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阐释隐私权与监护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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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以“法律、国情”为主题的浙江省初中思想品德优质课评比在湖州举行。这是新课程实施以来,浙江省第一次对“思想品德”学科中“法律”模块教学进行的集中探索,10位授课教师的精心设计和精彩演绎,为广大教师提供了法律教学的思路;专家的精辟点评,为学科教学指明了方向;“围绕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展开教学,努力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利”成为本次法律主题教学的一大亮点。
  法律知识的运用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问。生活复杂多变,法规相对固定,如果不了解立法目的而死扣法律条文,就会曲解法律原意,背离教学目标,无法达成思想品德的教学目标。
  一、来自课堂教学的困惑
  在参评的“让心灵有个快乐的家——隐私和隐私权”一课教学中,某授课教师设计了“关注生活知权利”“依据法律辩事实”“学会维权重实践”三个环节完成教学,其中创设了两个情境问题。
  情境问题一——“父母可否看孩子的日记?”
  对此学生意见不一。面对学生的分歧,授课教师作如下回答:爱是无私的,但法却是无情的,正所谓法不容情,如果我们一纸诉状将我们的父母告上法院,他们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紧接着,教师链接了相关法律,告诉学生上述父母的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情境问题二——“如果你们的父母为了解你们的学习情况,想知道分数可不可以?”
  由于有了第一个问题做铺垫,学生一致认为:成绩属于个人隐私,父母的行为不可以!此时,教师作如下引导:不对!父母是你们的监护人,对你们的学习情况有知情权,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从设计环节来看,本节课的条理很清楚,教师通过三个环节诠释了法律课堂“知法—用法—守法”三层目标。可笔者却产生了几个困惑。
  困惑一:日记和成绩同为孩子的隐私,为什么看前者侵犯了隐私权,看后者则是履行家庭保护责任?对此该如何界定?
  困惑二:孩子是否可以“一纸诉状”起诉父母?
  困惑三:如果“爱是无私的,法是无情的,法不容情”,那么,思想品德教学面临情理与法理冲突的时候,学生该如何选择?教师应该把学生引向何方?
  二、法律追踪与剖析
  原本是亲子交往中常有的小摩擦,一旦上升至法律层面,就会产生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法制的普及与完善以及学生法制意识的提高,已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有了上述的困惑。对这些困惑,依据相关的法律,笔者给出如下解答。
  1. 断定父母侵权还是履行责任,必须依据其行为产生的动机及后果,不能就其行为本身妄下定论
  首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因此,父母知道孩子的隐私后,只要不对外宣扬,就不等同于“披露行为”。
  其次,法律规定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如《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规定:十到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依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只要父母没有采取过激的措施,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孩子的情况(其中也包括孩子的部分隐私)的行为,可以视为积极行使其监护权的表现。
  再次,依据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四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故意性、有损害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父母的做法有所不妥,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事实上,法律在孩子的隐私权和父母的监护权的规定上有交叉有重合,对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并未作十分明确的划分,容易引起司法界的争议。面对尚存争议的话题,教师不能作绝对化、简单化处理,而应综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对父母行为的动机以及后果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判断,以利于学生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培养。如在上述案例中,仅从父母“翻看了孩子的日记”就断定为违法行为,显然是背离了法律原意;只有父母知道孩子的成绩后,采用了挖苦讽刺、责罚打骂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属侵权行为。
  2. 孩子起诉父母的途径在法律程序上行不通
  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诉讼的权利,倡导人们在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因此,不少教师认为,“向父母提起诉讼”的行为虽显得幼稚且有违情理,但具有合法性。于是,对情境一中的父母行为,有教师就认为只要学生“一纸诉状”,就能让父母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学生“一纸诉状”起诉父母,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是行不通的。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行使诉讼权,其诉讼权利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只有在特殊情况(遗弃或严重伤害等)下,父母的监护权和代理权才被撤销,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代理。对情境一反映的现象,不属于特例,父母也不可能代表孩子向自己提起诉讼,因而学生的诉讼请求会因缺乏诉讼主体而难以实施。
  其次,法律强调“权利人对确实有理由的轻微伤害有容忍的义务”。亲子冲突本身就属于“理由的有轻微的伤害”,法律主张彼此理解容忍、自行解决,即使父母双方有一方同意代理孩子发起诉讼,法院一般也不会立案。
  最后,诉讼有一套烦琐的“立案—调解—判决—执行”等程序,动用这一程序要付出诉讼费用、时间、精力等诉讼成本,因此,法律并不提倡生活中的细小问题都通过诉讼来解决。
  3. 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隐私权在中国的推进步伐必须考虑本国的历史与传统
  “隐私”一词源于一百多年前的美国,隐私权因被视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而受到西方国家的高度重视。一百多年来,西方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统治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隐私权直到近几年才得到关注,但与隐私权相关的法规仍非常少,宪法中还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虽有零星的规定,但非常笼统含糊,连关于隐私权的司法解释也找不到,司法界在有关孩子隐私权和父母监护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方面的争议一直不断。因此,教师在相关隐私权的教学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现状,作出灵活、有效的编排。
  上述案例所折射出的是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道德讲究合乎情理,法律重在事实和依据。面对亲子冲突,笼统采用“一纸诉状”予以阐释,肯定有悖于思想品德学科作为“以促进初中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为目的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的性质和德育功能。所以,在作为“思想品德”学科重要模块的法律教育中,我们不单要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培养,更要帮助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引领他们做负责任的公民,过积极健康的生活,促进学生道德认知与德性养成,实现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追求知性和德性的共振与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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