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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保证。宗教信仰的确是公民的私事,一个人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不仅不干涉,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予以保护。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保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的需要。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提倡宗教、人为扩大宗教阵地,也不是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一方面要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我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反过来宗教不能干涉国家政治法律和司法、教育。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实行宗教事务管理的依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既要尊重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也要尊重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既要尊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要尊重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既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群众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又要使宗教活动不出问题,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那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宗教自由"是非常有害的。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反对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更是不能允许的。
二、为什么要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必然会产生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也就是说,宗教除了是一种思想上的信仰,还具体地表现为与信仰相联系的关系、行为或活动。无论是宗教信徒个人还是集体的宗教行为或活动,都属于社会行为,政府都有责任和权力加以规范和管理。依法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其中也包括信教者的自由和权利。
宗教问题历来是新疆稳定的晴雨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使宗教活动正常有序,事关新疆稳定发展大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股势力"频繁在我区就制造各类暴力恐怖案件,发动武装暴乱和武装袭击基层机关,杀害无辜群众。这些严重暴力恐怖案件多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发生有关,制造这些事件的反动团伙常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培植分裂势力,煽动和扭曲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进行分裂破坏。国外敌对势力为了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图谋,纠集境外分裂势力,往往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企图把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对我区的发展和稳定构成了新的现实威胁。如果不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不依法制止一切非法宗教活动,不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不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为首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保持新疆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能顺利实现。
三、宗教极端思想及其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危害
极端宗教是指:打着宗教的幌子,歪曲教义以及夸大其词,宣扬极端宗教思想及极端倡议,在有不同的宗教信仰群众中制造仇恨和斗殴,摧毁如今的所有秩序和无宗教国家,建立一个宗教执政国家的一种社会思潮。宗教极端把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作为理论基础。泛突厥主义是一种宗教政治思潮,他们主张宗教利用高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他们忽视民族内部矛盾,把宗教作为分清敌友的界限。
所谓的宗教极端分子本质上是险恶、卑鄙的人。其中一些人是无恶不作、恶贯满盈、豺狼成性的恶棍,有的是坐过牢、蹲过监狱所释放的人,还有的是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他们到处逃窜,贪图享受、偷盗他人财物、吸毒、毒品买卖、杀人放火,他们自称是《民族英雄》,可他们整天从事着违背人民利益的违法活动,他们说那个谁是《异端派》、说那个谁是《宗教叛徒》来批评爱国宗教人士,实际上自己不知道宗教是什么,不尊重教义,从事着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有害的活动。虽然他们代表不了一个宗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是决不能轻视他们对区域的稳定和发展乃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统一、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新疆出现了一小撮打着宗教旗帜的极端宗教分子,他们打着振兴宗教的幌子,全力鼓吹《圣战》,声称建立一个宗教统治的政权和宗教合一的政权;反对党的领导、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培养反动塔里甫,攻击爱国宗教人士,强夺宗教领导权;利用宗教蛊惑群众,制造事件,攻击党政和公检法司机关;设立恐怖组织,进行了爆炸、暗杀、焚烧等暴力恐怖活动。
因此,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宗教极端势力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危害。因为:一是宗教极端势力对我区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二是在人民的思想上造成混乱。三是打着宗教的幌子,把一些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变成反动阴谋和残忍行为的牺牲品。四是扰乱人民群众的安定、幸福生活秩序。五是阻扰经济发展。有些宗教极端分子打着宗教的幌子,干预群众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公然反对科技的使用,破坏农业生产,直接影响了农业农村的发展步伐。六是破坏各方的团结。宗教极端势力在宗教内部进行挑拨离间,与我抢夺宗教权利和信教群众,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和信教群众内部的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宗教人士爱国守法的光荣传统、党和宗教人士之间的爱国统一战线。七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宗教极端势力大力宣扬"圣战",煽动宗教狂热和仇恨,利用宗教蛊惑群众,组织反动组织,甚至组织暴力活动,造成反动和慌乱,把矛头指向了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这明显是與党和人民作对,也是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罪行。这将严重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自治区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分辨是非,在历史惨痛教训中汲取经验,准确引导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避免上坏人的当。 在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张春贤指出:"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引导各族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正确认识民族、宗教、国家的关系,从祖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汲取精神力量、培育爱国情操,把力量凝聚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促进不同宗教和谐相处,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要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同时又要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要坚决制止各种非法宗教活动,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坚持和完善在宗教工作中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和举措,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大基层宗教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聘用、管理、生活照顾等制度,坚持和强化政治培训,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代表人士和骨干力量。要积极引导宗教界做好"解经"和"讲经"工作,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含有和平、团结、爱国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学经之中,坚决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共同富裕、走向现代文明、建设美好家园上来。"张春贤书记的重要讲话,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阐述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很具体的、操作性很强的措施,为我们做好宗教管理工作指明的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结合我县的实际,贯彻落实到各项宗教管理工作中去,开创宗教管理工作新局面,确保全县宗教界和谐稳定。
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目的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纵观我国和世界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宗教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过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巩固反帝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改革的成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使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通过启发和引导宗教界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利于社會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使宗教在深层次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保证。宗教信仰的确是公民的私事,一个人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不仅不干涉,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予以保护。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保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的需要。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提倡宗教、人为扩大宗教阵地,也不是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一方面要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我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反过来宗教不能干涉国家政治法律和司法、教育。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实行宗教事务管理的依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既要尊重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也要尊重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既要尊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要尊重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既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群众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又要使宗教活动不出问题,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那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宗教自由"是非常有害的。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反对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更是不能允许的。
二、为什么要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必然会产生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也就是说,宗教除了是一种思想上的信仰,还具体地表现为与信仰相联系的关系、行为或活动。无论是宗教信徒个人还是集体的宗教行为或活动,都属于社会行为,政府都有责任和权力加以规范和管理。依法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其中也包括信教者的自由和权利。
宗教问题历来是新疆稳定的晴雨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使宗教活动正常有序,事关新疆稳定发展大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股势力"频繁在我区就制造各类暴力恐怖案件,发动武装暴乱和武装袭击基层机关,杀害无辜群众。这些严重暴力恐怖案件多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发生有关,制造这些事件的反动团伙常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培植分裂势力,煽动和扭曲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进行分裂破坏。国外敌对势力为了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图谋,纠集境外分裂势力,往往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企图把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对我区的发展和稳定构成了新的现实威胁。如果不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不依法制止一切非法宗教活动,不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不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为首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保持新疆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能顺利实现。
三、宗教极端思想及其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危害
极端宗教是指:打着宗教的幌子,歪曲教义以及夸大其词,宣扬极端宗教思想及极端倡议,在有不同的宗教信仰群众中制造仇恨和斗殴,摧毁如今的所有秩序和无宗教国家,建立一个宗教执政国家的一种社会思潮。宗教极端把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作为理论基础。泛突厥主义是一种宗教政治思潮,他们主张宗教利用高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他们忽视民族内部矛盾,把宗教作为分清敌友的界限。
所谓的宗教极端分子本质上是险恶、卑鄙的人。其中一些人是无恶不作、恶贯满盈、豺狼成性的恶棍,有的是坐过牢、蹲过监狱所释放的人,还有的是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他们到处逃窜,贪图享受、偷盗他人财物、吸毒、毒品买卖、杀人放火,他们自称是《民族英雄》,可他们整天从事着违背人民利益的违法活动,他们说那个谁是《异端派》、说那个谁是《宗教叛徒》来批评爱国宗教人士,实际上自己不知道宗教是什么,不尊重教义,从事着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有害的活动。虽然他们代表不了一个宗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是决不能轻视他们对区域的稳定和发展乃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统一、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新疆出现了一小撮打着宗教旗帜的极端宗教分子,他们打着振兴宗教的幌子,全力鼓吹《圣战》,声称建立一个宗教统治的政权和宗教合一的政权;反对党的领导、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培养反动塔里甫,攻击爱国宗教人士,强夺宗教领导权;利用宗教蛊惑群众,制造事件,攻击党政和公检法司机关;设立恐怖组织,进行了爆炸、暗杀、焚烧等暴力恐怖活动。
因此,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宗教极端势力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危害。因为:一是宗教极端势力对我区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二是在人民的思想上造成混乱。三是打着宗教的幌子,把一些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变成反动阴谋和残忍行为的牺牲品。四是扰乱人民群众的安定、幸福生活秩序。五是阻扰经济发展。有些宗教极端分子打着宗教的幌子,干预群众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公然反对科技的使用,破坏农业生产,直接影响了农业农村的发展步伐。六是破坏各方的团结。宗教极端势力在宗教内部进行挑拨离间,与我抢夺宗教权利和信教群众,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和信教群众内部的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宗教人士爱国守法的光荣传统、党和宗教人士之间的爱国统一战线。七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宗教极端势力大力宣扬"圣战",煽动宗教狂热和仇恨,利用宗教蛊惑群众,组织反动组织,甚至组织暴力活动,造成反动和慌乱,把矛头指向了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这明显是與党和人民作对,也是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罪行。这将严重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自治区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分辨是非,在历史惨痛教训中汲取经验,准确引导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避免上坏人的当。 在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张春贤指出:"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引导各族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正确认识民族、宗教、国家的关系,从祖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汲取精神力量、培育爱国情操,把力量凝聚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促进不同宗教和谐相处,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要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同时又要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要坚决制止各种非法宗教活动,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坚持和完善在宗教工作中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和举措,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大基层宗教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聘用、管理、生活照顾等制度,坚持和强化政治培训,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代表人士和骨干力量。要积极引导宗教界做好"解经"和"讲经"工作,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含有和平、团结、爱国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学经之中,坚决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共同富裕、走向现代文明、建设美好家园上来。"张春贤书记的重要讲话,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阐述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很具体的、操作性很强的措施,为我们做好宗教管理工作指明的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结合我县的实际,贯彻落实到各项宗教管理工作中去,开创宗教管理工作新局面,确保全县宗教界和谐稳定。
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目的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纵观我国和世界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宗教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过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巩固反帝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改革的成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使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通过启发和引导宗教界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利于社會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使宗教在深层次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