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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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检察室主要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检察日常工作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环节、监管措施、终止执行等实施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但检察机关这一创新举措却一直面临着无立法可依尴尬局面。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自2003年“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两高、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下发执行以来,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将监外罪犯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和村进行,调整为以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管理单位为主导的监管执行新格局。即将判处缓刑、管制、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人”,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变革有两点:一是社区矫正对象由试行的“五类”立法确定为“三类”;二是执行主体由公安机关改为司法行政机关,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法院、公安、检察、派出所、司法所及社区居委会(村)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格局。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二、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社区矫正工作从交付执行到矫正终止,涉及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委会、监狱、看守所和检察院。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由试行到立法的深入推进,这一工作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预防重新犯罪,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和效果日益显现出来,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常态化的同时,其问题也不时显现出来。表现在,社区矫正方面:1. 漏管、脱管;2.交付矫正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及时;3. 基层力量薄弱,工作不能深入开展,对矫正对象缺乏有力管理措施,控管难; 4.管理教育不够,矫正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矫正效果难以保证。法律监督方面:1. 监督滞后,例行的考察监督,缺乏实际效果;2.缺乏专门监督机构;3.监督力量不够,随着监督层面和环节的增多,现有检力不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
  三、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室的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各种复杂利益关系、各种矛盾纠纷日渐凸显。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缓刑、假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又使社区矫正对象呈快速增长趋势。社会矛盾复杂多发与社区矫正对象增多两种情况在农村基层相互影响,监管改造难度大大增加,迫切需要在农村基层就地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
  四、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室的可行性
  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建立社区矫正检察派出机构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相对比较集中的乡镇;一种是直接设在县市区矫正管理机构。名称可定为“某人民检察院驻某乡镇或驻某县市区矫正办社区矫正检察室”,隶属派出的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编制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列编,干警依法授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职称,干部任免、调配、检察业务、技术装备、财政经费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管理;编制人数则根据社区大小,任务多少来决定,多则三至四人,少则一至两人。
  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可行性取决于三个方面:(1)是否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2)是否能获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3)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后,新的工作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转。
  对于前两个方面,现实的迫切需要正是人民群众对检力下沉的渴望,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合法性、迫切性正是影响地方党委政府决策的最主要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也是有利支持的因素。因此,被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获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是可行的。
  对于第三个方面,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使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体系产生明显变化,由院内社区矫正部门单独监督转变为院内社区矫正部门与基层检察室共同监督,形成了两层监督的模式。这种新的两层监督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的是否可行,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基层检察室在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过程中能否处理好对内对外两个关系。 对内,院内社区矫正部门和基层检察室的先天品质决定其职能分工和协调配合的大方向。一是各自优势决定职能分工,基层检察室在掌握基层信息、处理基层事务方面占有优势,应当负有对管辖区域内日常检察监督职责。院内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在沟通县级机关社区矫正对口部门、处理社区矫正检察事务的专业素养方面占有优势,应当负有县域内全面事务、重点事务和对基层检察室进行指导帮助的职责。二是组织领导决定协调配合。基层检察室和院内社区矫正部门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具有统一的检察工作目标,受到院领导的约束和协调。因此,在对内关系上,具有职能分工不冲突(因不同优势)和协调配合有保障(因统一领导)的可行性。
  对外,在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司法所)、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关系方面,基层检察室代表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由派驻检察官对社区矫正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是独立的监督者;另一方面,基层检察室与其他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具有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的共同目标,也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具有有效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的可行性和与其他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和谐共存的可行性。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达州 6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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