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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筹资机制是长护险制度设计的关键内容,也是筹集资金的重要规则。本文从参保对象、筹资渠道、筹资形式、筹资标准四个层面,对我国首批试点城市长护险筹资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优化长护险筹资机制。研究发现当前长护险筹资机制存在参保覆盖面窄、筹资渠道单一、筹资标准较低等问题。因而,为确保长护险筹资机制的公平性、独立性、互济性及可持续性,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相关措施,保障长护险筹资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长护险;筹资机制;失能老人
一、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寿命逐渐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也加深了,失能老人随之增多,社会面临严重的养老和失能老人照护问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逐年增大。根据2016年全国老龄办发布《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可知,失能半失能老人占老年总人数18.3%,比重很高,數量达4063万人[1]。失能老人数量庞大,护理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且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财务和心理负担,这成为我国在步入老龄社会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长护险作为新型险种,其筹资机制牵涉多方利益主体,因而长护险筹资机制最难选择和决策。其护理服务的持续发展,必须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其资金筹资能力无疑直接影响长期护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2]。
二、试点城市长护险筹资机制比较
长护险筹资机制是有效筹集资金的制度安排,合理的筹资安排是其可持续运行的关键,主要包括参保筹资对象、筹资渠道、筹资形式与筹资标准[3]。任何制度的实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作为一种崭新的险种,筹资机制还应包括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不仅是长护险筹资机制的重要内容,更是长护险政策落地的财务支撑。
(一)参保筹资对象
参保筹资对象的确定是长护险筹资机制的首要环节,它保证资金筹集的来源。梳理各地长护险政策,发现试点城市基本按照医疗保险的原则确定长护险参保对象。重庆、广州、宁波、安庆、齐齐哈尔、承德、成都、上饶8个城市均是从覆盖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起步[4]。但各地参保资格的规定存在差异,归纳试点城市长护险筹资对象可分为三类,如表1所示。
(二)筹资渠道
对比各试点长护险的筹资渠道,根据各地筹资来源的类型,大致可将其分为两类:单一型和多元型。单一型指的是长护险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划拨。多元型指的是试点城市分别根据自身实际,在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医保基金划转以及财政补贴等筹资渠道之间进行相应组合,进而确定基金筹资渠道。试点地区筹资渠道如表2所示。
(三)筹集形式
目前,筹资形式主要有比例筹资与定额筹资两类。比例筹资指的是参保个人、医保基金、用人单位及政府财政,以人均纯收人、居民可支配收人或社会平均工资等特定的收人标准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划转或缴纳保费的筹资方式;定额筹资则是从参保个人、医保基金、用人单位及政府财政,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制度规定的数额标准来划转资金或缴纳保费的筹资方式。采用定额筹资形式的主要有苏州、齐齐哈尔、南通、重庆、安庆、上饶、广州、石河子等市。青岛、荆门、上海、成都、长春等地则采用比例筹资形式[5]。
(四)筹资标准
根据筹资标准确定的原则,试点城市筹资标准确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确定(南通、苏州、上饶、荆门);第二种是依据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上海、成都);第三种是依据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状况确定(长春、青岛、广州、宁波等)[6]。从筹资标准来看,首批试点的筹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在采用定额筹资形式的试点城市之间最为显著。
三、现行长护险筹资机制评估
长护险筹资机制引入医保基金承担筹资责任是试点城市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也注重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单位缴费(职工)和社会(福彩、慈善)资助[7]。筹资机制是长护险可持续运行的关键要素。而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则需要考量筹资公平性、独立性、互济性以及可持续性,由此发现我国长护险筹资机制存在以下不足。
(一)覆盖范围狭窄,有悖制度公平性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护险制度首要确保机会公平,让城乡居民均能享受长期护理服务。从目前首批试点的参保筹资对象来看,大多试点地区并未实现参保人群和区域的全覆盖,多半试点城市尚未把农村居民纳人保障范围,受城乡双轨制的制约,农村医疗保健水平、卫生资源、农村居民收人水平都存在较大差距,且农村老年人一旦失能基本就失去了收人来源,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更为强烈,尤其空巢失能老人更需要长期护理服务。因而,当前有限的筹资覆盖面制约了筹资机制公平性的实现。
(二)筹资渠道单一,弱化制度独立性与互济性
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是长护险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险尤其强调权责对等与互助共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财政往往担当托底角色。同样作为一项社会保险,个人与用人单位无疑是长护险的筹资主体。然而,分析现行首批试点长护险筹资渠道发现,大多数试点地区主要依赖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在首批试点城市中并未得到显著的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长护险筹资机制的独立性。个人和用人单位两大缴费责任主体的缺位,弱化了长护险的独立性,同时也无法体现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
(三)筹资标准较低,制约制度可持续性
长护险的筹资标准直接决定了护理待遇支付水平和照护服务质量。在9个定额缴费试点城市中,长护险筹资标准最高的是石河子市,2017年其筹资标准为180元/年/人,重庆、苏州两市的标准分别是150元/年/人、120元/年/人,筹资标准最低的是安庆和长春,其标准仅为30元/年/人,筹资标准最高的地区是最低的6倍。
可见,现行试点地区的长护险筹资水平不仅差距大,而且水平普遍较低,加之长护险待遇水平的刚性特征,较低筹资标准难以满足参保者的基本护理服务需求,给长护险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 四、我国长护险筹资机制优化措施
(一)扩大覆盖面,提升制度公平性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护险应该首先保证制度公平,尽可能使得广大农村居民纳入长护险制度保障范围,尽量为失能人群提供所需的护理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的需求。这一方面是制度公平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制度持续发展的源泉动力。长护险“资金池”越大,制度支付能力越强。扩容长护险“资金池”的关键是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制度之中。
(二)构建多元筹资渠道,增强制度独立性和互济性
资金来源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和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8]。作为长护险的关键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责任的缺位对试点中长护险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其表现在:首先,个人缴费责任的缺位降低了个人参与长护险的积极性,部分参保人甚至对长护险的认知度很低,因此不能调动各方筹资的积极性。其次,过度依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将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深重的压力,个人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明确的财务责任。同时,我国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和失能照护费用不断攀升的客观现实决定了长护险除个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外,应该进一步扩宽筹资渠道,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基于此,建立个人、单位、政府为主体,慈善捐款为补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增强长护险基金的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互济性。
(三)科学制定筹资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性
筹资标准的确定是长护险筹资机制的关键环节。制定科学的筹资额度,确保长护险基金的持续性和制度的正常运转。首先是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确定。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厘定出适当的费率。其次是单位缴费标准的确定。当前,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了养老、失业、生育保险费率,尽可能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合理筹资护理费用。再次是政府财政的补助水平。目前,多数试点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各地的具体资助措施不尽相同。因此,政府要合理界定各主体间的负担比例,确定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筹资责任,确保制度长期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郝涛,商倩,李静.PPP模式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路径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8.
[2]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中国养老保障的理性选择[J].人口学刊,2016(2):72-81.
[3]林宝.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的初步估计[J].财经问题研究,2016(10):66-70.
[4]夏雅睿,常峰,路云,裴婕.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卫生經济研究,2018.
[5]于保荣,张子薇.长期照护保险的覆盖人群与筹资机制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19.
[6]谭睿.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德日韩经验与中国实践[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7.
[7]海韵.理性选择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设路径[J].中国医疗保险,2017.
[8]雷晓康,冯雅茹.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经验借鉴、面临困境及未来选择[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16(5):108-115.
作者简介:王兵兵,1994-9,男,汉族,甘肃陇南,硕士,社会保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关键词:长护险;筹资机制;失能老人
一、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寿命逐渐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也加深了,失能老人随之增多,社会面临严重的养老和失能老人照护问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逐年增大。根据2016年全国老龄办发布《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可知,失能半失能老人占老年总人数18.3%,比重很高,數量达4063万人[1]。失能老人数量庞大,护理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且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财务和心理负担,这成为我国在步入老龄社会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长护险作为新型险种,其筹资机制牵涉多方利益主体,因而长护险筹资机制最难选择和决策。其护理服务的持续发展,必须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其资金筹资能力无疑直接影响长期护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2]。
二、试点城市长护险筹资机制比较
长护险筹资机制是有效筹集资金的制度安排,合理的筹资安排是其可持续运行的关键,主要包括参保筹资对象、筹资渠道、筹资形式与筹资标准[3]。任何制度的实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作为一种崭新的险种,筹资机制还应包括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不仅是长护险筹资机制的重要内容,更是长护险政策落地的财务支撑。
(一)参保筹资对象
参保筹资对象的确定是长护险筹资机制的首要环节,它保证资金筹集的来源。梳理各地长护险政策,发现试点城市基本按照医疗保险的原则确定长护险参保对象。重庆、广州、宁波、安庆、齐齐哈尔、承德、成都、上饶8个城市均是从覆盖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起步[4]。但各地参保资格的规定存在差异,归纳试点城市长护险筹资对象可分为三类,如表1所示。
(二)筹资渠道
对比各试点长护险的筹资渠道,根据各地筹资来源的类型,大致可将其分为两类:单一型和多元型。单一型指的是长护险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划拨。多元型指的是试点城市分别根据自身实际,在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医保基金划转以及财政补贴等筹资渠道之间进行相应组合,进而确定基金筹资渠道。试点地区筹资渠道如表2所示。
(三)筹集形式
目前,筹资形式主要有比例筹资与定额筹资两类。比例筹资指的是参保个人、医保基金、用人单位及政府财政,以人均纯收人、居民可支配收人或社会平均工资等特定的收人标准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划转或缴纳保费的筹资方式;定额筹资则是从参保个人、医保基金、用人单位及政府财政,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制度规定的数额标准来划转资金或缴纳保费的筹资方式。采用定额筹资形式的主要有苏州、齐齐哈尔、南通、重庆、安庆、上饶、广州、石河子等市。青岛、荆门、上海、成都、长春等地则采用比例筹资形式[5]。
(四)筹资标准
根据筹资标准确定的原则,试点城市筹资标准确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确定(南通、苏州、上饶、荆门);第二种是依据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上海、成都);第三种是依据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状况确定(长春、青岛、广州、宁波等)[6]。从筹资标准来看,首批试点的筹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在采用定额筹资形式的试点城市之间最为显著。
三、现行长护险筹资机制评估
长护险筹资机制引入医保基金承担筹资责任是试点城市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也注重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单位缴费(职工)和社会(福彩、慈善)资助[7]。筹资机制是长护险可持续运行的关键要素。而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则需要考量筹资公平性、独立性、互济性以及可持续性,由此发现我国长护险筹资机制存在以下不足。
(一)覆盖范围狭窄,有悖制度公平性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护险制度首要确保机会公平,让城乡居民均能享受长期护理服务。从目前首批试点的参保筹资对象来看,大多试点地区并未实现参保人群和区域的全覆盖,多半试点城市尚未把农村居民纳人保障范围,受城乡双轨制的制约,农村医疗保健水平、卫生资源、农村居民收人水平都存在较大差距,且农村老年人一旦失能基本就失去了收人来源,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更为强烈,尤其空巢失能老人更需要长期护理服务。因而,当前有限的筹资覆盖面制约了筹资机制公平性的实现。
(二)筹资渠道单一,弱化制度独立性与互济性
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是长护险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险尤其强调权责对等与互助共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财政往往担当托底角色。同样作为一项社会保险,个人与用人单位无疑是长护险的筹资主体。然而,分析现行首批试点长护险筹资渠道发现,大多数试点地区主要依赖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在首批试点城市中并未得到显著的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长护险筹资机制的独立性。个人和用人单位两大缴费责任主体的缺位,弱化了长护险的独立性,同时也无法体现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
(三)筹资标准较低,制约制度可持续性
长护险的筹资标准直接决定了护理待遇支付水平和照护服务质量。在9个定额缴费试点城市中,长护险筹资标准最高的是石河子市,2017年其筹资标准为180元/年/人,重庆、苏州两市的标准分别是150元/年/人、120元/年/人,筹资标准最低的是安庆和长春,其标准仅为30元/年/人,筹资标准最高的地区是最低的6倍。
可见,现行试点地区的长护险筹资水平不仅差距大,而且水平普遍较低,加之长护险待遇水平的刚性特征,较低筹资标准难以满足参保者的基本护理服务需求,给长护险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 四、我国长护险筹资机制优化措施
(一)扩大覆盖面,提升制度公平性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护险应该首先保证制度公平,尽可能使得广大农村居民纳入长护险制度保障范围,尽量为失能人群提供所需的护理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的需求。这一方面是制度公平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制度持续发展的源泉动力。长护险“资金池”越大,制度支付能力越强。扩容长护险“资金池”的关键是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制度之中。
(二)构建多元筹资渠道,增强制度独立性和互济性
资金来源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和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8]。作为长护险的关键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责任的缺位对试点中长护险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其表现在:首先,个人缴费责任的缺位降低了个人参与长护险的积极性,部分参保人甚至对长护险的认知度很低,因此不能调动各方筹资的积极性。其次,过度依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将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深重的压力,个人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明确的财务责任。同时,我国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和失能照护费用不断攀升的客观现实决定了长护险除个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外,应该进一步扩宽筹资渠道,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基于此,建立个人、单位、政府为主体,慈善捐款为补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增强长护险基金的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互济性。
(三)科学制定筹资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性
筹资标准的确定是长护险筹资机制的关键环节。制定科学的筹资额度,确保长护险基金的持续性和制度的正常运转。首先是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确定。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厘定出适当的费率。其次是单位缴费标准的确定。当前,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了养老、失业、生育保险费率,尽可能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合理筹资护理费用。再次是政府财政的补助水平。目前,多数试点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各地的具体资助措施不尽相同。因此,政府要合理界定各主体间的负担比例,确定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筹资责任,确保制度长期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郝涛,商倩,李静.PPP模式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路径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8.
[2]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中国养老保障的理性选择[J].人口学刊,2016(2):72-81.
[3]林宝.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的初步估计[J].财经问题研究,2016(10):66-70.
[4]夏雅睿,常峰,路云,裴婕.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卫生經济研究,2018.
[5]于保荣,张子薇.长期照护保险的覆盖人群与筹资机制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19.
[6]谭睿.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德日韩经验与中国实践[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7.
[7]海韵.理性选择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设路径[J].中国医疗保险,2017.
[8]雷晓康,冯雅茹.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经验借鉴、面临困境及未来选择[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16(5):108-115.
作者简介:王兵兵,1994-9,男,汉族,甘肃陇南,硕士,社会保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