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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龙江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987.8万千瓦,可开发量为986.7万千瓦,目前开发率为8.8%,开发利用率十分缓慢。《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CDM为加快黑龙江省水能资源开发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关键词:CDM;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109-03
2005年2月16日,全球10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设置了三个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它在为全球环境带来巨大正面影响的同时,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新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CDM的实质是,担降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38个发达国家为完成《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以较低的成本,通过提供资金或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作用的项目,换取相应的温室气体减排权益,冲抵其本国的减排义务。
CDM为黑龙江省水能资源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一、黑龙江省水能资源概况
据2003年全国水力资源复查和2004年黑龙江省农村水电复查结果,黑龙江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987.8万千瓦,可开发量为986.7万千瓦,可建水电站928座。其中可建大、中型水电站27座,总装机容量673.2万千瓦,占总可开发量的68.2%;可建农村水电站901座,总装机容量313.5万千瓦,占总可开发量的31.8%。水能资源可开发量居东北之首,相当于辽宁和吉林两省水能资源可开发量之和,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6年末,全省已建成水电站67座,总装机达到86.5万千瓦,开发率为8.8%。其中,农村水电装机23.06万千瓦,占农村水电资源的7.4%。8.8%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于全国24%和国际上发达国家60%的开发利用水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缓慢。
二、CDM与水能资源发展机遇
1.我国CDM重点发展领域
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共同签署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生效,为中国企业开发CDM项目提供法律保障,也标志着中国CDM项目开发全面启动。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中小水电(云、贵、川等地的为1.5万千瓦以下,其他地区的15万千瓦以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发电、煤层气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都可以开发成CDM项目。
黑龙江省可开发建设的901座水电站全部符合CDM项目要求。
2.小水电已成为我国CDM发展重点
截至2008年2月29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总计1 150个,其中仅小水电项目就达600个,占52.2%,超过我国CDM项目的一半。其中小水电CDM项目发展最快的省份是云南和四川,分别为150个和101个,分别占我国小水电CDM项目的25%和16.8%。其次是湖南、甘肃和贵州,分别占11%、8.5%和7.2%。黑龙江省只有一个海林市的“双桥、板桥和龙头山小水电打捆项目”,仅占全国的0.17%。
由此可见,就产业规模而言,小水电已经成为我国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黑龙江省小水电CDM的发展潜力也是十分巨大的。
但是,《京都议定书》有效期截至到2012年;中国将要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2007年12月15日结束的巴厘岛第十三届联合国气候大会制定了“巴厘岛路线图”,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多要求。因此,可以利用CDM的时间已经不多,黑龙江省应在及其有限的时间内,抓住CDM为水利建设融资提供的宝贵机遇。
3.解决小水电开发资金瓶颈问题
由于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小水电项目的经济指标无法同南方省份相提并论,许多小水电项目,尽管有很多社会效益,但银行不愿贷款,投资者认为没有盈利也不愿投资,那么此项目就很难建成。但是,一个小水电的建成投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以产生额外的减排量。在CDM机制的作用下,就会有投资者投资建设。根据CDM项目要求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额外性,项目开发需要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负面的影响越小越好,项目困难和障碍越大越有利于申报。
因此,历史上黑龙江省发展水能资源的瓶颈因素现在已经变成发展CDM项目的优势。
三、CDM水能开发程序
1.CDM项目实施相关机构
CDM项目执行过程中,参与的主要机构包括:
(1)缔约方会议(COP):是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下所有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缔约方会议由所有缔约方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今年12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第十一次会议。
(2)CDM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CDM项目的实施,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s,建立账户管理CERs。执行理会由十个专家组成。
(3)项目所在国政府:负责判断报批的CDM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需求,决定是否批准所报批的将在其境内实施的项目作为CDM项目。中国政府批准的主办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4)经营实体(DOE):是由执行理事会授权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Validation);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推荐签发CERs(Verification/Certification)。
(5)项目参与者:或指参与CDM项目活动的缔约方,或指经某缔约方批准并在其负责下参与CDM项目活动的私营或公共实体(如:项目业主等)。
2.CDM项目活动周期
一个典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运行过程主要包括:
(1)项目业主寻找CDM合作方,即CERs的买家;
(2)项目参与方按照要求提出项目设计书;
(3)政府批准该项目CDM合作;
(4)在获得政府批准后,将批准文件和项目文件提交给项目经营实体进行审定;
(5)项目经营实体根据CDM的各项规则要求,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
(6)当项目通过审定合格后,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
(7)没有3名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则在8周内批准注册;
(8)项目获得注册后,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文件所提出的项目监测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9)项目参与方应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后,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
(10)经营实体根据项目监测报告,计算项目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形成核查报告,并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请求签发CERs;
(11)如果没有3名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应该在15天内批准签发该项目的CERs;
(12)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进行核查,重复以上从项目实施到签发CERs的过程。
3.项目业主的工作
(1)聘请专业的CDM咨询机构
由于CDM项目有其特定的技术要求,因此,项目业主有必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技术文件的设计和制作。
由于此类咨询机构通常也具有项目全程咨询服务能力,减少业主CDM项目运作的成本风险。部分此类机构还可以为业主提供免费的前期服务,使得业主CDM运作的成本风险几乎可以降为零。
(2)文件准备
需要项目业主提供以下材料用于进行CDM项目的技术设计和相关文件制作: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研报告,包括财务分析和技术分析;
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③政府主管机构对项目出具的公文;
④提供给CERs买家尽职调查材料;
⑤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制度文件。
3.组建工作组
由于CDM项目活动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开展,通常情况下,需要业主组建一个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包括财务、金融、工程项目和CDM技术机构人员在内工作组。在此工作组中,技术咨询机构人员进行CDM项目设计,并提出相关需求,由组长组织公司内有关人员落实。
4.签订CERs购买协议(ERPA)
项目业主需要和CERs购买方签订CERs购买协议(ERPA),由于此项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专业要求和外文翻译等事务,并且鉴于咨询技术机构通常与购买方具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由技术咨询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
5.提请项目批准和注册
项目业主需要将上述申请文件提交国家CDM管理机构(中国政府的主办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和CDM执行理事会进行批准与注册。一般情况下,由技术咨询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
四、CDM水能项目成本分析
小水电CDM开发成本可分成项目注册前和项目注册后。项目注册前,项目开发商一般会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及PDD文件编写和买方寻找等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来完成,需支付一定费用。同时,开发商还需支付项目审定和注册费(小规模项目2万美元左右)。项目注册后,开发商每年需支付核证费用(小规模项目0.5万美元左右)。按照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对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五、CDM水能项目风险分析
开发小水电CDM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
1.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主要指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
2.政策风险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大约降低5.2%。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继续生效,将直接影响CDM减排的有效期和带来的效益。其次,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态度和相应对策以及东道国政府态度和政策的改变都会给CDM执行带来政治和主权、履约不能等政策上的风险。
3.CDM特有风险
如方法学被拒绝,项目未能获批准,融资不成等。CDM合格性即减排额不符合《京都议定书》的“额外性”和“保守性”,则存在着不被通过的风险。另外,减排额售价过低,在报国家发改委的时候也可能得不到批准。项目运行阶段,还有监测或核实风险。
六、对黑龙江省CDM水能项目开发的建议
1.黑龙江省政府成立CDM专项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协调、推进全省CDM项目开发;
2.组织相关部门到云南、四川和甘肃等地对小水电CDM开发项目进行专题考察学习;
3.责成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建立CDM开发储备项目库,做好每个项目的前期工作。
参考文献:
[1]周胜.小水电案例分析[Z/OL].清华大学气候变化研究所,2006-11-29.
[2]联合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R/OL].1998.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R/OL].2007.
关键词:CDM;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109-03
2005年2月16日,全球10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设置了三个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它在为全球环境带来巨大正面影响的同时,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新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CDM的实质是,担降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38个发达国家为完成《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以较低的成本,通过提供资金或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作用的项目,换取相应的温室气体减排权益,冲抵其本国的减排义务。
CDM为黑龙江省水能资源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一、黑龙江省水能资源概况
据2003年全国水力资源复查和2004年黑龙江省农村水电复查结果,黑龙江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987.8万千瓦,可开发量为986.7万千瓦,可建水电站928座。其中可建大、中型水电站27座,总装机容量673.2万千瓦,占总可开发量的68.2%;可建农村水电站901座,总装机容量313.5万千瓦,占总可开发量的31.8%。水能资源可开发量居东北之首,相当于辽宁和吉林两省水能资源可开发量之和,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6年末,全省已建成水电站67座,总装机达到86.5万千瓦,开发率为8.8%。其中,农村水电装机23.06万千瓦,占农村水电资源的7.4%。8.8%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于全国24%和国际上发达国家60%的开发利用水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缓慢。
二、CDM与水能资源发展机遇
1.我国CDM重点发展领域
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共同签署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生效,为中国企业开发CDM项目提供法律保障,也标志着中国CDM项目开发全面启动。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中小水电(云、贵、川等地的为1.5万千瓦以下,其他地区的15万千瓦以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发电、煤层气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都可以开发成CDM项目。
黑龙江省可开发建设的901座水电站全部符合CDM项目要求。
2.小水电已成为我国CDM发展重点
截至2008年2月29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总计1 150个,其中仅小水电项目就达600个,占52.2%,超过我国CDM项目的一半。其中小水电CDM项目发展最快的省份是云南和四川,分别为150个和101个,分别占我国小水电CDM项目的25%和16.8%。其次是湖南、甘肃和贵州,分别占11%、8.5%和7.2%。黑龙江省只有一个海林市的“双桥、板桥和龙头山小水电打捆项目”,仅占全国的0.17%。
由此可见,就产业规模而言,小水电已经成为我国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黑龙江省小水电CDM的发展潜力也是十分巨大的。
但是,《京都议定书》有效期截至到2012年;中国将要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2007年12月15日结束的巴厘岛第十三届联合国气候大会制定了“巴厘岛路线图”,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多要求。因此,可以利用CDM的时间已经不多,黑龙江省应在及其有限的时间内,抓住CDM为水利建设融资提供的宝贵机遇。
3.解决小水电开发资金瓶颈问题
由于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小水电项目的经济指标无法同南方省份相提并论,许多小水电项目,尽管有很多社会效益,但银行不愿贷款,投资者认为没有盈利也不愿投资,那么此项目就很难建成。但是,一个小水电的建成投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以产生额外的减排量。在CDM机制的作用下,就会有投资者投资建设。根据CDM项目要求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额外性,项目开发需要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负面的影响越小越好,项目困难和障碍越大越有利于申报。
因此,历史上黑龙江省发展水能资源的瓶颈因素现在已经变成发展CDM项目的优势。
三、CDM水能开发程序
1.CDM项目实施相关机构
CDM项目执行过程中,参与的主要机构包括:
(1)缔约方会议(COP):是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下所有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缔约方会议由所有缔约方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今年12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第十一次会议。
(2)CDM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CDM项目的实施,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s,建立账户管理CERs。执行理会由十个专家组成。
(3)项目所在国政府:负责判断报批的CDM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需求,决定是否批准所报批的将在其境内实施的项目作为CDM项目。中国政府批准的主办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4)经营实体(DOE):是由执行理事会授权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Validation);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推荐签发CERs(Verification/Certification)。
(5)项目参与者:或指参与CDM项目活动的缔约方,或指经某缔约方批准并在其负责下参与CDM项目活动的私营或公共实体(如:项目业主等)。
2.CDM项目活动周期
一个典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运行过程主要包括:
(1)项目业主寻找CDM合作方,即CERs的买家;
(2)项目参与方按照要求提出项目设计书;
(3)政府批准该项目CDM合作;
(4)在获得政府批准后,将批准文件和项目文件提交给项目经营实体进行审定;
(5)项目经营实体根据CDM的各项规则要求,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
(6)当项目通过审定合格后,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
(7)没有3名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则在8周内批准注册;
(8)项目获得注册后,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文件所提出的项目监测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9)项目参与方应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后,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
(10)经营实体根据项目监测报告,计算项目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形成核查报告,并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请求签发CERs;
(11)如果没有3名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应该在15天内批准签发该项目的CERs;
(12)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进行核查,重复以上从项目实施到签发CERs的过程。
3.项目业主的工作
(1)聘请专业的CDM咨询机构
由于CDM项目有其特定的技术要求,因此,项目业主有必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技术文件的设计和制作。
由于此类咨询机构通常也具有项目全程咨询服务能力,减少业主CDM项目运作的成本风险。部分此类机构还可以为业主提供免费的前期服务,使得业主CDM运作的成本风险几乎可以降为零。
(2)文件准备
需要项目业主提供以下材料用于进行CDM项目的技术设计和相关文件制作: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研报告,包括财务分析和技术分析;
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③政府主管机构对项目出具的公文;
④提供给CERs买家尽职调查材料;
⑤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制度文件。
3.组建工作组
由于CDM项目活动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开展,通常情况下,需要业主组建一个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包括财务、金融、工程项目和CDM技术机构人员在内工作组。在此工作组中,技术咨询机构人员进行CDM项目设计,并提出相关需求,由组长组织公司内有关人员落实。
4.签订CERs购买协议(ERPA)
项目业主需要和CERs购买方签订CERs购买协议(ERPA),由于此项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专业要求和外文翻译等事务,并且鉴于咨询技术机构通常与购买方具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由技术咨询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
5.提请项目批准和注册
项目业主需要将上述申请文件提交国家CDM管理机构(中国政府的主办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和CDM执行理事会进行批准与注册。一般情况下,由技术咨询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
四、CDM水能项目成本分析
小水电CDM开发成本可分成项目注册前和项目注册后。项目注册前,项目开发商一般会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及PDD文件编写和买方寻找等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来完成,需支付一定费用。同时,开发商还需支付项目审定和注册费(小规模项目2万美元左右)。项目注册后,开发商每年需支付核证费用(小规模项目0.5万美元左右)。按照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对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五、CDM水能项目风险分析
开发小水电CDM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
1.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主要指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
2.政策风险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大约降低5.2%。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继续生效,将直接影响CDM减排的有效期和带来的效益。其次,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态度和相应对策以及东道国政府态度和政策的改变都会给CDM执行带来政治和主权、履约不能等政策上的风险。
3.CDM特有风险
如方法学被拒绝,项目未能获批准,融资不成等。CDM合格性即减排额不符合《京都议定书》的“额外性”和“保守性”,则存在着不被通过的风险。另外,减排额售价过低,在报国家发改委的时候也可能得不到批准。项目运行阶段,还有监测或核实风险。
六、对黑龙江省CDM水能项目开发的建议
1.黑龙江省政府成立CDM专项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协调、推进全省CDM项目开发;
2.组织相关部门到云南、四川和甘肃等地对小水电CDM开发项目进行专题考察学习;
3.责成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建立CDM开发储备项目库,做好每个项目的前期工作。
参考文献:
[1]周胜.小水电案例分析[Z/OL].清华大学气候变化研究所,2006-11-29.
[2]联合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R/OL].1998.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R/OL].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