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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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八议”是中国帝制时期的一种刑罚适用原则,被视为传统帝制社会官僚等级特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八议”制度规定,法律限定的八类特殊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不可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犯罪情况减免刑罚。“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从此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八议”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主要成果之一,与儒家思想关联甚密。它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基本相沿不改,对中国法制史及传统社会思想、价值观念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 “八议”制度;等级特权;法律儒家化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13-0080-06
  中国传统社会,不论是西周至战国中期的奴隶制社会,还是秦朝直至清末的帝制社会,都存在明显而严格的阶级等级、身份不平等现象。王朝统治者时常通过法律形式来维护此种社会制度,来达到笼络官僚贵族阶层、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君主专制政权的目的。“八议”便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不断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发展几乎贯穿中国传统社会。该制度涉及社会结构、传统文化、法律思想和阶级构成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其进行研究,不但有利于梳理中国法制史在多个层面上的发展历程,对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克服特权主义思想,从而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八议”之历史演变
  (一)“八议”的渊源
  1.西周时期
  “八议”之说最早可追溯到周制的“八辟”。但是“八辟”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原则,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但可以发现《周礼》中规定的该制度适用的八种对象及其名称已经在这一时期确立,并为后世历朝所传承沿袭,可谓是“八议”制度之滥觞。
  “八辟”也深刻反映出当时的礼刑关系,主要体现为两者适用对象的区别性。所谓“刑不上大夫”,即指肉刑不上大夫,大夫犯罪可夺封、削爵,并拥有减免特权,即使被判死刑也不公开执行。①“八辟”便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这一观念的影响十分持久,成为“八议”不断完备化的一个重要根据,《唐律疏议》中对此的提及就是最佳体现之一。
  2.汉朝时期
  “八辟”在春秋战国至秦朝时期由于社会转型、法家崛起等原因遭到打压直至废弃,但其所蕴含的思想理念在汉朝呈现出复苏之势。鉴于“文景之治”中显露出的危机,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朝立法思想自此从“黄老无为”转变为儒家思想。这一时期,“春秋决狱”的兴起,开儒家思想法律化之先河。尽管汉律中没有规定“八议”制度,但具备针对贵族官僚犯罪的“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其执行程序和后来的“八议”制度大同小异。起初,上请适用对象仅限于皇室宗亲、贵族、高官,后范围逐渐扩大。发展到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员都可享受此种待遇了。
  “八议”在汉朝同样仍未形成完整体系,其刑法原则中的“上请”所贯彻的法制思想却是和“八议”相差无几。这不但体现出儒家思想法律化对“八议”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为后来曹魏将“八议”入律提供了经验。
  (二)“八议”入律及其早期发展
  1.魏晋时期
  汉末魏晋以来,由于“九品中正制”“品官占田荫客制”的推行、地方割据战乱频发等种种因素,门阀士族与国家统治阶层融为一体并控制政权的格局逐渐形成,士族阶层通过制定法律将各种经济与政治特权规范化与法律化。此外,门阀士族还重视儒家经学发展,进一步把儒家的宗法观念和道德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观念,实现了法律与礼义道德的融合,既是其地位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呈现。②
  基于这一社会背景,“八议”出现了关键性的发展和转变。这一时期,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在制定《新律》时将“八议”列为传统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使得贵族官僚享有法定特权,变通适用一般法典中所规定的刑罚,成为传统社会等级身份价值观的直接体现。自《新律》确立“八议”制度后,隋唐又加以进一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
  《新律》的编纂者之一陈群就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主张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动辄引用《周礼》《诗经》。另一编纂者刘邵长期执经讲学,对礼乐经典也有精湛研究。《新律》在他们的编写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于“八议”的规定就是儒家化最明显的标志。③
  由以上种种可见,世家大族控制朝政及其对儒学的推崇对于“八议”入律起重要的推动作用,《新律》中含有这一阶层的利益诉求。从另一种角度看,“八议”入律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是统治者向门阀士族势力的妥协。
  魏国是三国时期唯一编纂出系统法典的政权。魏律显得“文约而例通”,直接影响了晋律的制定。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晋律》沿用“八议”,此处便不再赘述。
  2.南北朝时期
  《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齐仅于武帝永明七年(489年)成《永明律》,却最终因各方意见不一,没有施行;梁于武帝天监元年(502年)依《永明律》成《梁律》,次年成二十篇,但与《晋律》相比篇目次第依旧,仅名称有所改易,稍做删削词句与统一注释,未超《晋律》范围。从以上南朝的歷次立法活动来看,南朝各代法典无出《晋律》之右,延续“八议”制度。
  北朝当中,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跋珪天兴元年(398年)始定律令,至孝文帝太和年间(477-499年)告成,《北魏律》“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河”。北朝另一较重要的法典是以《北魏律》为蓝本编纂的《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于世,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④由是观之,不论是《北魏律》还是《北齐律》,都能找到许多与魏晋法律制度的相似之处,“八议”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北齐律》中首次出现了“重罪十条”概念,是“八议”制度实施的例外,这将在后文中详述。   (三)“八议”制度的成熟
  1.隋唐时期
  隋虽承周立国,北周武帝保定三年(563年)曾制《大律》,但其“今古杂糅,礼律凌乱”,故隋在立法上实则以《北齐律》为本。隋文帝开皇朝撰定《开皇律》,继承《魏律》继续保留“八议”,规定:具有八议所确定身份者的犯罪,以及官品第七以上者犯罪,皆例减一等处罚。《开皇律》所确定的“八议”制度,对于官僚贵族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上的等级身份,符合帝制时期法律的基本精神,因而为后世历朝统治者所称道。唐、宋、明、清各朝无一例外地在法律中承袭之。
  唐代“八议”可谓发展到鼎盛时期,最大的体现在于唐律将其完备化。唐朝立法者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最高原则,明确提出德礼刑罚缺一不可、德主刑辅、轻刑慎罚的立法思想,弘德倡礼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本原,也是采用的优先手段。这使得法律儒家化在经历魏晋南北朝的实践后在唐代进一步深化,最终于这一时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之正统。
  唐《名例律》专设“八议”条,规定有特殊身份的八种人在法律上予以特别对待。这八种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具体指皇亲国戚、皇帝故旧、德行高尚的贤人君子、才能突出的重臣、功勋卓著的功臣、高级官僚贵族、恪守臣道的将吏、前朝贵族。可见,其八种人群几乎完全沿袭至周代“八辟”。八议之人犯罪,唐律区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若所犯为流以下罪,由司法机关据常律减一等处罚。若所犯为死罪,则适用特别程序,由司法机关将犯人所犯罪行及符合八议范围的身份上报朝廷,由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再报皇帝批准。⑤
  2.宋朝时期
  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较前朝已有巨大变化,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八议”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不可一概而论。
  两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繁盛的年代,其中民事、经济法律尤其完备,堪称达到中国法制史上的高峰。同时,宋也是中国文化和哲学发展的又一个兴盛时期。宋代儒学学者展开复兴儒学、抨击佛道的活动,同时他们又冲破汉唐儒学的束缚,融合佛道思想来解释儒家义理,形成宋明理学。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统治者坚持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但能够利义并重,以法律实现有效治理。宋神宗曾谓:“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这反映了宋朝君臣明察世事,体道立法,以法律竟事功的思想。⑥
  另一方面,鉴于唐末藩镇割据之祸,经历五代十国的军阀混战,又有周边多个少数民族政权的威胁,宋朝建立之初统治者就将削弱地方势力、巩固国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作为基本国策。秉持这一基本理念,宋代法律也较唐律体系发生明显变化。虽说北宋初年,律、令、格、式多沿袭唐朝旧制,但统治集团为适应新形势,常因时变通旧制度,多有创新,集中体现在编敕、编例上。宋朝编敕、编例极为频繁,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综合体现出皇权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不断加强,法律决断已不似前代。就整体而言,宋朝统治者所实施的政治手段仍较后代更为温和,且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程度尚未出现如同明清时期一般的突跃性发展,“八议”所受的冲击程度必然不会非常明显。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也应当从多个角度分析。
  综上所述,“八议”在宋代的发展是两面的。其一,两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完备、儒学思想兴盛,促进“八议”继续臻于完善。其二,中央集权的不断发展与皇权膨胀,致使该制度需要在许多时宜不同程度地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之所需“让路”,故论“八议”的实际贯彻执行,大抵是不如唐代了。结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两宋时期仍然可视为“八议”进一步成熟的时代,但相较于唐朝已无明显而实质性的发展上升。
  (四)“八议”制度的衰亡
  1.元朝时期
  元朝统治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民族大融合时期。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权,在“各依本俗行”的同时,元朝统治者逐渐摈弃了元初年轻贬儒学、羞辱儒生的做法,注意皈依儒术、仿效汉制名号来巩固辽阔幅员的秩序统一。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的《大通元制》、明宗至顺二年(1331年)汇编成的《经世大典》,多仿唐宋律,还注重“引礼入律”,确立了体现儒家思想的“八议”等一些制度。积极吸收汉族先进文化至法律中,不可谓不是元朝法制的一大进步。
  然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元朝在名义上一直是蒙古世界帝国的一部分。漠北草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存在着一个强大而保守的草原游牧贵族集团。这就致使元朝统治者始终不能摆脱草原本位政策的影响,长期难以合理地从汉族地区的角度出发来考察问题。其次,元朝法制带有鲜明的民族压迫色彩,身份不平等是其典型特征之一。社会地位有别,体现在任官资格不平等、不同民族同罪异罚、蒙古色目人的诉讼特权等各个方面,把民族不平等法律化。
  综合上述,元朝法制尽管具有进步性的一面,却从一开始就严格区分了各个人等的法律适用,并且后者在法律中的影响显然更为强大。在如此明显的偏向性和压迫色彩下,司法审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严重干扰,“八议”必然无法正常实施。尤其是涉及汉人、南人等社会下层人等时,甚至可能出现名存实亡的境地。不得不说,元朝可以被认为是“八议”衰亡之始。
  2.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君主专制空前强化的时期。明初廢丞相,彻底消除皇权与相权之争的矛盾;清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更是使君主专制达到顶峰。这对包括“八议”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一大趋势的推动下,明清两代立法、司法均较为严苛。明代立法遵循“刑乱国用重典”原则,强调“明刑弼教”为重典治世提供依据。《大明律》更是“重其所重”,只知尊君而不知礼臣,失之于偏。清代奉行严刑峻法刑事政策,旨在极力维护专制统治秩序,甚至规定凡上书犯讳或不当者都按大逆治罪。因此,“八议”的实施标准及用刑程度不可避免地更为严格。除此之外,清统治者以法律维护满人特权和民族不平等,无疑是“八议”制度实施的另一阻碍。   但最重要的还在于明清时期皇权专制走向极端对司法实践的巨大影响。明朝,洪武年间以《明大诰》重典治吏,又以“谋反”罪名对于开国功臣大肆刑杀;明中期始,常有集体廷杖大臣之事,受杖者甚至无须任何罪名,仅因皇帝认为其冒犯天子威严,行刑过程中多有大臣被杖击至死,“士可杀不可辱”之传统遭摧毁殆尽;厂卫猖獗、宦官乱政,对司法活动干预颇多,实为一代弊政。重惩“奸党”罪、交结近侍官员罪,全面强化对官吏控制,严厉程度较明朝还甚。以上种种情况下,许多原本应以“八议”论罪的官员,被皇帝出于加强君主专制的需要,暴力冠以“谋反”等罪名直接诛杀,可谓是对“八议”制度形成巨大冲击。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幅强化是明清两代的一个标志,皇帝总揽一切大权,乾纲独断。从明代开始,君臣关系远不是以前那种两权可以互相牵制的关系,人臣完全成为皇权的奴仆,对文武官员的生杀予夺,都在皇帝的一念之间,“八议”制度也就失去了本来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临时酌量特予加恩”,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之法再也不足为训。由此,“八议”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落。
  3.清末至民国初年时期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直接受到西方列强的强大冲击,被迫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近代化最开始在国防、经济领域进行,到戊戌变法前后,其重心开始转移到政法领域。庚子之变,清廷创巨痛深,决议推行新政,此后直到清帝退位的十余年间,清朝统治者全面展开法制改革,是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关键一步,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之地位。
  为了在刑法方面“模范列強”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适应未来正式立宪的需要,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自成立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新的刑律草案。⑦在围绕新刑律草案进行长达数年的礼法之争后,最终1911年1月25日清廷上谕裁可公布,是为新刑律之定本,称《钦定大清刑律》。其内容大部分移植于近代西方刑事立法的原理、原则和具体制度。在刑法原则上,吸收采纳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被称为“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开端”。至此,延续千年的“八议”制度终于在理论上消亡了。然而,清廷本计划该律在正式立宪后施行,而清朝在不久之后就宣告灭亡,故该律在清代并未生效。
  中华民国成立后,由于一时未能制定出自己的刑法典,在删去了《大清刑律》中与资产阶级共和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文后将其改名为《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直到民国十七年(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实施才失效。在这一时期,由于“八议”制度与资产阶级政权的基本立法思想格格不入,自然也就彻底湮没在历史当中了。
  二、“八议”与中国传统社会其他法律制度的关联
  (一)“官当”制度
  “官当”是指在“八议”对应的八种人群以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适用范围(主要扩大至各级品秩的官吏),因被刑人身份不同,而在刑罚上予以减免的制度,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同样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直接产物。官当起源于晋代“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正式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⑧《开皇律》则对其适用程序和条件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唐律中的相关内容相似于隋,且更注重区分公罪和私罪。至明、清,这一制度因出于加强官吏控制的需求而被取消。
  之所以提及“官当”制度,原因在于“八议”和“官当”所蕴含之宗旨和法律思想大同小异,不论在现今资料中还是在古代修律时,二者经常会在同一场合出现,实为相辅相成的两种制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八议”自入曹魏《新律》后便一直被承用至清,“官当”却在明清时因君主专制的大幅加强而被取消。究其本质,这一时期“官当”的消亡原因和“八议”的衰落原因多有相似。通过考察“官当”制的兴盛与消亡路线,可以来为“八议”的演变过程(尤其是其衰亡过程)提供比照。
  (二)“十恶重惩”原则
  《北齐律》中出现了一处重要的法律内容发展,即“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皇权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北齐律》将直接危害朝廷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即后世法典中的“十恶”。这表明,犯重罪十条者,虽属八议,亦不减免。⑨
  隋《开皇律》在此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十恶”条款,强化了法律镇压职能,加强了皇权和夫权。由于这十种犯罪严重危害到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破坏君主专制政权赖以生存的伦理纲常关系,因而在法律上被单独列出,并在量刑及适用法定减免条款方面给予特殊规定。《开皇律》所确定的十恶重惩原则也被唐律采纳,并为后世多个王朝沿袭。⑩
  十恶重惩原则充分体现出“八议”制度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这一核心宗旨。贵族官僚虽然是统治者笼络的对象,不过一旦其触及统治集团核心利益,即触犯“重罪十条”或“十恶”时,就不再是统治者从中获取支持和利益的对象,而成为出于巩固君主专制统治需要根除的敌对势力。此时“八议”便不再适用,这也是一个例外表现。
  三、从“八议”之演变述其本质
  (一)“八议”制度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1.表:从法律儒家化的宏观层面看“八议”
  儒家思想因其对维护大一统王朝的有利性,自汉武帝时期以来逐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主流思想。历代统治者不断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形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独具特色的法律儒家化进程。这一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立,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影响深远。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倡经义决狱,在司法审判中以“原心定罪”为原则、直接援引以《春秋》为主的儒家经典作为依据。东汉后期律学兴起,学者以儒家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
  在魏晋南北朝的分裂时期,法律儒家化没有因为乱世而止步,在统治集团、儒学大家的推动下以及少数民族政权的借鉴过程当中继续顺势而进。在曹魏及之后,儒者频繁参与制律。儒生们没有满足以经注律, 而开始了如火如荼的引经入律的运动。至晋代,由于门阀士族政治经济地位的进一步强大,以士族力量为政治基础的皇室为了维护其地位,不断满足士族对法律特权的要求,把更多经义观点写入法律。不仅是“八议”,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还表现在“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重罪十条”等制度。?   传统法律在隋唐时达到礼法融合的圆熟,特别是《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最高立法原则,使儒家思想和法律融为一体,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着实是法律儒家化以来的历代精华结晶,也是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现象。
  由上可知,“八议”的发展历程和法律儒家化进程具有许多契合点,“八议”所蕴含的思想理念也与渗透入法律当中的儒家思想具有惊人的一致性。这一方面能说明“八议”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释“八议”在曹魏、隋唐等不同时期取得阶段性发展的原因。
  2.里:“八议”与儒家思想之内在关联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仁治”。此三“治”者,在“八议”当中都有所体现,笔者认为,以此为切入点来阐述两者的紧密联系十分恰当。
  所谓礼治主义,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八议”体现有“等级性”,即面对特殊的适用群体、阶层;体现有“特殊性”,即是对特定人群采用的特殊量刑方法。这无疑契合了礼治的要求。
  所谓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单纯的法律制裁所能达到。“八议”体现有“教化性”,即通過道德层面的宽恕来对犯人起到感化作用;体现有“祛刑性”,即免除部分刑罚,改变单一通过刑罚执行的法律制裁模式。它体现的“德治”由此可见一斑。
  所谓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人可能的道德发展、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由于“八议”制度中的最终裁判者是君主本人,宽宥犯人与否及具体程度,都根据君主的观念和意识而定,因而体现出强烈的人治特点,也可视作情理在古代法律中的广泛运用。
  (二)“八议”制度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和传统社会等级制度的客观需要
  秦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确立了皇权至高无上的理念。从此以后,各朝法典及其所确立的一系列制度都是为皇帝及其统治秩序服务,其中就包括了“八议”制度。皇帝虽握有国家一切最高权力,仍然需要培植一批忠于自己的贵族官僚,最终达到维护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否则其统治权就会受到更多威胁和挑战,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通过“八议”对贵族官僚阶层施以恩惠从而获取政治支持,便有利于这种目标的达成。但是“八议”一旦与皇帝及其专制政权的根本利益相冲突,就会被弃之不用,前文已有所陈述的“十恶重惩”就是最主要的例子。这一事实非但让实施“八议”的根本宗旨更加明晰,还体现出它本身的局限性,即其表面上虽折射出强烈的儒家思想理念,是为维护贵族官僚利益而存在,实际上只是皇帝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之一而已。?
  除此之外,“八议”的兴衰,和历代皇权的强力程度不无关系。在魏晋南北朝,皇权对门阀士族的依赖性较强,所以立法更注重保护贵族特权。而随着历史发展,皇权不断加强、相权(此处的相权是在特定的语境下而言,可以从单纯的宰相权力引申到贵族官僚的权力)不断削弱,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成为大趋势,直至明清发展到最后阶段。而保护贵族官僚特权和强化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是一对矛盾,在“强干弱枝”的需要下,“八议”的重要程度固然会不可避免地呈现减弱趋势。另外,之所以皇权已经强大到一定程度,皇帝往往有足够的条件和能力通过其他各种更迅捷、彻底而利落的手段(例如第一部分提到过的明朝厂卫、清朝文字狱等),来实现巩固统治的目的,与此同时还避免了“八议”所保护的贵族官僚之特权对加强君主专制的不利因素。因此,“八议”制度自然而然也就步入衰落之路了。这一结论可以与上文通过“十恶重惩”所提出的观点相互印证,同样也是笔者第一部分多处观点的依据之一。
  四、“八议”之利弊
  (一)利处
  1.维系政治稳定
  实际上,倘若并非涉及诸如“十恶”等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其罪行对统治者来说的威胁往往是十分小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八议”给予贵族官僚法律特权,所减免掉的刑罚对犯人来说可以算得上是“救命之恩”,从而使之更倾向于拥戴当局统治者。但对于下达此等轻判的皇帝来说,在刑罚上做出的适当让步则几乎没有害处。换言之,“八议”制度对皇帝而言,实乃损失小而获益大,这也可以视为“八议”的可行性。长此以往,君主之统治基础就会在无形中不断扩大、稳固,在整体上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环境稳定、保障统治集团权力之延续,是颇有益处的。
  2.促进经济发展
  一方面,上一点已经谈到,“八议”对政治稳定的维护作用。而国家拥有一个较稳定的政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政局的相对稳固可以对避免地方割据混战、农民起义起到有益作用,避免因战争导致的经济、社会快速衰退。另一方面,帝制时期中,中国的统治阶级是地主阶级,“八议”制度所保障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作为传统社会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地主阶级的利益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持租佃制下的生产秩序。而在传统社会的大部分时期中,租佃制仍然是一种具有进步意义和最佳可行性的生产制度。这就必然会促进君主专制政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农业的发展。随着自然经济的发展,物质资料不断积累,社会生产力将不断进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这又会对巩固君主专制统治起到积极作用,且物质生活的改进对消弭阶级矛盾也有益处。多种有利因素相互作用、影响,最终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政治和睦、经济发达的治世的出现,推动中华文明进步。
  3.有利于儒家思想的宣扬
  “八议”本身即中国法制史上法律儒家化过程中的结果之一,其实施在潜移默化中对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儒家思想起到持续的传播作用。事实证明,儒家思想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历史时期当中,它对国家控制和社会治理仍然具有积极作用。   (二)弊端
  1.法律层面:破坏国家法制发展,摧残国家法制灵魂
  首先,“八议”造成司法过程中的资格不平等。该制度下,特定的群体能得到更为宽松的刑罚适用标准,而绝大多数人则被排除在外,无法享受这一待遇。其次,造成司法程序和结果有失公允。适用“八议”固然会让一些例如贤、能、功、勤等对国家确有贡献之人,在儒家主张的情理层面上获得更加合理的处罚,但也不免会给许多奸诈歹毒之徒逃于法网之外提供可乘之机。
  如東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专擅刑罚,一次竟错杀一百九十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只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其属“议亲”之列,免于处死。此种严重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对于法律所蕴含的思想精神与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施加的负面作用不可小视。长此以往,必定对国家法律的健康发展产生诸多不利因素。
  2.社会层面:激化阶级矛盾
  如前一部分所言,“八议”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显然扩大了统治和被统治阶级的等级差异。此种差异本身只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政治概念,但在长期实践中会不断转化为社会、经济等更基础领域中愈加具象、直观的不平等,以至于阶级矛盾更容易激化。许多朝代更迭期间的社会动荡、暴乱起义频发的现象,不可不说“八议”制度在背后起到了或多或少推波助澜的作用。
  3.思想文化层面:阻碍法制观念进步
  “八议”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绵延千年之久,在统治集团长期的强力推行下,它所体现出的不平等观念逐渐在中国社会文化中深深扎根下来,导致中国法律现代化观念的萌芽大为推迟,近现代法律的起步和发展也更落后与艰辛。如果说,闭关锁国和海禁政策使中国以极端保守的面貌走入近代,那么“八议”则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法律以相同的姿态步入近代。
  (三)综论
  “八议”的利处和弊端在某些层面上实际上是矛盾的,其根源便在于,皇帝常作为该制度中的最终审判者,尤其是在议本该被处以死刑的犯人时,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去保障、规范它的实施。这意味着“八议”是一个带有极其浓厚人治色彩的法律制度,导致其实施效果和君主的个人素养、思维观念和判决方式紧密相关。倘若明君合情合理减免罪行,又通过其他多种手段弥合这一制度在社会上造成的阶级间裂痕,那么利处就会成为主要影响,可以说确实宣扬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反之,如果像东晋羊聃案一般丝毫不重视犯罪事实而胡乱免死,或者被纯粹用作某个官僚贵族群体巧取豪夺的保护伞,则几乎和昏君奸臣当道无异,君主威严和王朝政府的公信力将不断遭受破坏,就无疑像西晋傅玄说的一样,“纵封豕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
  研究历史问题的一个要点在于,应当还原到特定的历史时空当中考察某一问题。中华帝制时期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建立在地主阶级对农民剥削压榨基础之上的不平等社会。因此,探讨“八议”制度之利弊,讲述其不平等性固然是需要的,但不应过多着眼于此。甚至可以说,应当根据不同朝代适用“八议”制度时的整体风格和典型案例着手来具体评析其利弊,这也便是其人治特色的鲜明体现了。
  五、八议”制度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对于资产阶级最终摧毁封建特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如同处于历史变局重大关口中的《大清刑律》修订过程中礼法白热化争论一般,平等思想与“八议”是“势同水火”的对立体。事实证明,“八议”制度已经随着中国资产阶级革命而被扫进历史的故纸堆里了,但这并不代表研究它就全无必要,这对于现代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建设仍然具有警示意义。
  由于私有制造成人们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资本特权的存在,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它才能得到真实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中的明确要求。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下,充分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为胜利达成“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提供的根本性保障。
  但不得不说,“八议”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实在太久,其残余影响即便到今天都还未完全消散,尤其在一些观念不正的官员干部头脑中依然时时徘徊。几年前的“李刚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在激烈的争议中,阴魂不散的特权主义思想以及公众对其的高度关注显露无遗。此事仅仅只是当代社会行政、司法领域中未受到人民监督的阴暗面的一个缩影。它不但表明司法的公正透明度还有待改进,还昭示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当中,不断完善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应当和积极引导人民革新法制思想、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并行。法律条文的修订往往得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完成,但人民普遍的法制思想之改易、革新,甚至需要几代人的不断努力。如同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一般,这是一个不可一蹴而就的任务。
  当然,尽管“八议”制度的绝大多数属性与现代社会相抵触,它所蕴含的一些具有超脱国家、社会和民族存在的、具有普遍而永恒价值的观念,譬如 “明德慎罚”思想、追求社会和睦的理念,仍不失可以辩证性地借鉴,并植入其他符合时宜的载体宣扬。
  注释:
  ①⑥⑦中国法制史编写组:《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
  ②⑨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③李盟:《法学的故事》,中国言实出版社,第39页。
  ④⑩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第177页。
  ⑤王启富:《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第43页。
  ⑧杨英杰、苑朋栋:《中国历史文化》,南开大学出版社,第102页。
  ?陈璟:《浅析我国古代法制史的法礼融合趋势——以“八议”入律为例》,上海大学法学院。
  ?刘俊杰、杨翱宇:《从“八议”制度探寻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根源及弊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
  吴德正,男,汉族,陕西安塞人,西北工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科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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