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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设立了骗取贷款罪,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滥用贷款的行为提供了立法依据。至此,我国针对滥用贷款的规制形成了目的和手段双重规制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的转变在加大打击贷款犯罪力度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适用问题。要适应这一立法模式其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