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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一直在受案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轻伤害案件,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同时,轻伤害案件大量提请批捕,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此,靖远县检察院认真分析轻伤害案的特点,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采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两项措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三偏”:一是年龄偏小。从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构成来看,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受案人数的19%,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有8名。二是文化偏低。在办理的案件当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有些是在校的中小学生,辨别是非能力差。三是知法偏少。从受理的情况看,这些人大多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生活中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稍不如意,发生口角,动辄出口伤人,大打出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2.案情呈现“三性”:一是突发性。大多数轻伤案件,均因发生言语争执而起,没有思想准备,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伤害他人,事后都很后悔,认为不值得。如王某,因为怀疑邻居说其坏话,指桑骂槐,当邻居询问时,发生争执,大打出手,用石块击中他人鼻部,造成轻伤。二是因果性。大多事出有因,有的双方邻里关系不和;有的存在债务纠纷;有的酒后失言、失态;有的因地界纠纷;有的因生意纠纷等等,造成矛盾激化,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如孟某,因和一老年顾客发生争执,将顾客推倒在地,导致顾客胳膊骨折,造成轻伤。三是危害性。因双方发生纠纷,互不相让,进而发生打斗,有时也会伤及无辜。如李某持刀捅别人时,田某上前拉劝,结果不慎被李某刺成轻伤。造成伤害后果,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也会给加害方家庭造成经济负担,双方生活都受影响。
3.办案出现“三难”:一是查证难。伤害案件主要是邻里纠纷等案件,证人怕得罪人,不愿或不如实作证,造成侦查取证难。二是定罪难。有的因多人,多种原因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在多人引起伤害的情况下,有时很难查清直接致害人。被害人又无法证实谁是伤情的直接致害人,而参与者又互相推卸责任,导致案件很难查清,无法定罪。三是调解难。由于轻伤害案件原因多样化,调解困难。有的是因为矛盾过深,双方不愿调解;有的认为进人了诉讼程序,不愿赔偿;等等。
二、在办理该类案件的做法
1、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由于轻伤害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预防并重,该打击的坚决打击。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当事人拒绝赔偿的,依法批准逮捕;对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依法批准逮捕;对多人造成的轻伤害案件,虽然查不清具体加害人,但是由于是其共同行为造成,应由共同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偿的,对主犯批准逮捕;对其他参与人根据所起作用作出相应决定。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偶犯、初犯,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不予批捕。如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受理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亲属找到检察院,主动要求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亲属听到消息后找到侦监科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要求,并诚恳的说:“如果将犯罪嫌疑人不从轻处理,他们会失去对方的赔偿,这笔钱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我们在办理中了解到加害方凑足6万元也非常不容易,由于被害方和加害方经济条件都相当困难,如果不从轻处理,造成被害方拿不到赔偿费,会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第二次伤害,因此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决定,使被害人的权利及早得到实现,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推进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由于大多轻伤害案件,双方本来就没有多大的利害冲突,往往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一时言语不和,造成打斗,事后只要双方谈谈,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赔偿,矛盾大多可以化解。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未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加害人不当回事,导致公安机关相关的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只能以调解不成为由,提请逮捕;有的属于外来人员,公安机关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将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提请逮捕。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坚持教育、调解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尽可能的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提请的轻伤害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危害不大的,或者是因为民间纠纷的,就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和解,让加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相互谅解的情况下,不再适用逮捕措施。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如我们在审查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法制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杨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对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且被害人家属生活比较困难,主动提出委托其家属积极筹款给被害人进行补偿。我们经过了解,被害人家属是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两小孩未成年,还需要人照顾,生活来源主要靠被害人打工维持,被害人出事后,家庭生活确实比较困难,认为此案做刑事和解更有利于被害人家庭生活,遂将被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安排见面,商量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10万元。通过刑事和解,使得被害人家属的生活有了着落,犯罪嫌疑人的过错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我们有效的工作措施,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矫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
一、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三偏”:一是年龄偏小。从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构成来看,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受案人数的19%,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有8名。二是文化偏低。在办理的案件当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有些是在校的中小学生,辨别是非能力差。三是知法偏少。从受理的情况看,这些人大多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生活中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稍不如意,发生口角,动辄出口伤人,大打出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2.案情呈现“三性”:一是突发性。大多数轻伤案件,均因发生言语争执而起,没有思想准备,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伤害他人,事后都很后悔,认为不值得。如王某,因为怀疑邻居说其坏话,指桑骂槐,当邻居询问时,发生争执,大打出手,用石块击中他人鼻部,造成轻伤。二是因果性。大多事出有因,有的双方邻里关系不和;有的存在债务纠纷;有的酒后失言、失态;有的因地界纠纷;有的因生意纠纷等等,造成矛盾激化,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如孟某,因和一老年顾客发生争执,将顾客推倒在地,导致顾客胳膊骨折,造成轻伤。三是危害性。因双方发生纠纷,互不相让,进而发生打斗,有时也会伤及无辜。如李某持刀捅别人时,田某上前拉劝,结果不慎被李某刺成轻伤。造成伤害后果,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也会给加害方家庭造成经济负担,双方生活都受影响。
3.办案出现“三难”:一是查证难。伤害案件主要是邻里纠纷等案件,证人怕得罪人,不愿或不如实作证,造成侦查取证难。二是定罪难。有的因多人,多种原因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在多人引起伤害的情况下,有时很难查清直接致害人。被害人又无法证实谁是伤情的直接致害人,而参与者又互相推卸责任,导致案件很难查清,无法定罪。三是调解难。由于轻伤害案件原因多样化,调解困难。有的是因为矛盾过深,双方不愿调解;有的认为进人了诉讼程序,不愿赔偿;等等。
二、在办理该类案件的做法
1、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由于轻伤害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预防并重,该打击的坚决打击。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当事人拒绝赔偿的,依法批准逮捕;对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依法批准逮捕;对多人造成的轻伤害案件,虽然查不清具体加害人,但是由于是其共同行为造成,应由共同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偿的,对主犯批准逮捕;对其他参与人根据所起作用作出相应决定。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偶犯、初犯,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不予批捕。如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受理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亲属找到检察院,主动要求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亲属听到消息后找到侦监科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要求,并诚恳的说:“如果将犯罪嫌疑人不从轻处理,他们会失去对方的赔偿,这笔钱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我们在办理中了解到加害方凑足6万元也非常不容易,由于被害方和加害方经济条件都相当困难,如果不从轻处理,造成被害方拿不到赔偿费,会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第二次伤害,因此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决定,使被害人的权利及早得到实现,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推进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由于大多轻伤害案件,双方本来就没有多大的利害冲突,往往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一时言语不和,造成打斗,事后只要双方谈谈,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赔偿,矛盾大多可以化解。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未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加害人不当回事,导致公安机关相关的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只能以调解不成为由,提请逮捕;有的属于外来人员,公安机关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将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提请逮捕。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坚持教育、调解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尽可能的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提请的轻伤害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危害不大的,或者是因为民间纠纷的,就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和解,让加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相互谅解的情况下,不再适用逮捕措施。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如我们在审查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法制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杨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对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且被害人家属生活比较困难,主动提出委托其家属积极筹款给被害人进行补偿。我们经过了解,被害人家属是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两小孩未成年,还需要人照顾,生活来源主要靠被害人打工维持,被害人出事后,家庭生活确实比较困难,认为此案做刑事和解更有利于被害人家庭生活,遂将被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安排见面,商量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10万元。通过刑事和解,使得被害人家属的生活有了着落,犯罪嫌疑人的过错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我们有效的工作措施,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矫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