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领域驰名商标保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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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快速发展,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各市场主体之间出现摩擦,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权益的冲突,正成为知识产权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将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网络领域已经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共识,但是如何保护依然没有定论,学术界和司法界仍然在不断的探索。在网络领域,驰名商标受到的侵害最主要的是域名抢注现象。本文旨在对目前网络领域驰名商标的保护遇见的问题结合目前各国的立法进行分析,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领域 驰名商标 保护
  一、网络域名的定义与意义
  (一)网络域名的定义与特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解释,网络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目前,顶级域名的种类十分丰富,主要有com、cn、net、org、edu、gov、cc、tv等等,是被誉为互联网之父的乔纳森·波斯特尔为了对互联网计算机进行管理,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网络域名就如同我们现实世界中的门牌号一样,人们通过在计算机中输入某个域名,计算机中的应用程序就会自动通过转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服务器相连,获得各种信息,一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服务器,所以域名不能重名。这也正是我们需要保护域名,防止其遭到不法行为者的抢注,而给权利人乃至消费者、经济发展带来影响。
  首先网络域名具有虚拟性。网络域名是无形的,你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数字和文字来标识其在网络上的地址,为的是便于人们记忆。再者网络空间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空间,在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实体,所以驰名商标网络域名的保护与传统的商标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域名为人们创造的商机是传统市场无法比拟的,网络域名已经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需要越来越完善的保护。其次网络域名的构成十分简单。网络域名的构成只能含有文字、字母、数字、连接符组成,并且关于字符的总数也有严格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数字化特性,个性鲜明的图形、色彩缤纷的颜色都不能在网络域名中体现出来,这也是与网络的特点有关的。再次,网络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特点。在网络中域名都是唯一对应的,每一个网络域名不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什么人,只要是注册成功,就不可能存在一个与其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在網络世界中没有地域界限,全球的网络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正是因为这样,驰名商标所有人遭到域名抢注时,损失将是巨大的。最后,网络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要申请的域名与已有的域名不相同,就可以获得认证。由于目前我国商标权利人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遭受域名抢注的实践频频发生,这更表明我国需要尽快建立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保护的重要性。
  二、各国对于域名抢注的规定
  (一)美国
  美国做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在域名保护的探索上也是开始最早的国家,在初期美国立法机关将其列为商标淡化的一种,通过商标反淡化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权,防止淡化现象的发生。但是随着域名问题的不断增多,情况也不断变化,为此美国颁布了针对域名抢注专门的保护法,目前其主要就是通过《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两部法律解决各种域名纠纷。其中在《反域名消费者保护法》中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一、普通商标域名纠纷中,保护法规定了一个重要的起诉条件就是原告的商标与被告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似;二、在驰名商标域名纠纷中,域名注册人侵权成立的条件是消费者在两者之间发生了误认,若侵权成立,则域名注册人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三、特殊标记域名纠纷,特殊标记主要是指红十字、奥林匹克标志等,这些特殊标记是不能作于域名用在商业行为中的。
  由此可见美国对于域名纠纷方面的规定比较明晰,在商标所有人与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之间寻得了一种平衡。使得域名抢注者的违法成本增大,使域名抢注行为最终会在法律的规范下得到控制,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①
  (二)德国
  德国目前并不存在一部专门针对域名抢注事件而设立的法律,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往往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中明确了几种侵权行为:其一,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标记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将该标志用于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中。其二,由于某个标记与在线的商标具有混淆相似性,同时二者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也具有相似性,由此导致公众可能对该标记和在先商标产生错误理解。其三,若某个商标与一个在德国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虽然两者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相似,但是该商标的使用已经从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中获利或者损害了在先商标的声誉。②在实践中主要是使用《商标法》中的侵权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作为补充。
  (三)日本
  日本针对域名纠纷结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于1997年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初步确定了日本域名管理、注册的相应规则。日本在域名申请上遵循在先原则和单一原则,所谓在先原则就是在域名申请注册时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处理,一个机构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域名。在救济方面,只有在注册人有过错或造成实际损失时,注册人才赔偿有限的直接损失,并且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范围。总体而言,日本对于域名注册采取严厉的监管,赔偿额度不大,达不到对抢注人的惩戒作用,导致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这样反而不利于互联网快捷高效的发展。
  综上可知,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域名问题越来越关注,虽然采取的方法不同,但是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互联网健康快速的发展,对域名权利的所有人给予法律上有力的保护。
  三、我国在域名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现状
  虽然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及其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随着各个企业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我国网络域名体系不断增大,纠纷也随之增多。目前我国在网络域名管理方面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民法通则》其在域名纠纷中的使用仅仅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但是由于基本原则本身就过于抽象,不能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直接依据,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用来填补漏洞时才直接使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在域名纠纷中主要是用来补充《商标法》的不足。《商标法》是在域名纠纷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法律,其主要规定的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目前针对域名纠纷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只停留在原则上,并没有结合网络领域的特殊性设置独立的条款,特别是由于网络领域没有地域限制,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就无法确定在网络领域的效力。随着我国国内域名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而法律由于其自身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域名纠纷中的案件受理范围、法院管辖问题、侵权要件的认定、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领域合法公平的竞争秩序。此外,行政部门为了方便自身行使行政管理权等也颁布了一些规定,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虽然我国在网络领域的法律规定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目前对于域名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针对网络域名出台的法律规定过于松散,很多规定法律位阶过低,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法律效益不够。并且由于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受制于是混淆理论的局限性,没有形成完整的保护,但是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往往在消费者购物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导致不少不法商人寻求各种方法利用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采取各种"搭便车"的行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产生联想,从而谋取私利。由于我国在域名保护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规定上都不是很完善,所以大量的不法商人通过在网上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然后高价卖给驰名商标所有人,谋取利益,由于域名的识别部分是驰名商标名称。在实践中,域名的使用不仅可以提升该商标的市场价值、公众认识程度,而且该商标的市场价值、公众认识程度将和域名的使用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如果域名的所有人不是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将是一种巨大的市场风险,极有可能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所以为了维护公平的社会竞争,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在域名抢注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更是如此。
  四、我国网络领域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上完善网络领域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网络领域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从《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发的,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针对网络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立法。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并不适合采取美国单独立法的模式,因为网络領域驰名商标的保护标的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基于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法》本身就是针对商标制定的法律,将驰名商标域名问题纳入其中,是符合其立法目的的,所以在进行《商标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把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行为的性质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当申请注册的域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且该域名为恶意注册或使用,当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时,就应该撤销该域名的注册或令其转让给驰名商标所有人。这样才能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问题提供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市场交易应该包括有形市场交易和虚拟电子市场交易两种,抢注域名是侵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误导了社会公众,为自己的网站赚的了点击率,或者高价卖给驰名商标所有人,谋取私利,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无疑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范畴。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商标法》进行再次修改时应该对驰名商标的网络保护设置专门的条款,形成以《商标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驰名商标域名保护体系,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全面的保护驰名商标的网络权利。
  (二)建立驰名商标相关案件数据库
  由于长期忽视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注册体系的关联性,现行域名管理体系,虽然历尽心血制订了很多域名争议的解决规则,但是并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冲突的规定,导致驰名商标在网络世界里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事后获得救济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防范机制,再完善的事后救济也不能够有效的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并且由于我国目前驰名商标认证方面实行的是"个案认证、被动认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时,相关部门才会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所以相关部门之间应该加强信息交流,特别是商标主管机关、域名注册机构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间更应该加强沟通,尽快建立相应的驰名商标相关案件数据库,便于在后域名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就可以通过这个数据库进行核查,如果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在先经过商标局或者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存在冲突时,注册机构有必要通知驰名商标所有人,若驰名商标所有人对该域名申请提出异议的,域名机构可以在该异议处理机关作出决定后,根据该决定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裁决。因此,完善的数据库可以有效的防止域名与驰名商标之间争议的发生,所以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既能适应互联网迅速发展,又能平衡域名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的数据库。
  (三)提高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法律意识
  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决定了我国具有众多的老字号商家,但是由于一直以来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意识更是薄弱,对于自己拥有的老字号品牌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侵犯老字号商标权的案件频繁发生。一些不法行为者更是看中了老字号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声誉,具有的显著识别性,将其抢注为网络域名。由于域名的唯一性,这些老字号商家想要在网络上开拓市场时,发现自己的品牌已经被人注册,只好花高价买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这样的抢注事件不断增多必须引起所有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注意,只有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懂得保护自己努力经营的商标显著识别性,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争议的发生。
  注释:
  ①邓炯. 美国《泛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介评
  ②侯敬屏 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 北方工业大学硕士论文 22
  作者简介:尹永慧,山东临沂人,中国海洋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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