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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实施了大量的金融改革措施,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设立。本文试图对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设立背景、目的宗旨和具体职能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署 金融监管 金融教育
美国作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地,在危机爆发后迅速进行金融改革。2009年美国启动了金融改革计划,除了强调金融监管外,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赋予该机构一定的规则制定权、监管权和执行权来保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的背景
从1863年开始,美国就陆陆续续颁布法律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例如1863年《国民通货法》加强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1913年《联邦储备法》以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合作法》以及2010年《信用卡改革法》,美国从存款储蓄、证券交易、信用卡使用规范以及信托等金融业务范围针对具体金融实践中的问题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期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更好保护。从这一点来讲,美国的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是相对完善的,是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先行者。
但2008年的爆发的金融危机不仅缘起于美国,而且也对美国的金融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打击。究其原因,一方面大量出现的金融创新产品游离于监管的范围之外,一味享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经济的泡沫增长,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合理,造成大量金融监管漏洞和空白。
危机之前,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由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储贷监理所、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众多监管机构共同实施。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实现协调统一。2010年美国由奥巴马签署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决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来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法律机制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的宗旨
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目的是在联邦法律的角度下,设立在联邦储蓄系统之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独立的机构,旨在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禁止不公平的,欺骗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以及信息披露,集中行使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以实现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高效、透明的运作和创新。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主要机构
1、调查研究部门
该部门主要负责调查消费者金融市场的发展,包括高增长率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替代品以及消费者的风险范围;为得不到充分服务的传统社区提供公平和可负担的信贷情况;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理解、使用以及披露信息的了解;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以及收益的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
2、社区事务办公室
对于得不到充分服务的消费者社区进行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指导和技术服务。
3、消费者投诉部门
建立单一的、免费通行的电话号码、网站、数据库来集中收集、监控和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由保护署署长与金融贸易委员会等协调将投诉信息送达给相应的机构;为了方便投诉,符合条件的州代理机构也可以接受消费者投诉。
4、平等和公平信贷办公室
提供监督和执行联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包括《平等借贷法》以及《房屋抵押贷款披露法》旨在确保公平、公正、不受歧视的获得个人贷款;与其他联邦机构以及国家监管机构协调公平信贷的相关事宜,促进一致、高效的执行联邦的法律;在私营企业、公平放贷、公民权利等方面倡导公平放贷的合规性并向国会报告该授权的实施状况。
5、金融消费者教育办公室
该部门的设立旨在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金融决策。该机构需要制定战略以实现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的熟知能力,包括金融所能达到的目的。在咨询了国家金融扫盲和教育委员会并保证与国家金融教育的方针相一致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金融咨询,包括具有可行性的以社区为主的金融咨询;提供信息以协助评估信用产品,提升对信用记录和评分;在主流的金融系统建立储蓄、借贷和其他金融服务;为消费者准备教育费用,提交助学金申请和其他主要购买;减少债务,改善消费者的金融状况;协助制定长期储蓄战略;在准备过程中的财富积累和金融消费要求税收抵免和获得联邦福利。
另外,金融消费者办公室在实施上述职能时要注意与保护署内的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例如,在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时,要注意与社区事务办公室进行配合;与调查研究部门配合指导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咨询的研究。
除此之外,加入扫盲和教育委员会有利于更好的是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帮助。
6、老年金融保护办公室
该办公室的设立旨在为62岁以上的老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向老人派发相关的资料,以使其免受不公平、欺诈和权力滥用的侵害。建立老年人教育的规划,包括帮助老年人识别不公平、欺诈和滥用行为的警告信号;提供一对一的金融服务,包括长期储蓄、经济安全、退休计划和长期处理。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权能
1、规则制定权
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是唯一有权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实施规则的机构。除了被授权制定一般的保护署在行政和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则,包括在联邦法律框架下,财务开支,人事任命等;保护署还有权制定关于金融消费者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和风险的披露规则。
2、执行权
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授权对于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银行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和审慎监管,有权对这些机构发出传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资产10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也应当严格执行保护署制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向保护署提供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报告。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散见于《银行法》、《证券法》等各部门规范中。但这些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条规范大都止于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般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金融商品的无形性和复杂性,消费者保护法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中尤显不足。因此,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二)设立专门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危机过后,各国纷纷建立专门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实施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模式难以适应实践当中的混业经营的浪潮。多头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协调一致,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进而不利于整个金融事业的发展。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迫在眉睫。
(三)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保护在金融交易中处于资讯弱势的一方。伴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金融风险更具隐藏性;在巨大利益的面前,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往往具有欺骗性,一味向金融消费者揭示收益而忽略风险,造成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因此,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1]涂永前 美国 2009 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J]. 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马其家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启示,郑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3]叶芳 从监管角度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上海金融,2010年第12期。
[4]Dodd-Frank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 Dodd-Frank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 act, http://www.opencongress.org/bill/111-h4173/show
作者简介:安红丽,女,汉,1987年12月生,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经济法学专业。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署 金融监管 金融教育
美国作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地,在危机爆发后迅速进行金融改革。2009年美国启动了金融改革计划,除了强调金融监管外,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赋予该机构一定的规则制定权、监管权和执行权来保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的背景
从1863年开始,美国就陆陆续续颁布法律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例如1863年《国民通货法》加强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1913年《联邦储备法》以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合作法》以及2010年《信用卡改革法》,美国从存款储蓄、证券交易、信用卡使用规范以及信托等金融业务范围针对具体金融实践中的问题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期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更好保护。从这一点来讲,美国的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是相对完善的,是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先行者。
但2008年的爆发的金融危机不仅缘起于美国,而且也对美国的金融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打击。究其原因,一方面大量出现的金融创新产品游离于监管的范围之外,一味享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经济的泡沫增长,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合理,造成大量金融监管漏洞和空白。
危机之前,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由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储贷监理所、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众多监管机构共同实施。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实现协调统一。2010年美国由奥巴马签署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决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来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法律机制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的宗旨
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目的是在联邦法律的角度下,设立在联邦储蓄系统之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独立的机构,旨在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禁止不公平的,欺骗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以及信息披露,集中行使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以实现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高效、透明的运作和创新。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主要机构
1、调查研究部门
该部门主要负责调查消费者金融市场的发展,包括高增长率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替代品以及消费者的风险范围;为得不到充分服务的传统社区提供公平和可负担的信贷情况;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理解、使用以及披露信息的了解;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以及收益的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
2、社区事务办公室
对于得不到充分服务的消费者社区进行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指导和技术服务。
3、消费者投诉部门
建立单一的、免费通行的电话号码、网站、数据库来集中收集、监控和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由保护署署长与金融贸易委员会等协调将投诉信息送达给相应的机构;为了方便投诉,符合条件的州代理机构也可以接受消费者投诉。
4、平等和公平信贷办公室
提供监督和执行联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包括《平等借贷法》以及《房屋抵押贷款披露法》旨在确保公平、公正、不受歧视的获得个人贷款;与其他联邦机构以及国家监管机构协调公平信贷的相关事宜,促进一致、高效的执行联邦的法律;在私营企业、公平放贷、公民权利等方面倡导公平放贷的合规性并向国会报告该授权的实施状况。
5、金融消费者教育办公室
该部门的设立旨在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金融决策。该机构需要制定战略以实现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的熟知能力,包括金融所能达到的目的。在咨询了国家金融扫盲和教育委员会并保证与国家金融教育的方针相一致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金融咨询,包括具有可行性的以社区为主的金融咨询;提供信息以协助评估信用产品,提升对信用记录和评分;在主流的金融系统建立储蓄、借贷和其他金融服务;为消费者准备教育费用,提交助学金申请和其他主要购买;减少债务,改善消费者的金融状况;协助制定长期储蓄战略;在准备过程中的财富积累和金融消费要求税收抵免和获得联邦福利。
另外,金融消费者办公室在实施上述职能时要注意与保护署内的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例如,在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时,要注意与社区事务办公室进行配合;与调查研究部门配合指导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咨询的研究。
除此之外,加入扫盲和教育委员会有利于更好的是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帮助。
6、老年金融保护办公室
该办公室的设立旨在为62岁以上的老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向老人派发相关的资料,以使其免受不公平、欺诈和权力滥用的侵害。建立老年人教育的规划,包括帮助老年人识别不公平、欺诈和滥用行为的警告信号;提供一对一的金融服务,包括长期储蓄、经济安全、退休计划和长期处理。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权能
1、规则制定权
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是唯一有权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实施规则的机构。除了被授权制定一般的保护署在行政和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则,包括在联邦法律框架下,财务开支,人事任命等;保护署还有权制定关于金融消费者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和风险的披露规则。
2、执行权
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授权对于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银行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和审慎监管,有权对这些机构发出传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资产10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也应当严格执行保护署制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向保护署提供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报告。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散见于《银行法》、《证券法》等各部门规范中。但这些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条规范大都止于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般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金融商品的无形性和复杂性,消费者保护法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中尤显不足。因此,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二)设立专门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危机过后,各国纷纷建立专门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实施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模式难以适应实践当中的混业经营的浪潮。多头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协调一致,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进而不利于整个金融事业的发展。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迫在眉睫。
(三)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保护在金融交易中处于资讯弱势的一方。伴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金融风险更具隐藏性;在巨大利益的面前,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往往具有欺骗性,一味向金融消费者揭示收益而忽略风险,造成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因此,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1]涂永前 美国 2009 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J]. 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马其家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启示,郑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3]叶芳 从监管角度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上海金融,2010年第12期。
[4]Dodd-Frank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 Dodd-Frank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 act, http://www.opencongress.org/bill/111-h4173/show
作者简介:安红丽,女,汉,1987年12月生,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经济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