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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屡出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和思维,结合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现象和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提出一些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由于大学生自身法律观念淡薄、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加强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1.1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
目前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着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缺少管理等问题,客观上助长了各种不依法用人、违法招聘等现象的出现,容易造成大学生求职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社会职介机构和不法分子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一些社会职介机构利用大学毕业生社会经验缺乏、辨别能力差的弱点,打出各种幌子吸引毕业生,如待遇优厚、三天保上岗、一年保工作、长期保证工资等虚假信息,并以此侵吞中介费;还有的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联手坑骗求职者,待求职的大学毕业生交完中介费后,中介则以招聘名额已满或面试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其中介费却并不退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初次求职的大学生对薪酬有高于实际的心理,以高薪为诱饵,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引使求职者上当受骗,从而实施强迫大学生从事传销、泄露大学生隐私等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1.3.1就业歧视。当前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扩大,一些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被登上招聘广告。户口、性别、年龄、经验、学历等都成为用人单位挑选劳动者的条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身高等作为选择劳动者的条件。
1.3.2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就业协议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书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当大学生上岗后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无故被辞退、免费加班或克扣工资等。
1.3.3协议陷阱。第一种为口头承诺。有些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只是口头承诺,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作为处理争议的凭证。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甚至拒绝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予大学生任何保障。
2、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原因
2.1大学生自身原因
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很了解,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不规范。其次,多数大学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对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很难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未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责任
在大学生求职的过程中,学校应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该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等,并且说明人身损害、社会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不能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侵害其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就业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管,避免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3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定不明确
2.3.1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是就业歧视与合理甄选在法律上未做明确的界定,求职者不清楚什么才是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也往往把歧视性条件错误地当作合理甄选,当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时,缺乏及时、有效地救济。
2.3.2现行的就业协议主要作为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只限定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录用协定,而不能进一步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约束力不够强。就业协议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无强制性规定,且就业协议文本不够规范、拟定的权利义务不全面、不明确,这些常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或违法以侵害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因素。
2.3.3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及保障机制,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作系统的阐述,法律不健全成为导致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观原因。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主要依据实习协议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3、加强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3.1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大学生应该加强劳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主动要求订立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等,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状况、社会保险等应注意的条款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就业权益受损。此外还应该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侵权时时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保护 3.2.1完善我国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将符合劳动者身份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同时建立适用全国的统一专门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其次,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与实习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并由实习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
3.2.2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就业歧视范围、用人单位责任等,使用人单位在制定招聘标准时有法可依。一般来说,不是特定行业,用人单位不得对求职者的自然属性如性别、年龄、身高等因素进行限制。若需要限制,也应履行公示原则,把所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即用人单位须证明其所限制求职者的资格与工作关联性。
3.3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为避免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强问题,使就业协议拟定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大学生就业协议应朝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方向发展。这种劳动合同有法可依,性质明确,能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法为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合同的内容,切实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
3.4学校应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大学生的监管
学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学校有责任规范就业制度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实习目标的制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训,对招聘企业资质的审查以及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3.5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
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政府、社会应积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的有利条件,努力推介大学生充分就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与检查,严厉处罚不法用工的单位,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序、规范、诚实可信的公平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2期
[2]董荣花。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J]。湖南大学学报,2012年03期
[3]程万琛。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研究,法制网,2013年6月14日
[4]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分析,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网,2011年8月29日
[5]大学生求职时怎么避免掉进就业陷阱,河北博才网,2012年8月19日
[6]安锦。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与促进机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1年
[7]童娟。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保护[J],《科技信息》,2012年第23期
[8]李桂鑫。试论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年18期
[9]唐红兵;周章明。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综述[A]。2011年全国高校学生工作年会论文集[C];2011年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由于大学生自身法律观念淡薄、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加强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1.1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
目前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着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缺少管理等问题,客观上助长了各种不依法用人、违法招聘等现象的出现,容易造成大学生求职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社会职介机构和不法分子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一些社会职介机构利用大学毕业生社会经验缺乏、辨别能力差的弱点,打出各种幌子吸引毕业生,如待遇优厚、三天保上岗、一年保工作、长期保证工资等虚假信息,并以此侵吞中介费;还有的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联手坑骗求职者,待求职的大学毕业生交完中介费后,中介则以招聘名额已满或面试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其中介费却并不退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初次求职的大学生对薪酬有高于实际的心理,以高薪为诱饵,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引使求职者上当受骗,从而实施强迫大学生从事传销、泄露大学生隐私等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1.3.1就业歧视。当前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扩大,一些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被登上招聘广告。户口、性别、年龄、经验、学历等都成为用人单位挑选劳动者的条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身高等作为选择劳动者的条件。
1.3.2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就业协议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书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当大学生上岗后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无故被辞退、免费加班或克扣工资等。
1.3.3协议陷阱。第一种为口头承诺。有些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只是口头承诺,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作为处理争议的凭证。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甚至拒绝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予大学生任何保障。
2、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原因
2.1大学生自身原因
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很了解,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不规范。其次,多数大学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对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很难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未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责任
在大学生求职的过程中,学校应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该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等,并且说明人身损害、社会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不能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侵害其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就业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管,避免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3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定不明确
2.3.1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是就业歧视与合理甄选在法律上未做明确的界定,求职者不清楚什么才是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也往往把歧视性条件错误地当作合理甄选,当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时,缺乏及时、有效地救济。
2.3.2现行的就业协议主要作为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只限定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录用协定,而不能进一步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约束力不够强。就业协议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无强制性规定,且就业协议文本不够规范、拟定的权利义务不全面、不明确,这些常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或违法以侵害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因素。
2.3.3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及保障机制,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作系统的阐述,法律不健全成为导致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观原因。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主要依据实习协议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3、加强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3.1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大学生应该加强劳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主动要求订立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等,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状况、社会保险等应注意的条款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就业权益受损。此外还应该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侵权时时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保护 3.2.1完善我国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将符合劳动者身份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同时建立适用全国的统一专门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其次,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与实习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并由实习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
3.2.2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就业歧视范围、用人单位责任等,使用人单位在制定招聘标准时有法可依。一般来说,不是特定行业,用人单位不得对求职者的自然属性如性别、年龄、身高等因素进行限制。若需要限制,也应履行公示原则,把所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即用人单位须证明其所限制求职者的资格与工作关联性。
3.3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为避免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强问题,使就业协议拟定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大学生就业协议应朝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方向发展。这种劳动合同有法可依,性质明确,能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法为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合同的内容,切实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
3.4学校应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大学生的监管
学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学校有责任规范就业制度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实习目标的制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训,对招聘企业资质的审查以及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3.5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
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政府、社会应积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的有利条件,努力推介大学生充分就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与检查,严厉处罚不法用工的单位,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序、规范、诚实可信的公平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2期
[2]董荣花。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J]。湖南大学学报,2012年03期
[3]程万琛。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研究,法制网,2013年6月14日
[4]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分析,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网,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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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桂鑫。试论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年18期
[9]唐红兵;周章明。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综述[A]。2011年全国高校学生工作年会论文集[C];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