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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解决中,目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重点对此方面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非诉解决的法律制度完善意见,为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提供参照依据,从而达到更为有效的解决效果,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途径中的具体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中存在的不足
1.立法缺乏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在解决过程中首先存在立法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在法律条款中并没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中,很容易产生不公平现象,或者在解决期间容易产生更大的争议问题。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虽然可以采用非诉途径,但仍然要在法律条款约束下来进行,这一点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立法条款中所缺失的部分。
2.非诉解决体系化不足
知識产权民事纠纷会涉及知识产权方面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因此,只有诉讼方式解决会存在专业性不足情况。尽管现在各地法院出现了更为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院来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在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产生情况下,仅通过知识产权法院来处理这些纠纷是存在不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虽然可以采用非诉途径,但仍然要在法律条款约束下来进行,这一点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立法条款中所缺失的部分。体系化不足造成的影响体现在多个层面中,虽然非诉讼解决方案从理论上分析更加节省时间,但在实践应用中受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影响,很容易出现时间上的拖延问题。
3.非诉解决与诉讼解决缺乏有效衔接
无论是选择非诉讼解决方案还是诉讼解决方案,都需要在法律条款规定范围内来进行。但当前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针对非诉讼解决与诉讼解决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导致两种解决方案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便出现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涉案双方当事人无论选择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需要独立进行,不仅造成解决过程中程序复杂问题,也增大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律资源应用。非诉讼解决与诉讼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性如果能够体现在衔接层面中,将能够更方便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审判。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规制建议
1.立法确定多元化解决原则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方案中首先需要对立法进行多元化确定,实时多元化解决原则体系的应用落实。在这样的立法保护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将变得更加多样化,无论选择任何一种解决方案,最终立法保护原则都能够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解决中,涉及到经济赔偿以及公开道歉等多种赔偿结果。面对多元化的处罚体系,在立法方面应用多元化解决原则,将更具有解决约束作用。多元化的立法原则,对于诉讼解决方案以及非诉讼解决渠道,都能够起到监督约束作用。无论选择任何一种解决方案,或者使用多种解决方案相结合的模式,可以对解决中所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进一步强化,非诉解决方案中,司法调节的方案在多元化立法原则下更具有说服力度。
2.完善非诉案件分流原则
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采用非诉解决渠道,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流,首先确定其中不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才能够采用非诉讼渠道来继续深入解决。如果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严重的侵权行为,已经触犯到刑法,如果此时再按照非诉解决方案来办理,会造成最终案件产生严重的司法问题。案件分流原则不仅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归属划分,会进一步评估非诉案件解决流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错乱问题。以上原则在具体实践应用操作中,法律制度始终作为保障体系来发挥监管作用,也是接下来非诉解决方案公平性的评判依据。
3.加强非诉途径与诉讼途径之间的联系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途径与非诉讼途径之间需要建立起联系性,解决过程中也能使用多种途径结合的方法,来保障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可以顺利进行。非诉途径与诉讼途径自身程序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性,不同种方法在相互联系结合中,需要对监管制度原则进一步加强联系。非诉解决途径中重点强调民事纠纷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不能解决则需要采取诉讼途径来对案件进一步处理。无论选择何种解决方案,都需要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提出放进行举证,这样在接下来的评判阶段才能给出更为公平公正的结果。
结语
综上所述,纠纷解决是法治实施的核心环节。我国在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过程中,改革开放以前代经过了无诉、厌诉的“前诉讼时代”;改革开放后至今诉讼逐渐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正在经历以单一的诉讼为主要解决机制的“诉讼时代”;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压力的不断增加,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的局限性日渐凸显,应国内外纠纷解决的需要,我国将逐渐进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后诉讼时代”。而我国的非诉解决纠纷制度并未形成完整体系,构建我国非诉解决纠纷理论及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何炼红,舒秋膂.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边界与救济路径[J].知识产权,2017(1):63-67.
[2]欧丹.融合与服务: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专利撤销案件专家裁决程序[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9):101-105.
[3]张惠瑶.法院外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制度初探——以西班牙实践经验为示范[J].北方经贸,2016(7):73-75.
(作者单位: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中存在的不足
1.立法缺乏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在解决过程中首先存在立法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在法律条款中并没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中,很容易产生不公平现象,或者在解决期间容易产生更大的争议问题。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虽然可以采用非诉途径,但仍然要在法律条款约束下来进行,这一点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立法条款中所缺失的部分。
2.非诉解决体系化不足
知識产权民事纠纷会涉及知识产权方面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因此,只有诉讼方式解决会存在专业性不足情况。尽管现在各地法院出现了更为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院来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在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产生情况下,仅通过知识产权法院来处理这些纠纷是存在不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虽然可以采用非诉途径,但仍然要在法律条款约束下来进行,这一点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立法条款中所缺失的部分。体系化不足造成的影响体现在多个层面中,虽然非诉讼解决方案从理论上分析更加节省时间,但在实践应用中受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影响,很容易出现时间上的拖延问题。
3.非诉解决与诉讼解决缺乏有效衔接
无论是选择非诉讼解决方案还是诉讼解决方案,都需要在法律条款规定范围内来进行。但当前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针对非诉讼解决与诉讼解决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导致两种解决方案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便出现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涉案双方当事人无论选择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需要独立进行,不仅造成解决过程中程序复杂问题,也增大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律资源应用。非诉讼解决与诉讼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性如果能够体现在衔接层面中,将能够更方便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审判。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规制建议
1.立法确定多元化解决原则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方案中首先需要对立法进行多元化确定,实时多元化解决原则体系的应用落实。在这样的立法保护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将变得更加多样化,无论选择任何一种解决方案,最终立法保护原则都能够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解决中,涉及到经济赔偿以及公开道歉等多种赔偿结果。面对多元化的处罚体系,在立法方面应用多元化解决原则,将更具有解决约束作用。多元化的立法原则,对于诉讼解决方案以及非诉讼解决渠道,都能够起到监督约束作用。无论选择任何一种解决方案,或者使用多种解决方案相结合的模式,可以对解决中所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进一步强化,非诉解决方案中,司法调节的方案在多元化立法原则下更具有说服力度。
2.完善非诉案件分流原则
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采用非诉解决渠道,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流,首先确定其中不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才能够采用非诉讼渠道来继续深入解决。如果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严重的侵权行为,已经触犯到刑法,如果此时再按照非诉解决方案来办理,会造成最终案件产生严重的司法问题。案件分流原则不仅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归属划分,会进一步评估非诉案件解决流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错乱问题。以上原则在具体实践应用操作中,法律制度始终作为保障体系来发挥监管作用,也是接下来非诉解决方案公平性的评判依据。
3.加强非诉途径与诉讼途径之间的联系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途径与非诉讼途径之间需要建立起联系性,解决过程中也能使用多种途径结合的方法,来保障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可以顺利进行。非诉途径与诉讼途径自身程序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性,不同种方法在相互联系结合中,需要对监管制度原则进一步加强联系。非诉解决途径中重点强调民事纠纷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不能解决则需要采取诉讼途径来对案件进一步处理。无论选择何种解决方案,都需要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提出放进行举证,这样在接下来的评判阶段才能给出更为公平公正的结果。
结语
综上所述,纠纷解决是法治实施的核心环节。我国在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过程中,改革开放以前代经过了无诉、厌诉的“前诉讼时代”;改革开放后至今诉讼逐渐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正在经历以单一的诉讼为主要解决机制的“诉讼时代”;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压力的不断增加,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的局限性日渐凸显,应国内外纠纷解决的需要,我国将逐渐进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后诉讼时代”。而我国的非诉解决纠纷制度并未形成完整体系,构建我国非诉解决纠纷理论及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何炼红,舒秋膂.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边界与救济路径[J].知识产权,2017(1):63-67.
[2]欧丹.融合与服务: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专利撤销案件专家裁决程序[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9):101-105.
[3]张惠瑶.法院外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制度初探——以西班牙实践经验为示范[J].北方经贸,2016(7):73-75.
(作者单位: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