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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至今,清洁发展机制(CDM)在我国的推广已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现状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9月10日,我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共达1539个,通过联合国注册的有269项,占批准项目数的17.48%;签发65项,仅占总数的4.22%,占注册项目数的4.14%。由此不难看出,获批项目中逾八成尚未在联合国注册成功,获得签发的项目也是少之又少,这给我国CDM项目合作的开展带来了严重影响。首先,我国申报的CDM项目合格率低,对国外买家是严重的信心打击;其次,对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企业,由于申报成功率不高,对其利用CDM机制进行产业升级改造的信心,也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在这双重打击的情况下,使得CDM这种能够对中国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产业升级提供大量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机制,应用前景越来越暗淡。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如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缔约方(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换句话说,附件1缔约方可以通过对非附件1缔约方提供资金与技术,帮助非附件1缔约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以解决在本国为履行约定造成的成本困难。据研究数据显示,西方发达国家每降低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其成本高达200美元,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通过产业升级等方式降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成本仅为几美元到几十美元,这就使得国家碳交易市场对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项目趋之若鹜,也使得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但是,中国CDM市场发展情况却不容乐观。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看来,目前在国家发改委清洁发展机制网上注册的咨询公司已经达到52家。而未在发改委注册,但从事CDM中介服务的公司,更是多如牛毛。据知情人士透露,仅在北京CBD商圈内从事CDM服务的公司,就多达上百家。这些公司为 “跑马圈地”,忽视前期的市场调研,盲目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置签约企业的利益于不顾,导致合作过程中,企业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尽管CDM咨询机构如雨后春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真正有能力处理文件、审定、核证、监测等工作的咨询人才屈指可数,真正娴熟CDM国际商务的人才则更是凤毛麟角,缺乏专业的PDD(项目设计文件)开发人才,PDD开发时容易遗漏细节性的东西,对对方法律研究不透彻,造成了DOE(由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授权的经营实体)核查核证乃至注册时的拒绝。
一些咨询公司还在盲目地进行市场扩展,他们没有认真对待业主托付的项目,严重耽误了项目的开发进度,在日后必定会面临更大的审定和注册风险,其最终结果是浪费中国有限的CDM项目资源。
从国际经验上来看,目前各发展中国家都积极推动本国CDM项目的发展,努力形成与国际CDM市场接轨的体制。因此,尽管目前中国在CDM市场占据着优势,但是相信在未来的3-5年中,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资源市场的不断成熟,中国的资源优势将不再明显。因此,采取多种手段推进我国CDM项目的发展速度,将是中国从CDM项目中获得持续发展动力的关键因素。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引起相关方面注意的。
第一是要出台明确的鼓励政策,制定明确的政策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的信心。成立专门管理CDM项目开发的部门,出台鼓励、支持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CDM项目的政策,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CDM机构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政府应积极寻求适合本国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CDM持积极的态度。
另外,建立完善的CDM机制不可或缺,各级政府和科研设计院校应加紧CDM项目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训,设立CDM相关课程和专业,政府应尽快推出CDM专业资格认证规则,建立CDM项目开发培训组织,制定相关从业人员从业标准和规范,形成职业培训、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制度,从总体上提高从业人员标准;整顿中介机构,建立资质系统,给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和各级省级CDM开发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发改委建立国内混合评审制度,评审公开公正,允许旁听,允许其他有资质机构进行评论;建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并成立专门的民间行业机构,设立行业准入壁垒。通过这些手段,解决目前CDM从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项目执行能力差的局面。
同样,相关方面也应该重视“三效益”结合的CDM项目,以促进可持续发展。CDM项目应重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寻求能兼顾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的项目。参与的行业和形式应多种多样,除了经济利益外,应更看重技术方面的支持。特别是对我国环境影响显著的技术引进工作,应作为CDM项目发展的重要方面。
做好项目宣传工作也是重要一环,开展各式各样的宣传活动,让地方政府和企业了解CDM运作,消除企业实施CDM的质疑,进行正确的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通过培训或提供一些技术交流会,促进CDM技术服务中介的能力提高,组织专门机构对中国CDM项目在注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给中国CDM项目的开发人员提供借鉴。最终形成全社会对于通过CDM项目提升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普遍意识。
在诸多问题层面上,设立碳基金似乎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在中国建立和运用CDM基金势在必行,且时间紧迫。中国是世界上减排项目储备最多、CDM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根据CDM交易规则估算,在2012年之前中国的碳交易潜力达数十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0%。同时,中国的投资环境好、基础设施完善,对实施CDM计划非常有利。碳基金的具体组成结构、项目选择标准、项目开发流程和合同制定,可以参照国外已有的碳基金成熟模式进行。从众多国家碳基金的使用效果来看,碳基金对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客观上验证了碳基金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中国应该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建立自己的碳基金,将其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一环。
目前CDM领域存在着一些乱象,但总体来看,CDM潜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商业机会总是留给那些有准备的生意人。既然国家层面已经确定了目标:利用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的企业、人民谋福利,那么我们的政府、企业、各界人士就应该行动起来,创造一切条件去实现这一目标。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如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缔约方(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换句话说,附件1缔约方可以通过对非附件1缔约方提供资金与技术,帮助非附件1缔约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以解决在本国为履行约定造成的成本困难。据研究数据显示,西方发达国家每降低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其成本高达200美元,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通过产业升级等方式降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成本仅为几美元到几十美元,这就使得国家碳交易市场对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项目趋之若鹜,也使得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但是,中国CDM市场发展情况却不容乐观。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看来,目前在国家发改委清洁发展机制网上注册的咨询公司已经达到52家。而未在发改委注册,但从事CDM中介服务的公司,更是多如牛毛。据知情人士透露,仅在北京CBD商圈内从事CDM服务的公司,就多达上百家。这些公司为 “跑马圈地”,忽视前期的市场调研,盲目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置签约企业的利益于不顾,导致合作过程中,企业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尽管CDM咨询机构如雨后春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真正有能力处理文件、审定、核证、监测等工作的咨询人才屈指可数,真正娴熟CDM国际商务的人才则更是凤毛麟角,缺乏专业的PDD(项目设计文件)开发人才,PDD开发时容易遗漏细节性的东西,对对方法律研究不透彻,造成了DOE(由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授权的经营实体)核查核证乃至注册时的拒绝。
一些咨询公司还在盲目地进行市场扩展,他们没有认真对待业主托付的项目,严重耽误了项目的开发进度,在日后必定会面临更大的审定和注册风险,其最终结果是浪费中国有限的CDM项目资源。
从国际经验上来看,目前各发展中国家都积极推动本国CDM项目的发展,努力形成与国际CDM市场接轨的体制。因此,尽管目前中国在CDM市场占据着优势,但是相信在未来的3-5年中,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资源市场的不断成熟,中国的资源优势将不再明显。因此,采取多种手段推进我国CDM项目的发展速度,将是中国从CDM项目中获得持续发展动力的关键因素。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引起相关方面注意的。
第一是要出台明确的鼓励政策,制定明确的政策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的信心。成立专门管理CDM项目开发的部门,出台鼓励、支持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CDM项目的政策,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CDM机构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政府应积极寻求适合本国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CDM持积极的态度。
另外,建立完善的CDM机制不可或缺,各级政府和科研设计院校应加紧CDM项目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训,设立CDM相关课程和专业,政府应尽快推出CDM专业资格认证规则,建立CDM项目开发培训组织,制定相关从业人员从业标准和规范,形成职业培训、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制度,从总体上提高从业人员标准;整顿中介机构,建立资质系统,给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和各级省级CDM开发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发改委建立国内混合评审制度,评审公开公正,允许旁听,允许其他有资质机构进行评论;建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并成立专门的民间行业机构,设立行业准入壁垒。通过这些手段,解决目前CDM从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项目执行能力差的局面。
同样,相关方面也应该重视“三效益”结合的CDM项目,以促进可持续发展。CDM项目应重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寻求能兼顾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的项目。参与的行业和形式应多种多样,除了经济利益外,应更看重技术方面的支持。特别是对我国环境影响显著的技术引进工作,应作为CDM项目发展的重要方面。
做好项目宣传工作也是重要一环,开展各式各样的宣传活动,让地方政府和企业了解CDM运作,消除企业实施CDM的质疑,进行正确的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通过培训或提供一些技术交流会,促进CDM技术服务中介的能力提高,组织专门机构对中国CDM项目在注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给中国CDM项目的开发人员提供借鉴。最终形成全社会对于通过CDM项目提升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普遍意识。
在诸多问题层面上,设立碳基金似乎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在中国建立和运用CDM基金势在必行,且时间紧迫。中国是世界上减排项目储备最多、CDM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根据CDM交易规则估算,在2012年之前中国的碳交易潜力达数十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0%。同时,中国的投资环境好、基础设施完善,对实施CDM计划非常有利。碳基金的具体组成结构、项目选择标准、项目开发流程和合同制定,可以参照国外已有的碳基金成熟模式进行。从众多国家碳基金的使用效果来看,碳基金对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客观上验证了碳基金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中国应该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建立自己的碳基金,将其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一环。
目前CDM领域存在着一些乱象,但总体来看,CDM潜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商业机会总是留给那些有准备的生意人。既然国家层面已经确定了目标:利用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的企业、人民谋福利,那么我们的政府、企业、各界人士就应该行动起来,创造一切条件去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