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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款期限一般在一至三年,贷款额度在2000到100万不等。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主及个体农户,为我国民间资本融通和缓解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单一以及信用体系不完善。针对小贷公司面临的现状,需要监管部门及时作出应对措施,保证小额信贷机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融资;监管
大型国有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很容易取得商业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主和农户则由于其自身资金的短缺和风险因素,很难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弥补这一资金缺口,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自2008起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迅速增加。城镇化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市场空间,但同时,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列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从立法层面上解决问题。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在我国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贷公司的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至三年,申请额度最高可达100万。
2004—2006 年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先后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2008 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纷纷响应,相继出台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文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自此,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迅速增长,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8124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合计8444.13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现期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监管的缺位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是独立法人,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却是金融机构服务活动甚至它的运行、监管等都是按照以金融机构为标准来运作。由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但从事的贷款业务又不是一般工商企业能够经营的业务,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多头管理,易出现监管真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都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主要是出台一些规范文件,而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的高度,对于监管主体,《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管法律和主体的缺失导致无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合理的监管和违法处罚措施。
(二)资金来源单一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若仅仅依靠股东增资来开展业务将会增大其运营风险,而且,仅通过原有股东或增加新的股东来追加投资也无法满足不断扩大的信贷市场需要,捐赠资金主要适用于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有限,杠杆比率只有0.5倍,这大大限制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能力。另外,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融资受到限制,无法扩大其融资途径。
(三)信用体系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基本上是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农商户,大部分都没有在银行取得贷款的记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就无法获得其贷款客户的详细资料,缺乏最基本的风险防护,风险识别难度增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加入人行征信系统,无法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其贷款业务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
三 小额贷款公司解决对策
(一)完善监管制度,确立其法律地位
立法机关应以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其在市场准入、运行、退出机制上的详细规定,并且给予其金融机构的法律身份。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有四种模式,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新设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银监会及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通过比较,银监会有明确的、细化的监管规则,完整的内部和外部监管职责,有完善的机构设置和更专业的人员配备。因此,笔者认为银监会更适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但要注意因地制宜,结合当地信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扩大小贷公司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可以把《指导意见》规定的不超过两家放松到3至4家,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小额信贷机构,可把50%的融资比例上升到100%。通过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小贷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只贷不存”虽然为防范风险而设置,但也严重制约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小贷公司可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贷款人按其贷款额度的一定百分比存入该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小贷公司吸收存款有利于其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江乾坤.小额信贷创新发展与浙江实证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8
[2]宋克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问题探析.北方经济,2008,(10)
[3]吴晓灵.正视小贷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的地位.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中国普惠金融工作组,201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融资;监管
大型国有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很容易取得商业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主和农户则由于其自身资金的短缺和风险因素,很难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弥补这一资金缺口,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自2008起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迅速增加。城镇化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市场空间,但同时,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列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从立法层面上解决问题。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在我国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贷公司的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至三年,申请额度最高可达100万。
2004—2006 年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先后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2008 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纷纷响应,相继出台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文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自此,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迅速增长,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8124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合计8444.13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现期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监管的缺位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是独立法人,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却是金融机构服务活动甚至它的运行、监管等都是按照以金融机构为标准来运作。由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但从事的贷款业务又不是一般工商企业能够经营的业务,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多头管理,易出现监管真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都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主要是出台一些规范文件,而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的高度,对于监管主体,《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管法律和主体的缺失导致无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合理的监管和违法处罚措施。
(二)资金来源单一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若仅仅依靠股东增资来开展业务将会增大其运营风险,而且,仅通过原有股东或增加新的股东来追加投资也无法满足不断扩大的信贷市场需要,捐赠资金主要适用于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有限,杠杆比率只有0.5倍,这大大限制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能力。另外,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融资受到限制,无法扩大其融资途径。
(三)信用体系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基本上是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农商户,大部分都没有在银行取得贷款的记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就无法获得其贷款客户的详细资料,缺乏最基本的风险防护,风险识别难度增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加入人行征信系统,无法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其贷款业务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
三 小额贷款公司解决对策
(一)完善监管制度,确立其法律地位
立法机关应以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其在市场准入、运行、退出机制上的详细规定,并且给予其金融机构的法律身份。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有四种模式,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新设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银监会及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通过比较,银监会有明确的、细化的监管规则,完整的内部和外部监管职责,有完善的机构设置和更专业的人员配备。因此,笔者认为银监会更适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但要注意因地制宜,结合当地信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扩大小贷公司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可以把《指导意见》规定的不超过两家放松到3至4家,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小额信贷机构,可把50%的融资比例上升到100%。通过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小贷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只贷不存”虽然为防范风险而设置,但也严重制约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小贷公司可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贷款人按其贷款额度的一定百分比存入该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小贷公司吸收存款有利于其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江乾坤.小额信贷创新发展与浙江实证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8
[2]宋克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问题探析.北方经济,2008,(10)
[3]吴晓灵.正视小贷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的地位.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中国普惠金融工作组,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