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科技化是提升办案能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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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发展态势,使得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直面拷问。为此,提升办案能力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侦查科技化是改变侦查手段简单,侦查理念单一落后现状的重要途径。同时,立法的缺失和滞后已是不允回避的事实。
  一、侦查手段的科技化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明智选择
  传统的侦查采用“由供到证”的模式,这种模式采用的最直接的侦查方法是纠问式。在不苛求人权保障的年代,这种方法因其简便易行,低成本在犯罪侦查中普遍使用并沿用至今。然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因犯罪主体所独有的一些特点,获取供证越来越变得困难,且口供价值越来越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非但不能给侦查提供便捷,还往往使侦查十分被动,动辄还引起讯问超时等违法现象发生。从工作效率、司法资源、社会效果、人权保障等多方面暴露出诸多弊端。为此,自觉转化侦查模式,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为立案、搜查、拘留、逮捕做好准备,从而突破案件、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交待其犯罪行为,已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由之路。而秘密收集证据的方法就是技术侦查。
  二、技术侦查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国家迫于犯罪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发展带来的侦查压力,开始借助技术侦查打击犯罪,并对技术侦查使用的程序和规则做了明确的界定。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监听权力。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形势的日益复杂严峻,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包括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将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和技术措施纳入侦查职务犯罪之中,以弥补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人士热议的话题,
  三、技术侦查运用于职务犯罪中的必要性
  (一)技术侦查应用于侦查职务犯罪,具有三重司法实践价值:其一是能够有效增强对各类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震慑力,让那些图谋职务犯罪的人,面对高科技侦查手段,遏制职务犯罪的欲望及冲动;其二是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依托高科技技术手段,能够增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其三就是能够有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把重大职务犯罪案办成“铁案”。
  (二)技术侦查措施设立有其法理基础。技术侦查措施因其具有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代表社会利益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各国均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程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的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价,如果能够从技术侦查的运用范围、程序的功能加以严格限制,并提高实施人员的个人素质,就能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侦查效率、诉讼经济之间获得比较好的平衡。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确立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司法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司法机关的某些侦查职能,“两规”被大量运用,在反腐斗争中其功不可没,但其人身约束的做法也颇受质疑。那么,应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提高其侦查能力,还是以这些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做法来救济司法的无能呢?选择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四)窃听等技术手段应用于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是反腐形势所需,也是司法实践创新发展的必然。现代高科技产品的普及及应用,被一些高智商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方面,犯罪分子反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因此,适度使用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包括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就可使司法侦查技术手段达到与犯罪技术手段的“同步升级”,体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司法实践能力。
  四、技术侦查面临的窘境
  (一)立法滞后,漠视国际有关侦查技术的运用。司法改革中,虽然逐步允许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这为扩展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但这些技侦手段的使用还紧紧限定在公安机关,我们知道,案件侦查中信息的获取是转瞬即逝的事,对于是否使用某种侦查措施,还需要繁杂的申报和审批,其效能就可想而知了。
  (二)侦查技术力量薄弱,人才装备短缺。从目前检察机关的经济状况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设备已不是十分困难的事。但事实上,有的地方连计算机局域网还没有建成,有的没有实行网上公文交流,有的地方至今互联网站都未开通。在人员素质方面,检察机关缺乏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电子货币等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的职务犯罪,很难运用侦查技术手段,进行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物证提取。
  (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匮乏。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讲,信息化建设为技术侦查提供数据支持。目前,职务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处理工作缺乏规范化运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处于信息不太灵、情况不太明、反应不太快的被动应付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五、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
  勿庸讳言,立法滞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能力的提高,在尚未实现独立的技术侦查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1、转变侦查思路,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意识。检察机关要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牢固树立重证据的侦查观念,坚持采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侦查重心要由偏重于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到正面接触前的秘密调查上来,把功夫下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下在收集、固定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上。
  2、加大投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优良完善的技术装备是实现职务犯罪科技化的保证。检察机关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要舍得花钱,要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同时,要全面开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3、依法运用侦查技术手段。目前,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资料,只能用于帮助检察机关分析研究案情、突破案件,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初查、立案、侦查、审讯中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所获取的材料进行转化,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不能违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要注意手续完备,特别是使用监听、监视等手段,要依法秘密进行,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不能暴露侦查技术和侦查工作机密,对于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要认真审查,不能暴露其来源,更不能暴露使用之技术手段。
  总之,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侦查力”的理念,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检察工作科技化,是今后检察工作的发展目标。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甘肃会宁7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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