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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碳减排措施之一的CCS技术在获得支持的同时也面临着因其风险不可预期的反对。本文认为将CCS商业化运作有利于在两种意见之间取得平衡,探讨促进其商业化运作的法律制度,以实现CCS措施在碳减排方面发挥应有之效。
关键词:CCS;商业化;法律制度
碳捕获与储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被认为是最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之一,它可以在保证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供应安全,同时尽快实现温室减排的近期目标。
一、CCS商业化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一)CO2资源化利用分析
在碳封存中,目前技术成熟且实践项目较多的是地质封存。地质封存应用较广的是强采油技术。采油者在采油时为了获得较高的采油率,往往会采用该技术,将二氧化碳灌入油田挤出石油。因此我们可以据此建立一个CO2资源化利用的市场,将碳捕获者与采油者联系起来,一方捕获二氧化碳,一方需要使用二氧化碳来提高采油率,一方捕获而出卖,一方使用而买进,市场关系足可建立。在碳利用中,CO2用途广泛。最为常见的用途是将之制为干冰,而干冰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于制药、印刷、汽车、航空航天等15个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CO2可大量应用于化工合成领域,用来生产无机化工产品,如尿酸、纯碱,还可合成可降解塑料[1]。在食品饮料加工行业,可被直接用于制作饮料添加剂、烟丝膨胀剂、果蔬保鲜剂等,这些领域的应用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的CCS示范项目中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应用[2]。此外,还可将之制成植物气肥,作为一种气体肥料用于农作物种植业领域;利用CO2矿化,转化天然矿物和固体废物,联产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目前已探索形成了可行技术方法,如氯化镁矿化CO2联产盐酸和碳酸镁技术等[3]。
(二)市场潜力分析
源自BP公司2012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中国在经济增长带动下,2011年能源消费增长8.8%,超出英国一年的能源消费量。报告同时表明,中国成为全球石油消费增长的最大来源,增长率高达5.5%,在石油净增长中所占份额达到42%。去年中国对煤炭的需求量增长9.7%,亦为全球最高。[4]作为能源消耗全球第一的国家,我国与日俱增的碳减排压力可想而知。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共识的情形下,2009年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了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15%,以及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面积的郑重承诺。如此巨大的减排需求,使得我国在保持经济发展及保证能源安全的情况下,要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的目标,就应当采用CCS技术,因此其商业化发展大有可为。
关于资源化利用所能消耗的CO2占全球CO2总排放量的比例问题,有学者从技术层面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可利用的范围内,利用地壳中1% 的钙、镁离子进行CO2矿化利用,理论上以50%的转化率来计算,可矿化约2.56×107亿吨CO2,按照2010年全球CO2排放量约300.6亿吨计算,可满足人类约8.5万年的减排需求。同时以中国的磷石膏固体废物每年产出约5000万吨计算,利用其中的钙离子进行CO2矿化,可每年消耗约1250万吨二氧化碳。并且这种矿化技术在消耗CO2的同时,可以生成高附加值产品,其总体经济效益有较好的利润空间。
二、CCS商业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要促使CCS走向商业化的发展道路,必须建立相应市场。基于CCS反对者的风险担忧,进行事前风险评估也同样重要。
(一)政策与财政支持制度
明确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是CCS发展的一大助力,也是国外发展CCS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手段。美国在其《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将分派给各公司温室气体减排补助的26%专门用于资助CCS等公共项目。澳大利亚开展了“CCS旗舰计划”,对CCS发展提供20亿美元研发资助,并支持成立全球CCS协会,致力于推动CCS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5]英国在2012年颁布了碳捕获与封存路线图,计划投资1亿多英镑建立碳捕捉与封存研究中心;商业创新和技能部给予相关能源技术研究所资金资助,促进其开展相关研究[6]。基于此,我国可以借鉴其相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持续的给与CCS应用者、研发者等一定明确的资金、政策支持,促进其商业化发展。
在市场建立方面,首先要建立起采油者与碳捕获者之间的联系。由于我国石油勘探开发者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那么要使其与碳捕获者之间建立市场联系,就必须由国家出台硬性的政策激励措施。作为国有企业,应首先起到带头作用,从而促使其他多行业与碳捕获者之间建立市场供求关系。对碳捕获者而言,应当顺应我国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要积极稳妥地推动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改革,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功能,在适当时候推行碳税政策,使用财政激励措施促使企业积极采用CCS技术。
技术开发是CCS商业化发展的关键。在初期自然可以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但长远发展必须加强技术的研发。因此,政府应保障科技成果诞生的外部条件。一是建立高额的奖励、补贴政策,对进行CCS相关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等进行财政支持。二是要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避免技术研究开发者的智力成果被轻易窃取,打击其研究热情。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O2封存地底之后,不泄露则已,一泄露则危害巨大。这种巨大风险令其反对者持审慎态度。但有风险并不意味着该技术应被舍弃,关键是如何降低风险。结合前文,我们假设这样一种状态,当碳利用消耗了大量被捕获到的CO2,那么剩余须进行地下封存的CO2将大大减少,从数量上来说,其泄露风险得到降低。当然,以审慎态度对之,我们更应做好风险预防,笔者认为,这种预防就是要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封存项目进行早期的风险控制。在此,不妨借鉴美国的《二氧化碳捕获、运输与封存指南》和澳大利亚的《二氧化碳捕获和封存指南》,对CCS的所有环节均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前者规定CCS规范需满足《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中的要求,所有的封存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价制度。选择封存地点时,必须尽量使用风险较小的场地,在碳封存安全存储条例中,对各个环节有详细的具体要求。后者规定更为严格,碳捕获与封存项目必须符合现有的所有法律规定,所有项目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环境评价和核准,整个项目开展过程中都必须包括在环境影响评价中。
总之,CCS技术,以其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同时能有效实现大幅度减少CO2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优势,必然会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目前也已建立了多个CCS实践项目,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面临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时,如何取舍至关重要。既不能完全舍弃,又不能盲目坚持。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单纯地进行CCS的传统操作,不妨将之资源化利用并走向商业化发展的道路,衡平风险与应用。
参考文献:
[1]彭鹏.我国CCS商业化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3:31.
[2]彭鹏.我国CCS商业化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3:32.
[3]谢和平等.全球二氧化碳减排不应是CCS,应是CCU[J].四川大学学报,2012(4):4.
[4]BP集团.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http://www.bp.com/en/global/corporate/about-bp/energy-economics/statistical-review-of-world-energy-2013.html.
[5]范英等.碳捕获和封存技术认知政策现状与减排潜力分析[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0(5):365.
[6]王学智.英国欲成全球CCS领跑者[J].能源研究与利用,2012(3):14—15.
作者简介:
吴迪(1990—),女,彝族,云南昭通市人,法学硕士,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碳减排措施之一的CCS技术在获得支持的同时也面临着因其风险不可预期的反对。本文认为将CCS商业化运作有利于在两种意见之间取得平衡,探讨促进其商业化运作的法律制度,以实现CCS措施在碳减排方面发挥应有之效。
关键词:CCS;商业化;法律制度
碳捕获与储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被认为是最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之一,它可以在保证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供应安全,同时尽快实现温室减排的近期目标。
一、CCS商业化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一)CO2资源化利用分析
在碳封存中,目前技术成熟且实践项目较多的是地质封存。地质封存应用较广的是强采油技术。采油者在采油时为了获得较高的采油率,往往会采用该技术,将二氧化碳灌入油田挤出石油。因此我们可以据此建立一个CO2资源化利用的市场,将碳捕获者与采油者联系起来,一方捕获二氧化碳,一方需要使用二氧化碳来提高采油率,一方捕获而出卖,一方使用而买进,市场关系足可建立。在碳利用中,CO2用途广泛。最为常见的用途是将之制为干冰,而干冰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于制药、印刷、汽车、航空航天等15个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CO2可大量应用于化工合成领域,用来生产无机化工产品,如尿酸、纯碱,还可合成可降解塑料[1]。在食品饮料加工行业,可被直接用于制作饮料添加剂、烟丝膨胀剂、果蔬保鲜剂等,这些领域的应用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的CCS示范项目中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应用[2]。此外,还可将之制成植物气肥,作为一种气体肥料用于农作物种植业领域;利用CO2矿化,转化天然矿物和固体废物,联产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目前已探索形成了可行技术方法,如氯化镁矿化CO2联产盐酸和碳酸镁技术等[3]。
(二)市场潜力分析
源自BP公司2012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中国在经济增长带动下,2011年能源消费增长8.8%,超出英国一年的能源消费量。报告同时表明,中国成为全球石油消费增长的最大来源,增长率高达5.5%,在石油净增长中所占份额达到42%。去年中国对煤炭的需求量增长9.7%,亦为全球最高。[4]作为能源消耗全球第一的国家,我国与日俱增的碳减排压力可想而知。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共识的情形下,2009年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了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15%,以及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面积的郑重承诺。如此巨大的减排需求,使得我国在保持经济发展及保证能源安全的情况下,要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的目标,就应当采用CCS技术,因此其商业化发展大有可为。
关于资源化利用所能消耗的CO2占全球CO2总排放量的比例问题,有学者从技术层面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可利用的范围内,利用地壳中1% 的钙、镁离子进行CO2矿化利用,理论上以50%的转化率来计算,可矿化约2.56×107亿吨CO2,按照2010年全球CO2排放量约300.6亿吨计算,可满足人类约8.5万年的减排需求。同时以中国的磷石膏固体废物每年产出约5000万吨计算,利用其中的钙离子进行CO2矿化,可每年消耗约1250万吨二氧化碳。并且这种矿化技术在消耗CO2的同时,可以生成高附加值产品,其总体经济效益有较好的利润空间。
二、CCS商业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要促使CCS走向商业化的发展道路,必须建立相应市场。基于CCS反对者的风险担忧,进行事前风险评估也同样重要。
(一)政策与财政支持制度
明确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是CCS发展的一大助力,也是国外发展CCS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手段。美国在其《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将分派给各公司温室气体减排补助的26%专门用于资助CCS等公共项目。澳大利亚开展了“CCS旗舰计划”,对CCS发展提供20亿美元研发资助,并支持成立全球CCS协会,致力于推动CCS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5]英国在2012年颁布了碳捕获与封存路线图,计划投资1亿多英镑建立碳捕捉与封存研究中心;商业创新和技能部给予相关能源技术研究所资金资助,促进其开展相关研究[6]。基于此,我国可以借鉴其相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持续的给与CCS应用者、研发者等一定明确的资金、政策支持,促进其商业化发展。
在市场建立方面,首先要建立起采油者与碳捕获者之间的联系。由于我国石油勘探开发者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那么要使其与碳捕获者之间建立市场联系,就必须由国家出台硬性的政策激励措施。作为国有企业,应首先起到带头作用,从而促使其他多行业与碳捕获者之间建立市场供求关系。对碳捕获者而言,应当顺应我国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要积极稳妥地推动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改革,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功能,在适当时候推行碳税政策,使用财政激励措施促使企业积极采用CCS技术。
技术开发是CCS商业化发展的关键。在初期自然可以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但长远发展必须加强技术的研发。因此,政府应保障科技成果诞生的外部条件。一是建立高额的奖励、补贴政策,对进行CCS相关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等进行财政支持。二是要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避免技术研究开发者的智力成果被轻易窃取,打击其研究热情。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O2封存地底之后,不泄露则已,一泄露则危害巨大。这种巨大风险令其反对者持审慎态度。但有风险并不意味着该技术应被舍弃,关键是如何降低风险。结合前文,我们假设这样一种状态,当碳利用消耗了大量被捕获到的CO2,那么剩余须进行地下封存的CO2将大大减少,从数量上来说,其泄露风险得到降低。当然,以审慎态度对之,我们更应做好风险预防,笔者认为,这种预防就是要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封存项目进行早期的风险控制。在此,不妨借鉴美国的《二氧化碳捕获、运输与封存指南》和澳大利亚的《二氧化碳捕获和封存指南》,对CCS的所有环节均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前者规定CCS规范需满足《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中的要求,所有的封存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价制度。选择封存地点时,必须尽量使用风险较小的场地,在碳封存安全存储条例中,对各个环节有详细的具体要求。后者规定更为严格,碳捕获与封存项目必须符合现有的所有法律规定,所有项目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环境评价和核准,整个项目开展过程中都必须包括在环境影响评价中。
总之,CCS技术,以其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同时能有效实现大幅度减少CO2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优势,必然会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目前也已建立了多个CCS实践项目,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面临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时,如何取舍至关重要。既不能完全舍弃,又不能盲目坚持。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单纯地进行CCS的传统操作,不妨将之资源化利用并走向商业化发展的道路,衡平风险与应用。
参考文献:
[1]彭鹏.我国CCS商业化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3:31.
[2]彭鹏.我国CCS商业化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3:32.
[3]谢和平等.全球二氧化碳减排不应是CCS,应是CCU[J].四川大学学报,2012(4):4.
[4]BP集团.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http://www.bp.com/en/global/corporate/about-bp/energy-economics/statistical-review-of-world-energy-2013.html.
[5]范英等.碳捕获和封存技术认知政策现状与减排潜力分析[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0(5):365.
[6]王学智.英国欲成全球CCS领跑者[J].能源研究与利用,2012(3):14—15.
作者简介:
吴迪(1990—),女,彝族,云南昭通市人,法学硕士,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