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应用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kcx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对审查逮捕制度作了一定修改。检察机关在开展审查逮捕工作时,要同时注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使二者保持适度的比例,符合比例原则。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在逮捕必要性分析、犯罪嫌疑人权利、非法证据排除、附条件逮捕中的均有充分的应用和体现。
  关键词:比例原则;审查逮捕;保障人权;社会公益
  通说认为,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的比例原则。由于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在法律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且较容易理解,笔者在下文中论述的比例原则仅指狭义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实施法律行为应当兼顾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良影响时,应使这种不良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1]即其行为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能大于或等于)该行为可能保护的社会公益。比例原则适用于逮捕或羁押在国外亦有先例,如欧洲人权条约第五条第三项第二段、第三段要求羁押与案件的重要性及应科刑罚成比例,“必须平衡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的程度、保护证据或信息的措施可能带来的价值与对所涉及的人所带来的破坏或危害等因素”。[2]刑诉法修改和刑诉规则修订后,比例原则在我国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工作中有诸多体现和应用。
  一、比例原则在分析逮捕必要性条件时的应用
  修改后刑诉法将我国的逮捕条件分为一般逮捕条件、径行逮捕条件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捕条件三种;将一般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情形细化为五种具体情形,修订后刑诉规则对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更加细化;增加了对符合特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直接予以逮捕的情形;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逮捕措施。[3]上述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使得审查逮捕标准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要求有客观的、合理的根据,而不是根据侦查机关或部门的怀疑就采取逮捕措施,在审查和做出是否逮捕决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根据现有证据,将逮捕必要性条件归结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能够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关键点上,充分考虑保障诉讼和保障人权之间的比例关系,即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职能时,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害程度只能小于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程度。
  此外,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新增了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同样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上述逮捕必要性,故也要应用比例原则来分析判断。
  二、比例原则在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间享有权利中的应用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期间享有讯问时被告知权利义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要求回避、申诉控告、超过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等权利。此外,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期间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律援助、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特殊情况下检察人员应当讯问、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会见、会见不被监听等权利。上述规定都直指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其作用方式是以嫌疑人的权利来平衡和牵制国家强大的刑事追诉权,这与比例原则的作用方式是一样的,即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害最小,使得对嫌疑人的利益损害程度与产出的社会利益基本相适应。
  三、比例原则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的应用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基于本条规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无条件排除,而对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并不是一概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和书证是否排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及犯罪的严重程度、非法取证的严重程度、非法取证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几方面的因素,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补证或者侦查机关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等情况,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排除。[4]
  由此可见,比例原则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得到了充分的应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因为对当事人权利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于言词证据实际所产生的证明作用,不符合比例原则,应当一概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一般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害,且由于物证、书证等的证明效力较强,一般难以取得,其产生的证明作用大于对当事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故不能一概排除。
  四、比例原则在附条件逮捕工作中的应用
  附条件逮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和集团犯罪、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等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符合作出附条件逮捕的重大案件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5]
  附条件逮捕的特殊性在于犯罪系重大案件,证据尚不完全充分但已经基本能够证实犯罪事实,且有进一步收集到必需证据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在履行附条件逮捕工作中,要考虑到案件的重大性与证据的不充足性之间的比例关系,严格把握附条件逮捕的三个条件,并且在后续跟踪过程中,若发现侦查机关未继续侦查取证,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侦查取证条件,或者在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应当及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侦查机关执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打击严重犯罪、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设置的,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附条件逮捕及后续跟踪考察过程中,应当应用比例原则,表现为着重审查采取逮捕措施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否大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造成的影响。
  注释:
  [1]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2]参见陈瑞华著:《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2页。
  [3]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230页。
  [4]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侦查监督工作关系密切的几个问题,载《侦查监督指南》,2012年第3期。
  [5]201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基于修改后刑诉法、修订后刑诉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附条件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其他文献
新刑诉法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凸显了程序的价值,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这对新时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唯有积极应对挑战,促使自身工作水平有新的飞跃,才能将新刑诉法确立的新规定、新要求严格落实到位,实现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统一。  一、新刑诉法有关制度改革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  1、辩护制度改革对反渎侦查模式提出
期刊
社区矫正检察室主要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检察日常工作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环节、监管措施、终止执行等实施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但检察机关这一创新举措却一直面临着无立法可依尴尬局面。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
期刊
一、主要案情  年轻女子甲单独租住在某高层住宅的顶楼(30楼).某天凌晨2点左右,甲刚入睡不久,被一响声惊醒,睁开眼看见一陌生男子乙正站在卧室窗檐上(窗未关),正准备跳进卧室.甲吓得尖叫,不加思索以最快的速度冲上前去使劲将乙一推,乙从30楼摔下,当场死亡.甲立即打110报警.后经警方调查,证实乙系顺着管道下爬而到达甲卧室窗台处.(整个过程十分短暂,双方没有任何言语交流,亦未作任何博斗.该男子乙的动
期刊
通过查询银行的金融信息,我们可以掌握职务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涉案人员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由此可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而核实、固定证据,达到证实犯罪目的。但是,在办案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查询效率。  一、 金融信息查询存在的问题  (一)协助查询规定不统一,查询程序、要求各有不同。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的一些部门规
期刊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对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排除,法律采取了不同的排除规则。言词证据具有可重复性;而物证、书证具有唯一性,其取证过程不可逆转,因此,法律对言词证据采取了绝对排除规则,只要出现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坚决予以排除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即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前半句所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期刊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仍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许多问题仍没有明确,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公共利益的理解与界定  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共同的利益。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概念,其最大特别之处,
期刊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65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 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或者执行活动中
期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同时,必须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本文从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出台的背景入手,分析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意义,进而讨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并努力找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出台的背景  我国的食品安全实行过
期刊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及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中对党的建设科学化问题作了内涵分析,指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而富有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党员比例超过80%甚至是90%的前提下,在强化党建工作的基础上,探
期刊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