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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借款用途与借款对象不同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产生差异,本文就借款利息的会计和税法处理不同进行分析。
[关键词]借款费用 会计处理 税法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人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对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但是承租人根据租赁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属于借款费用。
1 会计与税法对借款费用处理的原则
1.1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2 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原则: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 会计与税法对借款费用处理的比较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方法:一是资本化,二是费用化,不管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会计和税法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就对借款费用的两种处理进行比较分析:
2.1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处理的比较
2.1.1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税法上,符合条件的资产范围包括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与会计上符合条件的资产相比较,税法规定少了投资性房地产。因为税法上将投资性房地产归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人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人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2.1.2 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税法上没有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因此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应该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与会计准则一致。
2.1.3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税法没有规定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确定方法。我们认为对于税法没有规定,会计有规定的,为了缩小和协调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税法应遵从会计。因此,税法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会计处理是对于专门借款不与支出挂钩,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的实际发生的利息减去存款利息或暂时性投资收益后的金额计人资产成本,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要与占用一般借款实际支出相关。
2.1.4 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承担带息债务;(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会计和税法一致。停止资本化时点会计规定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不包含暂停资本化期间)。税法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开始资本化时点到资产办理竣工结算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止。这里使用状态有可能在决算之前,由此可能产生的差异,会计应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2.1.5 资本化费用会计摊销办法与税法扣除办法:资本化费用会计处理是计人有关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税法计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的摊销方法与税法扣除方法基本是一致的。计人固定资产成本,采用折旧的方式分次计人成本费用;计人存货成本的在存货使用或转让时计人成本费用扣除;计人无形资产成本的,采用分次摊销扣除(税法对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会计要遵从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2.2 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处理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如下规定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所得税法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对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注意分清两个问题(1)是生产经营活动还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出售状态的存货;(2)区分借款对象,是向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或关联企业借款。会计处理时主要分清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否则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以上是本人对借款费用所作粗浅分析。
[关键词]借款费用 会计处理 税法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人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对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但是承租人根据租赁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属于借款费用。
1 会计与税法对借款费用处理的原则
1.1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2 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原则: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 会计与税法对借款费用处理的比较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方法:一是资本化,二是费用化,不管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会计和税法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就对借款费用的两种处理进行比较分析:
2.1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处理的比较
2.1.1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税法上,符合条件的资产范围包括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与会计上符合条件的资产相比较,税法规定少了投资性房地产。因为税法上将投资性房地产归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人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人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2.1.2 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税法上没有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因此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应该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与会计准则一致。
2.1.3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税法没有规定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确定方法。我们认为对于税法没有规定,会计有规定的,为了缩小和协调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税法应遵从会计。因此,税法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会计处理是对于专门借款不与支出挂钩,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的实际发生的利息减去存款利息或暂时性投资收益后的金额计人资产成本,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要与占用一般借款实际支出相关。
2.1.4 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承担带息债务;(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会计和税法一致。停止资本化时点会计规定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不包含暂停资本化期间)。税法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开始资本化时点到资产办理竣工结算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止。这里使用状态有可能在决算之前,由此可能产生的差异,会计应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2.1.5 资本化费用会计摊销办法与税法扣除办法:资本化费用会计处理是计人有关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税法计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的摊销方法与税法扣除方法基本是一致的。计人固定资产成本,采用折旧的方式分次计人成本费用;计人存货成本的在存货使用或转让时计人成本费用扣除;计人无形资产成本的,采用分次摊销扣除(税法对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会计要遵从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2.2 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处理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如下规定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所得税法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对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注意分清两个问题(1)是生产经营活动还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出售状态的存货;(2)区分借款对象,是向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或关联企业借款。会计处理时主要分清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否则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以上是本人对借款费用所作粗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