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法律文本的必要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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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冥想通常分为专注冥想和正念 / 洞察冥想。尽管冥想是一种心理活动,但它对人类生理,如心跳、血压、 皮质活动、新陈代谢、呼吸和皮肤抵抗力等均有一定作用。许多感知和认知能力也与冥想练习有关,科学调查已 经被用来衡量冥想的各种心理和行为影响。冥想通过放松、系统脱敏、释放被压抑的精神物质、知觉习惯性模式 的消解、宇宙意识等途径或机制影响着人体的健康。

关键词: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事再审制度;司法公开;法教义学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7-0112-03
  作为纠正原错误判决的再审制度,以一定程度上牺牲裁判终局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换取耗费大量司法资 源的审判程序的再次启动,其再审事由必须慎重思量 [1]。 1991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其第一百七十九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第三种便是原 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此后,历经 2007 年《民事诉讼法》对应当再审情形新增 8 种情形的修订,以及2012 年和 2017 年的修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应当 再审情形的地位均未发生改变。由于学术界对司法实践 中应当再审情形的具体表现尚未予以关注,所以本文以 实证方法研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 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 70 份相关裁判文书 中的具体体现,探讨法教义学所称“认真对待法律文本” 在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一、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统计及说明

笔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最高人民 法院法释〔2015〕第 5 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 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 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检索关键法条,在北大法 宝数据库中共得到相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449 篇,按时间顺序排列,对最近的 70 份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

在这 70 份裁判文书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有 66 件,裁定再审的有 4 件(案号:(2017)粤民申 4152 号、(2017)粤民申 5900 号、(2016)粤民申 7399 号、(2017)川1002 民申 10 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 定了六种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 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情形。由此, 在对相关再审申请人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进行審查时,应以该六项为审查标准。由于第三百九十条不含有其他例外情形,参照审查的结果应为符合或不符 合,对于符合六项之一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再审,对于不 符合六项任意一项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驳回。

在这 66 份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中,案号(2018)湘07 民申 16 号作为考察第三百九十条之(六)的唯一说 理较为透彻的裁定,其说理部分的主要逻辑是:该案虽然 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有一定法律依据, 但是根据 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 相关法理解释,其立法本意是保护交易安全,不轻易确认 合同无效。基于此,再审法院认为该案二审认定合同无 效的判决结果不违背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不构成适用 法律错误。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 2626 号作为考察第 三百九十条之(三)的唯一说理较为透彻的裁定,其说 理部分的主要逻辑是:再审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规定主张原审 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再审申请人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上诉,原判决于 2015 年11 月 24 日作出,属于上述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二审 案件,应适用该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原审适 用《规定》作出判决错误。对此,再审法院认为再审申 请人所依据的《通知》属于内部通知,且不是“解释”“规 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原审法院审理该案虽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但不属于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也不属于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和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故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号(2017) 湘  07 民 申  135 号 作 为 考 察 第  三百九十条全部六项的唯一一份裁定,其依据六种情形,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分别进行了阐述。对于第一项适用的 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再审法院的阐述为原审法院 确定该案为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正确,以承担违约责任为 由适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不存在适用的法律与案 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情形。对于第二项,确定民事责任明 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因为认定原审 申请人证言系孤证且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所以判决 对其主张不予确认,并无不当,且审查未发现原判决存在 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本项的规定之 下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以此方法,再审法院依照其他 四项进行审查,认定原判决亦不存在上述四项规定的情 形,由此认定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 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

在 66 份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中,再审审查法院对 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六项情形具 体展开阐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更多的是在裁定书中未 展开阐述,其在裁定书中对此所做的简单表述为“再审 申请人某某某申请再审并未具体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 错误之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条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 人某某某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此外,在裁定 再审的 4 份裁定书中,再审审查法院亦未对第三百九十 条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展开阐述,其表述均 为“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总之, 多数再审审查法院均存在未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释的 现象。

本文并不意在对以上现象进行评价,而在于认为法 院对法律文本的不认真态度将减损法的安定性以及可预 测性价值,对社会公众对于法的实质价值所承载起的个 案正义的信赖产生不利影响,以下申而论之。

二、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在民诉法再审制度中的奠基 性地位

从本文按照时间顺序选取的 70 份文书中仅有 4 件 裁定再审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待再审请求的审查偏向 于严格。虽然存在当事人对法律理解错误,例如对《民 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了解不够详尽,对 “错误适用法律”这一概念的内涵不够了解,以至于出现 案号(2017)桂 12 民申 62 号中再审申请人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却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但窥一斑而知全豹,笔者并未考察自《民事诉讼法》 2017 年修订以来,依据其第二百条做出裁定的 48202 份 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是如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本文 仅仅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检索文书就发现如此大量 的申诉,以及大量的再审审查法院粗略对待法律文本及 其说理部分之存在,可以显见,通过再审程序吸收申诉人 不满这一再审制度非常重要却未得到充分保障。

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 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  以及增强司法公信力 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 [3]50-52,本文认为,应当明确法教 义学所称之“认真对待文本和词语”在民事诉讼再审制 度中的奠基性地位,以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律和法治 的信赖与敬畏。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原裁判中存在的重大瑕疵, 使原裁判缺乏正当性根据,所以必须通过再审加以纠正 或弥补 [4]62-70。不同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事实性理由,适用法律 错误尤其是“适用法律”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有深入的法 律研究及法律实践经验才可操作的技术性事项。对案件 裁判结果困惑乃至不满的再审申请人很可能不理解“适 用法律错误”的内涵,但又会在其他再审条件不成就的 情况下选择以该情形提起再审请求,受理再审请求的法 院应当认真对待《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文 本和词语,尤其是对第五项和第六项涉及的法律适用规 则及立法原意体现法律规则之处,其明确的阐释不仅可 以吸收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当事人的不良情绪,提升司法 的公信力与稳定性,更可以提升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 用水平。此外,法官认真对待文本还可推动身处司法案 件之外的学者在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以更好完善制 度。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当代中国社会对待法律的 态度已经不仅仅认为其是概念、文义和词语的体系,更是 价值、目的和意义的体系。司法裁判活动并不是僵化地 适用概念、文义和词语的过程,而更应是一个发掘和主 张价值、目的和意义的过程 [5]198-223。《民诉法司法解释》 三百九十条第六项对立法原意的强调即对此有鲜明的彰 显。笔者在 70 个案例中亦发现在案号(2018)湘 07 民申 16 号、(2017)浙民申 2128 号中存在再审申请人以 及法官对于透过表面的文本和词语,深入到立法原意,甚 至法律所主张的价值以及意义的考量越来越大这一现 象。但把握法律背后的价值,不可能脱离法律文本本身, 正如美国法学家肖尔(Schauer)所言,法律主要由规则 构成,而规则的主要特征在于(正是这一特征使得它们成为规则)其“说出来”的东西非常重要。因为规则运

用的关键因素在于规则的话语,即使规则的话语有时看 起来是错的或者与规则背后的正当化依据不一致,即使 服从规则在某些场合会产生糟糕的结果 [6]198-223。这一对 规则的重视奠基于对规则的概念、文义以及词语的重视, 对一般公众而言,所谓法律规范就是一经颁布即确信成 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文本和概念以及对文义本身的通常理 解,直接体现着法律的安定性以及可预测性的根本价值。 所以,在具有纠正错误裁判、吸收当事人不满等具有纠偏 意义的的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更是要认真对待基本的 规则特别是文本。

本文讨论的法教义学所称之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并非 机械的教条主义,而是认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的 规范体系是一个近乎自洽、自足的规范体系,它不仅能够 为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行为准则,并且能够为进入司法 的各类案件提供裁判标注和依据,也即法官在这个体系 中几乎能够为任何法律问题找到答案 [7]201-232。也即现代 司法所称之“以法律为准绳”所存在的道理正在于法律 规范本身能够提供解决问题的答案,法官的裁判活动应 受规范的拘束,不得偏离现有的法律。在落实民事诉讼 再审制度中,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即从法律本身及其所在 的法律体系之内去考察具体适用法律所应当依据的正确 的法律及其所固有而内在的立法原意,从而不因不同情 形得到不同答案,不因不同的法官去裁判就得到不同的 结果,最终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与稳定性,为再审制度对 原判错误进行纠正的有效性打下坚实的基础。

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 偏离既定的文本,而是说当面临不同的解读与不同的价 值观碰撞之时,如果没有更好、更加能够实现实质正义的 方式,就应坚持法律文本在规范的范围内所反映的价值 与意义 [8]224-244。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民事诉讼再审中存在再審申请人和以其为首的坚持维护一方利益的某类群体,他们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有其立场,司法裁判应当为 坚持法律背后的价值保持中立。此时,所谓认真对待法 律文本,也即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三、结语

从粗略检索得到的 2017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至今以第二百条做出裁定的相关裁判文书就有 48202 个之多,结合本文具体研究的 70 份裁判文书中仅有 4 例裁定 再审,分析认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在我国当前面临的最 实际问题是大量的再审申请和民众对相关法律的不理 解,明确“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在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中 的奠基性地位,将有力保障以纠正原错误判决为主要目 的的再审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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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琳琳(1990—),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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