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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现状中存在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加强专家论证管理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论证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印发已近四年,它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各地也据其相继推出具体实施细则。现通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现状中存在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加强专家论证管理的几点看法。
一、落实“专家论证”制度。
1、专家论证程序应引入第三方机构,由委托单位委托的本地区建筑业协会或建科所等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由于部分地区的专家论证是由施工单位直接联系专家个人,会后将评审费直接交付给专家组成员,这必然会对方案论证的顺利进行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施工单位只采用自己相熟的专家(或由某些专家介绍),而忽视了其专业水平等因素,导致所请专家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方案的评审质量;同时,也形成了论证专家的小团体,互相护短。为此,由第三方进行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可加强对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论证咨询意见,不受任何个人、部门或单位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也可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从而提高方案的评审质量,达到公开、公正、公平效果。
2、提前预审,保证论证报告的质量。
现时,很多项目的方案论证都是在论证开始时,才把方案交给专家进行评审,导致评审时间严重不足,审查不够充分,对计算书也未能进行验算,专家间也没有交换意见的时间。因此,应由委托单位提前五天将相关资料和方案送组织机构转交专家,让专家有足够的思考时间并验算,保证论证报告客观、公正、科学。
3、应保证专家到现场踏勘。
当前,很多项目的方案都没有针对性,这是由于大部分专家都不是在施工现场开论证会,专家们对现场的地下地上管线布置,周边建筑、自然山体等环境完全不了解,对现场所用材料、设备等情况疏忽遗漏,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险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目前市场上采用的钢管壁厚普遍不能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为保证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的方案中所涉及的计算内容符合规范规定,专家们应考虑市场因素,并提出根本性的解决办法;另外对于基坑施工,周边水文、建筑物及管线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也是需要专家们到场勘查实际情况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4、对论证过程录像记录。
目前在某些地方举行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由于时间仓促,专家没法提供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只有专家组的汇总意见,无法评价论证专家的自身水平,致使某些专家滥竽充数、鱼龙混杂,不利于专家队伍建设,也不利于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倒查,所以录像保存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是一个比较好的处理手段。
5、参加论证会的人员组成。
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应派出人员对论证会进行监督管理。下列人员应参加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如在深基坑论证时應保证有两名岩土专业的专家参加);
(2)方案编制人员;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6)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建立“专家验收”制度。
很多施工单位虽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专项方案论证,但在笔者参与对工程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一方面,施工单位往往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未严格按方案实施,使方案论证流于形式,没起到应有作用,从而埋下不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就当前的方案论证现状而言,由于绝大多数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的甚至是重大修改,若专家本人不能参加方案实施后的验收活动,则对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实施和能否贯彻专家的意图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疑问。因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验收时应当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组参加,专家组应对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专项方案进行验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从笔者工作的安全监督站所实施专家验收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凡是有专家参与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都没有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
三、结束语。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专家论证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专项方案的评审和实施质量,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论证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印发已近四年,它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各地也据其相继推出具体实施细则。现通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现状中存在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加强专家论证管理的几点看法。
一、落实“专家论证”制度。
1、专家论证程序应引入第三方机构,由委托单位委托的本地区建筑业协会或建科所等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由于部分地区的专家论证是由施工单位直接联系专家个人,会后将评审费直接交付给专家组成员,这必然会对方案论证的顺利进行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施工单位只采用自己相熟的专家(或由某些专家介绍),而忽视了其专业水平等因素,导致所请专家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方案的评审质量;同时,也形成了论证专家的小团体,互相护短。为此,由第三方进行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可加强对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论证咨询意见,不受任何个人、部门或单位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也可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从而提高方案的评审质量,达到公开、公正、公平效果。
2、提前预审,保证论证报告的质量。
现时,很多项目的方案论证都是在论证开始时,才把方案交给专家进行评审,导致评审时间严重不足,审查不够充分,对计算书也未能进行验算,专家间也没有交换意见的时间。因此,应由委托单位提前五天将相关资料和方案送组织机构转交专家,让专家有足够的思考时间并验算,保证论证报告客观、公正、科学。
3、应保证专家到现场踏勘。
当前,很多项目的方案都没有针对性,这是由于大部分专家都不是在施工现场开论证会,专家们对现场的地下地上管线布置,周边建筑、自然山体等环境完全不了解,对现场所用材料、设备等情况疏忽遗漏,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险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目前市场上采用的钢管壁厚普遍不能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为保证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的方案中所涉及的计算内容符合规范规定,专家们应考虑市场因素,并提出根本性的解决办法;另外对于基坑施工,周边水文、建筑物及管线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也是需要专家们到场勘查实际情况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4、对论证过程录像记录。
目前在某些地方举行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由于时间仓促,专家没法提供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只有专家组的汇总意见,无法评价论证专家的自身水平,致使某些专家滥竽充数、鱼龙混杂,不利于专家队伍建设,也不利于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倒查,所以录像保存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是一个比较好的处理手段。
5、参加论证会的人员组成。
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应派出人员对论证会进行监督管理。下列人员应参加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如在深基坑论证时應保证有两名岩土专业的专家参加);
(2)方案编制人员;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6)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建立“专家验收”制度。
很多施工单位虽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专项方案论证,但在笔者参与对工程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一方面,施工单位往往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未严格按方案实施,使方案论证流于形式,没起到应有作用,从而埋下不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就当前的方案论证现状而言,由于绝大多数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的甚至是重大修改,若专家本人不能参加方案实施后的验收活动,则对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实施和能否贯彻专家的意图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疑问。因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验收时应当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组参加,专家组应对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专项方案进行验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从笔者工作的安全监督站所实施专家验收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凡是有专家参与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都没有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
三、结束语。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专家论证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专项方案的评审和实施质量,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