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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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针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的讨论,社会给予了充分关注。围绕这一问题,人们展开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而教育部于2005年3月29日发布并于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规定》和《准则》)更是 “一石激起千层浪”,把人们的“激情”提升至沸点。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即将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社会都对大学生寄予厚望。另一方面,大学生对现实问题有着独特的敏锐性,有自己独到的思维和见解。
  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2001年,我国高考报名取消了年龄25周岁和婚否的限制,许多年长的人考入大学圆自己的大学梦,大学生的婚姻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新的《婚姻法》,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都可以结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结婚登记只需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不需要单位出具任何证明,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可以“摆脱”学校的“束缚”,步入婚姻的殿堂,使得在校大学生的婚姻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5年3月教育部发布了的新的《规定》和《准则》,取消了“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直接引燃了在校大学生婚姻问题的火药桶,社会各界对此纷纷发表评论。多数法律工作者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认为新《规定》和《准则》以人为本,取消了一些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文,体现了国家对大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对新《婚姻登记条例》的积极反应和有效贯彻,是中国人权和法制建设的进步;有的大学生认为新《规定》体现了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而多数家长和学校对此则表示了更多的担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韩东晖说,“执行新的规定,学校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人力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成立办事机构,增加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在执行处分上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校风的整肃。”[2]大学生结婚后不可能改变他们是家庭成员、社会成员的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家庭和社会而存在,它是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必将对个人、家庭及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教育部解除在校大学生的“婚禁”也是情非所愿。
  
  一、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内涵及关系
  
  “价值观不仅仅是个人认知问题、理论问题,本质上属于‘实践精神’或‘实践理性’,它既是主体的需求,又是支配主体实践的行为方针和思维方式,是人主体性的本质。”[3]人的本质决定着人的价值,人的价值体现着人的本质,人的价值包括满足自身需要的个人价值和满足社会需要的社会价值。“人的个人价值就是个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人的创造活动对于社会的满足,通俗地说,就是对于社会作出的贡献。”[4]社会价值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没有社会价值的创造,最终不会有个人价值的实现,自我价值是通过社会来实现的,若想获取个人价值,就必须创造社会价值,要想成为价值主体,就必须创造出价值客体,没有不依赖个人价值的社会价值,也没有不依赖社会价值的个人价值。
  人是家庭的主体,是社会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5]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最基本和可延续的单位。“恋爱、婚姻、家庭是人类同一序列社会生活的三个阶段,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形式,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特殊领域。恋爱、婚姻、家庭三者不仅涉及到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而且牵涉到同社会的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家庭更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共同体,是社会形成的基本元素。”[6]
  
  二、在校大学生结婚对价值实现的影响
  
  1.影响因素
  大学生结婚组建自己的家庭,就会面临许多与家庭生活相关的问题,“家庭需要住处,需要其生活秩序,需要稳定。”[7]首先是夫妻同住问题。一个家庭首先是由夫妻二人构成的,如果夫妻不同住,“家”则不成为家,至少这样的家是残缺的,那么,大学生在校结婚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如果夫妻同住,现实条件又不允许。学校现有条件没法满足结婚大学生的单独住房,目前也不可能达到这一要求,因为我们目前的教育资金本身还很缺乏,教育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到校外租房住,大多数人的经济条件又不允许。即便在校外租房住,也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那就是安全问题。目前社会治安还比较复杂,针对大学生的治安案件时有发生,每天不得不往返于住处和学校之间的大学生存在着安全隐患。其次,学校的知情权与已婚大学生的隐私权的冲突。大学生结婚后,必然有属于夫妻二人之间的隐私,而学校出于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必然要了解学生的相关情况,其中难免涉及一些包括二人隐私在内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到底是吐露自己的隐私还是保持沉默?第三,婚后还有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怀孕生育、婚假、产假、抚养小孩及其与之相关的药费、小孩户籍等,这些问题都会在结婚后接踵而来。
  在校结婚是大学生实现个人价值的一个方面,本身无可厚非。然而,对于婚后将引发的上述问题,即一系列个人价值的实现问题,目前根本不具备条件,一则大多数家庭根本无力承担结婚后必然会增加的这一笔巨大的支出;再则国家经济也还未发达到可以支出一大部分庞大的专项资金,用于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软、硬件建设,而且目前还没有此类问题的配套制度和相关规定、解释。
  
  2.对个人价值实现的影响
  大学生在校结婚,会影响学习及健康。结婚都有一个恋爱的过程,即便是马拉松式的婚恋,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时,又得花时间、分精力为结婚作相应的准备,毕竟婚姻是一个人一辈子的大事。婚后必然组建自己的家庭,而家庭需要彼此之间爱的呵护,责任心的浇灌,物质的支撑,这一切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如果婚后是三口之家,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就更不用说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本身也比较短暂,如果再分出一部分时间及精力在“婚姻”上,无疑会对学业产生极大的影响,身体也会被拖跨,因为常人没法承受如此超负荷的压力。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做后盾,没有扎实的知识做基础,今后如何实现自我价值。难道结婚可以代替所有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不需其他自我价值了吗?难道婚姻可以代替面包,代替一切吗?事实正相反,在校学习本来就是在实现自身的个人价值,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价值实现阶段,更是为今后实现自己更多价值打基础作准备,对此在校大学生应倾注自己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结婚应在自己毕业后物质宽裕了,时间和精力宽余了的情况下进行。
  在校结婚其实就是将个人一身中占支配地位的个人价值在时间上的提前,是人为的制造两大个人价值实现(这里指在校学习和结婚)的冲突,使自己在价值实现上处于被动地位,尽管有的人当初没有意识到。毕业生走入社会,正当自己大显身手,实现自身价值之时却因自己知识掌握的有限而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要说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恐怕连基本的个人价值的实现都难以得到保障,那时懂得“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真谛时,已时过境迁。这样的人生岂不可悲,这样的人生价值意义何在?
  
  3.对家庭的影响
  一个家庭要生存,要发展,必然要依赖一定的物质基础,没有物质的积累,如何应付一个家庭的日常开销?即便是上学打工,挣来的钱也不够一个正常家庭的支出,没法支撑家庭的运转,正所谓“金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金钱又是万万不能的”。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用等都是由父母代为支出,就目前的生活水平而言,这本已让许多家庭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再让家庭再为其“小家庭”支出一笔不小的费用,对普通家庭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是极不可能的,也是极不现实的,这类大学生自身及家庭的生活就可想而知。经济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变成心理压力,甚至可能对生活失去信心,这不仅不利于大学生自身的健康,而且会将这一不利信号传递给家庭,使整个家庭生活在经济和心理的双重压力下,给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蒙上一层阴影,极不利于家庭的健康发展,这与我们现在倡导的构建和谐家庭是格格不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校大学生结婚是对自己、对家庭的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4.对社会价值实现的影响
  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不利于学校的有效管理。大学生结婚后,与周围的同学及学校的联系也会日益减少,学校了解及传达相关信息的渠道也会变得越来越窄,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增加了不小难度,加大了学校的日常工作量,降低了学校的工作效率。学校受办学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为已婚大学生专门配备师资。其次,婚后,大学生身兼双重身份,既要学习,又要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势必分散自己的学习精力,大学生能不能按照学校的制度要求修完学分,顺利完成学业已成为学校关注的重点。同时,已婚学生也会对其他学生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可能使在校结婚的现象在校园蔓延,进而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不利于学校社会价值的创造,因为学校是人们更多、更好地创造社会价值的培训场所。这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价值的创造,进而影响社会持续、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校大学生结婚,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既限制了个人价值的实现,又影响了自己社会价值和学校社会价值的创造与实现,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可以说,在校大学生结婚是以牺牲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去谋取自己所谓的“个人价值”,没有把个人价值放在社会大环境中去认识,没有看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辨证关系,没有正确处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最终于己、于人、于社会都不利。
  
  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树立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既要从大学生自身出发,也要考虑外部条件对大学生价值观形成所起的作用。
  
  1.大学生要有正确的权利意识
  不少大学生认为,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的婚姻同其他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的确,这是大学生作为人类一员所必须享受或有权享受的权利之一,但是个人的权利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其限制标准就是对他人及社会所负的责任与义务。“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机构以及由经济机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我们不能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把自己应为社会所负的责任与义务抛在脑后。“正确的权利意识,不是随意地行使权利,而是理性地对待权利,并要对行使权利的后果负责任”。[9]我们不能把“在校结婚”看得过于简单化、时尚化,应充分认识到结婚将带来一系列矛盾的难以预测性和复杂性。
  
  2.大学生要正确认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
  不把价值世俗化、功利化,不一味地强调个人价值的主体性而忽视个人价值的客体性。将个人价值的主体性和客体性割裂开来,其实质是不顾条件的以我为中心的“唯我主义”,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当坚决抵制这一思想,要深刻地认识到个人是社会整体中的部分,“部分是为了整体的缘故而存在,但是整体却不是为了部分的缘故而存在……创造了你是为了整体,而不是创造了整体是为了你”,[10]部分只有在同整体的联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价值和意义。个人的需要往往会与社会需要发生矛盾和冲突,在实际生活中,人的价值由潜在向现实的转化是有条件的,个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总是受各种社会条件和关系的制约,“社会关系制约着人的活动,也制约着人的活动的效应。这进一步说明了离开社会条件,离开人的活动的社会制约性去谈论人的价值,只能陷入抽象的空谈。”[11]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要正确处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树立以人的社会价值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坚持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这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与西方价值观的本质区别,正如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说:“中国的权利在概念、范围、内容和实质意义上都不同于美国的权利。美国从个人出发,个人是社会的中心,并以个人幸福作为社会的目的。中国则从社会和集体出发,关注的是普遍(而非个人)的幸福。”[12]故,大学生应“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3.社会要正确引导
  “尽管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原因,但我们不能忽视外因在发展中的作用。”[13]家庭教育作为一种基本的教育形式,对个人的社会化趋向影响重大,对个人价值观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我们要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对个人成长的影响。而目前的家庭教育,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未成年人的养成教育,忽视了对成年人尤其对大学生的正确价值观的树立和引导,理所当然地认为大学生的思想已经比较成熟,做事应该有自己的主见,家长不应过多地过问和干涉。许多家长在子女上大学的过程中也只是一味地满足其物质需要,而不是继续给予精神营养的供给,这就使得许多大学生不同程度地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一味地“唯我”“言己”。 父母应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不能再错误地认为子女上了大学,有了一定知识文化就不需要家庭教育了。相反,家庭教育应是终身教育,而不是某一阶段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子女的影响永远都是巨大的,都是有效用的,父母既是子女的启蒙老师,也是子女的终身老师。
  学校尤其是社会舆论要正面引导在校大学生,让他们更多的懂得社会和时代赋予的责任,而不是脱离中国的现实去抽象的去谈论大学生在校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现在的在校大学生的“婚姻热”,是某些社会舆论不正确的引导和过度的“关注”所致。“人是唯一有理性存在的主体,但是理性并非人的一切,人类的情感、意志、欲望乃至群体的无意识等诸多因素每时没刻都在驱动着人们的行为,导向得当,控制有方,它就会和人们的理性相辅相成,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反之,它将如脱疆之马,决堤之河,造成意想不到的灾祸。”[14]所以,目前最要紧的是让大学生深刻的认识到,“个人的价值取向,只有同社会发展的方向、时代的要求相一致时,才是有意义的;只有正视现实社会条件,从客观实际出发,才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如果无视社会的需要,不顾现实条件,以个人为本位,一味地“自我选择”“自我实现”,那么,这样的价值目标非但实现不了,而且追求这种价值目标的行为还必然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成为一种负价值。”[15]
  综上,大学生在校结婚既是个人的事,也是关系家庭、社会的一件大事;既是个人价值的实现,也与其社会价值的实现紧密联系。由于现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校结婚不仅影响个人价值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家庭的发展,社会价值的创造,不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是由无数家庭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只有家庭和谐了,社会才会和谐,有了家庭这样一个健康的社会细胞,才会有一个健康的社会,一个全盛的国家。在校大学生作为家庭、社会中的一员,有责任和义务发挥一个健康细胞的载体作用,从自我中解放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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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K】.商务印书馆,1978.
  [6] 专家称要把婚姻家庭与公民道德建设纳入婚礼文化【DB/OL】.中新网2003-10-12,http://www.runsky.com/homepage/n/social/n/userobject1ai373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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