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中国特色刑罚化的保安处分制度

来源 :经济与法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2822118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在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社会治安形势确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以下问题:未成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流浪乞讨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地区的卖淫、吸食注射毒品现象屡禁不止等等。笔者通过对国外保安处分制度以及与我国现存的保安处分措施的比较研究,分析在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保安处分 保安措施 构想
  一、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历史背景及理论基础
  1、保安处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保安处分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近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是18世纪末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克莱因受偿的。他把保安处分与刑罚连接起来,主政在刑法之外,对行为者的犯罪危险性加以评量,其危险性不属于恶劣性质时,可科以保安处分。①但由于受到来自个人主义刑法思潮的报应主义、绝对主义刑法理论及19世纪法治思潮的冲击,克莱因的保安处分理论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防卫论提出重新激活了保安处分理论的生命之火。②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学派刑法学者,率先挣脱了理性主义逻辑分析的桎梏和形而上学的研究模式,将研究视角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个体的研究。以1893年瑞士的司托斯草案为标志,保安处分制度跻身于现代刑法。刷新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及观念,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看法。
  2、保安处分制度的理论基础
  保安处分的法哲学基础是社会法学派的思想,该学派主张利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认为社会性与法学关系密切,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因而应当从社会因素或社会本身出发来研究法现象。保安处分的刑事理论基础是社会防卫论,该说主张社会防卫的最重要 最本质的目的是改善反社会的人使之复归社会,社会不应以牺牲个人来保全社会,而应保护个人来保护社会。
  (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属性
  关于保安处分的属性问题的认识,只要是围绕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展开的。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关乎保安处分命运的基本问题。
  在关于保安处分的属性问题上,学界存在“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两个派别。笔者认为虽然保安处分与刑罚都是针对行为人的处分行为,在客观上都会对行为人的产生消极的影响,同为社会防卫的一种手段,这也即注定连着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但两者在内容与形式上还是存在着差别的,所以两者不能像一元主义主张的那样将两者完全的合二为一。保安处分与刑罚在本质与形式上都存在着区别,两者相辅相成,而又不能相互取代。保安处分是区别于刑罚又与刑罚相联系的处分行为。
  二、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不存在西方式的保安处分制度,我国的《刑法》、单行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没有“保安处分”一词,但我国刑事法和行政法规中存在着与国外保安处分相接近的各种预防犯罪措施。这些措施主要通过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首先,刑法典规的保安处分,如刑法第17条第四款关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等。
  其次,其他刑事立法中规定的行政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主要是指刑法典以外的单行刑事法律中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如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 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再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如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被废止)中规定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等等。
  大多数学者认为存在着这样那个的一些缺陷:如缺乏完备科学的变现形式;缺乏普遍性和稳定性;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适用原则;缺乏科学的程序保障;手段单一。
  (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保安措施性质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保安措施的性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措施就是保安处分,③有很多学者认为,这些措施属于“类似于西方保安处分的措施”。④或者说是“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⑤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说法,因为:
  首先,保安处分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对象具有人身危险性,适用保安处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特殊预防,重点在于对未然犯罪的防卫。但我国保安措施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强调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实际上所注重的仍然是已然的客观行为。
  第二,在适用方法上,国外的保安处分是作为刑罚的补充或代替适用,具有灵活性。而在我国,无论哪一种保安措施,只要是针对行为人人身的,都不能与刑罚并科、选科或代科适用。
  第三,保安处分在执行上以不定期为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各种保安措施中并无明确规定和直接体现。
  由上可知,我国的保安措施与国外保安处之间有很大区别,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只是具备了若干保安处分的某些特性,而不能将其与保安处分相等同。
  三、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
  1、目前在我国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首先,伴随着我国近几年失业率猛增及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流浪乞讨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的治安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1982年国务院曾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由于该制度本身的缺陷而犹如昙花一现,流浪乞讨问题最终未得到解决。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逐年增长,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也曾采取过多种措施,这些措施肯定了社会帮教制度的地位,并起都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久居不下的比率来看,并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再次,我国的精神病人及吸毒者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据2001年法制日报显示,全国有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 万人,每年约有25 万人死于自杀。精神疾病患者者行凶杀人、肇事肇祸的犯罪行为相当严重。   2、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要求引入保安处分制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意味着应当形成一种合理的刑罚结构,这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关于刑罚结构,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一死一生,轻重悬殊,极大地妨碍了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⑥。目前我国的刑罚结构,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面对累犯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犯罪问题往往束手无策。我国刑罚结构有必要引入保安处分制度。
  (二)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伴随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当今中国已经基本上具备建设保安处分制度的社会条件。
  1、我国具备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司法条件
  我国先后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这种以行为人为核心的以矫治犯罪人不良人格或病理的身心为目的的司法模式,为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奠定司法基础。
  2、我国具备构建保安处分的物质条件和群众基础
  首先,我国县级以上城市新建了一批戒毒所、精神病院、性病医院、麻疯病院或其他医院。这些医疗机构能够对吸毒者、精神病患者、酗酒、性变态者、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施以强制医药治疗、矫正、辅导、监视,以预防其犯罪。
  其次,我国县级以上城市建立的劳教所可以用于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劳动的放荡流浪汉、乞丐、“三陪”女等的收容劳作场所,以养成劳动习惯,防止其危害社会,也可以用于习惯犯、常业犯、累犯、有重大嫌疑和倾向犯罪人与社会的长期、不定期的隔离,消除其犯罪危险⑦。
  再次,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已建立了69万个村民委员会,9万个居民委员会。这会我国保安处分的施行提供了强大的社会群众力量。
  3、我国构建治安处分制度的思想政策基础
  我国确立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形式政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总方针。这与保安处分制度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之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一致。
  四、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构想
  (一)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
  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一元式立法体例。即在刑法中只规定保安处分,而不规定刑罚,把传统的刑罚方法融于保安处分体系,以保安处分代替刑罚的立法体例。如1926 年的《苏俄刑法典》。(2)二元式立法体例。即在刑法中既规定刑罚,又规定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成为刑事制裁体系的组成部分的立法体例。瑞士、德国、日本、捷克、南斯拉夫等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3)单行立法体例。即以刑事特别法的形式,单独对保安处分作出专门规定的立法体例。如1933年德国的《危险常习犯人及保安处分法》。
  在二元制立法模式中, 刑罚与保安处分形成良好的互补态势, “对犯罪这种社会侵害行为, 可以期待通过对行为人科以刑罚获得抑制和矫正的效果, 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侵害行为都是刑法上的犯罪, 而且既使对刑法上的犯罪, 也并非总是可以期望只通过刑罚就能够获得完全的抑制与矫正的效果。”⑧保安处分恰恰能够弥补刑罚功能的不足之处。所以,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中,应采用二元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结构
  在“二元制”立法模式中,在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结构上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模式,目前有两种主张,一是将保安处分措施纳入到刑法。其中有的主张设专章规定,有的主张在总则和分则条文中分别规定。二是将保安处分单独立法,对保安处分的单独立法,并对保安处分的实体、程序、机关等方面做出系统的规定⑨。
  笔者认为,任何人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本国的国情,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保安处分体系。目前,大规模的修改刑法典并没有必要,且目前我国现存的的保安处分措施种类繁多,一时难以统一将其纳入刑法中,单独制定《保安处分法》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方式。
  (三)针对保安处分法的内容的建议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国外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收容教养,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对他们进行监督、教养和保护。对少年犯的收容教养一般在少管所执行。(2)劳动教养,主要适用于有轻微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而有犯罪危险的人,执行场所一般为劳教所。(3)劳作处分,主要适用于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劳动的流浪乞讨人员、“三陪”女等,执行场所一般为劳教所。(4)保安拘禁,主要适用于有特殊危险性的犯罪人,主要包括习惯犯、常业犯、有重大嫌疑和倾向性的犯罪人,执行场所一般为劳教所。(5)强制治疗,主要适用于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但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患有性病的娼妓、嫖客和患有麻风病等其他传染病的人,一般在精神病院和医院执行。(6)强制禁戒,主要适用于吸毒、酗酒、性变态的犯罪人。一般在戒毒所医院执行。(7)强制留场作业,主要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中没有改造好的,有重新犯罪危险的人。(8)对法人的解散和停业,主要适用于有走私、诈骗、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法人组织。(9)剥夺驾驶许可执照,适用于欠缺驾驶能力,不适宜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10)驱逐出境,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强制其离境返回所属国或允许其居留的第三国。
  结束语
  保安处分制度的出现是现代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标志, 更是刑法超越形式理性而追求实质理性的开端。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那样“ 现代刑事政策研究的一个重大成就是, 最终造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与犯罪作斗争中, 刑罚既非惟一的, 也非最安全的措施, 对刑罚的效能必须批判性的进行评估。由于这一原因, 除刑罚制度外还需要建立一套保安处分制度。⑩”基于保安处分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容忽视的地位,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提出制定《保安处分法》的建议。但本文只是对该建议的内容做了简单的阐述。对该建议的具体适用以及程序性的问题,需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的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5]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6] 陈晓明:《外国刑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 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载《法律科学》1997年。
  [8] 侯保田:《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载《法律科学》1994年。
  [9] 王振生:《保安处分在我国的法律命运》,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
  注释:
  ① 参见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② 参见邱兴隆著:《关于惩罚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③ 参见侯保田著:《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载于《法律哲学》,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4年第4期。
  ④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第467页。
  ⑤ 参见鲍逐献主编:《刑法学研究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62页。
  ⑥ 参见陈兴良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7年,第24.页。
  ⑦ 参见田承春著:《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罚化》,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21页。
  ⑧ [日]大塚仁著:《刑法该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06页。
  ⑨ 参见鲍逐献著:《我国保安处分应单独立法》,载《人民公安》,1997年第1期,第34页。
  ⑩ [德]F.V.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页。
其他文献
摘要: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存在某些不足。本文立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分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 不足 刑法完善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辨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
期刊
摘要:在社会分工细密而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作为人们生存必需品的食物,除了到市场上购买之外别无他途。但是,随着现代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防腐剂、人工甘味料、色素等添加物在市售食品中被广泛使用。此外,由于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缺失,市售食物也因人为原因而受到污染,食物安全事故频发,造成市民心理上的恐慌与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如果以行政法上的管制措施无法确实保障食品安全,用刑罚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就未必不可能。  
期刊
摘要:针对当前受贿犯罪呈现出的越来越严重的特点,例如: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数额越来越巨大,动机越来越复杂,涉案领域和行业越来越广泛等,提出侦查人员在初查以及侦查过程中应当如何应对的策略。  关键字:受贿犯罪 特点 侦查对策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见,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腐败行为,这种
期刊
摘要:企业和组织扁平化、流程再造、团队导向和能力导向的需要,使宽带薪酬成为备受关注和日渐重要的一种薪酬体系。本文意在探讨宽带薪酬的作用及其实施。作者首先阐述了宽带薪酬的作用和隐含的内在缺陷,其次探讨了宽带薪酬的设计流程,最后分析了有效实施宽带薪酬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对深化理解宽带薪酬有一定意义,也可以对企业实施宽带薪酬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宽带薪酬 薪酬特点 薪酬实施  宽带薪酬在20世纪
期刊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基于可行性,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出发,构建湖北省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湖北省2000--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多指标综合评价,最后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层次分析法 综合评价
期刊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的部分个人信息可以轻而易举的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一些典型案件的发生促使了我们去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法律上的空白,但是相关条文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显现出了诸多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所以本文旨在探讨相关的争议点,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 犯罪主体 情节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个人信息
期刊
摘要:微量物证概念的界定是研究微量物证的逻辑起点,也是进一步认识其诉讼价值的关键。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微量物证的诉讼价值都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而更好地实现微量物证的诉讼价值有赖于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相关仪器的配备与维护,以及微量物证数据库和样品库的建立。  关键词:微量物证 检验对象 价值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
期刊
摘要:羊群行为是一种普遍的心理行为,极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决策与选择。本文从群体心理,模仿、传染、群体压力等心理学根基角度介绍了羊群行为的成因,并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指出了羊群行为对我国股市的影响并进行深刻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羊群行为 群体 投资心理  对金融市场上羊群行为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得到重视,早在1936年Keynes就曾指出:羊群行
期刊
摘要:本文运用协整理论和向量自回归模型为分析框架,对江苏省1985-2010年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经济增长是财政收入的单向 因,经济增长对财政收入影响的长期作用大于短期作用,并用脉冲响应分析和预测方差分解表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财政收入 经济增长 协整 模型
期刊
摘要:在现代管理活动中,社会责任问题已是组织与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由于MBA教育主要以培养职业经理人为价值追求,因此,将社会、环境等社会责任议题纳入企业管理教育,培养学员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必将对促进和推动社会、环境、经济的可持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