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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工作。在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结束后,双方就我国提交的初步出价清单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如何面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新形势,分析研究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护民族产业已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课题。
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是旨在确保其缔约方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透明,公平并且不歧视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一套规则。虽然不属于WTO强制接受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但在入世谈判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庞大的规模和潜力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是否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十分关注。
美国将我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还有澳大利亚列为今后《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三个重点对象,欧盟在与我国谈判时也提出我国应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按照一个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以上或者财政支出的30%~40%计算,仅以我国目前的GDP和财政支出水平,政府采购规模可以达到3万亿元人民币甚至更多。因此,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必将改变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格局。
而对中国来说,通过与其他成员方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化,促进政府采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建立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资金的利用率。一个开放并透明的政府采购体制可以节省10%~30%的采购开支。同时,利用《政府采购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措施和保护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国际经济风暴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影响。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部分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已经打开;再加上采购人的某些“偏好”,在IT产品、电梯、轿车、部分家用电器等领域,国外的强势企业几乎处于垄断地位。如果我国加入了《政府采购协议》,一方面促使国内企业通晓国际市场上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与国际市场接轨。另一方面,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各种特殊与差别待遇,如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和技术援助,关于补偿交易的例外规定等,对我国民族产业进行扶持。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期,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讯设备的采购,为日本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提供了一个不小的市场,帮助日本企业顶住美国跨国公司电子产品的冲击。
但是,我国目前还有许多方面与《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和最低要求存在差距: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还存有不一致地方;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运行机制不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形式不统一等。同时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还比较弱,对于如何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还缺乏经验,因此,一旦加入GPA,国内外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会被外国供应商抢占很大一部分,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将是不小的冲击。此外,我国政府采购手段还很落后。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的政府采购业务基本实现了全流程的网上采购,而我国尚未就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制定相关法律及技术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化严重滞后,全国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信息化平台。
目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力度、速度和规模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急于求成,或者迫于压力轻率做出让步。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准备,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健全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建设统一标准电子化平台,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尽快完善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首先,根据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协议》内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现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执行、监督、投诉法制化、规范化;扩大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并考虑最终取消目录管理,按照国际惯例实行额度管理,统一门槛价计算标准。在法律上确保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立法完善国内优先采购政策。目前各国家或地区保护国内采购市场和扶持本国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一、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产品和劳动含量,即在国内的政府采购立法中,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美国要求国际采购至少采购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二、给予本国企业以价格优惠,如在波兰的政府采购法中,国内投标者有20%的价格优惠。三、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充分考虑本国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除非国内这些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四、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使用外汇支付平衡、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协议例外”的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某些领域,从而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目的。
再者,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主体地位。尽快成立直属于国务院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借鉴海关、工商、税务等的做法,实行政府采购垂直管理,统一采用行政编制;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改变过去各政府采购机构各自为政、群龙无首的状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近八成的政府采购活动由社会中介公司代理完成,而在国外没有“政府采购中介”一说。如果组织竞争的机构本身以营利为目的,不但促进廉政建设、落实保护国内企业等政策功能难以实现,而且与政府采购活动本身的公共性质也不相符合。因此,应该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公共职能与规制载体的作用,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相应行政手段的强制性权力。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招标活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模式,引导国内企业逐渐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提升国际竞争力。
另外,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政府采购规则和程序、政策、法规等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传递渠道的一致性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审查机制;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一个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建立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的电子化,能促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导、促进我国企业的信息化。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资源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全机制”的原则,先行制定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然后在政府采购体制、运行机制比较完善的地方进行试点,再逐步向全国范围内推广,最终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在统一的采购平台上,政府采购机构发布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能及时了解政府采购最新动态;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报、评估、采购、执行、验收等全流程通过网络完成,打破时空限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对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政府“阳光”采购。
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顺应经济发展的表现。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应对《政府采购协议》的竞争与挑战,我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把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和统一模式,促进我国经济与产业发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要做到“有备而战”,面对挑战,我们应抓住更多机遇。
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是旨在确保其缔约方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透明,公平并且不歧视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一套规则。虽然不属于WTO强制接受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但在入世谈判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庞大的规模和潜力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是否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十分关注。
美国将我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还有澳大利亚列为今后《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三个重点对象,欧盟在与我国谈判时也提出我国应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按照一个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以上或者财政支出的30%~40%计算,仅以我国目前的GDP和财政支出水平,政府采购规模可以达到3万亿元人民币甚至更多。因此,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必将改变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格局。
而对中国来说,通过与其他成员方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化,促进政府采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建立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资金的利用率。一个开放并透明的政府采购体制可以节省10%~30%的采购开支。同时,利用《政府采购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措施和保护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国际经济风暴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影响。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部分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已经打开;再加上采购人的某些“偏好”,在IT产品、电梯、轿车、部分家用电器等领域,国外的强势企业几乎处于垄断地位。如果我国加入了《政府采购协议》,一方面促使国内企业通晓国际市场上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与国际市场接轨。另一方面,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各种特殊与差别待遇,如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和技术援助,关于补偿交易的例外规定等,对我国民族产业进行扶持。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期,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讯设备的采购,为日本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提供了一个不小的市场,帮助日本企业顶住美国跨国公司电子产品的冲击。
但是,我国目前还有许多方面与《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和最低要求存在差距: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还存有不一致地方;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运行机制不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形式不统一等。同时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还比较弱,对于如何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还缺乏经验,因此,一旦加入GPA,国内外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会被外国供应商抢占很大一部分,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将是不小的冲击。此外,我国政府采购手段还很落后。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的政府采购业务基本实现了全流程的网上采购,而我国尚未就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制定相关法律及技术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化严重滞后,全国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信息化平台。
目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力度、速度和规模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急于求成,或者迫于压力轻率做出让步。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准备,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健全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建设统一标准电子化平台,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尽快完善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首先,根据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协议》内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现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执行、监督、投诉法制化、规范化;扩大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并考虑最终取消目录管理,按照国际惯例实行额度管理,统一门槛价计算标准。在法律上确保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立法完善国内优先采购政策。目前各国家或地区保护国内采购市场和扶持本国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一、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产品和劳动含量,即在国内的政府采购立法中,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美国要求国际采购至少采购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二、给予本国企业以价格优惠,如在波兰的政府采购法中,国内投标者有20%的价格优惠。三、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充分考虑本国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除非国内这些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四、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使用外汇支付平衡、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协议例外”的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某些领域,从而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目的。
再者,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主体地位。尽快成立直属于国务院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借鉴海关、工商、税务等的做法,实行政府采购垂直管理,统一采用行政编制;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改变过去各政府采购机构各自为政、群龙无首的状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近八成的政府采购活动由社会中介公司代理完成,而在国外没有“政府采购中介”一说。如果组织竞争的机构本身以营利为目的,不但促进廉政建设、落实保护国内企业等政策功能难以实现,而且与政府采购活动本身的公共性质也不相符合。因此,应该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公共职能与规制载体的作用,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相应行政手段的强制性权力。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招标活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模式,引导国内企业逐渐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提升国际竞争力。
另外,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政府采购规则和程序、政策、法规等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传递渠道的一致性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审查机制;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一个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建立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的电子化,能促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导、促进我国企业的信息化。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资源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全机制”的原则,先行制定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然后在政府采购体制、运行机制比较完善的地方进行试点,再逐步向全国范围内推广,最终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在统一的采购平台上,政府采购机构发布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能及时了解政府采购最新动态;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报、评估、采购、执行、验收等全流程通过网络完成,打破时空限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对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政府“阳光”采购。
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顺应经济发展的表现。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应对《政府采购协议》的竞争与挑战,我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把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和统一模式,促进我国经济与产业发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要做到“有备而战”,面对挑战,我们应抓住更多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