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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正处在环境保护严格的整治期,欧美国家工业发展期间相继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二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由于污染源众多,排污单位的种类和位置不同,各单位监测的污染因子不同,排污频率变化快,环境保护部门难以承受这么大的污染监控工作量。因此,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国将借鉴国外的监测经验,让污染物排放单位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再将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自此改变了傳统的由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单向监管,对于污染源的监测也不仅仅再是只属于政府的责任,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起这一份环保责任,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排污单位有责任开展自我监测。
【关键词】 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 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均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这是排污单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法律明确了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除了国控重点企业的开展情况较好,其他排污单位实施的情况并不乐观。即使是国控重点企业也存在监测点、监测指标、监测频率不合理等问题。与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督监测相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基础薄弱,监测过程和数据质量控制水平较低。同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对于具体需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需要重新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责任承担、自行监测数据应用等规定都很模糊。因此,综上所述,为使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落实污染源监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进行研究。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的价值
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自证排放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管功能的基本保证。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支持和保障了环保税、环价、环境信息公开、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政策的实施。
排污单位的自监测与运行,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其主体作用,避免其因生产过失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从而支出赔偿。对排污单位而言,除了自证排污,还可以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排污单位的综合竞争力。此外,排污单位进行自行监测在有利于降低环境保护监测部门人员配置的要求,减轻对环保部门压力的同时,还能够加深排污单位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沟通。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主体不明确
虽然有许多的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需要进行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确定上却是有着区别,有的是国控企业,有的是政府单列的重点排污单位,有的则须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再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业程度低、成本高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采用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手工监测中还要求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由此可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要求高,成本高,这并不是所有的排污单位都能达到的,排污单位作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之一,其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是为了环境保护,而不是造就不和谐。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应用不充分
由于现阶段排污单位监测能力不足,自行监测质量低以及排污单位因逐利心态篡改数据等原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往往需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甄别,这违背了为环保部门减负的初衷,并且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公众普遍只信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监测数据以及在线监控设备监测数据,认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监督监测以及在线监测的补充,这不利于排污信息的有效公开。
结 语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我国污染源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至今存在很多问题,但不可否认他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应当加快丰富制度内容,使其在保护环境中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以及树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新风尚。
【参考文献】
[1] 舒旻.环境监测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J].环境保护,2011(8):40-43.
作者简介:陈杰(1993年-),男,汉,江苏常州人,硕士,研究方向:排污许可机制。
【关键词】 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 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均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这是排污单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法律明确了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除了国控重点企业的开展情况较好,其他排污单位实施的情况并不乐观。即使是国控重点企业也存在监测点、监测指标、监测频率不合理等问题。与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督监测相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基础薄弱,监测过程和数据质量控制水平较低。同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对于具体需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需要重新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责任承担、自行监测数据应用等规定都很模糊。因此,综上所述,为使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落实污染源监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进行研究。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的价值
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自证排放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管功能的基本保证。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支持和保障了环保税、环价、环境信息公开、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政策的实施。
排污单位的自监测与运行,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其主体作用,避免其因生产过失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从而支出赔偿。对排污单位而言,除了自证排污,还可以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排污单位的综合竞争力。此外,排污单位进行自行监测在有利于降低环境保护监测部门人员配置的要求,减轻对环保部门压力的同时,还能够加深排污单位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沟通。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主体不明确
虽然有许多的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需要进行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确定上却是有着区别,有的是国控企业,有的是政府单列的重点排污单位,有的则须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再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业程度低、成本高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采用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手工监测中还要求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由此可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要求高,成本高,这并不是所有的排污单位都能达到的,排污单位作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之一,其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是为了环境保护,而不是造就不和谐。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应用不充分
由于现阶段排污单位监测能力不足,自行监测质量低以及排污单位因逐利心态篡改数据等原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往往需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甄别,这违背了为环保部门减负的初衷,并且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公众普遍只信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监测数据以及在线监控设备监测数据,认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监督监测以及在线监测的补充,这不利于排污信息的有效公开。
结 语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我国污染源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至今存在很多问题,但不可否认他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应当加快丰富制度内容,使其在保护环境中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以及树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新风尚。
【参考文献】
[1] 舒旻.环境监测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J].环境保护,2011(8):40-43.
作者简介:陈杰(1993年-),男,汉,江苏常州人,硕士,研究方向:排污许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