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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与金融资本融合的内在需要。我国大型企业集团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行了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的探索。产融结合不仅拓宽了企业集团资金的含义,而且为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模式,比如财务公司、保险服务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目前,信托作为一种多功能金融工具的价值被更多市场主体所发现,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也纷纷进入信托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有57家,其中中央企业控股12家信托公司,分别是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投信托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海信托股份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贵诚信托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江西江南信托股份公司、华澳国际信托公司;参股2家信托公司,分别是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入股信托投资公司不仅可以拓宽大型企业集团的融资渠道,而且可以帮助其整合旗下的金融资产,提高融资效率。
一、信托概述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近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所谓“尤斯”制度,是指土地“代为使用”制度,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一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现代信托形成于美国,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1979年10月,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开始恢复,揭开了新中国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序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后,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基本制度框架下,我国信托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1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置该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利益。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被誉为一个贯穿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万能组合工具,不仅具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一般意义上的信托功能,还有可作为基金发起人、实业投资、进行国有资产托管、承销债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等银行不具备的长处,可以选择出租、出售、贷款、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美国信托法专家斯科特就说过: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相媲美。
2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和其他有关的信托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有11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
3 常见的信托产品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2)单一资金信托产品
单一资金信托项目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对单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3)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国内企业的信用销售(即O/A赊销贸易),而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将其与买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与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预付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各项相关金融服务。实质上是针对企业未收回货款而发放的贷款,还款来源是企业在未来将要收回的货款。
(4)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或财产权(不包含资金类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5)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在我国通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即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制造固定收益型证券产品的过程,即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资产(主要是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信托机构,同时通过增强机制控制信用风险,经过信用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证券承销机构将证券产品销售给投资者。
(6)代持股
股权投资者将其所有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代为持有,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表决权、收益权等则依然由投资者享有,从而隐蔽真实投资者身份,对外公布信息仅显示信托公司。
二、借助信托计划的几种财务行为——以某国有企业为例
除了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平台的功能外,国有企业人股信托公司,更多地是看中了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在流动性过剩的宏观背景下,信托公司扮演不同于以往为股东融资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担当了国有企业所不能的投资角色;另外,谋求分享资本市场巨大收益的利益驱动使得国有企业纷纷进军金融业,事实证明,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使其股东受益匪浅,成为众多国有企业一个稳定利润增长点。信托公司在操作具体业务时,或多或少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影响,利用信托公司的融资平台功能和信托产品的管道功能,为自身不规范业务进行包装,以合法、合规面目出现在利益相关者面前。信托公司、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合谋手法较多,现针对较为常见的逐一介绍如下。
假设A国有企业所属子公司有B公司、C公司、D公司、E信托公司,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
1 利用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为外部单位提供免息借款
C公司委托E信托公司支付给某借款单位5000万元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约定所提供资金为免息借款,E信托公司将该业务包装成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从表面看,是C公司购买E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与E信托公司发生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实际则是利用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业务对外部单位提供免息借款,E信托公司成为关联方c公司对外提供资金的“管道”。 E信托公司则采用与C公司共同签署风险申明书的方式提示该业务隐含风险,以便面对不同监管层(如银监会)检查时能合法规避自身风险。
2 利用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收购异常债权为外部单位融资
B公司和F投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G投资公司,同时B公司还参股了H科技公司。B公司为H科技公司提供周转资金1000万元,H科技公司再将该笔资金通过E信托公司借给F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甲某将应收F投资公司100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E信托公司作为借款的对价,一方面是B公司为H科技公司提供资金,并由H科技公司提供给E信托公司,另一方面是E信托公司用该笔资金收购甲某应收F投资公司1000万元应收账款,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为免息借款。从表面看,是E信托公司在联系资金和业务,实际上资金是B公司提供的,业务对象也是B公司合作伙伴,只是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完成这笔交易,从信托产品本身看不出实际操纵者——B公司的影子。
3 利用保理业务改变财务状况
A国有企业应收账款长期居高不下,为实现年终业绩考核目标的需要,将所属子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的应收账款达十几亿元,通过E信托公司采用保理业务方式,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所属子公司所出售债权涉及债务方较多,未执行《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提前通知债务人”就操作了该保理业务。A国有企业通过该业务降低了应收账款年末余额,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最终实现了年终业绩考核目标。
4 利用以信贷类资产为标的银行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贷款产品为关联方融资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贷款迅速上升,2009年达9.59万亿。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倾斜的行业和国有企业,顺其自然成为各大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为扩大对国有企业的贷款额度,银行与信托公司联手合作,采用信托 信托、理财套理财等眼花缭乱的交易结构,令信贷类银行理财产品愈发复杂化、衍生化。如通过信托平台发售理财产品,就是指银行先将对公业务的存量贷款资产转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此贷款为投资标的向银行发行某信托计划,而银行再将此信托计划做成信贷类理财产品向公众发行。E信托公司、D公司、银行三方合作,办理大量信贷类银行理财产品,从而为D公司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在A国有企业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E信托公司依然通过与银行合作发行上百亿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贷款产品,为A国有企业所属子公司融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较低利率贷款。此类做法主要是银行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影响以及银行可以进行不同利率信贷的结构调整,但是影响国家信贷政策,为通胀预期推波助澜。
5 利用代持股掩盖关联方员工持股
C公司投资成立I高科技公司庙于产品属于国内独创,产品供不应求,C公司员工一直希望能够参股I高科技公司,分享企业发展红利。为规避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要求,由员工现金出资并将其享有的股权委托给E信托公司代为持有,从而在股东名单上掩盖了真实出资人,绕开了国资委对职工持股的规定。
6 利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掩盖关联方员工高息借款
C公司投资成立J咨询公司,由于咨询业务属于行业内知名品牌的缘故,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C公司员工提议将个人资金借给J咨询公司,E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进行包装,并按照双方约定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月息1%的借款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得C公司员工获得较高收益。
三、相关建议与措施
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人们普遍关注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衍生品的过度泛滥’同时由于监管不到位,金融创新被投机行为一波一波地推向高峰,以次贷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越变越复杂,逐步脱离实体经济,金融泡沫越吹越大。从事信托业的中央企业也应从中汲取教训,在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时,应合理节制地开展信托业务和开发银信合作产品,信托项目应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避免唯利是图而滥用信托工具。从深层次的意义说,金融是一种信用关系,而信用关系是以社会的道德基础为条件的,金融从业者应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意识,把握自身道德操守,从自身建立起预警机制。
1 中央企业应专心做强主业,围绕主业发展信托产品、发挥信托功能,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信托业务操作启发建立严格内控制度体系,防范项目风险、道德风险。
2 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应重视金融产品及衍生品创新,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时规范、调整金融产品结构与规模。
3 监事会应加大信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各类业务的检查力度,通过细查关联方信托业务,合理分析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
4 中介机构应充分重视信托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成立的信托项目,特别是定价异常、项目展期、改变财务结构等信托项目,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方业务进行充分披露。
目前,信托作为一种多功能金融工具的价值被更多市场主体所发现,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也纷纷进入信托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有57家,其中中央企业控股12家信托公司,分别是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投信托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海信托股份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贵诚信托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江西江南信托股份公司、华澳国际信托公司;参股2家信托公司,分别是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入股信托投资公司不仅可以拓宽大型企业集团的融资渠道,而且可以帮助其整合旗下的金融资产,提高融资效率。
一、信托概述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近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所谓“尤斯”制度,是指土地“代为使用”制度,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一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现代信托形成于美国,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1979年10月,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开始恢复,揭开了新中国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序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后,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基本制度框架下,我国信托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1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置该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利益。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被誉为一个贯穿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万能组合工具,不仅具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一般意义上的信托功能,还有可作为基金发起人、实业投资、进行国有资产托管、承销债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等银行不具备的长处,可以选择出租、出售、贷款、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美国信托法专家斯科特就说过: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相媲美。
2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和其他有关的信托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有11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
3 常见的信托产品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2)单一资金信托产品
单一资金信托项目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对单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3)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国内企业的信用销售(即O/A赊销贸易),而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将其与买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与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预付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各项相关金融服务。实质上是针对企业未收回货款而发放的贷款,还款来源是企业在未来将要收回的货款。
(4)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或财产权(不包含资金类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5)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在我国通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即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制造固定收益型证券产品的过程,即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资产(主要是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信托机构,同时通过增强机制控制信用风险,经过信用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证券承销机构将证券产品销售给投资者。
(6)代持股
股权投资者将其所有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代为持有,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表决权、收益权等则依然由投资者享有,从而隐蔽真实投资者身份,对外公布信息仅显示信托公司。
二、借助信托计划的几种财务行为——以某国有企业为例
除了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平台的功能外,国有企业人股信托公司,更多地是看中了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在流动性过剩的宏观背景下,信托公司扮演不同于以往为股东融资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担当了国有企业所不能的投资角色;另外,谋求分享资本市场巨大收益的利益驱动使得国有企业纷纷进军金融业,事实证明,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使其股东受益匪浅,成为众多国有企业一个稳定利润增长点。信托公司在操作具体业务时,或多或少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影响,利用信托公司的融资平台功能和信托产品的管道功能,为自身不规范业务进行包装,以合法、合规面目出现在利益相关者面前。信托公司、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合谋手法较多,现针对较为常见的逐一介绍如下。
假设A国有企业所属子公司有B公司、C公司、D公司、E信托公司,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
1 利用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为外部单位提供免息借款
C公司委托E信托公司支付给某借款单位5000万元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约定所提供资金为免息借款,E信托公司将该业务包装成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从表面看,是C公司购买E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与E信托公司发生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实际则是利用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业务对外部单位提供免息借款,E信托公司成为关联方c公司对外提供资金的“管道”。 E信托公司则采用与C公司共同签署风险申明书的方式提示该业务隐含风险,以便面对不同监管层(如银监会)检查时能合法规避自身风险。
2 利用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收购异常债权为外部单位融资
B公司和F投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G投资公司,同时B公司还参股了H科技公司。B公司为H科技公司提供周转资金1000万元,H科技公司再将该笔资金通过E信托公司借给F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甲某将应收F投资公司100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E信托公司作为借款的对价,一方面是B公司为H科技公司提供资金,并由H科技公司提供给E信托公司,另一方面是E信托公司用该笔资金收购甲某应收F投资公司1000万元应收账款,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为免息借款。从表面看,是E信托公司在联系资金和业务,实际上资金是B公司提供的,业务对象也是B公司合作伙伴,只是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完成这笔交易,从信托产品本身看不出实际操纵者——B公司的影子。
3 利用保理业务改变财务状况
A国有企业应收账款长期居高不下,为实现年终业绩考核目标的需要,将所属子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的应收账款达十几亿元,通过E信托公司采用保理业务方式,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所属子公司所出售债权涉及债务方较多,未执行《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提前通知债务人”就操作了该保理业务。A国有企业通过该业务降低了应收账款年末余额,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最终实现了年终业绩考核目标。
4 利用以信贷类资产为标的银行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贷款产品为关联方融资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贷款迅速上升,2009年达9.59万亿。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倾斜的行业和国有企业,顺其自然成为各大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为扩大对国有企业的贷款额度,银行与信托公司联手合作,采用信托 信托、理财套理财等眼花缭乱的交易结构,令信贷类银行理财产品愈发复杂化、衍生化。如通过信托平台发售理财产品,就是指银行先将对公业务的存量贷款资产转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此贷款为投资标的向银行发行某信托计划,而银行再将此信托计划做成信贷类理财产品向公众发行。E信托公司、D公司、银行三方合作,办理大量信贷类银行理财产品,从而为D公司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在A国有企业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E信托公司依然通过与银行合作发行上百亿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贷款产品,为A国有企业所属子公司融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较低利率贷款。此类做法主要是银行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影响以及银行可以进行不同利率信贷的结构调整,但是影响国家信贷政策,为通胀预期推波助澜。
5 利用代持股掩盖关联方员工持股
C公司投资成立I高科技公司庙于产品属于国内独创,产品供不应求,C公司员工一直希望能够参股I高科技公司,分享企业发展红利。为规避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要求,由员工现金出资并将其享有的股权委托给E信托公司代为持有,从而在股东名单上掩盖了真实出资人,绕开了国资委对职工持股的规定。
6 利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掩盖关联方员工高息借款
C公司投资成立J咨询公司,由于咨询业务属于行业内知名品牌的缘故,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C公司员工提议将个人资金借给J咨询公司,E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进行包装,并按照双方约定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月息1%的借款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得C公司员工获得较高收益。
三、相关建议与措施
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人们普遍关注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衍生品的过度泛滥’同时由于监管不到位,金融创新被投机行为一波一波地推向高峰,以次贷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越变越复杂,逐步脱离实体经济,金融泡沫越吹越大。从事信托业的中央企业也应从中汲取教训,在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时,应合理节制地开展信托业务和开发银信合作产品,信托项目应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避免唯利是图而滥用信托工具。从深层次的意义说,金融是一种信用关系,而信用关系是以社会的道德基础为条件的,金融从业者应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意识,把握自身道德操守,从自身建立起预警机制。
1 中央企业应专心做强主业,围绕主业发展信托产品、发挥信托功能,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信托业务操作启发建立严格内控制度体系,防范项目风险、道德风险。
2 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应重视金融产品及衍生品创新,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时规范、调整金融产品结构与规模。
3 监事会应加大信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各类业务的检查力度,通过细查关联方信托业务,合理分析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
4 中介机构应充分重视信托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成立的信托项目,特别是定价异常、项目展期、改变财务结构等信托项目,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方业务进行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