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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杀案件逐年高发,鉴别自杀、他杀对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有十分重要意义,法医工作者,在损伤检验与鉴定时,必须深入现场,认真细致的检验损伤,结合现场情况、现场调查,对损伤的形成,进行科学的分析,最终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法医学损伤学;自杀;他杀;鉴别
1 案例资料
1.1案情简介及现场勘验
2019年1月某日,在一居民楼B栋一楼至二楼楼梯间转角处发现1具右侧卧位呈屈膝状头西南脚东北女尸,头后仰于二楼第一台阶,后背靠于西墙,双手呈半握拳状,左手位于腹前,右小腿屈曲于右腹侧下方,右肘位于右足上;左大腿与小腿约成90度角屈膝,左足位于北墙,尸体下方有114cm×80cm血泊,尸体右手下方有一血染纸袋,纸袋上有银锋字样、标注12元;距尸体54cm东面地面有一把不锈钢菜刀,菜刀刀刃、刀身均粘附有血迹,刀柄上有少量点状血迹;平台东面地上有数枚血鞋印(血鞋印与抢救医生所穿鞋底花纹相符)。
1.2 尸体检验
1.2.1 衣着检验
死者衣着整齐,上身外穿黑色羽绒服,前侧有呈流淌状血迹,右外包内有一团卫生纸、黑色发圈一个;第二件穿粉白相间棉T恤,大部分血染;第三件穿粉红色胸罩;下身外着蓝色加绒牛仔长裤,右前裤包内有现金23元,左裤包内有白色“vivo”手机一部;第二条着白色短裤;双脚穿印花棉鞋一双,内穿白色弹力袜一双。
1.2.2 尸表检验
中年女性尸体一具,尸长:148.0cm。棕色头发,最长50.0cm。尸僵轻度,形成于全身各大关节处。尸斑呈淡紫红色,形成于腰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裉色。头部无损伤。颜面苍白,双外耳道无损伤。双眼结合膜苍白,无出血点,双侧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4cm。口鼻腔无损伤,口唇苍白,牙齿无脱落,牙龈无出血。颈前部有12.0cm×3.6cm锐性创口,创缘内卷,创口边缘可见边皮瓣两处,距下创缘0.2cm处可见四道平行试刀痕,最长8cm,最短6cm。胸腹部无损伤,腹部有陈旧性创口疤痕一条。外阴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双上肢、双下肢无损伤,双手十指指甲床苍白,双手手背手心均粘附有血迹。
1.2.3 尸体解剖
头部:未见明显异常。颈部:颈浅、颈深肌群未见出血,甲状软骨上缘破裂、气管完全性离断、颈部右侧静脉有0.5cm×0.2cm破口,其余部位未见明显异常。胸腹部:胸大肌、肋间肌未见出血,胸骨、肋骨未见骨折,打开胸腔,未见异常积液,心、肺未见损伤,肝脏、脾脏未见损伤,其余部位未见明显异常。提取死者血液、胃内容物。
1.2.4 毒物检验
根据提取的检材血液、胃内容物进行常规毒物检验,均为检出常见毒(药)成分。
1.2.5 DNA检验
对现场血迹、死者心血、现场遗留菜刀、死者衣服上的血迹送检DNA均支持系死者所留。
1.2.6 现场调查
经调取现场周边视频监控,现场菜刀系死者自带,案发时段无同行人员,走访死者邻居、丈夫得知,死者长年在外务工,平时不与他人来往,性格内向。
2 讨论
2.1自杀伤的基本特点[1]:①损伤部位;自杀者所选择的损伤部位,都是自己顺手可以形成的部位,多在身体的腹侧。如前额、颈前、胸前等。②损伤程度:损伤程度由使用的工具和自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若系枪伤,一次即可致命;以砍切方式自杀,损伤数目较多,而且轻伤多,重伤少,立即致命伤仅只一次,或者全部损伤就其程度而言都不足以使人死亡,而死于缓慢出血或其他原因;凶器所致颅骨损伤时较少造成粉碎骨折和全颅变形。③损伤性状:自杀者采用一种工具自杀时,体位多无改变,致伤动作也多无变化,往往连续重复一动作,因而损伤形态、大小、甚至深浅程度都比较一致;如锐器切颈自杀时创缘常伴有细条状小皮瓣,主要创口的周围或创口的一角常出现试探性的表浅划切痕及鱼尾状拖刀痕。④损伤的分布与排列:自杀伤的分布范围小、分布密集、排列整齐、相互平行、间距短小,损伤方向与损伤部位和手的运动方向一致。如右手持刀刎頸自杀时,可在颈部出现较多的切痕,损伤方向左高右低,创口左深右浅,反映出右手刎颈起刀重,收刀轻的损伤特点。⑤无防御伤和抵抗伤:自杀者无挣扎抵抗行为,故四肢不出现抵抗伤痕。⑥其他特点:自杀现场较整齐,无挣扎抵抗痕迹,致伤物多为自己常用的生活用具,自伤后遗留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遗留自己的指纹或血手印,有时在现场上或自己的衣袋内发现亲笔遗书。
2.2他杀伤的基本特点[2]:①损伤部位:常常发生在死者本人不易形成的部位,如体背侧等处。②损伤程度:一般程度较重,若有多处损伤,重伤多,轻伤少,可有两处以上的致命伤。如钝器打击头部时,可形成粉碎性骨折,甚至全颅变形。③损伤性状:凶手行凶杀人时,凶手和被害者的体位都在变化,所致损伤大小、形态、深浅及轻重程度亦常发生变化。同一凶器可以不同的接触面打击,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锐器以砍、刺为多,创口周围及创角很少有表浅损伤或鱼尾状痕迹,一个创口上很少伴有细条状皮瓣;一般是创口大、创面宽、创腔深、软组织挫灭显著,凹陷骨折、粉碎骨折常有发生。④损伤的分布与排列:他杀伤一般比较紊乱,纵横交错,方向不一,间距大小不等,排列零散,损伤分布范围较广。⑤常出现抵抗伤:凶手行凶时,由于被害人的挣扎抵抗,双手、前臂、肩部常有抵抗伤的出现,这种损伤,有时也发生在下肢和身体的其他部位。
自杀性自伤,一般仅有1次严重的致命伤,其他的损伤程度均较轻,其特点是在同一部位多次损伤,则呈平行排列、深浅相似、起止点程度一致等规律;使用锐器自伤者,往往在身体多处损伤符合此规律[3];本案例尸检见死者衣着整齐,头部、面部、胸腹部、双上肢均无损伤,颈部的伤造成甲状软骨上缘破裂、气管完全性离断、颈部右侧静脉有破裂,创周无挫伤带,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缘内卷,有生活反应,锐器可形成,颈部的伤为致命性损伤,检验见颈部距下创缘0.2cm处可见四道平行试刀痕,最长8cm,最短6cm;现场较整齐,无挣扎抵抗痕迹,结合毒物检验、DNA检验、现场调查,该案符合自杀伤的特点,死者右利手用菜刀切割颈部,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参考文献
[1]、[2]法医学 1983年12月第1版,群众出版社出版.
[3]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1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98-201
关键词:法医学损伤学;自杀;他杀;鉴别
1 案例资料
1.1案情简介及现场勘验
2019年1月某日,在一居民楼B栋一楼至二楼楼梯间转角处发现1具右侧卧位呈屈膝状头西南脚东北女尸,头后仰于二楼第一台阶,后背靠于西墙,双手呈半握拳状,左手位于腹前,右小腿屈曲于右腹侧下方,右肘位于右足上;左大腿与小腿约成90度角屈膝,左足位于北墙,尸体下方有114cm×80cm血泊,尸体右手下方有一血染纸袋,纸袋上有银锋字样、标注12元;距尸体54cm东面地面有一把不锈钢菜刀,菜刀刀刃、刀身均粘附有血迹,刀柄上有少量点状血迹;平台东面地上有数枚血鞋印(血鞋印与抢救医生所穿鞋底花纹相符)。
1.2 尸体检验
1.2.1 衣着检验
死者衣着整齐,上身外穿黑色羽绒服,前侧有呈流淌状血迹,右外包内有一团卫生纸、黑色发圈一个;第二件穿粉白相间棉T恤,大部分血染;第三件穿粉红色胸罩;下身外着蓝色加绒牛仔长裤,右前裤包内有现金23元,左裤包内有白色“vivo”手机一部;第二条着白色短裤;双脚穿印花棉鞋一双,内穿白色弹力袜一双。
1.2.2 尸表检验
中年女性尸体一具,尸长:148.0cm。棕色头发,最长50.0cm。尸僵轻度,形成于全身各大关节处。尸斑呈淡紫红色,形成于腰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裉色。头部无损伤。颜面苍白,双外耳道无损伤。双眼结合膜苍白,无出血点,双侧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4cm。口鼻腔无损伤,口唇苍白,牙齿无脱落,牙龈无出血。颈前部有12.0cm×3.6cm锐性创口,创缘内卷,创口边缘可见边皮瓣两处,距下创缘0.2cm处可见四道平行试刀痕,最长8cm,最短6cm。胸腹部无损伤,腹部有陈旧性创口疤痕一条。外阴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双上肢、双下肢无损伤,双手十指指甲床苍白,双手手背手心均粘附有血迹。
1.2.3 尸体解剖
头部:未见明显异常。颈部:颈浅、颈深肌群未见出血,甲状软骨上缘破裂、气管完全性离断、颈部右侧静脉有0.5cm×0.2cm破口,其余部位未见明显异常。胸腹部:胸大肌、肋间肌未见出血,胸骨、肋骨未见骨折,打开胸腔,未见异常积液,心、肺未见损伤,肝脏、脾脏未见损伤,其余部位未见明显异常。提取死者血液、胃内容物。
1.2.4 毒物检验
根据提取的检材血液、胃内容物进行常规毒物检验,均为检出常见毒(药)成分。
1.2.5 DNA检验
对现场血迹、死者心血、现场遗留菜刀、死者衣服上的血迹送检DNA均支持系死者所留。
1.2.6 现场调查
经调取现场周边视频监控,现场菜刀系死者自带,案发时段无同行人员,走访死者邻居、丈夫得知,死者长年在外务工,平时不与他人来往,性格内向。
2 讨论
2.1自杀伤的基本特点[1]:①损伤部位;自杀者所选择的损伤部位,都是自己顺手可以形成的部位,多在身体的腹侧。如前额、颈前、胸前等。②损伤程度:损伤程度由使用的工具和自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若系枪伤,一次即可致命;以砍切方式自杀,损伤数目较多,而且轻伤多,重伤少,立即致命伤仅只一次,或者全部损伤就其程度而言都不足以使人死亡,而死于缓慢出血或其他原因;凶器所致颅骨损伤时较少造成粉碎骨折和全颅变形。③损伤性状:自杀者采用一种工具自杀时,体位多无改变,致伤动作也多无变化,往往连续重复一动作,因而损伤形态、大小、甚至深浅程度都比较一致;如锐器切颈自杀时创缘常伴有细条状小皮瓣,主要创口的周围或创口的一角常出现试探性的表浅划切痕及鱼尾状拖刀痕。④损伤的分布与排列:自杀伤的分布范围小、分布密集、排列整齐、相互平行、间距短小,损伤方向与损伤部位和手的运动方向一致。如右手持刀刎頸自杀时,可在颈部出现较多的切痕,损伤方向左高右低,创口左深右浅,反映出右手刎颈起刀重,收刀轻的损伤特点。⑤无防御伤和抵抗伤:自杀者无挣扎抵抗行为,故四肢不出现抵抗伤痕。⑥其他特点:自杀现场较整齐,无挣扎抵抗痕迹,致伤物多为自己常用的生活用具,自伤后遗留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遗留自己的指纹或血手印,有时在现场上或自己的衣袋内发现亲笔遗书。
2.2他杀伤的基本特点[2]:①损伤部位:常常发生在死者本人不易形成的部位,如体背侧等处。②损伤程度:一般程度较重,若有多处损伤,重伤多,轻伤少,可有两处以上的致命伤。如钝器打击头部时,可形成粉碎性骨折,甚至全颅变形。③损伤性状:凶手行凶杀人时,凶手和被害者的体位都在变化,所致损伤大小、形态、深浅及轻重程度亦常发生变化。同一凶器可以不同的接触面打击,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锐器以砍、刺为多,创口周围及创角很少有表浅损伤或鱼尾状痕迹,一个创口上很少伴有细条状皮瓣;一般是创口大、创面宽、创腔深、软组织挫灭显著,凹陷骨折、粉碎骨折常有发生。④损伤的分布与排列:他杀伤一般比较紊乱,纵横交错,方向不一,间距大小不等,排列零散,损伤分布范围较广。⑤常出现抵抗伤:凶手行凶时,由于被害人的挣扎抵抗,双手、前臂、肩部常有抵抗伤的出现,这种损伤,有时也发生在下肢和身体的其他部位。
自杀性自伤,一般仅有1次严重的致命伤,其他的损伤程度均较轻,其特点是在同一部位多次损伤,则呈平行排列、深浅相似、起止点程度一致等规律;使用锐器自伤者,往往在身体多处损伤符合此规律[3];本案例尸检见死者衣着整齐,头部、面部、胸腹部、双上肢均无损伤,颈部的伤造成甲状软骨上缘破裂、气管完全性离断、颈部右侧静脉有破裂,创周无挫伤带,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缘内卷,有生活反应,锐器可形成,颈部的伤为致命性损伤,检验见颈部距下创缘0.2cm处可见四道平行试刀痕,最长8cm,最短6cm;现场较整齐,无挣扎抵抗痕迹,结合毒物检验、DNA检验、现场调查,该案符合自杀伤的特点,死者右利手用菜刀切割颈部,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参考文献
[1]、[2]法医学 1983年12月第1版,群众出版社出版.
[3]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1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9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