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增值税税率并档难点在房地产业专项费用扣除是个税改革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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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回顾了过去五年取得的全方位、开创性的成就,并对2018年的政府工作提出了建议。报告指出,过去五年间在财税政策方面中国率先大幅减税降费,分步骤全面推开營改增,累计减税超过2万亿元,加上采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清理各种收费等措施,共减轻市场主体负担3万多亿元。财税改革也取得重大进展,构建了以共享税为主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格局。
  展望2018年,报告提出,全年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 000多亿元,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财会信报》记者就报告中提出的增值税税率并档、房地产税立法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相关涉税问题采访了专业人士。
  增值税税率并档
  房地产行业税率是并档中的难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11%、6%三档,17%主要针对制造业,11%税率档主要针对房地产业、建筑业、运输业,6%税率主要针对服务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制造行业规模大、产值低、税负高,业界也一直在呼吁降税,制造业税率应该下调。交通运输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中尤其对于中下游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营改增之前税率为3%,营改增后调整为11%,因为有很多不能抵扣的项目,造成企业税负偏重,如按照三档并两档的思路,预计降到6%。
  “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增值税税率下降是重大利好。制造业税率有望从17%降至11%,交通运输业税率有望从11%降至6%,这有利于制造业等转型升级。”澳洲会计师公会中国华北区委员会委员吴嘉源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重庆睿捷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王敏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增值税税率由三档变两档,既可能保留原来三档中的一档或两档,也可能三档全部取消,重新设立两档。
  王敏表示,由于制造业的利润较低,行业降税的呼声很高,并且国家的政策导向也是脱虚向实,制造业17%的税率应该会向下调整,估计在15~13%,如调整到15%,财政压力会小一些;如调整到13%,则财政压力相对较大。
  王敏认为,对于现行最低档6%的税率可能会保留,因为6%的税率对服务业大体是合适的;对于现行中档11%的税率则可能会取消,但无论向上调整还是向下调整,都将对行业影响重大。运输业是报告中提到的减负对象,有可能向下调整到6%。
  对国家税收总额贡献量大的房地产、建筑业,特别是房地产业的税率调整,王敏认为存在很大变数,若向下调整到6%,会造成房地产税收的大幅下降,严重影响国家财政;若向上调整,则在因制造业税率下降而造成的房地产实际税负上升的基础上更加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严重考验房地产企业的承受力。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房地产现行11%的税率不变,将制造业税率降到11%,如此将会造成制造业税率下降幅度太大,国家财政如何承担的重大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率如何调整将是税率并档中的一个难题。
  王敏强调,无论采用哪一档税率,都需要建立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否则将会对房地产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
  施正文表示,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增值税税率并档今年也许不会一步到位,三档并两档是最终目标,目前可能先逐步降低税率,到增值税立法时完成并档。
  房地产税立法
  难点在于利益博弈 充分授权很重要
  房地产税改革与中国民众民生和经济密切相关,一直以来都是税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施正文表示,虽然房地产税立法的步伐没有社会预期那么快,但仍然是决策层关注的重点,仍有可能在2020年通过。
  施正文建议,今年能够将房地产税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的时间可以长一些,以便讨论能够更充分,把草案制定得更科学和可行。此外,他指出,房地产税的立法路径有其特殊性,房地产税法生效不一定表示就马上征税,房地产税作为典型的地方主体税种,各个地方可以视当地情况自主决定开征时间。开征后的房地产税如有不妥之处,各地也可以自主及时修改,甚至暂停征收。
  不过,施正文认为,房地产税立法不会列入人大2018立法计划的一类审议项目。
  “全国各大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系统已经建立起来,房地产税立法和征收的难点不在技术层面上,而在于相关方的利益博弈,因涉及到几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王敏向记者表示。
  财政部部长肖捷曾在解读十九大报告的文章中透露过有关房地产税的改革动向,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总体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王敏表示,充分授权很重要,因房地产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健全地方财政体系影响重大。估计中央会充分调动地方的能动性,由中央先立法,后授权地方政府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有可能各地方实施差异大。
  此外,报告提出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王敏认为,土地指标跨省可交易,可能会改变房地产供求关系,对楼市未来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普华永道中国(以下称“普华永道”)表示,十九大报告中专门提到“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总体要求。此次报告呼应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税”,尤为亮眼。
  此次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记者见面会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目前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并且进一步透露了有关房地产税制度安排的几点重要信息。   一是按照评估值对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征税。目前,针对工商业房产征收的房产税是按照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普华永道认为,如果将来房地产税按照评估值征税,其实是回应了社会各界之前对此讨论的务实共识,也是与国际惯例一致的。二是房地产税将包括税收优惠,针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三是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将归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普华永道表示,相信届时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上将会对应各地的实际情况,让各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房地产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营改增而被取消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缺口。四是将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使房地产税征得到、征得公平。普华永道认为,房地产税的征管离不开完善的个人财产信息系统,这就需要《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能增加与自然人征管相配套的规定。而较早前人大相关负责人已经表示2018年将启动对《征管法》的再次修订,相信《征管法》的完善会为房地产税(包括个税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个税改革
  增加专项费用扣除是个税改革的重大突破
  针对目前热议的个税改革,有代表、委员提出将个税费用扣除额提高到7 000~10 000甚至更高的建议。施正文表示,个税改革的最核心问题在于改变税制模式,提高基本费用扣除额虽然可以消除物价上涨等带来的税负增加,因而具有一定的减税效应,但不能根本解决个税存在的问题,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税负不公平。因为单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只是在宏观整体层面上减税,但工资越高的人减税越多、受益越大,无法体现个税的调节功能,难以解决公平性的问题。
  但他同时表示,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了要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纳入专项扣除范围,这是一项具有重要制度创新意义的改革,它表明我国个税将建立基本扣除与专项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有助于提高个税的公平性,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相一致。另外,从财政部负责人在两会记者招待会发言中可以看出,今年将启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改革,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进步,将基本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
  对此,吴嘉源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这体现了政府为减轻个人纳税负担、调整个人所得税制,使之更加合理所做出的努力,对于这样的个税改革十分欢迎。
  吴嘉源进一步分析认为,首先,个税的费用扣除额是个税制度中对于满足个人基本生活支出的扣除规定,是个人所得税制中人性化的体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区走向富裕,人们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但同时物价水平也在逐年上涨,个人基本生活支出也随之提高。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中国个税制度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调整。关键在于调增幅度是否能足够反应个人基本生活开支。
  其次,此次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的提出,是中国个税改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突破。一方面,这对有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的家庭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帮助,有利于降低这些家庭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不少发达国家都为纳税人提供了这类有针对性和引导性的扣除优惠,此次扣除额的提出释放出一种积极的信号,是我国对个税制度迈向更为合理和全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这意味着如果这些扣除能发挥正面作用,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其它方面扣除(如供养父母、住房按揭利息等)的出现。
  “个税的费用扣除额可以提高,但具体提高到多少需要较为精确的测算,而不是凭个人的主管臆想。”王敏向记者表示。
  王敏同样指出,个税改革的关键点不在于提高费用扣除额,而是要突破目前的税制结构。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导致贫富不均,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应该是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将家庭承担的赡养人口,以及年老、疾病、房贷等开支进行合理扣除,合理降低广大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
  普华永道指出,过去多年来,个税法的修订主要关注于个税的费用扣除额和税率。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仅针对这类个人所得税制内现有项目的调整,其实对促进税收公平和助力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作用有限。
  此次,报告不仅提出要提高个税费用扣除额,同时还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为民众合理减负。这将有利于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以实际民生负担为基础的扣除体系,既反映国家民生关怀,也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将使个体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进一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表示,此次个税改革采取综合措施,不仅提高个税费用扣除额,还增加专项扣除,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构成、生活支出等因素,给予减税实惠。这是个税改革中的关键点和难点,是以个税综合与分类计征相结合整体部署匹配的综合性方案。个税改革增加居民收入将会带来综合效应。
  蔡磊认为,个税改革受惠群体是中等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占比相当大,同时也是增加日常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这是运用财税手段,刺激和鼓励消费的一项必要措施。此外,通过个税改革调节和缩小收入差别,平抑贫富绝对分化,维持社会分配相对公平。
  税收优惠
  将有更多小微初创企业获得受益
  报告中提出,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去年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从30万提至50万之后,吴嘉源先生预计今年标准可能进一步提高到80万,甚至100万。 吴嘉源表示,这次减税降费举措目的是打造创新型国家,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也是去年减税的延续更迭。与此同时,一些减税举措也是对冲美国或其它欧洲国家税改带来的可能冲击。
  按照目前规定,年销售额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超过标准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形外,都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普华永道认为,提高年销售额标准后,将可以有更多标准额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拥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情況灵活选择相应的纳税待遇,有助于降低税负。针对小微企业,将大幅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这一范围在过去几年已经逐步被扩大,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上限是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实务上,这一上限的提升应可以让更多的初创企业受益。
  蔡磊指出,目前,许多小微企业存在两难,一方面,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生产企业和80万元的商业企业即为一般纳税人。由于门槛过低,许多小微企业都超过这个标准,难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另一方面,许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但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不能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即10%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而要执行25%的税率。此项改革是广大小微企业的迫切需求。
  报告提出,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蔡磊表示,这将加速企业税前扣除,不仅降低税负,还增加现金流,激励企业技术进步、更新设备、促进创新,进而加快企业内生动力转换,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
  报告提出,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年底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允许纳税人选择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法(即“不分国不分项”),同时还扩大境外股息所得税收抵免层级(三层改五层)。普华永道表示,这将有利于纳税人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预计下一步财税机关将出台具体操作办法,落实相关政策。
  报告提出,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根据现有规定,对企业形式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改制重组过程中,国有土地、房屋权属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予征收;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也免予征收,这些政策原本于2017年年底到期。另外,报告还将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使更多物流企业可以适用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报告提出,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这一优惠指的是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将有机会享受投资额抵扣创投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普华永道认为,这旨在鼓励更多投资者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推动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发展的这一税收优惠颁布于2017年,目前只适用于京津冀、上海等试点地区。随着这一优惠被推向全国,预期将以税收措施激励更多的资金进入创投行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新型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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