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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近两年内飞速普及并成为年轻人必备的沟通工具。从2010年的“唐骏学历门”到2011年的“7·23动车事故”再到2012年的“京东苏宁价格战”。微实录、微直播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强大的媒体融合功能、前卫的碎片化表达特性拥有着其他媒介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却同时也为网络作品的侵权提供了便捷途径,对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更多挑战。原创微博是否属于版权作品、微博运营商应在其中承担何种责任等都是在对微博进行版权保护时的问题。
【关键词】:微博作品;版权;保护
一、微博与微博作品
(一)微博的定义
微博由博客发展而来,是一个信息分享、获取以及传播的平台并且这种分享、获取及传播都是基于用户之间的关系而展开,以140字内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出现的微博是2006年创建于美国的Twitter。
(二)微博的特点
1.便捷开放。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微博的注册使用方法便捷易操作,用户可以任选用户名进行注册,发言则必须进一步实名认证,此后便可以通过登录手机、电脑的微博客户端进行各类微博的发布更新及回复。2.篇幅短小。微博内容一般只言片语,目前国内运营商推出的平台的信息发布均以140字为上限。3.即时互动。“随时随地地分享身边的新鲜事”是国内最大的微博服务提供商新浪微博的广告词,由此不难看出微博的“及时发布、及时报道”的强大功能。
(三)微博作品
微博内容能否享有版权取决于该内容是否是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版权是作者或他人基于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因此微博是作品与否决定其是否为版权法所保护。而微博要成为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感知可复制性”两大实质要件,并且其发表的内容必须在版权法保护的范畴内。
二、微博作品版权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一)从现实需要看保护微博作品的合理性
微博内容的自由简短和传播形式的便捷使得其在备受用户欢迎的同时,也为微博作品的侵权埋下了祸根。微博平台是一个综合的信息平台,信息系统庞杂、参与人数众多且更新速度极快,这为微博作品的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并且微博作品有各种不同的类型,使得其版权保护更为复杂。
(二)从劳动财产理论看保护微博作品的合理性
编辑微博作品需要的工作量可能很小,但越是短小的文字要成为作品,需要的劳动的创造性要求越高。创作微博作品需要的体力劳动简单,并不意味着微博作品的构思的创造性劳动少,保护微博作品,并不意味着对语言的垄断。
(三)从经济激励理论看保护微博作品的合理性
现实中,在微博创作者创作出微博之后,为其他用户所转发,赚尽点击率,获尽利益,而微博作品的创作者获利较少,很难受到激励。因此,激励微博作品创作的机制并不可少。作品的复制权本来就是受合理使用规则限制的,任何用户在不侵犯作品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的前提下,信息的自由流通应是允许的。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
2009年微博首次出现在我国,立法滞后与网络发展导致目前尚未针对微博作品进行专业版权保护,对作品的界定以及侵犯微博作品版权案件的处理一般参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微博作品的特殊性,在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上与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作品有较大差异。因此,原先规定无法确切地迎合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急迫需要,在微博作品版权领域,侵权人和权利人认定模糊、侵权认定及举证困难、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尤为突出。
四、及对完善我国微博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微博,以其自由分享的特性而为推崇,在对其进行保护时不应过分限制。而微博作品的版权保护,应从社会、立法、执法、技术等各个层面进行,实现法治与自治相互配合。
(一)提高微博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
首先,微博用户应采取措施防止自己作品的版权受到侵害,例如对作品版权进行申明,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微博用户应当注意自身的行为,对感兴趣的他人的微博作品进行转发时遵守微博的规则,尊重其他用户的创作成果。
(二)微博运营商自律改进并发挥倡导作用
在维护微博秩序的同时,微博运营商有必要对自身行为进行自律,尤其是在对待“僵尸粉”的态度上。“僵尸粉”的形成并非均来自于运营商,但后者有封杀和清理措施可采取。运营商抱着提高自己平台关注度、做大用户的心理对“僵尸粉”一面举报打击一面纵容。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一次做大并不利于微博运营商本身的品牌建设也不利于对自己平台的用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立法层面的建议
立法保护是对微博作品最有效的保护途径。而就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针对微博作品版权保护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单行法的必要,但大有将现有法律完善并延伸至该领域的可行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和保护创作之间的关系,在保护版权人智力成果、激励微博作品创作的同时使作品能正当地在公众中传播以发挥微博本身的分享作用。
(四)司法层面的改进
在考虑微博作品的版权认定加入《著作权法》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实践中有关侵犯微博作品版权的应对措施和司法适用。目前微博作品版权诉讼正日益增多,在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更新不及时的状况下,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规定来解决现实的侵权问题更彰显出必要性
1.建立统一的侵犯微博作品版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通过规定更科学的计算方式,例如根据涉案作品的点击率或转发量来确定赔偿标准,或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的倍数,同时出台司法解释来规范损害赔偿准则。2.完善规范微博作品版权的证据制度。按照传统作品版权的侵权举证责任,应由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侵权的事实、造成的结果以及侵权人有主观过错。但微博作品版权人在举证时面临着巨大困难,有失举证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在侵犯微博作品版权案件中采用“责任倒置”更适宜。原因在于这类证据往往以不同形式在不定的时间存在于无法确定的地域中,提供相关数据对于侵权人来说,尤其是微博运营商比权利人更为容易,若权利人由于证据获取的困难而无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维权的话,将会与著作权法的初衷相左。
(五)技术保护措施的增强
目前各大运营商已在实施实名认证制度,从2012年3月各大平台相继推行实名制,具体内容为注册用户只有在进行了实名认证才能浏览并发布消息,若未进行实名认证则只能浏览而不能发布消息。实名制方便了侵权发生后权利人寻找侵权人,以便跨平台侵犯微博作品版权行为出现后侵权人的确定。
五、对微博作品保护的合理性评析
版权是一项永远都在追求平衡的权利,既要保护作者权益以激励创作,又要促进信息分享以利于思想技术的传播。而微博的出现不仅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更以其新颖强大的网络共享、信息秒传功能动摇着本已相对平衡的版权,督促着我们对现有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
“如果你不知道怎样做会是最合适的,那么就让人们做出她们自己的安排。”瞬间改变微博用户的意识不是易事,但正确的引导总是能起到良好作用。我国保护微博作品版权的工作才刚起步,期待国家完善版权立法、推进行政保护的同时,微博运营商也应积极向用户普及版权意识,努力提高用户的自理自治观念。完善微博作品的版权保护不仅仅只是个别专家学者钻研的工作,而是一恶搞微时代全民都应该引起重视并参与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何菲:“僵尸粉进化”,《IT经理世界》,2011年,第11期.
[2] 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中国编辑》,2012年2月刊.
[3] 张书乐:“微博侵权现状堪忧”,《法人》,2011(10).
[4] 邹举:“微博版权冲突及其治理”,《国际新闻界》,2012年3月刊.
【关键词】:微博作品;版权;保护
一、微博与微博作品
(一)微博的定义
微博由博客发展而来,是一个信息分享、获取以及传播的平台并且这种分享、获取及传播都是基于用户之间的关系而展开,以140字内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出现的微博是2006年创建于美国的Twitter。
(二)微博的特点
1.便捷开放。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微博的注册使用方法便捷易操作,用户可以任选用户名进行注册,发言则必须进一步实名认证,此后便可以通过登录手机、电脑的微博客户端进行各类微博的发布更新及回复。2.篇幅短小。微博内容一般只言片语,目前国内运营商推出的平台的信息发布均以140字为上限。3.即时互动。“随时随地地分享身边的新鲜事”是国内最大的微博服务提供商新浪微博的广告词,由此不难看出微博的“及时发布、及时报道”的强大功能。
(三)微博作品
微博内容能否享有版权取决于该内容是否是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版权是作者或他人基于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因此微博是作品与否决定其是否为版权法所保护。而微博要成为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感知可复制性”两大实质要件,并且其发表的内容必须在版权法保护的范畴内。
二、微博作品版权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一)从现实需要看保护微博作品的合理性
微博内容的自由简短和传播形式的便捷使得其在备受用户欢迎的同时,也为微博作品的侵权埋下了祸根。微博平台是一个综合的信息平台,信息系统庞杂、参与人数众多且更新速度极快,这为微博作品的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并且微博作品有各种不同的类型,使得其版权保护更为复杂。
(二)从劳动财产理论看保护微博作品的合理性
编辑微博作品需要的工作量可能很小,但越是短小的文字要成为作品,需要的劳动的创造性要求越高。创作微博作品需要的体力劳动简单,并不意味着微博作品的构思的创造性劳动少,保护微博作品,并不意味着对语言的垄断。
(三)从经济激励理论看保护微博作品的合理性
现实中,在微博创作者创作出微博之后,为其他用户所转发,赚尽点击率,获尽利益,而微博作品的创作者获利较少,很难受到激励。因此,激励微博作品创作的机制并不可少。作品的复制权本来就是受合理使用规则限制的,任何用户在不侵犯作品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的前提下,信息的自由流通应是允许的。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
2009年微博首次出现在我国,立法滞后与网络发展导致目前尚未针对微博作品进行专业版权保护,对作品的界定以及侵犯微博作品版权案件的处理一般参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微博作品的特殊性,在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上与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作品有较大差异。因此,原先规定无法确切地迎合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急迫需要,在微博作品版权领域,侵权人和权利人认定模糊、侵权认定及举证困难、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尤为突出。
四、及对完善我国微博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微博,以其自由分享的特性而为推崇,在对其进行保护时不应过分限制。而微博作品的版权保护,应从社会、立法、执法、技术等各个层面进行,实现法治与自治相互配合。
(一)提高微博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
首先,微博用户应采取措施防止自己作品的版权受到侵害,例如对作品版权进行申明,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微博用户应当注意自身的行为,对感兴趣的他人的微博作品进行转发时遵守微博的规则,尊重其他用户的创作成果。
(二)微博运营商自律改进并发挥倡导作用
在维护微博秩序的同时,微博运营商有必要对自身行为进行自律,尤其是在对待“僵尸粉”的态度上。“僵尸粉”的形成并非均来自于运营商,但后者有封杀和清理措施可采取。运营商抱着提高自己平台关注度、做大用户的心理对“僵尸粉”一面举报打击一面纵容。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一次做大并不利于微博运营商本身的品牌建设也不利于对自己平台的用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立法层面的建议
立法保护是对微博作品最有效的保护途径。而就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针对微博作品版权保护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单行法的必要,但大有将现有法律完善并延伸至该领域的可行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和保护创作之间的关系,在保护版权人智力成果、激励微博作品创作的同时使作品能正当地在公众中传播以发挥微博本身的分享作用。
(四)司法层面的改进
在考虑微博作品的版权认定加入《著作权法》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实践中有关侵犯微博作品版权的应对措施和司法适用。目前微博作品版权诉讼正日益增多,在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更新不及时的状况下,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规定来解决现实的侵权问题更彰显出必要性
1.建立统一的侵犯微博作品版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通过规定更科学的计算方式,例如根据涉案作品的点击率或转发量来确定赔偿标准,或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的倍数,同时出台司法解释来规范损害赔偿准则。2.完善规范微博作品版权的证据制度。按照传统作品版权的侵权举证责任,应由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侵权的事实、造成的结果以及侵权人有主观过错。但微博作品版权人在举证时面临着巨大困难,有失举证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在侵犯微博作品版权案件中采用“责任倒置”更适宜。原因在于这类证据往往以不同形式在不定的时间存在于无法确定的地域中,提供相关数据对于侵权人来说,尤其是微博运营商比权利人更为容易,若权利人由于证据获取的困难而无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维权的话,将会与著作权法的初衷相左。
(五)技术保护措施的增强
目前各大运营商已在实施实名认证制度,从2012年3月各大平台相继推行实名制,具体内容为注册用户只有在进行了实名认证才能浏览并发布消息,若未进行实名认证则只能浏览而不能发布消息。实名制方便了侵权发生后权利人寻找侵权人,以便跨平台侵犯微博作品版权行为出现后侵权人的确定。
五、对微博作品保护的合理性评析
版权是一项永远都在追求平衡的权利,既要保护作者权益以激励创作,又要促进信息分享以利于思想技术的传播。而微博的出现不仅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更以其新颖强大的网络共享、信息秒传功能动摇着本已相对平衡的版权,督促着我们对现有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
“如果你不知道怎样做会是最合适的,那么就让人们做出她们自己的安排。”瞬间改变微博用户的意识不是易事,但正确的引导总是能起到良好作用。我国保护微博作品版权的工作才刚起步,期待国家完善版权立法、推进行政保护的同时,微博运营商也应积极向用户普及版权意识,努力提高用户的自理自治观念。完善微博作品的版权保护不仅仅只是个别专家学者钻研的工作,而是一恶搞微时代全民都应该引起重视并参与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何菲:“僵尸粉进化”,《IT经理世界》,2011年,第11期.
[2] 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中国编辑》,2012年2月刊.
[3] 张书乐:“微博侵权现状堪忧”,《法人》,2011(10).
[4] 邹举:“微博版权冲突及其治理”,《国际新闻界》,2012年3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