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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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制度是为研发提供激励动力的政策工具,也是利用垄断权利补偿创新风险,推动研发投资接近社会最优水平的重要驱动创新手段之一。专利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一定时期内,阻止他人未经允许,制造、使用、销售、許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独占权力。从这种独占权力额外获得的货币收益的时间长短即专利维持时间成为评估专利价值的方法之一。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为了继续从专利保护中获得收益而维持专利有效,必须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根据专利年费制度,专利权人具有维持其授权专利达到最长法定保护期限20年的权利,也有不缴纳专利年费,随时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专利维持时间与专利年费关系非常密切。同等条件下,如果专利年费较高,专利维持时间就会相应缩短,所以在没有确定专利年费这个变量的前提下,用专利维持时间衡量专利质量不够准确。而且国家可以通过专利年费制度或者收费标准调整专利维持时间,或者说通过调整专利权人的专利成本改变专利收益,从而提高专利制度的实施绩效,优化驱动技术创新功能。同时,因为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专利年费制度具有多样性。我们统计发现,本文研究的5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收费标准中没有两个国家或者地区完全一样。从这些不同的专利年费制度或者收费标准中探寻其不同、发现其规律对促进技术创新非常重要。为此,本文拟通过研究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探寻专利年费制度的作用机理,从调整专利年费或者专利成本优化专利维持时间或者专利收益视角研究专利制度驱动创新的价值。


  专利维持时间是反映专利年费制度或者收费标准的关键指标。Mansfied研究发现,美国一些产业约60%的专利在授权后4年内被终止,绝大多数专利的维持时间远远小于法定保护时间。[1]Pakes研究显示,法国只有7%的专利、德国只有11%的专利维持到法定保护期限届满。[2]Lanjouw等研究显示,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国家专利的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不超过50%。[3]-[4]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于2015年11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中国授权的国内权利人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时间多集中在3-6 年,而国外权利人拥有的发明专利的维持时间则多集中在6-10年。专利维持时间的长短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5],其中很多因素是从专利收益层面影响专利维持时间,但是专利年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从专利成本方面影响了专利维持时间。为此,本文以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1起专利年费总额为研究对象,选取自申请日起前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个节点的专利年费总额分布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提高专利制度实施绩效而设立的专利维持成本之差异,为完善中国专利年费制度提供参考。
  一、数据来源
  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54个国家或者地区2的专利年费信息来自于5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局网站。在这些网站中选择“patent”、“maintenance fee”和“fee and form”等关键词在相关页面中获取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其中美国专利年费缴纳方式比较特殊,即专利权保护期间只缴纳三次专利年费,其余时间不用缴纳专利年费,所以计算美国专利年费总额方法也比较特殊。3因为收集的原始数据中货币单位不一致,为了比较方便,本文将其统一换算成为人民币单位,换算汇率来源于万德数据库,采用的汇率时间节点是2016年9月30日16:00。
  二、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5年专利年费总额比较


  专利年费机制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与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特定阶段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文环境及其他现实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54个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收费标准进行比较,可以直观地观察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收费总额的差异。选取自申请日起前5年专利年费数额总额比较(图1),可以观察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专利获得授权前期对权利人设置成本大小的差异。一般而言,专利在授权初期,因为技术成熟度较低,市场化程度不高,专利收益较低,此时过高的专利年费会给专利权人带来过高的维持成本,甚至导致经济状况不好的专利权人因为负担不起专利年费而终止一些有价值的专利,所以多数国家或者地区在此阶段设置较低的专利年费数额,同时辅助设立一定的针对特殊群体(小微企业和个人)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方面的减免(缓)制度。如果不考虑专利年费模式,从制度设计的维持年费数额来讲,自申请日起前5年的专利年费数额较高,将会加大专利维持成本,压缩专利维持时间,减少有效专利数量,影响专利年费制度对专利质量筛选作用,从而使更多的技术较早地进入公共领域,可见,虽然专利授权前期专利年费数额较高对社会公众进行后续创新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专利权人探索最大化其专利收益的途径。图1也反映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专利授权初期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的态度。
  从图1可以发现,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5年内专利年费总额分布具有如下五个特征:一是专利年费总额最高值与最低值差距较大。美国专利年费总额最高(10674.28元);奥地利自申请日起前5年无需缴纳专利年费,最高值与最低值差距为10674.28元;二是不同区域专利年费总额分布规律不明显。美国的专利年费总额在6000元以上,匈牙利、古巴、中国和巴西四个国家专利年费总额在4000元到6000元之间;专利年费总额在2000元到4000元之间的有11个国家或者地区,包括芬兰、罗马尼亚、澳大利亚、土耳其、中国台湾、冰岛、吉尔吉斯斯坦、瑞典、马来西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其余38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低于2000元。可见专利年费总额高低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不够明显;三是专利年费整体差距不大。除美国专利年费总额数值明显高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南非和奥地利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外,其余51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维持年费总额相差较小;四是中国专利年费总额较高。中国专利年总额在54个国家或者地区中排位第四,仅次于美国、匈牙利和古巴。与日本和韩国相比,中国专利年费总额明显较高(5100元),比日本同期专利年费总额(1259.29元)的4倍还多,是韩国专利年费总额(758.79元)的约6.72倍;4五是各国专利年费总额相对较低。5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的中位数为1450.20元。自申请日起前5年,约70%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很低(低于2000元);接近91%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较低(低于4000元);极少数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较高。该数值正好反映了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在专利授权初期,因为专利收益较少或者收益前景不够明确而设置较低专利年费、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思想。


  综上所述,自申请日起54个国家或者地区5年内专利年费总额分布相对集中,均处于较低的收费水平,但也有极少数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收费过高,如美国;同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专利年费总额偏高,处于5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第四位,这种情况似乎与中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够协调。但是也有个别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总额很低,甚至为零,如南非和奥地利。这些特征不仅从专利成本方面体现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水平,而且反映了其对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把握程度。
  三、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10年内专利年费总额比较
  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10年内专利年费总额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如图2所示。根据专利技术的寿命周期,当专利维持时间至自申请日起十年时,专利技术一般会有初步收益,虽然这时收益可能还不是很多,但是支付少量适度的专利年费,对创新主体而言可以承受。如果要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则缴纳适当数量的专利年费便是一种义务。从图2可以发现,不同国家自申请日起前10年专利年费总额本身存在一定的特点,同时与自申请日起前五年专利年费总额分布趋势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区别的地方。
  从图2可以发现,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10年专利年费总额分布存在如下五个特点:一是专利年费总额最高值与最低值差距更大。美国专利年费总额最高(34691.41元);南非专利年费总额数值最小(369.32元),最高值与最低值差距为34322.09元。该差距是自申请日起前5年专利年费总额最高值与最低值差距的约3.22倍;二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总额区域分布不平衡。美国专利年费总额在30000元以上,匈牙利和古巴专利局专利年费总额在20000元到30000元之间;专利年费总额在10000元到20000元之间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巴西、中国、挪威、澳大利亚、芬兰、以色列、中国台湾、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瑞士、奥地利、荷兰、瑞典、德国和土耳其;其余36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低于10000元;三是专利年费整体数额分布相对均衡。除美国自申请日起前10年内专利年费总额数值明显高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南非专利年费总和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外,其余5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维持年费总额分布相对均衡;四是中国专利年费总额仍然较高。中国专利年总额在54个国家或者地区中排位第五位(与自申请日起前5年专利年费总额相比,巴西超越中国),仅次于美国、匈牙利、古巴和巴西。与日本和韩国同期专利年费总额相比,中国专利年费总额(16300元)是日本专利年费总额(9151.31元)的约1.78倍,是韩国专利年费总额(4279.57元)的约3.8倍;五是5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自申请日起前10年专利年费总额的中位数为7602.58元,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在此数值上下波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自申请日起前五年内无需缴纳专利年费的奥地利在6到10年内需要交纳专利年费总额为11727.65元,在54个国家或者地区中排位第十五位,可见其这一阶段专利年费增加速度非常快。
  可见,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10年的专利年费总额除了美国、匈牙利和古巴外,51个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总额集中于20000元以下;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期中国专利年费总额依然处于高位。对于自申请日起维持10年的专利而言,专利技术市场一般基本成熟,此时多数技术领域的专利收益处于上升时期,设置恰当的专利年费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图2也反映了除了少数国家或者地区外,絕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都遵循了较低专利年费促进技术创新这个规律。
  四、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15年专利年费总额比较


  根据不同国家专利维持情况,能够维持到自申请日起15年的专利很少,能够维持到这个时间的专利收益和专利价值都很高,即使设置较高的专利年费收费标准,专利权人一般不会轻易放弃。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15年内专利年费总额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从图3可见,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这一时间段的专利年费总额分布与自申请日起前5年和10年专利年费总额分布情况差异较为明显。
  从图3可以发现,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前15年专利年费总额分布情况存在如下五个特征:一是专利年费总额最高值与最低值差距进一步拉大。处于最高数额的美国专利年费总额(84059.96元)与处于最低数额的南非专利年费总额(706.57元)差距达到83353.39元,分别是自申请日起前5年和10年该差距的约7.81倍和2.43倍;二是专利年费总额区域分布依然不均衡。美国专利年费总额在80000元以上,古巴、奥地利、匈牙利和中国专利年费总额在40000元到60000元之间;专利年费总额在20000元到40000元之间的有21个国家或者地区包括德国、荷兰、以色列、芬兰、吉尔吉斯斯坦、巴西、澳大利亚、挪威、瑞士、中国台湾、日本、柬埔寨、瑞典、罗马尼亚、葡萄牙、意大利、土耳其、保加利亚、希腊、印度尼西亚和爱沙尼亚;其余28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低于20000元;三是专利年费总额整体比较平衡。除美国自申请日起前15年内专利年费总额数值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南非专利年费总和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外,其余5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维持年费总额差距不是很大;四是中国专利年费总额仍然处于相对高位(第五位)。与日本和韩国专利年费总额相比,中国专利年费总额(42300元)是日本专利年费总额(27414.37元)的约1.54倍,是韩国专利年费总额(13749.24元)的约3.08倍;五是5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的中位数为19788.54元,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在此数值上下波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奥地利自申请日起前5年内无需缴纳专利年费,前10年和前15年需要交纳专利年费总额分别为11727.65元和43041.39元,在54个国家或者地区中排位第十四位和第三位,可见其在这两个阶段专利年费增加速度非常快。   根据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15年内专利年费总额分布特征可以发现,专利年费收费标准较高,中国处于高标准的前端位置。这一阶段的专利年费主要集中于40000元以下,其中有21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集中于20000元到40000元之间,且有28个国家的专利年费总额低于20000元,而中国专利年费总额为42300元。根据现有研究,维持时间超过15年的专利比例很低,绝大多数专利权人通过平衡专利成本和收益选择停止缴纳年费从而终止那些收益不够高的专利。这与各个国家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态度有着较大的关系,即通过设置较高的专利年费从而使更多的技术较早的进入公共领域。
  五、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20年内专利年费总额分布比较
  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法都规定,授权专利自申请日起法定保护时间为20年,法定保护时间届满后,自动进入公有领域,所以维持到20年的专利价值和专利收益是非常高的,因此此时设置较高的专利年费,符合专利法促进技术创新的精神。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20年内专利年费总额分布如图4所示。
  根据图4可以发现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20年内专利年费总额分布具有如下四个特点:一是专利年费总额最高值和最低值差距更大。数额最高的德国专利年费总额(98755.25元)与数额最低的南非专利年费总额(1162.39元)差距为97592.86元,分别是自申请日起前5年、10年和15年该差距的约9.14倍、2.84倍和1.17倍;二是专利年费总额分布区域不均衡。德国、奥地利、古巴、美国、荷兰和中国的专利年费总额在8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专利年费总额在60000元到80000元之间的国家包括以色列、澳大利亚、芬兰、吉尔吉斯斯坦、匈牙利;有18个国家的专利年费总额介于40000元到60000元之间,包括瑞士、挪威、希腊、巴西、柬埔寨、葡萄牙、意大利、土耳其、保加利亚、中国台湾、捷克、瑞典、日本、罗马尼亚、法国、菲律宾、老挝和爱沙尼亚;专利年费总额介于20000元到40000元之间的国家有17个,包括英国、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塞浦路斯、比利时、马来西亚、爱尔兰、印度尼西亚、立陶宛、塔吉克斯坦、新加坡、冰岛、波兰、韩国、加拿大和卢森堡。其余8个国家即新西兰、巴基斯坦、墨西哥、印度、俄罗斯、阿美尼亚、中国香港和南非的专利年费总额低于20000元;三是中国专利年费仍然处于相对高位(第六位)。与日本和韩国专利年费总额相比,中国专利年费总额(82300元)是日本专利年费总额(45677.43元)的约1.8倍,是韩国专利年费总额(24675.80元)的约3.34倍;四是5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的中位数为42675.99元,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在此数值上下波动,或许这是一个参考的专利年费数据。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德国自申请日起20年的专利年费总额分别从自申请日起前5年、10年和15年的第22位、第17位和第6位上升到第1位,说明德国专利年费制度在后期增长幅度非常大。
  综上所述,54个国家或者地区自申请日起20年内专利年费总额整体增长较快,尤其是德国、奥地利和古巴;中国专利年费增加幅度相比前几个国家不大,但是整体数额仍然位于前列。总体分布为:18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介于40000元到60000元之间,17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年费总额集中于20000元到40000元之间,8个国家的专利年费总额低于20000元。可见,基于专利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机理和各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对高价值和高收益专利维持成本的态度也存在一定差异。
  六、结论
  专利维持年费随着专利维持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的趋势,是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专利维持年费缴费标准反映了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时间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整个寿命中收益和成本进行有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长度的水平。随着专利维持时间的延长,维持年费数额的增加,从专利产品中获得收益小于专利成本的专利权人就会觉得不应再缴纳专利维持年费,放弃专利。或者说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专利商业价值或者专利收益小于该专利成本时,该专利可能会因为专利权人不缴纳维持年费而被放弃。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看,让那些专利收益小于专利成本的专利无效,让社会公众免费使用那些技术,也有利于其他发明人进一步创新,整体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较低水平的专利维持年费政策一般可以被视为对创新行为的激励,较高水平的专利维持年费政策不利于激励创新行为,专利维持年费政策决策者应该意识到,通过调整专利维持年费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技术创新。[6]本文通过研究54个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在四个时间节点的总额后,得出如下三点结论:一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制度基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特定因素,存在一个适合其专利制度发展的专利年费数额,虽然这个数额对于该国家或者地区不是最优的,或者说此时是最优的,不一定将来仍会最优;二是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根据专利收益大小的过程设置专利年费数额的大小,即专利授权初期要求缴纳的专利年费较低,随着维持时间的延长,专利年费数额逐渐增加,尽管增加幅度和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三是综合比较54个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年费总额在四个节点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专利年费总额均处于较高水平。为有效发挥中国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专利年费制度及其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全面综合改革,以便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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