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NGO在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提升中的现状分析

来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haibin_2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妇女NGO即妇女非政府组织。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在提升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方面所发挥的最大功效有:帮助已婚女性脱贫致富,提升了其经济地位;干预农村家庭暴力,给予已婚女性暂时的庇护。然而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数量规模较小,活动频率低,组织类型结构单一,社会认知度不高,与网络型发展模式相距甚远。针对此现状,贫困山区的妇女NGO,在创建之初就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明确自身的使命与工作重心,对未来的发展应有合理规划;加强政府与社会支持力度,使妇女NGO稳定发展且逐步走向普及。
  〔关键词〕妇女NGO;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5)06-0059-08
  和谐社会是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包含了两性间的平等、性别公正与和谐发展,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但在中国贫困山区的农村婚姻家庭中,夫妻间权利不平等、性别不平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不容乐观。在课题组第一阶段的调查中发现: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值差距悬殊,丈夫是家庭权力的绝对拥有者,家庭暴力现象异常严重,家务劳动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现象普遍存在,她们无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之一。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提高她们的家庭地位,是我们必须得关注的课题之一。本文试图以甘肃省T县有关妇女NGO的调查资料为例,来考量妇女NGO在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提升中的影响和效果。
  一、 相关观念界定
  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英文缩写为NGO)即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出现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在当时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之后西方许多国家视之为与政府和市场相并列的第三部门。中国学者王名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1]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及其非政府论坛在中国召开以后,非政府组织概念和机制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并推动了妇女NGO发展的本土化进程。对于妇女NGO,有学者结合中国国情和转型特点,把其界定为“是以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为目标,为女性群体或个人提供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的具有志愿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2]目前中国最大、最主要的妇女NGO便是全国妇联,“全国妇联是中国改善妇女地位的最大的NGO”。[3]在妇联的组织和牵头之下,中国涌现出了“数以万计的公益性、互助性、自治性妇女组织。”[4]这些妇女NGO通常利用国内外资源为女性提供专业咨询和技能培训,帮助贫困女性脱贫致富,关注女性身心健康,为女性受害者提供援助等。显然,它的广泛存在给予了女性群体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在政府层面之外为女性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有助于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改善。
  关于“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目前国际学术界大多采用狄克逊的界定,即“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的威望及拥有和控制家庭资源(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5]国内研究中学者刘启明认为:“妇女家庭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中拥有和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以及在家庭中的威望和权力”[6]在课题组第一阶段的研究中参照学者刘启明的观点,界定为“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拥有的自主权、支配权、决策权,同时还引入了家庭冲突处理方式以及家务分工状况、妇女自我角色认知等方面”。[7]本次研究仍沿用这一界定来观察和分析妇女NGO对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改善中的影响力及存在的问题。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2月
  第31卷第6期唐永霞、罗卫国:妇女NGO在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提升中的现状分析
  二、 妇女NGO在贫困山区的发展现状
  妇女NGO是否普及到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的功效与影响力,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是否感同身受?她们的家庭地位是否会因妇女NGO的存在而有所改善?
  课题组以甘肃省T县为调查研究样本。本次研究运用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课题组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在P镇、L乡、S乡随机抽取若干村,针对已婚女性随机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8份,有效回收率88%;适时恰逢D市妇女大会召开,针对妇女NGO代表发放调查问卷30份,回收有效问卷30份,有效回收率100%;针对曾经受妇女NGO帮助的已婚女性及妇女NGO代表,笔者进行了一些非结构式的个案访谈,以取得最详细的资料。
  截至2015年4月,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能覆盖到T县的妇女NGO共有336家,其中每个乡、镇、村均设有1家“妇女之家”,县级还有诸如“留守妇女阳光家园”、“反家暴庇护所”等妇女组织。这些妇女组织的基本特点有:其一,数量规模较小,活动频率不高,组织类型结构单一,主要以妇联为中心,各个妇女NGO都在妇联的领导或指导下,在各自领域内分担着妇联的工作;其二,经费来源单一,“社会资助”和“项目经费”是其最主要经费来源。“社会资助”主要是指来自于如“爱心公益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部门的资助,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如“残联”、“科协”等。“项目经费”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专项拨款,如由妇女NGO组织的“妇女手工编织培训”等的项目经费;其四,办公条件极度缺乏,部分社团既无办公住所,也无资金和专职人员。(详见表1、2、3、4)统计数据显示,T县的妇女NGO类型主要以综合型为主,占调查总数的735%,其中有“办公地点者”仅占152%;有“固定经费来源者”占173%,拥有专职工作人员者仅占到调查总数的131%,且往往非专业人员,大多为财务管理人员;有“兼职工作人员”者占调查总数的869%,看似所占比例极高,但在调查中发现,80%以上所谓 “有兼职工作人员”的妇女NGO,实为各村的“妇女之家”中的农民妇女。她们所谓的兼职往往流于形式,其在工作中并未发挥实际作用。许多妇女NGO对其兼职人员是不给予物质报酬的,组织几乎完全靠使命设定和发展愿景吸引志同道合者,故而隐含着高度的不稳定风险。表1调查样本中妇女NGO的主要类型   类型频数所占比例(%)服务型81241行业型515联谊型309综合型247735合计336100表2调查样本中妇女NGO的规模现状
  类型频数占调查总数的百分比(%)有专职工作人员者44131有专业人员者824有兼职工作人员者292869有固定经费来源者58173有办公地点者51152
  表3调查样本中妇女NGO组织活动的频率分布(%)
  活动频率3次/年
  (平均每季度不到1次)4~12 次/年
  (平均每季度1次到每个月1 次)13~24 次/年
  (平均每个月1-2 次)24次以上/年
  (平均每个月2 次以上)23301575101表4调查样本中妇女NGO的经费来源(%)
  项目政府资助社会资助经营性收入会费收入项目经费所占比例65377019579三、 妇女NGO在提升贫困山区农村
  已婚女性家庭地位中的作用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在提升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方面,所能发挥的最大功效主要体现为:帮助已婚女性脱贫致富,提高其经济地位;干预农村家庭暴力,给予已婚女性暂时的庇护。
  (一) 妇女NGO的扶贫行动有助于已婚女性家庭经济地位的提升
  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支配权、决策权严重缺失。根据课题组第一阶段的调查数据表明:在“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支配权问题上,分别有高达786%、866%的女性表示由“丈夫支配”;在“家庭事务的决策权”方面,有80%女性表示由“丈夫决定”;[8]之所以如此,与贫困山区思想观念的落后及已婚女性经济独立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思想观念的更新需要人们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是一个漫长又艰巨的过程。因此,决定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是否具有决策权、支配权的主要因素便是其经济收入。已婚女性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高低影响着其家庭地位的高低。然而,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家庭中已婚女性低收入现象异常严重。如表5数据显示:有57%的已婚女性其个人年收入仅占家庭年收入的20%以下,个人年收入占家庭年收入40%以上者仅有4%。对于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而言,改善自身经济收入的途径主要有两方面: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或者在家乡自主创业。关于外出打工对其家庭地位的影响,在课题组第二阶段的研究中表明: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外出务工,会使其经济独立性有所提升,在家庭中享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决策平权化趋势随之增强,家庭地位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在改善贫困山区农村家庭分工模式及家庭暴力方面成效不明显。[9]即便如此,受传统观念及自身能力的制约,贫困山区的农村已婚女性很难长时间外出务工“挣钱”,外出务工基本上都具有短期性、季节性特点,由于缺乏相关劳动技能(如表5数据显示:有78%的已婚女性表示自己“没有技能”)也很难获得较高收入,且外出务工容易引发如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等新的社会问题。于是她们中的多数最大的“致富”梦想便是 “离家不离乡”,在家乡自主创业,但苦于资金的短缺和技能的缺乏也只能是南柯一梦。妇女NGO的扶贫行动,在一定程度改善了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资金短缺、技能缺乏的现状,为其在家乡自主创业提供了可能。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政府的资助力度受限。妇女NGO“既可以作为政府应对克服贫困问题的一种灵活手段,也可以成为独立运行的服务主体,帮助陷入生存困境的妇女摆脱困境,消解由此引发的问题,甚至帮助她们致富和再就业,重新树立自信。”[10]在她们创业的过程中,经济收入会有所提高,观念也会随之更新,同时也提升了她们的自信心,当然对家庭的贡献也就增大,为拥有更多的家庭发言权提供了可能,家庭权利模式也会由丈夫主宰慢慢向夫妻共同主宰的模式转移。
  本次调查样本区在妇联的带动之下,组织开展了以小额担保贷款、东西互助、拉手结对、举办培训班等为主要内容的“巾帼扶贫行动”。截至2012年,该县已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5500万元,受益妇女2404人,辐射带动1万余名妇女创业就业。通过小额贷款扶持,创建“巾帼示范村”6个、“妇”字号科技示范基地18个;[11]截至2014年8月,T市妇联积极争取天津市妇联资助100万元,依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成了定西市妇女创业中心,定西市民间艺术妇女创业基地、成立了定西市巾帼创业者协会,创建居家灵活就业基地8个,培树妇女创业典型579名,带动45万名妇女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收225亿元;[12]同时举办了家政服务、电动缝纫技能、餐饮服务、剪纸、钩绣、草编、十字绣等居家灵活就业培训指导等各种技能培训班。仅2014年妇联及地方其他如“妇女之家”等妇女非政府组织为农村女性送致富信息100余条。举办“陇原月嫂”培训班2期,培训140人,帮助30名妇女实现居家灵活就业;[13]截至2014年,共举办培训班168期、培训妇女11万人次,培育妇女创业典型579名。[14]另外,从课题组对已婚女性就“自己最需要妇女NGO做哪项工作”、“对妇女NGO工作成效满意度调查”的问卷显示(详见表5、表6):有80%的已婚女性认为“小额担保贷款”、“技能培训”是她们最需要的;同时也是妇女NGO所有工作中效果最令她们满意的。访谈中田某也说:“我想开一家做牛筋面的店,却没有资金周转,后来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才办了起来,现在虽然一天忙完家务忙店里,但一年下来收入不小,我家男人(丈夫)家里的事也会和我商量着办了。”
  可见,妇女NGO的小额担保贷款解决了部分已婚女性自主创业的资金难题,举办培训班改变了她们技能缺乏的现状。虽然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妇女NGO的扶贫行动离普及还很遥远,并不是每一位需要扶助的已婚女性都能感受到妇女NGO的阳光雨露,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妇女NGO扶贫行动的逐步开展,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经济地位的提升将指日可待。表5调查样本已婚女性个人收入及技能情况
  项目类别频数所占比重(%)个人年收入5000元以下3345000—8000元242728000—10000元5158010000元以上10114合计88100个人年收入   占家庭年收
  入百分比20%以下5056820%—40%3438640%—60%33560%—80%11180%以上00合计88100个人技能有一定技能19216没有技能69784合计88100表6妇女NGO急需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选项频数所占比重(%)妇女NGO的小额担保贷款48545妇女NGO的技能培训22250妇女NGO的“反家暴”干预15171其他方面334不需要00合计88100表7对妇女NGO工作成效满意度调查
  选项频数所占比重(%)妇女NGO的小额担保贷款33375妇女NGO的技能培训11125妇女NGO的“反家暴”干预668其他方面00未接触过、不了解其工作38432合计88100(二) 妇女NGO的“反家暴”干预有助于已婚女性家庭暴力境遇的改善
  家庭暴力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课题组第一阶段的调查数据显示:本次调查样本区农村已婚女性,对家庭暴力(仅指“丈夫殴打、辱骂妻子”)表示“经常发生”者高达745%,“偶尔发生”者248%,两项总计高达983%。表示 “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15](全国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16]两项共计302%)可见,在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改善中,首当其冲亟需改善的是其遭遇家庭暴力的现状。
  虽然课题组就“妇女NGO急需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的调查数据显示(见表5),仅有17%的已婚女性表示“最需妇女NGO的反家暴干预”,但并不代表其他已婚女性没有遭受过家庭暴力。许多已婚女性之所以未选择“反家暴干预”,传统观念的制约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类似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传统观念依然在贫困山区的农村根深蒂固。观念的更新是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外界的干预就显得至关重要。课题组就2014—2015年样本区“妇女NGO反家暴行动”的调查中发现,该年份妇女NGO有记录的行动共368次,其中“妇女庇护所收留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反家暴的文字图画宣传”、“调解委员会上门调解”、“帮助其找司法部门”频数最高(详见表7)。调查数据及相关访谈显示,在此四项中“进行反家暴的文字图画宣传”在妇女NGO 反家暴行动中频数最高、但效果不明显;“调解委员会上门调解”由于种种阻力,在妇女NGO的反家暴行动中频数最低,效果也不理想;“帮助其找司法部门”是反家暴行动中最具有威慑力、频数也相对较高的行动;例如曾接受过妇女NGO此方面援助的邢某某接受访谈时提到:“我家掌柜的(丈夫)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打骂我,有次我在电视上看到有个调解委员会,就打电话过去,几天后来了两个调解的人,来人一说要调解我们家的家庭暴力,就被我掌柜的赶了出去。后来有次他又打我,我就打了上次她们来留的电话,她们帮我找了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察对他批评教育后,他打我的次数少多了,下手也轻多了。”
  “反家暴庇护所收留家庭暴力受害者”频数虽低,但对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课题组的访谈中发现,大多已婚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了默默承受,其中少数则萌生过逃出家门暂时躲避的念头,但往往苦于求助无门。“反家暴庇护所”的建立,使部分受害女性不至于被丈夫暴打后流落街头,同时,庇护所为她们做了及时的身心疏导和法律援助,大大降低了农村“以暴制暴”案件的发生率。例如样本区T县“反家暴庇护所”,虽然仅有1所,但仅2014年就为7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已婚女性提供了暂时的居住点,为76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已婚女性提供了法律援助和身心疏导。在调查中也发现,本次调查样本区已建成妇女法律援助中心8个,维权法庭5个,妇女维权站(点)1029个,家庭暴力报警点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妇女庇护所1个,发展维权志愿者82名,并且已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可见,由于妇女NGO的干预,使已婚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状况不至于更加恶化。表8妇女NGO反家暴行动调查(2014—2015年)
  选项频数在总记录中所占比重(%)妇女庇护所收留家庭暴力受害者719进行“反家暴”的文字图画宣传285774调解委员会上门调解1952帮助其找司法部门89242进行心理救助132359其他方式822四、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一) 存在的问题
  1 妇女NGO的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
  由于妇女NGO在中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广大民众对其了解十分有限。在贫困山区的农村,许多已婚女性只知“妇联”不知有其他妇女NGO,甚至有部分已婚女性虽知“妇联”之名,却不知“妇联”的具体职能。从表5、表9、表10数据可看出:已婚女性表示自己“不需要”妇女NGO援助的无一人,但却有43%的已婚女性表示“只听说过但从未接触过”妇女NGO,表示自己“没听说过”妇女NGO者高达35%。说明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已婚女性急需援助却不知该向何处寻求援助,妇女非政府组织虽然有所建立,但大多数农村已婚女性甚至闻所未闻。究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与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了解外界信息的渠道单一有关。如课题组就“从何种渠道了解妇女NGO情况”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0),贫困山区农村已婚女性了解妇女NGO的渠道仅有三种:即“看电视新闻”、“听别人介绍”、“街头广告宣传单”。贫困山区的农村已婚女性大多没有读书看报或上网的习惯,她们每天操持着繁重的家务,了解外界动态的主要方式便是看电视、和邻居聊天或上街赶集时接收的传单,从而使其信息相对闭塞;二是与妇女NGO的活动能力及公信力有关。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贫困山区的农村,曾经接触过或受妇女NGO援助过的已婚女性占67%,且其中有43%的已婚女性表示“只听说过但从未接触过”。(详见表9)认为妇女NGO“工作有待完善”者高达35%,占67%的一半以上。这说明,妇女NGO本身宣传力度不够,宣传途径狭窄,其活动能力及公信力有待提高。其实,妇女NGO的社会认知度往往取决于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而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与其活动能力及信守承诺的能力相关。妇女NGO的组织活动的能力越强,则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质量也就越高;信守承诺的能力越强,就越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和信任。然而,在贫困山区的农村,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机构形同虚设,活动无规则,理事会、常务会等长期不开会、不讨论民间事务,对自身权利及社会责任的认识较为模糊,缺少组织目标和动力。所谓宣传,也只是印发一些宣传材料,零星地、随意地发给民众,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由于受资金和人力资源所限,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本身为数不多,再加之部分妇女NGO的不作为,从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是仅有的妇女NGO也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自然也就难以赢得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民众的支持。表9在社会上的认可度与声誉情况调查   选项频数所占比重(%)得到过帮助,值得肯定19216有过接触,但工作有待完善31352只听说过但从未接触过38432合计88100表10从何种渠道了解妇女NGO情况调查
  选项频数所占比重(%)报纸00杂志00看电视新闻20227网站宣传223街头广告宣传单19216听别人介绍16182没听说过31352合计881002 妇女NGO与网络型发展模式相距甚远
  在贫困山区妇女NGO数量规模较小,活动频率不高,组织类型结构单一。多数妇女NGO无资金、无专职人员,有的社团甚至无办公住所,实际上成所谓的“三无”社团。部分妇女NGO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地址多次变动却未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者不经过组织商讨擅自变更章程内容,亦或没有严格按照甚至不按照组织的宗旨办事。如表1数据显示,样本区妇女NGO有336家,主要以综合型为主,占调查总数的735%,其中有“办公地点者”仅占152%;有“固定经费来源者”占173%,拥有专职工作人员者仅占到调查总数的131%,且往往非专业人员,大多为财务管理人员;有“兼职工作人员”的妇女NGO中,80%以上为各村 “妇女之家”中的农民妇女,其兼职往往流于形式,在工作中并未发挥实际作用。专业人员缺乏,覆盖面严重不足,与网络型发展模式相距甚远。
  课题组在访谈中发现,许多已婚女性曾寻求过妇女NGO的援助,却往往只是等待,援助迟迟未到。如在访谈中王某谈到:“我男人(丈夫)经常打骂我,我想去法院告他,但又想到都一把岁数了,还是凑合着过吧。后来在街上拿到了一张妇联的宣传单,上面有求助电话,有次我男人打我后,我就试着打过去,希望她们能来家里劝劝我男人,不要总欺负我。电话里她们说第二天就会来人,但一直未见人。”课题组就此访谈状况询问妇女NGO代表时,她们给出的解释是:“抽不开身,我们人手太少,求助的人数又太多。”
  之所以有如此现状,其制约因素有两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的匮乏。妇女NGO本身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慈善组织,一旦开展活动势必会造成组织本身资源的极大消耗。所以,妇女NGO经费是否充足,是其开展活动、组织运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项目拨款和社会资助,从表2数据可知,获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资助的比例分别为377% 、579%,其他形式的经费来源只占少数。然而随着妇女NGO组织功能的日益拓展,开展活动的数量、规模都会呈上升趋势,再加之妇女NGO组织社会化运作的氛围尚未在全社会形成,项目拨款和社会资助也非常有限,因此大多数妇女NGO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仍是资金短缺。而那些没有政府专项拨款的草根妇女NGO,便只能依赖于社会资助,然而社会资助十分有限。“我国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募集到的慈善捐款为50~70 亿元,收到各种来自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总数大约在20-30亿元!即便按照100亿元计算,这个规模也只相当于英国的25%,而仅相当于慈善大国美国的近 05% 。”[7]另外,过分依赖社会资助会导致:一旦资助延迟或中断,妇女NGO就会面临组织瘫痪或活动中止的严重后果,如T县的一家“留守妇女阳光家园”,仅仅维持了半年就因资金短缺而解散。由于资金的短缺,部分妇女NGO无活动场所,几年来几乎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活动,也有个别妇女NGO为筹措资金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活动,致使妇女NGO无法更好地实施农村社会救助;二是人力资源的限制。在贫困山区的农村,由于妇女NGO规模小、资金不足,所以相关专业人才、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均严重缺乏。如表2数据显示:拥有专职工作人员者仅占到调查总数的131%,且往往是因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所配备的非专业人员;雇佣的兼职员工,80%以上是以县妇联设在每个村“妇女之家”中的农村妇女,其活动往往具有随意性、流动性较强。其他妇女NGO的兼职成员都来自流动性较强的志愿者群体,亦隐含着高度不稳定的风险。人员的非专业性以及流动频繁使得其对业务并不甚了解,工作效率大受影响,严重影响着妇女NGO机构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三是注册门槛的偏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民政部门是非政府组织的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党政机关和得到党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才有资格担任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且注册非政府组织必须具备许多条件,其中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而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很多非政府组织实力弱,规模小,在会员数量、活动资金和固定住址等方面,很难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注册标准,这也是导致贫困山区农村妇女NGO数量少、规模小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 对策与建议
  1 提升妇女NGO的社会认知度,使其最大可能发挥功效。
  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数量少、规模小,组织类型结构单一,基本都是在妇联的领导或指导下,在各自领域内分担着妇联的工作。如何让仅存的、为数不多的妇女NGO发挥其最大功效,提升其社会认知度?
  课题组认为,其一,针对妇女NGO宣传力度不够,宣传途径狭窄的现状,妇女NGO在创建之初就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比如制作大篇幅的宣传画,有计划、有规模地组织人员进村进社宣传,把妇女NGO的救助信息直接带到每一位已婚女性面前,让她们感知妇女NGO与她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消除由于信息闭塞所带来的误解与阻隔。当然,在刚开始可能会因人员不足、经费困难等状况而举步维艰,但随着妇女NGO宣传力度的加大,其影响力也会逐步扩大,届时可吸收一些女性作为志愿者,为以后进一步宣传和发展做准备。同时妇女NGO也可与农村其他非政府组织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以此来弥补自身不足,促进自身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为其社会认知度的提升进一步提供可能;其二,可以尝试“名人效应”。妇女NGO可以挑选一些曾经接受过妇女NGO救助的典型代表,让她们现身说法,以她们的实际经历来唤起民众对妇女NGO的认可,增进民众对妇女NGO的信任度。这种通过对于典型案例的分析与宣传,会使民众充分认识到妇女NGO的优势与规模效益,有助于民众认识并接受非政府组织,进而形成强大的社会感召力;其三,妇女NGO在创建之初就应明确自身的使命与工作重心,对未来如何发展应有合理规划。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也才能获取民众的认可与支持。例如印尼的妇女NGO,其工作重心就定位于提高印尼妇女的经济地位,强调促进妇女收入的增长。印尼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对妇女进行社会动员时常常以这样一种假设为基础: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必然会提升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而任何可能会干扰这些目标或者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措施都将招致印尼政府的压制与打击。[18]其四,妇女NGO必须信守承诺,完善自律机制。妇女NGO要加大对成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对那些假公济私现象采取零容忍。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要做到为真正需要扶持的妇女所用,避免以妇女之名为他人挪用。让妇女NGO行动真正地为民所想、为民所用,最大可能发挥其功效,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   2 加强政府与社会支持力度,使妇女NGO稳定发展且逐步走向普及。
  妇女NGO以服务妇女为宗旨,以了解妇女群体疾苦、贴近基层、适应性强、管理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而能够发挥巨大作用。然而,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往往因资金短缺和人力资源缺乏濒临解体或中途夭折。如何让仅有的妇女NGO稳定发展且逐步走向普及?
  课题组认为,其一,保证其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妇女NGO要保持自身的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成效,就必须努力扩大筹措其生存与发展的资金。就目前而言,妇女NGO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便是政府的专项拨款。但是,由于我国妇女NGO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的财政投入十分有限。对于贫困山区的农村,政府可否能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妇女NGO的投入力度,除直接从政府财政收入中划出部分支持妇女NGO的运转外,可否能采取一些间接方式,如对那些向妇女NGO捐赠的个人与企业提供减免税,以此来激励更多的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行动等。妇女NGO自身要不断丰富信息来源,努力获取各种形式的资助与帮扶。包括向银行贷款,获得农村信用社的支持等;其二,保证其相对固定且整体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针对贫困山区农村妇女NGO专职员工、兼职员工、专业人员均缺乏,仅有的员工整体素质偏低之现状,亟待解决的首先是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增强其专业知识技能,使其工作更专业更高效。在运转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可以先对主要骨干力量进行重点培训,再通过团队合作精神感染并传授给其他普通人员,进而带动所有成员进步,提高整体员工综合素质;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极度缺乏现状,关键原因可能“在于个人利益同组织目标不匹配,社会没有为专门从事公益事业的人群提供生活保障,致使责任机制和发展动力不足。”[19]针对此现状,妇女NGO是否可以从曾经接受过其社会救助的群体中寻求后备军,也可从离退休人员中寻求热心于公益者,必要时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此激励民众广泛参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其三,政府应在政策上降低妇女NGO的成立门槛。彻底改变以“登记注册”为名,却以“行政审批”为实的登记注册状况,让更多的妇女NGO在获取合法身份时不再需要前置审批,对妇女NGO的管理从重视入口限制转向重视过程监督;政府也应进一步降低农村妇女NGO在会员、资金等方面的注册条件,给予他们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享受免税待遇,提供服务场所,招收志愿者并对其进行培训等。让贫困山区的农村妇女NGO获得更多的政策资源,享受到政府的帮扶,尽快改变其数量规模小,活动频率少,组织类型结构单一的尴尬境地,帮助其壮大规模,快速发展,为贫困山区农村社会救助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名.非政府组织管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2.
  [2]李莉.和谐社会中的妇女非政府组织:角色、作用与行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7.
  [3]刘伯红.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J]. 浙江学刊,2000,(04):110.
  [4]肖扬.对妇联组织变革动因及其途径的探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4,(04):43.
  [5]刘启明.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研究的理论框架及其指标建构[J].中国人口科学,1994,(06):2.
  [6]刘启明.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研究的理论框架及其指标建构[J].中国人口科学,1994,(06):2.
  [7]唐永霞,罗卫国. 中国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调查研究[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6-55.
  [8]唐永霞,罗卫国. 中国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调查研究[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6-55.
  [9]唐永霞,罗卫国.外出务工对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影响探究[J].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56-62.
  [10]庄平.非政府组织与妇女发展[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2):142.
  [11]小额担保贷款促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妇女创业就业[N/OL].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定西政府网,2012-05-10. http://www.gscn.com.cn/finance/system/2012/05/08/010066218.shtml.
  [12]王进学.定西市妇联五年工作综述[N/OL].中国定西网,2014-09-18. http://cndingxi.com/dxxw/20140918/13712.html.
  [13]包宁.2014年定西市妇女工作综述[N/OL].中国甘肃网,2015-03-06,http://gansu.gscn.com.cn/system/2015/03/06/010937468.shtml.
  [14]王进学.定西市妇联五年工作综述[N/OL]. 中国定西网,2014-09-18, http://cndingxi.com/dxxw/20140918/13712.html 2015-03-06.
  [15]唐永霞,罗卫国. 中国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调查研究[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6-55..
  [16]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06):14.
  [17]王名.中国非营利评论( 第一卷)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2.
  [18]郭又新. “妇女与发展”:印尼的妇女非政府组织[J].东南亚研究,2007,(03):28.
  [19]叶苗.论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运作及挑战[J].2010 ,(02):27.
  (责任编辑:柯平)
其他文献
〔摘要〕元夏庭芝《青楼集志》载“披秉”杂剧,明朱权《太和正音谱》易为“披袍秉笏”,注曰“君臣杂剧”,朱权以文本为据不如夏庭芝内行,“君臣杂剧”说不足信。考“披袍秉笏”装扮源流,唐参军戏、宋金杂戏之“绿衣秉简”为元杂剧“襕衫秉笏”的直接来源,“披袍”则另有所出。脉钞本杂剧穿关中,“秉笏”者多为文官,“披袍”者多为武将。元刊杂剧之“披秉”似笼统强调装扮高官,明代以“秉笏”、“披袍”区分文武的特点更明显
期刊
〔摘要〕张爱玲小说的深层结构是非常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格雷马斯提出了叙事程序、行动元、语义矩阵等理论和概念,成为揭示张爱玲的作品的深层结构一个有效的工具。本文以张爱玲的小说短篇小说《花凋》作为分析的范本,分析《花凋》中四个叙事程序阶段,即产生欲望或愿望阶段、具备实现欲望的能力阶段、实现目标阶段以及得到奖赏阶段。《花凋》中行动元关系表现为:主体(郑川嫦)与客体(章云藩)关系,发送者(郑川嫦的母亲及
期刊
〔摘要〕评价理论中的态度、介入、级差系统与文本的文体风格、审美价值密切相关。因此,评价理论与翻译实践、翻译批评也存在紧密关联。诗歌英译的关键是将原文的“美”移植到译文。然而,因主体差异,译者与原作者往往对同样客体持有不同的评价态度。以《钗头凤》三个英译本为例,文章试图通过分析作者与译者审美及价值观的异同,探索衡量译文质量的有效标准,并以此探究评价意义承载的文化美学特征。  〔关键词〕评价理论;《钗
期刊
〔摘要〕文章介绍了2018年7月5日至6日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举办的“首届功能语言学融合与发展高端论坛暨韩礼德先生纪念研讨会”。16位主旨专家立足功能语言学理论与应用的融合、功能语言学与语言类型学及对比语言学的融合、功能语言学与其他语言学理论流派的融合三个角度,探讨了功能语言学的融合、创新与发展。本次论坛的举办标志着“后韩礼德时代”功能语言学的融合、创新与发展趋势的开启,为功能语言学界提供了新话题、新
期刊
〔摘要〕赋、颂是产生于汉代的两种文体,二者在很多方面有着相似之处。由于颂在古代可以作为诵的假借字,而赋也被认作是“不歌而诵”,因此人们常常以颂称赋。东汉之后,赋的颂扬功能加强,更造成了赋、颂的混称。同时它们文体的同源性及地位的相似性,也是造成二者并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赋颂”作为一个固定词语出现时,除了偏指赋体外,还有两种含义,即泛指有韵之文,及特指赋、颂二体。  〔关键词〕“赋颂”;混称;连称
期刊
〔摘要〕高校绩效考核不仅是我国高校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教育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本研究以F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作为研究案例,深入探讨当前我国高校教职工绩效考评体系的现存问题。进而将BSC绩效评估模式借鉴于高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设,从尊重教育、科研规律出发,给予BSC理论的各项指标赋予新的内涵与定义,从“工作职责”、“社会认同感”、“内部优化”、“强化培训与交流”四个层面进行系统考
期刊
〔摘要〕 吴国珍的译著《最新英文全译全注本》别具一格、特色突出,是近几年出版的《论语》译本中比较优秀的译本之一。文章拟从内容特色、要点评述、商榷之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评介,以供学界及广大读者参考、评鉴。  〔关键词〕 《论语》;特色;不足  〔中图分类号〕 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5)02-0088-03  引 言  最早出版发行的《论语》西文译本为拉丁文译
期刊
〔摘要〕 王富仁认为大学教师应该开“我的文学观”课,用于交流,而不用于确定无疑的文学原则。在目下中国的现代文学研究领域里,在人生储备、知识背景、研究方向与治学风格等多个方面都颇为肖似的,至少有这么两个人。这就是而今虽均已年界古稀却依然耳聪目明、精力旺盛且仍在殚思竭虑、勤奋笔耕的学者王富仁与钱理群。文章试通过对王富仁《呓语集》这一独特文本的解读来阐释其“文学观”。  〔关键词〕 王富仁;文学观;鲁迅
期刊
〔摘要〕 刘永济先生的《文学论》是其在明德中学的文学课的讲义,体现古代文论现代性转化的客观需要,符合了当时学科教学之需。其对于碰撞交流中的中西文化采取积极应对的方法,既不盲目排外而固步自封,也不全盘西化而失掉了传统,用力很深,多有创见。主张采取务实的态度做好学术该做的事情,应对西方文化的挑战。吸收了西方进化论的文论观以及西方科学研究方法,尝试完成古代文论现代性的转化。虽然在理论的运用上还存在“以西
期刊
〔摘要〕转基因技术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带给我们巨大的震撼,一些学者更是将其视为继工业革命、计算机与电力革命、信息技术革命之后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目前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进入了人类的食物链,GMF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也成为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中国作为GMF消费大国,由于GMF安全评价和检测评估体系不完善、公众参与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