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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地频现住房公积金“吃紧”问题,深层次原因在哪里?怎样避免该现象再次出现?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吃紧”的情况要具体地方具体分析,首先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计划安排,“吃紧”有可能是当地公积金使用效率超过了缴存数量;也可能是放开使用空间后,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还没有收回来,这是造成地方公积金吃紧的两个主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从某种角度说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了,而不是过去常说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了。当然这也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管理计划。
从地方政府总体层面来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度要在确保日常支取使用的前提下再考虑放开使用空间,一般要保留20%的住房公积金确保退休员工支取和日常提取;此外的80%可以供购房者贷款购房或支持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额度和需求之间要有一个紧密的关联。
汪利娜: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之成为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与时俱进地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公积金的政策目标为住房保障服务,规范其信贷扶持的对象、资金用途、贷款规则(存贷挂钩、公平配贷);避免住房公积金利用低息优势与商业银行开展非理性竞争,盲目追求资金使用率导致资金断流(上海、江苏、浙江已面临上百亿元的资金短缺),以强化其公积金的政策性、专属性和互助性,并遵循资金有偿使用、本息回流的商业原则,以保障百姓个人储蓄资金“取之有方,用之有道”安全和高效。
严格实行缴存额上限,可减少企业和个人违规避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缴存者之间利益失衡。完善配贷机制,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将存款与贷款规模相匹配,优先保障缴存人的第一次贷款,提高二次贷款利率,严格限制三次贷款,形成与国家住房政策相一致的公积金信贷政策。
Q:公积金缴存者无力购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低,其“存与废”正在被关注,该如何理解公积金存在的意义?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这么多年,在推进房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加坡住房问题解决得很好,也与他们的公积金制度完善有很大关系。公众近期更多的关注公积金制度,一方面是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问题,另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公积金还没有进一步深入了解,不能简单地来评判废弃住房公积金制度。
刘洪玉: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与设立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还没有思考清楚,这也是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迟迟没有形成共识的重要原因。从国际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情况来看,住房金融支持是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以外的第三个住房保障和住房支持工具,而且这个工具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应该通过找准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处理好与商业住房金融的关系,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提高全体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当然,由于导致住房问题的原因相当复杂,住房公积金不可能解决住房制度中的所有问题,但取消公积金制度只会使我们丧失一个解决问题的抓手。
汪利娜:目前全国有340多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加上省直中心、行业(民航、铁路)从业人员3万多,公积金资金来源稳定、利差大、增值收益稳定养活了一大批人,形成了一个固化的利益集团,这不是一般的改革可以触及的。且各城市的公积金发展好坏差异极大,也不是简单的“存与废”可以解决的。当下的关键是与时俱进地改革公积金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人服务。
Q:如何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能力?
汪利娜: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切实保护缴存人利益。依据《物权法》,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法规都应以国家大法为依据,应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从活期、三个月定期利率提高到不低于一年定期利率,以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应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共同所有。其属性并不妨碍公积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听证制度给资金所有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保障资金本息的安全,以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
Q: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有何建议?
汪利娜:住房公积金掌控着上万亿的资金,涉及9000多万缴存人的利益,其安全性要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自律、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明确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弊端。建立统一规范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规范贷款服务、财务核算、业绩考核、责任追究和动态监控制度机制,提高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给缴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强化社会的监督。
苗乐如:在住房公积金运行报告方面,各地管理中心要出具更加详细、具体的年度报告,虽然我们现在也有相应的报告,但是内容较为简单,详细、具体的报告要让公积金缴存者明确地知道这些钱去向哪里、运转情况如何、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等。而在监督保障性住房方面,不仅要有公积金管委会执行监管,更要组织关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全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在缴存者里也有着人大、政协代表,他们也要参与进来。
Q: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到了面临改革的时候?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
苗乐如:目前根据社会各方面反映和主管部门的体会,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适时完善了。从管理运行来讲,公积金用于保障性建房要注意风险的防范,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规模来衡量风险,如果是通过卖房来回收资金,风险较小,如果是公租房、廉租房,回收资金的风险就较大。住房公积金不是作为投资的资金,只能作为地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资金,所以需要严格的制度来执行监管。
刘洪玉: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住房金融支持带来的利益;完善公积金制度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条件规定,提高其在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支持力度;建立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及中心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促使其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转变;建立以考察其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支持绩效、资产管理绩效和风险控制水平为主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
汪利娜: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我们认为,打造中国化的住房金融体系,构建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促进住宅产业健康、社会和谐、金融安全均至关重要。
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提高互助性和普惠性。要让公积金为更多的社会群体服务,要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但不能简单延用指令性强制储蓄,这有违市场经济自主消费和平等互利原则,也不符合经济转型中消费需求多元化的实际情况。要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储蓄奖励、税收减免、保障房优先权等金融创新,鼓励和吸引居民自愿参加住房储蓄,扩大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
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当下公积金大量沉淀资金成为银行和证券市场垂涎之物,沉淀资金的形成主要是对资金使用限制过多,应当允许缴存人提取个人公积金储蓄去支付房租、装修费、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消费相关的支出,这有利于形成先租后卖的理性消费观念与行为,有利于培育租赁市场。给中低收入缴存人多样化的使用权,困难家庭可用于医药费、子女教育等应急支出,可避免强制储蓄对消费和启动内需的抑制,也可避免“低息”通胀对净储户的剥夺。公积金部分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保障房开发放贷,其前提是:要有前期市场调研、确保公积金缴存者中的中低收入无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更重要的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政府应当以定向国债方式将公积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引入保障房建设领域,以确保私人储金的安全。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吃紧”的情况要具体地方具体分析,首先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计划安排,“吃紧”有可能是当地公积金使用效率超过了缴存数量;也可能是放开使用空间后,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还没有收回来,这是造成地方公积金吃紧的两个主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从某种角度说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了,而不是过去常说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了。当然这也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管理计划。
从地方政府总体层面来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度要在确保日常支取使用的前提下再考虑放开使用空间,一般要保留20%的住房公积金确保退休员工支取和日常提取;此外的80%可以供购房者贷款购房或支持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额度和需求之间要有一个紧密的关联。
汪利娜: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之成为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与时俱进地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公积金的政策目标为住房保障服务,规范其信贷扶持的对象、资金用途、贷款规则(存贷挂钩、公平配贷);避免住房公积金利用低息优势与商业银行开展非理性竞争,盲目追求资金使用率导致资金断流(上海、江苏、浙江已面临上百亿元的资金短缺),以强化其公积金的政策性、专属性和互助性,并遵循资金有偿使用、本息回流的商业原则,以保障百姓个人储蓄资金“取之有方,用之有道”安全和高效。
严格实行缴存额上限,可减少企业和个人违规避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缴存者之间利益失衡。完善配贷机制,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将存款与贷款规模相匹配,优先保障缴存人的第一次贷款,提高二次贷款利率,严格限制三次贷款,形成与国家住房政策相一致的公积金信贷政策。
Q:公积金缴存者无力购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低,其“存与废”正在被关注,该如何理解公积金存在的意义?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这么多年,在推进房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加坡住房问题解决得很好,也与他们的公积金制度完善有很大关系。公众近期更多的关注公积金制度,一方面是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问题,另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公积金还没有进一步深入了解,不能简单地来评判废弃住房公积金制度。
刘洪玉: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与设立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还没有思考清楚,这也是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迟迟没有形成共识的重要原因。从国际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情况来看,住房金融支持是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以外的第三个住房保障和住房支持工具,而且这个工具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应该通过找准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处理好与商业住房金融的关系,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提高全体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当然,由于导致住房问题的原因相当复杂,住房公积金不可能解决住房制度中的所有问题,但取消公积金制度只会使我们丧失一个解决问题的抓手。
汪利娜:目前全国有340多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加上省直中心、行业(民航、铁路)从业人员3万多,公积金资金来源稳定、利差大、增值收益稳定养活了一大批人,形成了一个固化的利益集团,这不是一般的改革可以触及的。且各城市的公积金发展好坏差异极大,也不是简单的“存与废”可以解决的。当下的关键是与时俱进地改革公积金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人服务。
Q:如何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能力?
汪利娜: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切实保护缴存人利益。依据《物权法》,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法规都应以国家大法为依据,应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从活期、三个月定期利率提高到不低于一年定期利率,以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应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共同所有。其属性并不妨碍公积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听证制度给资金所有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保障资金本息的安全,以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
Q: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有何建议?
汪利娜:住房公积金掌控着上万亿的资金,涉及9000多万缴存人的利益,其安全性要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自律、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明确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弊端。建立统一规范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规范贷款服务、财务核算、业绩考核、责任追究和动态监控制度机制,提高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给缴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强化社会的监督。
苗乐如:在住房公积金运行报告方面,各地管理中心要出具更加详细、具体的年度报告,虽然我们现在也有相应的报告,但是内容较为简单,详细、具体的报告要让公积金缴存者明确地知道这些钱去向哪里、运转情况如何、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等。而在监督保障性住房方面,不仅要有公积金管委会执行监管,更要组织关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全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在缴存者里也有着人大、政协代表,他们也要参与进来。
Q: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到了面临改革的时候?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
苗乐如:目前根据社会各方面反映和主管部门的体会,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适时完善了。从管理运行来讲,公积金用于保障性建房要注意风险的防范,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规模来衡量风险,如果是通过卖房来回收资金,风险较小,如果是公租房、廉租房,回收资金的风险就较大。住房公积金不是作为投资的资金,只能作为地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资金,所以需要严格的制度来执行监管。
刘洪玉: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住房金融支持带来的利益;完善公积金制度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条件规定,提高其在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支持力度;建立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及中心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促使其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转变;建立以考察其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支持绩效、资产管理绩效和风险控制水平为主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
汪利娜: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我们认为,打造中国化的住房金融体系,构建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促进住宅产业健康、社会和谐、金融安全均至关重要。
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提高互助性和普惠性。要让公积金为更多的社会群体服务,要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但不能简单延用指令性强制储蓄,这有违市场经济自主消费和平等互利原则,也不符合经济转型中消费需求多元化的实际情况。要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储蓄奖励、税收减免、保障房优先权等金融创新,鼓励和吸引居民自愿参加住房储蓄,扩大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
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当下公积金大量沉淀资金成为银行和证券市场垂涎之物,沉淀资金的形成主要是对资金使用限制过多,应当允许缴存人提取个人公积金储蓄去支付房租、装修费、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消费相关的支出,这有利于形成先租后卖的理性消费观念与行为,有利于培育租赁市场。给中低收入缴存人多样化的使用权,困难家庭可用于医药费、子女教育等应急支出,可避免强制储蓄对消费和启动内需的抑制,也可避免“低息”通胀对净储户的剥夺。公积金部分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保障房开发放贷,其前提是:要有前期市场调研、确保公积金缴存者中的中低收入无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更重要的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政府应当以定向国债方式将公积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引入保障房建设领域,以确保私人储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