴责。对发现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公众应该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利用网络、媒体等的力量对其曝光,让大众看清楚他们的“真面目”。
2.设立激励制度。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虽然存在问题,但还是一直在进步,社会大众应该对国有企业这一变现给与认可与激励,在看到问题的同时要承认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取得的成绩。此外,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新闻媒体应该给与正面宣传,帮助企业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形象。社会公众要给与这些企业更的关注,购买他们的产品,支持他们的企业发展,给予企业最大的发展动力——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
(三)企业自身建设
1.国有企业要增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当前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问题的除了企业一味追求效益最大化之外,还有就是国有企业对自己的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认识不清,甚至是对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冯梅、陈志媚、王再文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信念是行为的先导。”要增强国有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深化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了解与认识,抛弃过去的错位观念,要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认清其在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地位。
2.国有企业内部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它是科学发展观发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发展是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企业应该重视企业内部“人”的发展,将“以人为本”纳入企业的发展理念,不再以一味地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关注人的发展,追求实现企业员工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关注员工的健康,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等。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本,从而在后期得到更多的回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结语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不仅可以树立国有企业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它的实现还将为促进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助力,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为实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推动、社会的监督与企业的自律。应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协同治理的道路,让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应然的图景。
参考文献:
[1] Oliver 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London:Sir Isaac Pitman and Sons Ltd,1924:74.
[2] 张宇,张二震.包容、持续、均衡: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经济学视角探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3,(3).
[3] 刘伟忠.协同治理的价值及其挑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5).
[4] 冯梅,陈志媚,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 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政府-社会-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039-02
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应然图景
(一)政府层面
政府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直都是扮演着“家长”、“老师”的角色。政府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更多的发挥推动作用。政府设立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机构,制定出完善的强制性规制并形成以强制性法规为主体、以自律性和引导性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制,形成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及一套成熟的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系。最重要的是政府已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制。
(二)社会层面
社会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扮演了“朋友”的角色。社会对国有企业常常起到激励与监督的作用。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得到承认,建构了社会公众的政策参与、公民的公共行动及公共精神。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激励与监督氛围,社会公民积极参与到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中,每个人都以主人公的身份参与到其中,新闻媒体发挥其真正作用,在社会上形成“除恶扬善”的形象。
(三)企业层面
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者“孩子”或是“学生”的角色,对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了解的深刻而全面,不仅承担经济责任,即:实现经济利益的长远发展,为国有企业保值增殖,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性责任,提高社会公众的福利,改善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创造更多的结业岗位等。
二、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推动力不足
1.政府监管不足。政府监管不足甚至缺失是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政府或多或少对国有企业存在保护的态度,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处于放松的状态,政府对国有企业拒绝社会责任或者超出法律许可的社会责任行为直接管制力不足。
2.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现在针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的法律分为强制性法律不足,许多是自律性法律制度,需要企业自身具有充分的自律精神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就只是“空头白文”,对企业根本不具备约束力。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虽然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规定了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八项内容,但这《指导意见》仅仅对中央企业具有参考的价值,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还不足。
(二)社会约束力不足
1.尚未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制。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保证之一,但是就目前来看,还未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公会、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及各种非营利组织还未真正团结起来,形成一个庞大且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对于逃避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社会上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对其进行制约、惩戒。
2.社会激励机制不完善。社会应该形成赏罚分明的制度,有监督就应有激励,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表彰,但是目前激励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激励的制度,没有对逃避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大力的惩治,以激励其他国有企业积极承担自身责任缺乏从社会公众到消费者的评价制度。
(三)企业自身不足
1.缺乏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刻认识。企业是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今天,随着企业体制的改革也逐渐走上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他们只看到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而忽视了因其公共属性产生的“特殊”责任,即社会公共责任。国有企业的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因此它必须对公众负责。但现今,国有企业往往规避了这一点,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
2.忽视员工的权益。这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员工的健康安全与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有些国有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频发安全事故,追根溯源,不过是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减少地下作业的设备。这明显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员工的生命安全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驱动下,为了企业的发展,员工长长超时工作,国家规定的每年法定的休息时间根本不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就是员工的自身不得到全面的发展,员工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多,企业没有为员工投入职业生涯规划、个人职业成长等人力资本投资。
3.社会公众信息披露不完备。信息披露是企业对社会大众进行的一种“述职”方式。信息披露大都是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最早的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是国家电网公司在2006年3月发布的,此后才开始有企业社会报告逐渐发布。可见,中国在这一方面起步还是比较晚的,而在这之中自愿披露信息的企业比较少,标准参差不齐,质量都有待提高,透明性不足,通常是“报喜不报忧”。社会公众因此知情权不足,信息不通畅。
三、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有效路径
(一)政府积极引导
1.设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机构。一方面,政府可以积极与企业就一些决定、政策进行讨论、商定,增加企业的参与度,从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借由这一平台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正确认识其社会责任,积极引导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增强企业信息披露完备性的实现,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真正做好企业与社会之间调节者角色,避免企业与社会公众不必要的冲突,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还应当完善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法制化,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中国目前在这方面做的还很不完善。最早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层面的是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它还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可以参考其履行。要保证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以便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得意落实。
(二)社会积极监督、激励
1.建立监督制度。要建立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双管齐下的监督制度。新闻媒体拥有充足的报道途径、强大的队伍、充分的话语权,社会公众具有广大的群体,拥有最快的传播途径——口口相传,同时还拥有多种传播渠道,可在企业是否侵犯员工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环境等问题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于不承担或逃避自己责任的企业给予披露与谴责。对发现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公众应该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利用网络、媒体等的力量对其曝光,让大众看清楚他们的“真面目”。
2.设立激励制度。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虽然存在问题,但还是一直在进步,社会大众应该对国有企业这一变现给与认可与激励,在看到问题的同时要承认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取得的成绩。此外,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新闻媒体应该给与正面宣传,帮助企业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形象。社会公众要给与这些企业更的关注,购买他们的产品,支持他们的企业发展,给予企业最大的发展动力——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
(三)企业自身建设
1.国有企业要增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当前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问题的除了企业一味追求效益最大化之外,还有就是国有企业对自己的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认识不清,甚至是对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冯梅、陈志媚、王再文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信念是行为的先导。”要增强国有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深化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了解与认识,抛弃过去的错位观念,要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认清其在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地位。
2.国有企业内部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它是科学发展观发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发展是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企业应该重视企业内部“人”的发展,将“以人为本”纳入企业的发展理念,不再以一味地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关注人的发展,追求实现企业员工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关注员工的健康,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等。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本,从而在后期得到更多的回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结语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不仅可以树立国有企业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它的实现还将为促进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助力,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为实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推动、社会的监督与企业的自律。应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协同治理的道路,让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应然的图景。
参考文献:
[1] Oliver 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London:Sir Isaac Pitman and Sons Ltd,1924:74.
[2] 张宇,张二震.包容、持续、均衡: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经济学视角探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3,(3).
[3] 刘伟忠.协同治理的价值及其挑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5).
[4] 冯梅,陈志媚,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 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