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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信用社作为辽宁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繁荣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明晰等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严重威胁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农村信用社通过试点的改革,初步构建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框架。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产权关系 法人治理结构 调查与思考
农村信用社作为辽宁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为繁荣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明晰、外部治理错位、激励相容约束缺失等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的问题,造成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严重威胁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
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情况
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的组织形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组织形式并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市县的经济发展状况,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产权形式。在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联社管理能力较强的沈阳市东陵、营口市鱿鱼圈等5个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在63个县(市、区)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进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在其它11个县(市、区),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二级法人的体制。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通过本次股权制度改革,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
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范职责和议事规程,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二、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情况的思考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通过三年多的改革,农村信用社初步构建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框架。
1.社员入股的目的及股本金的稳定性较差。 社员入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融资的需要;二是追求最大化的利益回报;三是企业为提高影响力。目前,农信社盈利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提足准备的审慎性监管原则约束下,股金红利回报率不高,甚至近几年可能没能分红。
2.社员股权设置分散,所有者权益保护机制丧失。 农信社增资扩股后社员社会覆盖面广、股金金额小,呈现出股本平均化、股权分散化等特点。
3.法人治理功能残缺不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从形式上已经建立和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范职责和议事规程,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理事会未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未发挥应有职能。一是未设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薪酬和提名等委员会,无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目前尚无运作;二是外部理、监事未充分参与运作,机构成员中内部人员所占比重大,形成议事“一言堂”。
三、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政策建议
1.规范的增资扩股机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增资扩股的顺利进行需要理顺股权的转让环节,除了银监发23号文件《关于规划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股金管理中的规定外,还应制定更详细的、可供操作的转让规则和程序,使得股权转让规范、有序。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三会一层”功能。农村信用社要对产权制度及与其相关的治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3.建立、优化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为农信社决策提供专业化咨询与建议。 农村信用联社应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性质,安排专业化人员和外部理事参与,并落实内部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对某些专门事项要组织专业调查研究,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决策,进一步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4.创造和谐金融环境,促进农信社稳健发展。强化法制建设,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保障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制度建设,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对信用个人及单位等在资金及利率上给予优惠,促进资金良性循环。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各金融机构联合制裁;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废债等失信行为,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信用担保机制,积极探索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同志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10月20
[2]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66号)
[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1)~2007(3)
[5]穆争社: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设计理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P118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产权关系 法人治理结构 调查与思考
农村信用社作为辽宁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为繁荣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明晰、外部治理错位、激励相容约束缺失等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的问题,造成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严重威胁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
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情况
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的组织形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组织形式并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市县的经济发展状况,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产权形式。在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联社管理能力较强的沈阳市东陵、营口市鱿鱼圈等5个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在63个县(市、区)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进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在其它11个县(市、区),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二级法人的体制。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通过本次股权制度改革,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
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范职责和议事规程,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二、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情况的思考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通过三年多的改革,农村信用社初步构建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框架。
1.社员入股的目的及股本金的稳定性较差。 社员入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融资的需要;二是追求最大化的利益回报;三是企业为提高影响力。目前,农信社盈利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提足准备的审慎性监管原则约束下,股金红利回报率不高,甚至近几年可能没能分红。
2.社员股权设置分散,所有者权益保护机制丧失。 农信社增资扩股后社员社会覆盖面广、股金金额小,呈现出股本平均化、股权分散化等特点。
3.法人治理功能残缺不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从形式上已经建立和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范职责和议事规程,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理事会未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未发挥应有职能。一是未设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薪酬和提名等委员会,无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目前尚无运作;二是外部理、监事未充分参与运作,机构成员中内部人员所占比重大,形成议事“一言堂”。
三、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政策建议
1.规范的增资扩股机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增资扩股的顺利进行需要理顺股权的转让环节,除了银监发23号文件《关于规划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股金管理中的规定外,还应制定更详细的、可供操作的转让规则和程序,使得股权转让规范、有序。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三会一层”功能。农村信用社要对产权制度及与其相关的治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3.建立、优化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为农信社决策提供专业化咨询与建议。 农村信用联社应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性质,安排专业化人员和外部理事参与,并落实内部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对某些专门事项要组织专业调查研究,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决策,进一步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4.创造和谐金融环境,促进农信社稳健发展。强化法制建设,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保障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制度建设,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对信用个人及单位等在资金及利率上给予优惠,促进资金良性循环。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各金融机构联合制裁;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废债等失信行为,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信用担保机制,积极探索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同志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10月20
[2]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66号)
[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1)~2007(3)
[5]穆争社: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设计理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P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