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特殊性与改革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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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深入改革,收入分配格局也产生了较大的变革。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收入分配主要采用按生产要素和按劳分配两种方式,并且分配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保证分配完全合法。本文先就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管理和存在风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论述了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
   一、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义务以及征税范围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所包含的收入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包含了竞争者、项目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等多方面的收入。所有的工作人员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人群主要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境内外收入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从我国境内所获取全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如果项目建设地点和企业机构不在同一个地方,应该按照机构所在地对收入进行分配,但是个人所得税则应该按照工程所在地进行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
  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都是一些外地务工的农民工,所以施工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这就给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征收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在实际征收和管理过程当中,想要取得更好的管理成效,企业必须要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引入一定的风险管控制度。同时还应该为建筑施工企业构建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情报机制,及时收集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并对其做好登记工作。除此之外,构建信息数据库,将企业内部相关数据信息都存储到该数据库当中,不断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联动和预警机制,准确评估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状况,实现对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
  1.工资、薪金所得
  在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当中,工资薪金是最为重要的一项组成内容,同时也是纳税风险较大的一个税目。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人们很容易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兩者混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了用工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两者之间就是非独立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目前薪金和工资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
  没有如实上报工资薪金数额。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包含了个人在工作岗位上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分红以及年终奖金等多个方面,可以体现为各种实物、现金、消费券、礼品卡以及免费旅游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工资薪金范围涵盖了劳资部门、后勤服务部门、财务部门、工会以及其他和经济收入有关的所有组织。可是我国目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上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总是存在漏报和谎报现象。
  2.劳务报酬所得
  这里所说的劳务报酬主要是指施工人员在劳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收入,特别是在服务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连续和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当然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在劳务中取得的报酬以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领取。这种税种最大的特征就是适用税率高,征收范围广且扣减费用按次进行计算。在缴纳税收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用人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可以根据以往经验总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总是容易将扣减费用“次”的概念、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混淆。
   二、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目混乱
  上面已经提到过,我国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当中包含的个人所得税种类繁多,这就容易造成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目发生混乱现象。比如: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可能存在差异,施工企业通常是会以单位承包所得、劳动报酬以及工资薪金形式出现,部分施工企业甚至还有可能按照个人理解来选择税目。
  (二)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认定标准不明确
  就我国目前各大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很多施工企业的注册地点和施工地点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总是存在异地施工现象,而注册地和施工地两个地方税务机关都有权向建筑施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政策方面体现出多方管理合规性特征。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和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异地施工过程中,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通常情况下是按照项目结算比例来对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进行计算,其并没有具体到具体的施工人员头上,所以并不能直接扣除施工人员的工资,这就大大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压力。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主动向当地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如果管理不慎就很容易导致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象的发生,大大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难度,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也是我国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用工不稳定,税负过重
  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施工人员都是一些临时的农民工,基本上多是短期施工人员,存在很大的流动性,也正是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临时性,这部分收入被归类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按照劳务报酬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要比按照工资薪金计算高出很多。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基本上都是一些体力劳动,身体限制比较强,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个人所得税随着工资的增加也有所增加。当这些务工人员不再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时候,在其他行业当中所取得的收入肯定会有所降低,但是已经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工资薪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就使得他们的税负过于沉重。
   三、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很大程度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当对其个人所得税进行精细化管理,而不能任其自由发展,需要及时采用有效的措施,规范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规范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现如今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和完善,可是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其仍然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充分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制定最为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不断细化个人所得税管理流程,对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和争议进行有效的管控,将其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同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各种税目,有效化解现如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矛盾。
  在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筹划过程中,税收管理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只有保证税收管理制度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才能有效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长久稳健发展。可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合理利用税收管理制度有效促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推进,施工企业在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制度的时候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引起重视:一,适当引进国外一些更加先进成功的管理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状况从中汲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一部分精华,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一定要避免盲目全盘吸收现象的发生,保证所制定的税收管理制度完全符合自身实际状况,确保其合理性和适用性;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掌握企业各项金融和经营活动,做好每一笔资金应用的合理安排,一些可以减免的内容应该做好减免处理,部分新开发项目则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费用进行分别纳入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制度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而且对企业未来的长期发展都具有较大的影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挥战略目标的重要影响因素。
  国家在对各大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当中,首先必须要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在保证国家税收权益基础之上,对本国居民征税权限和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做出合理确定,逐步实现所得税制度一体化。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建筑施工企业多种税收种类当中,个人所得税是管理难度最大的一种,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工程分布在全国各地,但是每个地区却都主张向该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就包含了外地施工企业。在对这些外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结合项目最终结算收入比例来进行计算,并将个人所得税从中直接扣除。采用这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并没有将具体的税收义务落实到具体的施工人员头上,而是直接从施工企业项目结算款当中进行扣除,从而就只能由建筑施工企业对这部分税收进行承担。可是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却还是会向企业当中的所有员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同一次收入项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缴纳了两次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缴纳现象。想要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就需要做好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当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和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时候,应该只由注册地税务机构对施工企业员工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施工地并不需要再次征收。与此同时,施工企业也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方法,在每个项目开始建设的时候,应该将各项人工费资料及时送到总部所在地,这样就不用再施工地对工资进行发放。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做好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调,不断细化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将预扣预缴制度充分落实到企业管理过程当中,做好和相关税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将税收管理制度的作用发挥至最大。
  案例分析之一:情形 1,某建筑施工企业职工 2017年 10 月份工资明细单如表 1所示;情形 2:该月份工资明细单中的“其他发放(节假日奖励专项)”2,000元已在当月份下发至工资卡。我们在下文对以上两种情形下的个税进行比较分析。
  情形 1: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34.58×10%-105;所以情形 1 的税额为 148.45元。
  个税计算原始数据一览表(单位:元)
  情形 2: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534.58×20%-555;所以情形 1 的税额为 351.91元。与情形1 中的计算结果比较可知,对于情形2,虽然适用税率由10%增加到20%,但是相对于计税收入8,034 元而言个税增加不多(仅相当于计税收入的2.53%),由 148.45 元增加到 351.91 元,仅增加 203.46元,而应税所得额净增了 2,000 元。所以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计算月薪个税比较合理。
  个税计算结果一览表(单位:元)
  (三)优化薪酬体系,调整组织结构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员工逐渐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前提,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资源,人才的稳定性与雇佣成本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收集、整合系统充分分析新变动对组织内部不同员工所带来的差异化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层级员工的薪酬结构进行合理的优化与调整,重点关注整体收入水平较高的领导阶层与纳税申报较为复杂的外籍员工的薪酬结构,在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的同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随着员工收入的变动,其工作需求也呈现新的特点与趋势,原来高度集权化的组织结构与传统的雇佣模式越来越不适应企业与员工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企业必须推进组织结构的变更,转变原有的对立关系,形成共同合作、利益共享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在激励员工工作、刺激组织高效运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给予农民工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在征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定的资助。例如,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考虑降低或者減免税收政策,适当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实现企业施工人员工资的均衡发放,通常情况下最高边际税率和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随着应税所得的不断增多,边际税率也会随之提升。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的时候,最好不要采取集中发放模式,否则很容易导致税负不均和税率突然升高现象的发生,做好纳税筹划工作。近些年,我国各大建筑施工企业都开始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并将员工工资和其进行紧密结合,一般都是按照年度或者是季度对绩效进行一次性兑现,这就会造成月份发放过程中税收的增加。如果时间在年初,那么就必须对工作人员整个一年的工资收入做出准确预算,之后再结合税率进行计算,并实现收入的均衡平摊,将其分摊到每个月份当中,在年终的时候进行一次性结算,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该年度职工的纳税平均额度,避免了前少后多或者前多后少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企业的制度对收入与分配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制度的不断改变,企业内部其他多个方面也都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做好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管控,对各阶层人员的收入做好平衡处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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