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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事法律责任是保障商主体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构建现代商事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与传统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得出商事法律责任有其特性,为我们探究商事法律责任提供有益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商事法律责任;商事法律责任特性;民事法律责任
一、商事法律责任概述
责任到法律责任,以及商事法律责任,所表示的内涵由大而小,内容越来越具体。根据普遍到特殊的哲学原理,商事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责任之法律本质内容,商事法律责任必定含有法律责任的一般属性。为了探究商事法律责任的本质内容,我们有必要对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商事法律责任的内涵。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在法哲学的角度上,有广义与狭义的划分,广义法律责任仅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但是狭义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当然,学界在在给法律责任下定义的时候也有不同的角度,大致有法律后果说、法律制裁说、法律手段说、法律状态说等,不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以及多数学者看来,法律责任是承担因违反积极意义上的义务而应受到的惩罚或后果,即消极意义上的责任。
传统法律责任的分类里没有商事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商事法律责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当然这也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是紧密相关的。[2]按照通说,一般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通常把法律责任划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诉讼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的地位也凸现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传统的商法是附属于民法而存在,在商事法律责任上沿用的是单一的民事责任。现代商法虽然与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在商事法律责任上有其特殊性,并不是简单的套用民事责任。
(二)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商事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是与其相对应的义务相联系。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对于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理解是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性主体(商事主体)违反本身具有的特定义务或者从事经营性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经营性主体或非经营性主体实施商法调整的特定行为时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3]也有的有的学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因为拒不履行法定和约定商事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禁止事项,并且具备相应的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给予的制裁措施.[4]
上述关于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在定义的时候,都是把商事义务作为商事法律责任的产生前提,这是符合法理的。商事法律责任概念在表述上虽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内容却大同小异,笔者认为,我们在研究商事法律责任,或者说在研究过程中要以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其概念,所以在对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也不存在孰对孰错的问题。笔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应当包含如下几层意思:第一,商事责任是由于违反商事义务而产生的,不违反商事义务,就不可能承担商事责任。商事义务既包括商事主体自身具有的特定义务,也包括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义务,还包括实施商法调整的特定行为所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商事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对于责任承担者的一种法律制裁,对于商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而言却是对其商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所以说对前者来说是一种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对后者产生的是一种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后果;第三,商事法律责任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他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商事责任。
二、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在中国,谈到商事法律责任的时候,总是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称其为民商事责任,甚至认为,民商法律责任又可统称为或者惯称为民事责任。在传统民法看来,商事法律责任是附属于民事责任的,跟本就不存在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民法的发展历史中,商法的历史痕迹也是贯穿始终的,尤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法的发展势头很迅猛。我们应当认识到商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理清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1、商事与民事的关系
商事,一般来说,就是指一切商事活动,包括现代经济社会出现的生产等领域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规模商品的交换和流通,还包括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大量新型经济活动,商事活动已经从买卖、票据、代理、运输、保险、海商等发展到现代的信托、证券交易、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知识产权等。民事是指民事活动,包括市民一般性的、普遍的事务。我们不难看出,商事与民事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商事活动的进行,必须有商主体,而商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事主体,需要具备法律上的能力。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第一,商事和民事都属于市民私法上的活动,二者相互依存。第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有着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三,商事和民事都包含有社会经济因素。[5]
商事与民事虽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二者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表现在:第一,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民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也就是说,商事更加追求经济效益,加快资本的流转,而民事追求的是人的的平等。第二,二者适用范围不同,民事主体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事主体范围则具有适用限制性,仅适用于商主体。第三,法律关系属性不同,民事一般所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利益的平衡。商事则是强调商事主体在经济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其所注重的是商主体的盈利和效率。商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也决定了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
2、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商事与民事决定各自责任的特征,因此二者的联系也与彼此的责任有很大的相关性。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二者都是因为违反相应义务所承担的不利后果。第二,二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形式。第三,二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共同性,民事责任主体与商事法律責任主体的范畴都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但是,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商事责任主体,其民事主体也是为商事服务的,然而自然人依旧是很重要的民事责任主体。
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二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形式就不适用于商事责任。第二,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主体有其特殊性,不能涵盖一般民事责任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二者的后果不同。一般来说,民事责任比商事责任产生的后果要小,也就是说,商事法律责任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要大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后果。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范建,王志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樊涛.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独立性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7(6)
[4]马德安.从比较的视野看商事责任的特点【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5]Paul L.Davies,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ixthEdition,London Sweet&Maxwell,1997.
作者简介:康慧(1986-),男,山西朔州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关键词:商事法律责任;商事法律责任特性;民事法律责任
一、商事法律责任概述
责任到法律责任,以及商事法律责任,所表示的内涵由大而小,内容越来越具体。根据普遍到特殊的哲学原理,商事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责任之法律本质内容,商事法律责任必定含有法律责任的一般属性。为了探究商事法律责任的本质内容,我们有必要对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商事法律责任的内涵。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在法哲学的角度上,有广义与狭义的划分,广义法律责任仅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但是狭义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当然,学界在在给法律责任下定义的时候也有不同的角度,大致有法律后果说、法律制裁说、法律手段说、法律状态说等,不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以及多数学者看来,法律责任是承担因违反积极意义上的义务而应受到的惩罚或后果,即消极意义上的责任。
传统法律责任的分类里没有商事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商事法律责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当然这也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是紧密相关的。[2]按照通说,一般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通常把法律责任划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诉讼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的地位也凸现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传统的商法是附属于民法而存在,在商事法律责任上沿用的是单一的民事责任。现代商法虽然与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在商事法律责任上有其特殊性,并不是简单的套用民事责任。
(二)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商事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是与其相对应的义务相联系。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对于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理解是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性主体(商事主体)违反本身具有的特定义务或者从事经营性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经营性主体或非经营性主体实施商法调整的特定行为时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3]也有的有的学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因为拒不履行法定和约定商事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禁止事项,并且具备相应的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给予的制裁措施.[4]
上述关于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在定义的时候,都是把商事义务作为商事法律责任的产生前提,这是符合法理的。商事法律责任概念在表述上虽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内容却大同小异,笔者认为,我们在研究商事法律责任,或者说在研究过程中要以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其概念,所以在对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也不存在孰对孰错的问题。笔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应当包含如下几层意思:第一,商事责任是由于违反商事义务而产生的,不违反商事义务,就不可能承担商事责任。商事义务既包括商事主体自身具有的特定义务,也包括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义务,还包括实施商法调整的特定行为所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商事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对于责任承担者的一种法律制裁,对于商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而言却是对其商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所以说对前者来说是一种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对后者产生的是一种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后果;第三,商事法律责任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他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商事责任。
二、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在中国,谈到商事法律责任的时候,总是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称其为民商事责任,甚至认为,民商法律责任又可统称为或者惯称为民事责任。在传统民法看来,商事法律责任是附属于民事责任的,跟本就不存在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民法的发展历史中,商法的历史痕迹也是贯穿始终的,尤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法的发展势头很迅猛。我们应当认识到商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理清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1、商事与民事的关系
商事,一般来说,就是指一切商事活动,包括现代经济社会出现的生产等领域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规模商品的交换和流通,还包括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大量新型经济活动,商事活动已经从买卖、票据、代理、运输、保险、海商等发展到现代的信托、证券交易、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知识产权等。民事是指民事活动,包括市民一般性的、普遍的事务。我们不难看出,商事与民事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商事活动的进行,必须有商主体,而商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事主体,需要具备法律上的能力。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第一,商事和民事都属于市民私法上的活动,二者相互依存。第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有着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三,商事和民事都包含有社会经济因素。[5]
商事与民事虽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二者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表现在:第一,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民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也就是说,商事更加追求经济效益,加快资本的流转,而民事追求的是人的的平等。第二,二者适用范围不同,民事主体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事主体范围则具有适用限制性,仅适用于商主体。第三,法律关系属性不同,民事一般所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利益的平衡。商事则是强调商事主体在经济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其所注重的是商主体的盈利和效率。商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也决定了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
2、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商事与民事决定各自责任的特征,因此二者的联系也与彼此的责任有很大的相关性。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二者都是因为违反相应义务所承担的不利后果。第二,二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形式。第三,二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共同性,民事责任主体与商事法律責任主体的范畴都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但是,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商事责任主体,其民事主体也是为商事服务的,然而自然人依旧是很重要的民事责任主体。
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二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形式就不适用于商事责任。第二,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主体有其特殊性,不能涵盖一般民事责任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二者的后果不同。一般来说,民事责任比商事责任产生的后果要小,也就是说,商事法律责任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要大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后果。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范建,王志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樊涛.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独立性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7(6)
[4]马德安.从比较的视野看商事责任的特点【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5]Paul L.Davies,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ixthEdition,London Sweet&Maxwell,1997.
作者简介:康慧(1986-),男,山西朔州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