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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前段时间,有个在高校工作的朋友告诉我这样一个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小张和小邢是两名大一的新生,一个周末,两人去逛街,当路过某家珠宝商行时,两人感到好奇,就进去看了看。商行里人不少,看了看价钱,两个小姑娘会心地一笑,觉得这些东西离自己非常遥远,只是看看好玩罢了。转了一圈后,当两个人有说有笑地往外走时,站在门口的保安把她们给拦住了,说她们俩鬼鬼祟祟的,手里还拎了那么多包,可能会夹带店里的珠宝出去,因此,要对二人进行搜查。小张和小邢感觉保安此举非常无理,于是和他吵了起来。争吵声不仅吸引了店里的顾客,许多路人也纷纷停下来观看,小张和小邢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遂让保安找经理来理论。经理来后,首先问了保安一些情况,然后让保安先看住小张和小邢,说要经过清点后,才能放人。过了半个多小时,经过清点,售货人员发现没少什么,经理这才让保安放小张和小邢走。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人在场围观,尽管小张和小邢确信自己没拿东西,但面对众人的目光,两人觉得非常难受。回学校后,性格内向的小邢大病了一场。小张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学校觉得商行很过分,曾派人到商行交涉,但商行态度很强硬,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我后来告诉那个朋友,小张和小邢可以以商行侵犯人身自由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现据了解,小张和小邢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点评
类似这样的案例,前些年发生得很多,这些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日益普及,这样的事情已经不多见了,但毕竟还是没有绝迹,还是发生了上述这样的事情,这说明,在我国仍有许多商家法律观念淡薄,或者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也干脆无视其存在,而肆意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治的遗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本案中,商行无端怀疑小张和小邢的行为,不但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对小张和小邢进行评判,而且还预意对小张和小邢的身体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搜查,在遭到小张和小邢的抗议后,尽管搜查没有进行,但却限制两名女学生人身自由前后将近一个小时,商行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是非常恶劣的侵权行为,商行必须向小张和小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在发生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酌情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但从实际实施情况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并没有及时跟进,可能这也是类似这些现象仍存在的一个原因,所以说,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消费者要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应缺位,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行。
前段时间,有个在高校工作的朋友告诉我这样一个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小张和小邢是两名大一的新生,一个周末,两人去逛街,当路过某家珠宝商行时,两人感到好奇,就进去看了看。商行里人不少,看了看价钱,两个小姑娘会心地一笑,觉得这些东西离自己非常遥远,只是看看好玩罢了。转了一圈后,当两个人有说有笑地往外走时,站在门口的保安把她们给拦住了,说她们俩鬼鬼祟祟的,手里还拎了那么多包,可能会夹带店里的珠宝出去,因此,要对二人进行搜查。小张和小邢感觉保安此举非常无理,于是和他吵了起来。争吵声不仅吸引了店里的顾客,许多路人也纷纷停下来观看,小张和小邢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遂让保安找经理来理论。经理来后,首先问了保安一些情况,然后让保安先看住小张和小邢,说要经过清点后,才能放人。过了半个多小时,经过清点,售货人员发现没少什么,经理这才让保安放小张和小邢走。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人在场围观,尽管小张和小邢确信自己没拿东西,但面对众人的目光,两人觉得非常难受。回学校后,性格内向的小邢大病了一场。小张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学校觉得商行很过分,曾派人到商行交涉,但商行态度很强硬,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我后来告诉那个朋友,小张和小邢可以以商行侵犯人身自由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现据了解,小张和小邢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点评
类似这样的案例,前些年发生得很多,这些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日益普及,这样的事情已经不多见了,但毕竟还是没有绝迹,还是发生了上述这样的事情,这说明,在我国仍有许多商家法律观念淡薄,或者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也干脆无视其存在,而肆意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治的遗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本案中,商行无端怀疑小张和小邢的行为,不但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对小张和小邢进行评判,而且还预意对小张和小邢的身体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搜查,在遭到小张和小邢的抗议后,尽管搜查没有进行,但却限制两名女学生人身自由前后将近一个小时,商行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是非常恶劣的侵权行为,商行必须向小张和小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在发生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酌情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但从实际实施情况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并没有及时跟进,可能这也是类似这些现象仍存在的一个原因,所以说,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消费者要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应缺位,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行。