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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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和宪政的精髓和宗旨。与前三次修宪相比,本次修宪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加强和完善了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本次修宪有五条关涉公民权利宪法保障问题的加强和完善:尊重和保护人权、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社会保障制度、紧急状态以及土地征用制度,本文具体分析了其原因、具体内容及其深远影响。
  关键词:公民权利;宪法;人权
  一.引言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世纪,基因、网络、信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保护更是这个世纪的典型特征之一,而这些的发展,世界各国民法也要面临不同程度的挑战。在我国,民事立法应怎样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尊重,以及对某些未知问题的挑战,是如今我们将要面临的一大难题。据我的分析认为,我们首要在把握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同时,更要注重权利的本位。据调查,19世纪,西方社会由于民法完全是创建于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并且过份的强调个人的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的自由等,在西方19 世纪末期初开始,随日剧增的社会本位思潮蔓延,由此各种的社会立法开始出现和发展。近代时期我国的民法也存在阻碍,这种情况下,有相关学者表示,意味着现代民法已经向社会本位进化,所以我国民法也应该采取相应的纳社会本位,进一步注重社会的社会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二.我国民法的发展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各种政策法律虽然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社会的法律、政策仍然以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为核心产物,换而言之,个人利益从来都是处于被其次的地位。改革开放过后,随着日益完善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各项立法才开始更多关注个人权利。但到现在,由于庞大的官本位、行政权力以及更深的封建传统,在那时候的生活中各种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时有发生。
  迄今为止,由于否定市民社会的观念,因此忽略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与尊重,让民事主体的很多权利在长时间内一直处于欠缺形态。换句话说,民事权利的欠缺也大大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其次,缺乏市民社会观念,让我们不能又好又快的认识民法的本质和好处。如今,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是,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壮大不仅仅是建立市场经济的砥柱,还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
  三.市场经济与民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交换与消费都是依靠着自由市场主体通过合同的形式而发生的。要保证这些合同能够得到顺利且充分的履行,就必须要有完善可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离开了法律的管束,市场经济就很难正常的运行,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调整市场经济隐形关系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体制,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部门,而是集民法、商法、经济法为一体的综合法律体系。它们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协调一致,共同发挥重大的作用。其中,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系中当然地处于基本法地位,其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民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从总体看来,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市民社会中第一主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形态。最主要的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固有表现,然而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的方面即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应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五.民法是权利法
  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法治的观念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和千百年来社会政治组织经验的体现,具有其特定的内涵,这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法律成为社会全体的一切行为的规范和标准。现代法治的精神,就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而确认与保护权利必须依赖于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第一,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无论在历史上,无论是在所谓的义务本位时期还是所谓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时期,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无论古罗马法、19世纪的法国民法如何主张个人本位,而现代民法又如何倡导团体本位;也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达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我国民法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完整体系。还要注意的是,私法自治要求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
  第三,民法通过权利制度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但自由止于他人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妨害他人的权利,所以我国民法确认了权利不得滥用、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平衡权利的冲突和正确地解决人际纠纷。
  明确民法是权利法,不仅有助于明确民法的性质和功能,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贯彻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体系的思想,真正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现代的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制度支撑。同时,通过权利法的构建,有助于民法的实现,鼓励公民为权利而斗争,从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促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通过对各种权利的确认,形成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周荟,湖南大学,《宪政视野下的检察权研究》,2011
  [2]赵小鸣,山东大学,《迁徙自由权研究》,2006
  [3]刘帆,兰州大学,转型期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反思与重构——以我国社会主义亲近膛村建设为标本》,2008
  作者简介:
  钟怡文(1990-),女,汉族,河南开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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