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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现状的大致介绍,提出并分析了办学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办学现实与国家政策之间的脱节,中外双方办学中的不和谐关系,办学地域分布失衡、教育主权等等问题。目的在于大量繁殖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同时,提醒参与双方冷静思考,研究出相应的对策,促进这一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教育主权
根据1995年1月26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它是指:“外国主体(外国法人组织、个人、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教育机构、开展教育项目研究、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在提及中外合作办学这个概念的同时,常常还会附带的提到教育全球化以及跨国教育这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一国到另一国实施的教育;而后者则是体现为各国、各民族和各种不同文明体系之间教育的相互依存、合作互动和利益共享。从理论上讲,教育全球化向人们展开的理想图景应该是教育平等、价值认同的“大同世界”。从形式和内容上而言,三者较为接近。
就目前而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重点和政策目标主要在高等教育领域,即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10多年前的天津财经学院和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办MBA班之举,开创了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河。而自从我国加入了WTO之后,中外合作办学这一新兴事物更是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大批的合作办学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4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批准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有165个,共有93所高校与国外及香港地区的大学建立了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层次上既有学士、硕士项目也有博士项目,其中以硕士项目为主,共计112个,学士项目次之,共49个。
合作办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可简单划分为两类: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它不隶属于任何单位,在课程设置、教师聘用、招生和财务等方面自主运作。这种模式是理想化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也是我们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但是,它要求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因此,在我国这种模式还不多见。非独立机构是指没有独立法人的合作办学机构,它一般是隶属于某一学校,是该校的二级学院,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运行。非独立机构资金投入少,主要是借助主体学校的资源。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采取的是这种形式。
毋庸置疑,中外合作办学给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它有利于我国各高校借鉴并吸收国外的先进教育模式,学习方法及管理理念;其次,有利于各国之间文化的传播与交流,通过教育的融合进而达到文化的融合,促进了教育全球化的发展;再次,有效的拓宽了教育经费的渠道,减轻国家负担,并且,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从实际意义出发,避免了我国大量人才的外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使得学生能够接触到中外两种不同文化,体验中外两种不同的教育制度,感受中外两种不同的校园环境,这就是常说的“双文化、双制度、双校园”。
然而,在大举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实际问题,值得我们冷静思考。首先,如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中外双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有了法律法规还需要有实施细则补充才能使政府、学校对于合作办学的管理更加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滞后是问题之一。比如,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仅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直2003年3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4年6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又如,国家至今尚未制定鼓励在西部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扶持与优惠政策。
另外,合作办学体设置的专业较为盲目,完全以市场为导向,而不管不顾其自身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从而导致了专业教师人数不够,学生的实践操作难以进行,与理论学习脱节,种种一切严重损坏了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设置的专业也较为单一,大多为经济类、工商管理类和计算机类。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以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为主,占专业点总数的49.3%。由于这些专业国内高校已纷纷设置,布点已经甚多,不应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点。教育部也多次强调。中外合作办学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
第三,合作办学形式的多样化使得文凭发放和管理上的不规范。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国外文凭的(2+2)模式,有的是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的(3+1)模式,现在又出现了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的现象。社会上的一些办学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如果没有法规上的制约,势必导致滥发文凭,直接损害学生利益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某些合作办学体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办学历史短、层次低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且夸大宣传、吸引生源,看重经济效益和赢利分成比例,对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不是很重视。这种利用我国政策盲区、以“卖文凭”假合作的营利行为并不少见。
第四,合作办学的分布不平衡,地域上东西失衡。国外高校大多都选择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市发展合作办学。侧重于我国的东南部,而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则很难受益。从目前的统计分析,国内合作方高校的地域分布东重西轻。查阅《2005中国大学指南》可知,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有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其余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空白。
最后,还可能涉及到国家主权、教育主权和文化主权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双方的资格和权利进行了规定,但随外方投入人和物的多寡不同,可能在实际的学校管理中存在权力的博弈。另外,境外教材的引入也潜在着文化侵略的可能。怎样才能在博弈的二者中找到一个均衡点,既不违背国际合作规范,又不流失教育主权和文化主权,是需要谨慎处理和严肃对待的问题。某些大国连续几年保持贸易顺差,其中教育输出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国际教育成为了一种外销产品,发达国家纷纷在发展中国家开办“在地留学”课程,不是把合作办学作为一项公益事业,而是将追逐经济利益作为其首要目标。由此又引申出文化教育殖民这个概念。这是继早期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之后出现的第三阶段的典型形式,危险性更大,涉及面更广,隐蔽性更高,影响更深远。这种形式有些类似于二十世纪初的教会大学,尽管它对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最终造成了中国被迫接受西方教会教育,并在教会教育脱离中国教育主权管辖的情况下,造成被迫“默认”异质文化教育的事实。面对跨国高等教育的入境,教育理论界又掀起了教育主权的讨论高潮。我们应当以自愿、平等、独立为原则,接纳中外合作办学,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王剑波.跨国高等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265.
[2]贾 波.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燕山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2):38-41.
[3]王治河.全球化与后现代性[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0.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办学现实与国家政策之间的脱节,中外双方办学中的不和谐关系,办学地域分布失衡、教育主权等等问题。目的在于大量繁殖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同时,提醒参与双方冷静思考,研究出相应的对策,促进这一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教育主权
根据1995年1月26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它是指:“外国主体(外国法人组织、个人、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教育机构、开展教育项目研究、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在提及中外合作办学这个概念的同时,常常还会附带的提到教育全球化以及跨国教育这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一国到另一国实施的教育;而后者则是体现为各国、各民族和各种不同文明体系之间教育的相互依存、合作互动和利益共享。从理论上讲,教育全球化向人们展开的理想图景应该是教育平等、价值认同的“大同世界”。从形式和内容上而言,三者较为接近。
就目前而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重点和政策目标主要在高等教育领域,即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10多年前的天津财经学院和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办MBA班之举,开创了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河。而自从我国加入了WTO之后,中外合作办学这一新兴事物更是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大批的合作办学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4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批准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有165个,共有93所高校与国外及香港地区的大学建立了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层次上既有学士、硕士项目也有博士项目,其中以硕士项目为主,共计112个,学士项目次之,共49个。
合作办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可简单划分为两类: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它不隶属于任何单位,在课程设置、教师聘用、招生和财务等方面自主运作。这种模式是理想化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也是我们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但是,它要求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因此,在我国这种模式还不多见。非独立机构是指没有独立法人的合作办学机构,它一般是隶属于某一学校,是该校的二级学院,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运行。非独立机构资金投入少,主要是借助主体学校的资源。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采取的是这种形式。
毋庸置疑,中外合作办学给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它有利于我国各高校借鉴并吸收国外的先进教育模式,学习方法及管理理念;其次,有利于各国之间文化的传播与交流,通过教育的融合进而达到文化的融合,促进了教育全球化的发展;再次,有效的拓宽了教育经费的渠道,减轻国家负担,并且,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从实际意义出发,避免了我国大量人才的外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使得学生能够接触到中外两种不同文化,体验中外两种不同的教育制度,感受中外两种不同的校园环境,这就是常说的“双文化、双制度、双校园”。
然而,在大举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实际问题,值得我们冷静思考。首先,如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中外双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有了法律法规还需要有实施细则补充才能使政府、学校对于合作办学的管理更加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滞后是问题之一。比如,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仅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直2003年3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4年6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又如,国家至今尚未制定鼓励在西部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扶持与优惠政策。
另外,合作办学体设置的专业较为盲目,完全以市场为导向,而不管不顾其自身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从而导致了专业教师人数不够,学生的实践操作难以进行,与理论学习脱节,种种一切严重损坏了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设置的专业也较为单一,大多为经济类、工商管理类和计算机类。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以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为主,占专业点总数的49.3%。由于这些专业国内高校已纷纷设置,布点已经甚多,不应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点。教育部也多次强调。中外合作办学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
第三,合作办学形式的多样化使得文凭发放和管理上的不规范。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国外文凭的(2+2)模式,有的是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的(3+1)模式,现在又出现了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的现象。社会上的一些办学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如果没有法规上的制约,势必导致滥发文凭,直接损害学生利益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某些合作办学体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办学历史短、层次低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且夸大宣传、吸引生源,看重经济效益和赢利分成比例,对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不是很重视。这种利用我国政策盲区、以“卖文凭”假合作的营利行为并不少见。
第四,合作办学的分布不平衡,地域上东西失衡。国外高校大多都选择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市发展合作办学。侧重于我国的东南部,而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则很难受益。从目前的统计分析,国内合作方高校的地域分布东重西轻。查阅《2005中国大学指南》可知,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有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其余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空白。
最后,还可能涉及到国家主权、教育主权和文化主权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双方的资格和权利进行了规定,但随外方投入人和物的多寡不同,可能在实际的学校管理中存在权力的博弈。另外,境外教材的引入也潜在着文化侵略的可能。怎样才能在博弈的二者中找到一个均衡点,既不违背国际合作规范,又不流失教育主权和文化主权,是需要谨慎处理和严肃对待的问题。某些大国连续几年保持贸易顺差,其中教育输出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国际教育成为了一种外销产品,发达国家纷纷在发展中国家开办“在地留学”课程,不是把合作办学作为一项公益事业,而是将追逐经济利益作为其首要目标。由此又引申出文化教育殖民这个概念。这是继早期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之后出现的第三阶段的典型形式,危险性更大,涉及面更广,隐蔽性更高,影响更深远。这种形式有些类似于二十世纪初的教会大学,尽管它对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最终造成了中国被迫接受西方教会教育,并在教会教育脱离中国教育主权管辖的情况下,造成被迫“默认”异质文化教育的事实。面对跨国高等教育的入境,教育理论界又掀起了教育主权的讨论高潮。我们应当以自愿、平等、独立为原则,接纳中外合作办学,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王剑波.跨国高等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265.
[2]贾 波.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燕山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2):38-41.
[3]王治河.全球化与后现代性[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