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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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法官精英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与法官员额制改革、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同步推进的过程中,法官助理制度有效的保障了司法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有助于建立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但是法官助理的定位模糊、职责不清晰、来源混乱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改革的进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措施,更好的发挥法官助理制度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法官助理;员额制改革;司法改革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历程
  “法官助理”这一概念作为舶来品,最早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而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首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是由于我国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与现实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此举正式拉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序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制度作为配套措施,要在精英化法官队伍的前提下科学高效的提高审判质效。
  在员额制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其中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便显得尤为重要,客观上来说,法官助理制度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孳息,也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产生的结晶,同时也推动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程,彼此之间相辅相成。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述
  (一)法官助理的定位
  法官助理,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即为法官的助理或者助手,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便是让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与审判相关的业务,使法官从繁琐冗杂的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专心于审判核心事务,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针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文件中作了概括性规定:“法官助理在审判法官指导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此类审判辅助性事务的职责交于法官助理是没有争议的,关键在于法官助理是否享有类似于美国“限权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审判权,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漏洞百出,仍然值得进一步商榷。
  (三)法官助理的价值
  在法官员额制实施之后,法官数量急剧下降,但是各地法院案件数量仍然呈现直线上涨趋势,面对愈加严峻的“案多人少”矛盾,法官助理这一岗位的设置应运而生。
  第一,法官助理制度不仅有效的缓解了各地法院法官迫在眉睫的办案压力与负担,而且在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这一司法改革终极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升与司法权威的树立。
  第二,法官助理在协助法官办理审判辅助性事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屏障,有效隔绝了二者之间的直接联系,避免法官在庭审前接触当事人产生先入为主的观点,促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原则的实现,保障法官角色的亲历性与中立性。
  第三,原有的“法官+书记员”审判模式,在法官助理产生后改变为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组成的新的法院审判团队,成员各司其职,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法官助理的出现细化了法院人员的分类,确保了法院内部的和谐稳定。
  第四,法官助理在完成法官指派的审判辅助性事务时,不仅突出了法官在审判中的核心地位,提升法官的职业自豪感,而且法官助理带来的新鲜理论血液与员额法官的丰富实践经验也在此产生碰撞与融合,法官精英化之路在此基础上也会越走越远。
  三、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顶层设计,立法支撑力不足
  法官助理制度从建立至今已经运行十几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改革纲要中指出要建全法官助理制度,但该文件仅为指导性文件,其效力不能等同于法律法规。从法理上看,法官助理行使的审判辅助性职能属于国家公权力范畴,应当获得法律的正式授权。由于法官助理制度发展缓慢缺乏强有力的立法支撑,法律依据空白,差异化与零散化特征愈加明显,使得法官助理制度进程举步维艰。
  (二)模糊职权边界,职责范围不明晰
  实践中,关于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范围并未在各地法院达成共识。笔者在基层法院实习阶段对该问题深有体会,法官助理数量少,却仍然要承担高负荷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法官指派的审判辅助性事务的同时,有些职责与书记员处理的事務存在重复交叉情形,因此法官助理在某些法院会被称为“高级书记员”。
  (三)来源构成混乱,职业素养不一致
  目前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有:一、未入额法官与助理审判员转任为法官助理,该类人员从“穿着法袍坐堂审案”降为“协助入额法官办案”,难免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不利于提升审判效率。二、以公务员招考形式选任的法官助理,仍然面对法院编制有限的问题。三、四种是劳务派遣制与合同聘用制法官助理,没有正式编制,薪酬待遇低,流动性大,不利于法院内部团队的稳定性。第五种是高校法学实习生模式,没有实践经验,实习期短,使法院面临培养一批走一批的尴尬境地。
  (四)配置比例失衡,配置模式不合理
  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法院大多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法官助理的比例,其一是将法官助理分配给法官,其二是将法官助理分配给合议庭,其三是随机分配。实践中,多数法院无法达到合理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比例,造成多个法官共用一个法官助理的局面,法官助理不堪重负。另外有一些地区法院采用相同的配置比例,难以满足地区之间以及法院之间所存在的客观差异,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晋升通道狭隘,职业保障不充分
  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后续储备人才,其晋升渠道可谓任重而道远,需要满足5-8年的基础任职期限,参加内部员额法官考核,成绩优异者再等待员额法官职位有空缺时才有机会晋升。对于本科或硕士毕业生而言机会成本高昂,等待期太过漫长。在职业激励机制上,法官助理日常工作负荷沉重却又居于从属地位,因而无法体会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对职业发展前景也会更加迷茫无措。   四、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加大立法支撑
  凡属重大改革都需于法有据,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亦如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后仅对法官助理的职责作了模糊粗略的规定,法官助理制度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从顶层设计上把准改革的航向,才能确保改革行稳致远,因此,面对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多种制度性障碍,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稳健的立法支撑,确保法官助理制度在法治框架内良好有序运行。
  (二)明确职责范围,厘清权责边界
  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模糊不清,难免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出现重复交叉情形,分工不明确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可以按照法院审级的不同来合理划分法官助理职责。同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界限按照核心审判事务、辅助程序性事务标准严格明确界限,才能充分发挥新型审判团队的优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证案件高效审结。
  (三)尊重多元化来源,利用各方优势
  法官助理多元化的来源方式形成了其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的局面,对此应当扬长避短,利用不同模式的优势,发挥各自的价值。对于未入员额法官,某种角度上看,其为司法改革的牺牲品,理应受到制度的保障,需要区别对待。同时,面对多种来源,亟待同步完善人员的选任、考核等问题,形成一系列配套的管理体系。
  (四)科学配备比例,合理优化资源
  面对各地区法院法官助理的多种配置模式,实际上应当充分实行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双向选择权,尊重法官的个人意愿,毕竟法官才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物。只有科学合理的配置比例,找到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平衡点,才会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当然,在制定具体的配置比例时,应当充分结合各地区法院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司法资源,避免配置比例不合理导致审判团队内部矛盾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
  (五)健全保障機制,明确职业前景
  首先需要为法官助理设立单独职务序列,这样法官助理不仅是法官的候补,更是一个单独的职业。其次,职业待遇方面,可以建立与法官等级工资相互配套、有机衔接的法官助理等级工资制度。最后,针对不同来源型的法官助理可以设置多种职业发展路径,给予充分的职业保障,以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责任感,稳定法官助理团队发展。
  总结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环,对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当下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阻碍与问题,但是随着各项措施的不断完善与改进,同时借鉴域外有益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改革实践,对症下药,逐个击破,法官助理制度定能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在本国的司法土壤上开花结果,为法官员额制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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