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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针对融资租赁发展的现状,对融资租赁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融资租赁 转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1. 我国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几百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2. 融资租赁操作模式
2.1普通租赁保理融资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是对已形成租金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先交付后保理)。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租赁公司需要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
2.2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或其他第三方已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租赁公司一旦支付货款,该交易结构系统的一揽子合同即刻生效,租赁公司也隨即获得租金收取权。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
3. 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政策
3.1解决承租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让所有权,供应商可将增值税票直接开给承租人,承租人进项税额应予抵扣。租期内,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其抵扣额按退货的相关规定做相应冲回。
3.2营业税
3.2.1融资租赁公司抵扣营业税凭证
对直接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业务,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类似业务的同等待遇,与财税部门沟通,争取增值税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财务公章)、合同或资金支付票据等可以证明交易真实性单据作为抵扣营业书凭证。
3.2.2取消残值销售变为租赁余值
融资租赁交易中,从来没有出租人把租赁物件销售给承租人,也没有承租人把租赁物件销售给出租人(包括所谓的“出售回租”)。经营租赁才有租赁物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转移的依据是“租赁余值”。文件所指的“残值”应该是现在所说的“租赁余值”,这是一个未融资额的概念,不是租赁物件本身的残值概念。
3.3企业所得税
3.3.1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为推动我国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发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用于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由租赁资产资本化方享受相应的抵免优惠政策。
3.3.2债权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国家财税部门给予保险、银行、证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从事金融保险业单位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实质是金融保险业,债权不可收回风险也很高,应争取类似的政策。
3.4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容纳的列名合同,融资租赁被排在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就一个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他相关合同都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一个条款变更,要得到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整个合同为失效合同。 若按照立法部门的解释,说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合同。按照这样的说法,租赁公司在操作过程中,融资租赁不仅是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而是多个合同多方当事人。
4. 融资租赁的利与弊
4.1融资租赁风险
4.1.1所有权风险: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购买完成后仍然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所有权风险在于:
其一,出租人基于其对于租赁物的所有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处分从而影响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使用;
其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使用的限制条件约束了承租人的使用;
其三,即使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亦无法在租赁期内处分该租赁物。
4.1.2质量瑕疵救济风险: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标的物和供货人一般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因此对于租赁标的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等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甚至可约定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追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或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或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等三种情形以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此外,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因此融资租赁中,标的物一旦发生瑕疵问题,承租人需直接与供货人沟通解决,同时也必须持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与供货人协商不成,或供货人发生破产等问题,承租人将承担资金支出难回笼、标的物无法使用的双重风险。
而采用直接购买,则设备使用人可与供货人明确质量瑕疵的救济措施,一旦发现质量瑕疵问题即停止付款,以减轻风险。
4.1.3成本风险
融资租赁承租人所需支出的总成本即租金(及期末购买金)总和一般包含了:(1)设备价款;(2)租息,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承办租赁的营业费用、手续费、税款等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该盈利利率必定大于融资租赁公司所支出费用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因此,融资租赁承租人所支付的总费用成本一般情况下均远高于直接购买所需成本。
4.2融资租赁的优势
相对于直接购买,融资租赁也有其优势:
针对资金不充裕的中小企业,若需采购大型设备,直接购买的风险较大,可选用融资租赁方式。
直接购买的出售人意图是尽快回笼资金,即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期限也较短;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往往和标的物的经济寿命相当,若租赁期限短于标的物寿命且租赁公司亦同意期末回收,则可以相对减少租金。因此,同样的产品设备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直接购买有优势。
此外,融资租赁可以由承租人自己选择租赁物和供货人,同时融资租赁虽总支出成本高,但其总成本平摊到了租赁期限中,承租人亦能与出租人商量租金的支付方式。资金不充裕的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避免直接购买中的巨额成本支出或债务融资压力,能將资金投入到其生产项目或业务发展上,可以以较少的先期成本投入获得所需设备的使用权,创造企业利润,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
5. 融资租赁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5.1融资租赁遇到的问题
5.1.1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
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习惯于传统的经验和方式,对所有权更为重视,加之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导向相对滞后,使得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迄今为止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都没有。
5.1.2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资金来开展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十分狭窄,以银行短期信贷资金为主,而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需求集中在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一般需要两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资金,二者不相匹配。特别是,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5.1.3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美、日、俄等许多国家政府都很重视融资租赁,普遍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例如允许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推行信用保险制度以及提供低息贷款等。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政策环境远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即使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在税收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不统一、不透明、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5.1.4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现象比较频繁,且管控措施有限
我国承租企业一直以来难以顺利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客户拖欠租金,致使企业流动资金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多数企业存在15%以上的租金拖欠情况,严重的甚至拖欠率达%70%。这种情况导致企业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受到严重影响,另外,我国政策在追讨所欠租金方面的具体规定有限,企业很多情况下难以顺利追讨应得的利益。
5.2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对策
5.2.1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行业大局的管理与指导
下一步我国融资租赁的主要管理部门可以委派给中国人民银行操作,全面代理租赁公司从机构规划审批一直到全面的业务操作与管理工作,并在此实践基础上,加强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竞争规则,改善多头管理、政策不一的混乱局面,使租赁业统一置于国家宏观调控之中。
5.2.2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
国家商务部应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鼓励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投资组建不同规模的专门的租赁公司介入市场流通。这些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投资或者是从银行借款,不得从事其它金融业务。
5.2.3加强理论研究、培养现代租赁人才
行业主管部门、各种金融和经济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应开办现代租赁业务课程和各类培训班,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一批懂金融、经济、管理、技术的高素质的现代租赁人才为我国现代租赁业健康发展服务。
结束语
总之,租赁成企业融资新选择,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依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设备升级更新最便捷的渠道之一。因此,在当前全球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实际,大力发展现代融资租赁业,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尽快走出低谷。
参考文献:
[1] 李永丽、刘军巧: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及改进措施[J].中外企业家,2008(9).
[2] 王爱英,梁喜.面向中小企业的租赁创新思路探讨[J].商业时代,2009,(11)
(作者单位: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关键词】 融资租赁 转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1. 我国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几百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2. 融资租赁操作模式
2.1普通租赁保理融资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是对已形成租金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先交付后保理)。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租赁公司需要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
2.2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或其他第三方已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租赁公司一旦支付货款,该交易结构系统的一揽子合同即刻生效,租赁公司也隨即获得租金收取权。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
3. 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政策
3.1解决承租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让所有权,供应商可将增值税票直接开给承租人,承租人进项税额应予抵扣。租期内,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其抵扣额按退货的相关规定做相应冲回。
3.2营业税
3.2.1融资租赁公司抵扣营业税凭证
对直接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业务,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类似业务的同等待遇,与财税部门沟通,争取增值税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财务公章)、合同或资金支付票据等可以证明交易真实性单据作为抵扣营业书凭证。
3.2.2取消残值销售变为租赁余值
融资租赁交易中,从来没有出租人把租赁物件销售给承租人,也没有承租人把租赁物件销售给出租人(包括所谓的“出售回租”)。经营租赁才有租赁物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转移的依据是“租赁余值”。文件所指的“残值”应该是现在所说的“租赁余值”,这是一个未融资额的概念,不是租赁物件本身的残值概念。
3.3企业所得税
3.3.1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为推动我国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发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用于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由租赁资产资本化方享受相应的抵免优惠政策。
3.3.2债权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国家财税部门给予保险、银行、证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从事金融保险业单位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实质是金融保险业,债权不可收回风险也很高,应争取类似的政策。
3.4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容纳的列名合同,融资租赁被排在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就一个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他相关合同都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一个条款变更,要得到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整个合同为失效合同。 若按照立法部门的解释,说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合同。按照这样的说法,租赁公司在操作过程中,融资租赁不仅是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而是多个合同多方当事人。
4. 融资租赁的利与弊
4.1融资租赁风险
4.1.1所有权风险: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购买完成后仍然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所有权风险在于:
其一,出租人基于其对于租赁物的所有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处分从而影响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使用;
其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使用的限制条件约束了承租人的使用;
其三,即使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亦无法在租赁期内处分该租赁物。
4.1.2质量瑕疵救济风险: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标的物和供货人一般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因此对于租赁标的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等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甚至可约定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追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或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或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等三种情形以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此外,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因此融资租赁中,标的物一旦发生瑕疵问题,承租人需直接与供货人沟通解决,同时也必须持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与供货人协商不成,或供货人发生破产等问题,承租人将承担资金支出难回笼、标的物无法使用的双重风险。
而采用直接购买,则设备使用人可与供货人明确质量瑕疵的救济措施,一旦发现质量瑕疵问题即停止付款,以减轻风险。
4.1.3成本风险
融资租赁承租人所需支出的总成本即租金(及期末购买金)总和一般包含了:(1)设备价款;(2)租息,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承办租赁的营业费用、手续费、税款等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该盈利利率必定大于融资租赁公司所支出费用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因此,融资租赁承租人所支付的总费用成本一般情况下均远高于直接购买所需成本。
4.2融资租赁的优势
相对于直接购买,融资租赁也有其优势:
针对资金不充裕的中小企业,若需采购大型设备,直接购买的风险较大,可选用融资租赁方式。
直接购买的出售人意图是尽快回笼资金,即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期限也较短;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往往和标的物的经济寿命相当,若租赁期限短于标的物寿命且租赁公司亦同意期末回收,则可以相对减少租金。因此,同样的产品设备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直接购买有优势。
此外,融资租赁可以由承租人自己选择租赁物和供货人,同时融资租赁虽总支出成本高,但其总成本平摊到了租赁期限中,承租人亦能与出租人商量租金的支付方式。资金不充裕的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避免直接购买中的巨额成本支出或债务融资压力,能將资金投入到其生产项目或业务发展上,可以以较少的先期成本投入获得所需设备的使用权,创造企业利润,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
5. 融资租赁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5.1融资租赁遇到的问题
5.1.1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
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习惯于传统的经验和方式,对所有权更为重视,加之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导向相对滞后,使得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迄今为止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都没有。
5.1.2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资金来开展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十分狭窄,以银行短期信贷资金为主,而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需求集中在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一般需要两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资金,二者不相匹配。特别是,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5.1.3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美、日、俄等许多国家政府都很重视融资租赁,普遍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例如允许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推行信用保险制度以及提供低息贷款等。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政策环境远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即使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在税收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不统一、不透明、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5.1.4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现象比较频繁,且管控措施有限
我国承租企业一直以来难以顺利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客户拖欠租金,致使企业流动资金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多数企业存在15%以上的租金拖欠情况,严重的甚至拖欠率达%70%。这种情况导致企业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受到严重影响,另外,我国政策在追讨所欠租金方面的具体规定有限,企业很多情况下难以顺利追讨应得的利益。
5.2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对策
5.2.1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行业大局的管理与指导
下一步我国融资租赁的主要管理部门可以委派给中国人民银行操作,全面代理租赁公司从机构规划审批一直到全面的业务操作与管理工作,并在此实践基础上,加强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竞争规则,改善多头管理、政策不一的混乱局面,使租赁业统一置于国家宏观调控之中。
5.2.2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
国家商务部应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鼓励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投资组建不同规模的专门的租赁公司介入市场流通。这些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投资或者是从银行借款,不得从事其它金融业务。
5.2.3加强理论研究、培养现代租赁人才
行业主管部门、各种金融和经济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应开办现代租赁业务课程和各类培训班,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一批懂金融、经济、管理、技术的高素质的现代租赁人才为我国现代租赁业健康发展服务。
结束语
总之,租赁成企业融资新选择,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依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设备升级更新最便捷的渠道之一。因此,在当前全球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实际,大力发展现代融资租赁业,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尽快走出低谷。
参考文献:
[1] 李永丽、刘军巧: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及改进措施[J].中外企业家,2008(9).
[2] 王爱英,梁喜.面向中小企业的租赁创新思路探讨[J].商业时代,2009,(11)
(作者单位: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