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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用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上升。失地农民为城市化做出了相当大的牺牲,他们未来的生活出路成为城市化进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失地农民就业难、增收难的问题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化进程的障碍性因素。本文主要介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现状,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对策
失地农民是指農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通过领取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以供养家中的老人、小孩,这些群体就真正组成了失地农民,正是由于失地农民群体组成的复杂性,使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也是多样的。
一、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
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失地农民必将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而在这个群体中达到五分之一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也没有工作。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社会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一)失地农民收入水平低。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效实施,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但是收入差距问题不容乐观。截至2015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绝对值为19773元,城乡收入差距比为2.73:1。虽然城乡收入差距比被控制在15年内的最低水平,但是收入差距绝对值却是有所上升,城乡收入差距依然显著。这其中,城市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到60.7%,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仅占4.7%,收入结构不合理。
(二)失地农民工作稳定性差。衡量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是工作的稳定性,失地农民大多从事的都是临时性或者不稳定的工作,不稳定不但是指临时性工作和短期性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指没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的不确定性。而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加重了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一旦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拿不出可以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凭证,这对于失地农民是非常不利的。
(三)失地农民就业层次低。我国劳动者在择业时会优先考虑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这些工作岗位无论工资收入、福利水平、工作环境都较为稳定,且主要以脑力劳动为主。然而,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素质较低,不符合这类工作单位的招聘要求,无法享受稳定的就业岗位带来的任何好处。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工资结构的不合理性必然导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入,但是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却很低。真正需要参保的失地农民群体的参保比例却是最低的,失地农民群体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素质。政府可以在失地农民所在社区举办座谈会、演讲会,纠正失地农民对土地补偿金的错误使用观念,重新规划对其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提高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效率。此外,失地农民所在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印刷宣传单、设置公告栏等方式转变失地农民传统的就业观念,鼓励失地农民进行自主创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二)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失地农民劳动技能。为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需要对其进行培训,而这种短期措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需要将培训与就业纳入制度内,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对此政府不仅要提供资金支持,还要提供法律和组织保障,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培训机制,对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培养失地农民的一技之长,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拓宽再就业信息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政府需要对失地农民就业情况进行了解登记,继而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心理疏导,激发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积极性。此外,同时发挥社区的作用,完善对失地农民就业信息的收集,之后可以将收集到的就业信息电子化,然后组织一场有针对性的招聘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政府需要先从根本上打破城乡的二元体制,取消城乡户籍制度,消除城乡歧视,通过一些针对企业的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优先录取失地农民,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提高就业率,从而保证失地农民可以自由流动。此外,政府还需要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从各方面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进行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以舆论为导向的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制定与执行失地农民在就业政策的透明度,增强失地农民自身法律保护意识。
(五)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安置方式,鼓励自主创业。首先,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限制和就业歧视的取消和消除,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市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开发农民就业岗位。其次,通过进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最后,失地农民自身要树立自主择业的观念和平等就业的观念,通过自身就业观念的转变,激发寻求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对策
失地农民是指農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通过领取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以供养家中的老人、小孩,这些群体就真正组成了失地农民,正是由于失地农民群体组成的复杂性,使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也是多样的。
一、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
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失地农民必将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而在这个群体中达到五分之一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也没有工作。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社会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一)失地农民收入水平低。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效实施,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但是收入差距问题不容乐观。截至2015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绝对值为19773元,城乡收入差距比为2.73:1。虽然城乡收入差距比被控制在15年内的最低水平,但是收入差距绝对值却是有所上升,城乡收入差距依然显著。这其中,城市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到60.7%,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仅占4.7%,收入结构不合理。
(二)失地农民工作稳定性差。衡量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是工作的稳定性,失地农民大多从事的都是临时性或者不稳定的工作,不稳定不但是指临时性工作和短期性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指没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的不确定性。而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加重了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一旦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拿不出可以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凭证,这对于失地农民是非常不利的。
(三)失地农民就业层次低。我国劳动者在择业时会优先考虑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这些工作岗位无论工资收入、福利水平、工作环境都较为稳定,且主要以脑力劳动为主。然而,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素质较低,不符合这类工作单位的招聘要求,无法享受稳定的就业岗位带来的任何好处。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工资结构的不合理性必然导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入,但是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却很低。真正需要参保的失地农民群体的参保比例却是最低的,失地农民群体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素质。政府可以在失地农民所在社区举办座谈会、演讲会,纠正失地农民对土地补偿金的错误使用观念,重新规划对其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提高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效率。此外,失地农民所在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印刷宣传单、设置公告栏等方式转变失地农民传统的就业观念,鼓励失地农民进行自主创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二)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失地农民劳动技能。为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需要对其进行培训,而这种短期措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需要将培训与就业纳入制度内,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对此政府不仅要提供资金支持,还要提供法律和组织保障,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培训机制,对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培养失地农民的一技之长,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拓宽再就业信息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政府需要对失地农民就业情况进行了解登记,继而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心理疏导,激发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积极性。此外,同时发挥社区的作用,完善对失地农民就业信息的收集,之后可以将收集到的就业信息电子化,然后组织一场有针对性的招聘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政府需要先从根本上打破城乡的二元体制,取消城乡户籍制度,消除城乡歧视,通过一些针对企业的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优先录取失地农民,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提高就业率,从而保证失地农民可以自由流动。此外,政府还需要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从各方面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进行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以舆论为导向的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制定与执行失地农民在就业政策的透明度,增强失地农民自身法律保护意识。
(五)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安置方式,鼓励自主创业。首先,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限制和就业歧视的取消和消除,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市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开发农民就业岗位。其次,通过进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最后,失地农民自身要树立自主择业的观念和平等就业的观念,通过自身就业观念的转变,激发寻求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