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何以如此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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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18日至24日,笔者作为云南检察代表团的一员,赴瑞典、丹麦两国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出访交流。众所周知,北欧是全球廉洁程度最高的地区。据“透明国际”发布的“2014年全球清廉指数报告”,北欧国家廉洁程度均名列前茅。其中,丹麦以92分居清廉指数世界第一,瑞典以87分排名第四。北欧国家何以如此廉洁?带着这个问题,我踏上了北欧之旅。
  根深蒂固的廉洁文化
  在瑞典和丹麦,我们访问了当地的检察机关和贪污调查机构,与他们的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几天下来,我们最大的感受就是:这两个国家的廉洁文化实在是太深厚了,人们对腐败行为的排斥和抵触是发自内心的。瑞典的公民普遍认为,诚实守信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准则和个人操守。腐败行为被认为是非常羞耻的事,很少有人幻想通过贪污受贿来发财。谁要是背负腐败名声,一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都抬不起头来。在丹麦也是如此,公民遇到事情首先会考虑按照规章制度来办,而不是琢磨找关系或送礼。如果遇到事情找关系或送礼,反而会导致事情办不了。因为他们会这样考虑:“这个人为什么要来送礼?莫非是自身存在问题,才会想到用送礼这种方式办事。”
  北欧国家的国民之所以廉洁观念深入人心,与他们国家发达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关。他们把个人信息联网成一个系统,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每一个人的诚信记录,对其能否立足于社会至关重要。一个人在任何时期、任何领域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这些不良记录对交易、就业、任职都会有很大的影响。2006年,刚刚任职一周的瑞典贸易大臣玛丽娅·博莱柳斯因为十几年前的逃税丑闻而辞去公职。有人发现,她在上世纪90年代为自己四个孩子雇用保姆时没有在税务部门备案,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支付雇用保姆应交纳的费用。她当时辩解称,未交税的原因是无法负担合法雇用保姆的费用。但纳税记录显示,她和她丈夫两人收入相加已经超过瑞典家庭的平均收入。对此解释,民众并不接受,她不得不黯然去职。
  在这种视诚信为生命的社会氛围中,公职人员十分注意约束自身的行为,格外重视自己的社会形象。在公务活动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时随地都会做到自律。政府公职人员都怕留下任何污点,丧失社会诚信。所以,北欧国家的民众普遍培养了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以权谋私被视为令人不齿的行为。这种以廉洁为荣、以贪污为耻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对于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高度透明的政务公开
  瑞典是最早开放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的国家,也是信息技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就立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必须“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目前,在瑞典,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书面公务资料,公函、财务报告等,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开放。同时,根据税收法的规定,瑞典所有拥有财产和收入的人员,都必须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接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查询。通过税收申报的严格要求,形成了富有瑞典特色的公職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瑞典,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机关的公共文件,查阅任何官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媒体也有权对任何事项进行调查,并进行追踪报道,接受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提供所有的文件。为了限制政府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瑞典专门制定了《保密法》,详细列举了哪些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这就杜绝了政府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向公众隐瞒非涉密信息的可能性。
  在丹麦,所有的公共部门都必须公开部门预算和开支情况,国家审计局对预算和开支进行监督。在年度预算白皮书中,公民可以看到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在税务方面,丹麦与瑞典一样,有着严格的制度。税收部门负责统计全体公民(包括公务人员)和公司的财产,并对其经济价值作出评估,因此税务部门对包括政治人物和公务员在内的所有丹麦民众和公司的财产状况了如指掌。同时,公民的住房、土地和财产有完善的登记制度,财产登记部门不会允许任何瞒报情况的发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社会制度,把政府和官员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使诚实守法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一个不守法、不廉洁的人不但随时有被发现的可能,而且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昂贵的失信代价。政府信息公开对权力的异化具有明显的防范作用,对预防和减少腐败意义重大。
  细致完备的法律规定
  早在 20 世纪初,北欧国家就开始制订反腐败法律。瑞典于1919 年、1962 年、1978年分别制订和修改了反腐败法,对腐败犯罪作出 了比较完善的规定。瑞典法律对腐败犯罪的规定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腐败犯罪的主体广泛。任何受雇用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私营企业的人员,只要是利用职务不正当谋利的行为,都是腐败犯罪。公务人员自不待言,包括受雇于公司、企业和个人的职员,都不得有任何贿赂行为。1999年,瑞典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二是规制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瑞典法律,公务人员和企业雇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者承诺接受任何利益均可构成受贿,“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如旅游、娱乐、宴请和服务优待等。对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瑞典法律规定接受的礼品不能超过300瑞典克朗,每顿饭每个人不能超过120瑞典克朗,超过的就属于受贿。三是对贿赂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由于瑞典人普遍认为贿赂行为的性质无法容忍,因而规定构成贿赂没有数额方面的限制。他们认为,贿赂一旦有了数额标准,那就意味着对部分贿赂行为的容忍。曾有警察因调查一宗失窃案错过吃饭时间,失主得知后过意不去,为警察买了几个汉堡。事后,这几名警察被罚薪三个月。
  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其刑法中也有对腐败犯罪的完备规定。在丹麦,只要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都可能构成受贿罪。没有数额方面的限制,也不要求为对方谋取利益或做出承诺。法律要求公职人员非但不能出卖职权,还要求他们在生活中不能接受他人用于联络感情或者表示感谢、尊敬等意图的财物和其他特权。从行贿的方式上看,贿赂不仅限于实物,也不仅限于财产性利益,而是包括提供任何不合法的特权,如子女入学的机会、业务上的优先处理等,都属于行贿的方式。只要提供的是不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的、与其他人的正常权利有别的特殊权利,都足以构成行贿罪。显然,北欧国家对腐败犯罪的制裁标准比我国严格得多,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在将来研究修订刑法时参考借鉴。   无处不在的社会监督
  在丹麦和瑞典,民众一般都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规则的意识。在公共场所,如果谁的车子没有准确地停进停车位,或者停车后没有及时熄火,会有行人过来提醒,请你把车子按规矩停好,或是请你将车熄火。在户外钓鱼时,有时一些路人会到你身旁看一看。不要以为人家是来看热闹,他多半是过来查看一下鱼桶。如果钓到的鱼属于禁渔范围,他会要求你放回水里。别认为他们只是说说而已,他会一直在旁边“监督”,直到你做到他的要求,才欣然地跟你道一声谢谢后离去。
  媒体的监督意识就更强了,简直令人望而生畏。2012年底,丹麦文化大臣乌菲·埃尔贝克在其配偶工作的一所艺术学校举办了五场文化活动,花费18万丹麦克朗。消息被媒体披露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声讨。2006年,瑞典文化大臣西莉娅·基洛被媒体曝出未缴纳电视收视费、雇主税等,也不得不递交辞呈。在这样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之下,政府官员想要腐败确实难度较大。
  为防止恶意举报等行为,瑞典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与信息公开制度相配合。根据瑞典法律,凡是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者,一经发现就将给予其“最低信用级别”,而这样的信用级别拥有者,今后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找到理想工作。因此,民众的监督只帮忙、不添乱,社会秩序井然有序。
  崇尚公平的社会制度
  丹麦拥有世界上几乎最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他们以高额税收作为调节社会财富的手段。瑞典也是如此,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可达60%(中国最高为45%)。瑞典的政府大臣(即部长),月薪大致为9万至10万克朗,但纳税以后就没那么高了。和最低收入人群相比,实际收入差距也就是三倍以内。通过交税,国民可以获得免费的教育、医疗和养老金等社会福利。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保证了人们能生活在一个相对高的生活水准上,不必挖空心思攫取财富。另外,不论赚钱多少,高税收会自动“均贫富”,因此金钱的诱惑大大降低。人们普遍趋向于从事自己喜欢和感兴趣的工作,而不是赚钱多的工作。这样的制度,使得北欧国家的社会创新精神和活力相当强。以丹麦为例,虽然丹麦国土面积不大(约4.3万平方公里,不到浙江省国土面积的一半),人口仅仅只有564万,但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3位丹麦人获得了诺贝尔奖。
  北欧国家的官员没有什么特权,整个社会的生活方式都比较简朴。丹麦有句俗谚,“不要认为你有什么特殊,你和我们每个人都一样”。无论多大的官员,一切家务都要自理,国家不会给他们提供工勤人员。除了在工作时可以使用公务车辆外,下班后也只能用私家车或像普通民眾一样去乘坐公交车。没有人认为官员高人一等,也没有人认为普通百姓就矮人三分。就连丹麦王室,也维持一种简朴生活。丹麦王宫阿美林堡宫由四栋灰褐色建筑组成,外观朴素,社会车辆可以在四栋建筑之间行驶。瑞典前首相费尔丁出身农场家庭,任职时抽空还会回家务农。
  看得出,公平的社会制度,能够降低每个人的物质欲望,因此很少有人会去挖空心思地攫取财富。简朴的生活方式,对民众的价值理念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北欧国家这些方面的经验启示我们,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十分必要,必须坚决反对享乐主义,杜绝奢靡之风。这是迈向廉洁国家的必由之路。(作者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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