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近看到两则报道,一则是《成都商报》报道的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的梁老师上课时,发现一女生在其背后贴了“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最后被教育行政部门开除。另一则是《成都商报》报道的安徽省六安市的“亚洲最大高考工厂”——毛旦厂中学学生考试成绩“下降两百名就挨打”“不听话就要挨打”,教师因“学生成绩垫底”“可能会被开除”。两则报道共同的关键词有两个:“打”和“开除”,两则新闻对“打”的态度是一贬一褒,令人莫衷一是;而两则新闻中的“开除”虽然执行单位不同,前者由教育局做出,后者由学校做出,结果却是一样。
在前一则新闻中“打”被视为现代社会的“体罚”,是教师违背教书育人的宗旨,对学生进行身体伤害。后一则报道中“打”在毛旦厂中学被视为“严”,体现的是中国传统教育中的“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用家长的话说这“打”“还是值得的”,“打”真的能改变一个人。在毛旦厂中学,教师的“打”确实消除了一部分学生的坏习惯,使一部分学生成为有用之才,一些教师也因教学质量高而受到表彰。同是教师,同是“打”学生,为什么在不同的学校结果却截然不同?笔者特发奇想,如果前则报道中侮辱教师、教师打学生的事件发生在毛旦厂中学,教师的结果又会怎样?
从20世纪开始,我国逐步接受了西方一些理论,在人权方面禁止虐待孩子,我国教育也经历从传统教育到现代教育的转变,开始制定《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来保护学生的“人权”,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21世纪初,特别是2010年以来,由于一些地方严惩体罚学生的教师,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确实少了,但也滋生了教师不敢管学生、溺爱学生这一副产品,过去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杨不管”事件就是典型一例。前一则报道中一名刚上高一的女生为什么敢在上课期间在老师背后贴“我是乌龟,我怕谁”侮辱字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学生对学校纪律没有敬畏之心,上了这么多年学,他们清楚地知道目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本约束不了什么。我们的法律体系只有对教师体罚学生方面的惩罚,缺乏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惩戒。怀远县教育局对“打”学生的教师予以开除(后改为职称降一级处分),而对侮辱教师的学生却未作任何惩罚处分,如果说教师“打”学生是教师体罚学生,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应该受到处罚,那么《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该如何落实?早就有有志之士大声疾呼——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美的教育,有关专家学者也曾呼吁要尽快制定学生惩戒法,教育部门也曾回应说班主任有惩戒学生的权力,但如何惩戒一直没有下文。当代人权喊得震天响的美国至今仍有十多个州允许教师体罚学生,甚至连二战后禁止体罚学生的日本也考虑恢复体罚制度,为什么我们要忌讳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呢?两则新闻中的一个“打”字折射的是我们目前依法治教的“法”还不够健全。
两则新闻的另一个关键词是“开除”。不同的是,梁老师因为“打”学生被教育局“开除”,毛旦厂中学少数教师因“学生成绩垫底”而被学校“开除”。依据百度词条解释,“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两种表述都强调在当事人对所犯错误“不改”的情况下予以解聘或开除处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梁老师是体罚了学生,但是根据怀远县教育局的通报,他并没有屡教不改,梁老师的“打”也没有给学生造成多大的伤害,怀远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给涉事教师改过的机会,可是他们却选择了从快、从重处理——给梁老师开除处分,虽然后来迫于舆论的压力,迅速纠正改为降级,但教师梁云林受到的处分却经历了“过山车”般的起伏。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不知道怀远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广泛听取上述人员的意见没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梁云林老师所在的学校应该是公办学校,根据梁云林老师《致同事们的一封信》中“教育局对我的处理决定,学校和我本人都认为过重”这句话我们就可以看出给梁云林老师开除处分并不是学校所提议的,而是教育行政部门单方面做出,这不能不说是行政部门违规处分。
对毛旦厂中学因教师教学质量不高而开除教师的详细报道披露很少,上述报道也未披露学校办学性质,笔者网上搜索发现毛旦厂中学内部还办有金安高级中学,究竟是毛旦厂中学还是私立的金安高级中学因教师教学质量差开除教师,还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开除教师首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议或做出决定,而不会像怀远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仓促做出决定,而后再随便改变决定,缺少执行政策的严肃性,缺少依法治教的稳定性——这样的“开除”折射出一些行政部门执法的不严谨。
从学生侮辱梁云林老师、梁老师体罚学生被开除到毛旦厂中学学生成绩差被打、教师因教学质量差被开除等现象,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实行依法治教任重而道远,它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完备的教育法规,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全体教职员工依法执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师生素质的提高。
(作者单位:江苏海安县雅周中学)
在前一则新闻中“打”被视为现代社会的“体罚”,是教师违背教书育人的宗旨,对学生进行身体伤害。后一则报道中“打”在毛旦厂中学被视为“严”,体现的是中国传统教育中的“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用家长的话说这“打”“还是值得的”,“打”真的能改变一个人。在毛旦厂中学,教师的“打”确实消除了一部分学生的坏习惯,使一部分学生成为有用之才,一些教师也因教学质量高而受到表彰。同是教师,同是“打”学生,为什么在不同的学校结果却截然不同?笔者特发奇想,如果前则报道中侮辱教师、教师打学生的事件发生在毛旦厂中学,教师的结果又会怎样?
从20世纪开始,我国逐步接受了西方一些理论,在人权方面禁止虐待孩子,我国教育也经历从传统教育到现代教育的转变,开始制定《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来保护学生的“人权”,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21世纪初,特别是2010年以来,由于一些地方严惩体罚学生的教师,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确实少了,但也滋生了教师不敢管学生、溺爱学生这一副产品,过去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杨不管”事件就是典型一例。前一则报道中一名刚上高一的女生为什么敢在上课期间在老师背后贴“我是乌龟,我怕谁”侮辱字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学生对学校纪律没有敬畏之心,上了这么多年学,他们清楚地知道目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本约束不了什么。我们的法律体系只有对教师体罚学生方面的惩罚,缺乏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惩戒。怀远县教育局对“打”学生的教师予以开除(后改为职称降一级处分),而对侮辱教师的学生却未作任何惩罚处分,如果说教师“打”学生是教师体罚学生,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应该受到处罚,那么《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该如何落实?早就有有志之士大声疾呼——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美的教育,有关专家学者也曾呼吁要尽快制定学生惩戒法,教育部门也曾回应说班主任有惩戒学生的权力,但如何惩戒一直没有下文。当代人权喊得震天响的美国至今仍有十多个州允许教师体罚学生,甚至连二战后禁止体罚学生的日本也考虑恢复体罚制度,为什么我们要忌讳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呢?两则新闻中的一个“打”字折射的是我们目前依法治教的“法”还不够健全。
两则新闻的另一个关键词是“开除”。不同的是,梁老师因为“打”学生被教育局“开除”,毛旦厂中学少数教师因“学生成绩垫底”而被学校“开除”。依据百度词条解释,“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两种表述都强调在当事人对所犯错误“不改”的情况下予以解聘或开除处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梁老师是体罚了学生,但是根据怀远县教育局的通报,他并没有屡教不改,梁老师的“打”也没有给学生造成多大的伤害,怀远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给涉事教师改过的机会,可是他们却选择了从快、从重处理——给梁老师开除处分,虽然后来迫于舆论的压力,迅速纠正改为降级,但教师梁云林受到的处分却经历了“过山车”般的起伏。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不知道怀远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广泛听取上述人员的意见没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梁云林老师所在的学校应该是公办学校,根据梁云林老师《致同事们的一封信》中“教育局对我的处理决定,学校和我本人都认为过重”这句话我们就可以看出给梁云林老师开除处分并不是学校所提议的,而是教育行政部门单方面做出,这不能不说是行政部门违规处分。
对毛旦厂中学因教师教学质量不高而开除教师的详细报道披露很少,上述报道也未披露学校办学性质,笔者网上搜索发现毛旦厂中学内部还办有金安高级中学,究竟是毛旦厂中学还是私立的金安高级中学因教师教学质量差开除教师,还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开除教师首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议或做出决定,而不会像怀远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仓促做出决定,而后再随便改变决定,缺少执行政策的严肃性,缺少依法治教的稳定性——这样的“开除”折射出一些行政部门执法的不严谨。
从学生侮辱梁云林老师、梁老师体罚学生被开除到毛旦厂中学学生成绩差被打、教师因教学质量差被开除等现象,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实行依法治教任重而道远,它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完备的教育法规,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全体教职员工依法执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师生素质的提高。
(作者单位:江苏海安县雅周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